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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在的法律的规定并不足以为“中国仲裁协会”提供无可置疑的合法性支持,并且,“中国仲裁协会”在行业规范、监督和服务方面的职能定位亦存在值得商榷之处。我们应当在仲裁民间性的讨论框架下,将是否成立及成立何种形式的仲裁协会交由仲裁机构自己决断。一种悬搁“中国仲裁协会”的宏大叙事并淡化仲裁协会“地方”色彩的,以行业力量形成多个仲裁协会差异化合作与竞争的仲裁协会组建模式似乎可以成为支持中国仲裁事业发展的或然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