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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实践的发展呼吁着理论的变革和创新,这种变革与创新又可以更好的服务于税务实践;对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在视同销售方面存在的诸多差异性规定,我们应进行辩证分析,一方面继续保留其合理差异,同时在坚持税收基本原则的基础上对部分差异进行协调,以使税收理论更加完善,同时减少不同税种业务上的差异、降低纳税义务人的核算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