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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通过对中国互联网体系的四个方面进行分析,探究互联网“抄袭”之风盛行的原因,并为中国互联网健康有序的发展提供行之有效的反法。首先,互联网企业只有通过互惠的竞争才能使各企业在竞争中成长。其次,各个互联网企业应当协商出中国互联网发展的目标,以及达到这一目标所需要的手段。再次,各互联网企业、政府以及网民应当共同抵制互联网行业的“潜规则”,为共同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创造良好的条件。最后,中国互联网企业需要“尊重用户”和“尊重创新”的企业文化。
关键词:“抄袭”互惠竞争;目标共识;权义相适;文化共享
中图分类号:TP39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5-0013-01
一、选题背景
在2010年中秋节后,中国互联网两个最大的软件巨头爆发了前所未有“战争”,先是腾讯推出抄袭360安全卫士的产品——QQ电脑管家。360公司为保护其利益,推出了名为“扣扣保镖”的安全工具,以侵害用户隐私为由,对腾讯大多数附加功能进行屏蔽。腾讯迅速做出决定,将在装有360产品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最后,互联网协会、工信部等部门开会讨论此事的应令对方案,政府部门介入,用行政命的方式要求双方停止纷争。
二、互联网企业“抄袭”现象的原因分析
(一)互联网企业之间竞争缺乏互惠
互联网企业始终以用户利益为目标,提供更好、更具创新、更以人为本的产品,才能够吸引更多的用户。
(二)互联网企业之间缺乏共识的目标以及达成目标的手段
(三)互联网企业不能真实的履行自身的权利与义务
一部有效的互联网规则——即法律,不仅在各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上明确、完整、清晰,更要在法律的运行过程中真实的体现出来,不能出现“潜规则”这样一种有法不依的情况出现。帕森斯认为,要使一个系统得到均衡发展,不仅需要有机体系担负并发挥“适应(A)”功能、人格体系担负并发挥“目标达成(G)”功能,还需要社会体系担负并发挥“整合”功能,即在互联网系统中,需要有确保各利益主体权利与义务的平等和真实实现的整合机制。
由于互联网的特殊性和我国的特殊国情,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的“应然”状态与实际的权利与义务的“实然”状态有差别的原因在于:
1、政府支持微创新,抵制模仿难以实现
中国互联网从2000年进入初步发展阶段到现在,不过10余年的时间,在发展初期,各个环节与世界领先水平还有不小的差距,在保护中国互联网企业发展的策略上,我国政府选择的是一种抵制国外互联网企业的做法,在这样的“温室大棚”内,通过模范,我国也涌现出了腾讯、百度、阿里巴巴等一大批市值十亿甚至百亿美元的超级企业。
但在未来的全球互联网竞争中,政府应当鼓励的是创新而不是“西学中用”的方法来促进中国互联网企业的发展、参与到国际竞争当中。
2、网络日新月异,法律难以跟上网络的步伐
(四)互联网企业缺乏创新和尊重网民的共享价值念
在帕森斯看来,社会中文化体系担负“维模(L)”的功能,即具有模式维持及控制和处理各种紧张情况的功能。在互联网领域中亦如此,文化体系在信息控制、主流文化、价值观确立等方面发挥着最大作用。互联网要谋求自己更长远的发展,离不开行业中主流价值观的指导,尽管已有“这种模仿的创新是最稳妥的创新”的价值观存在,如果长期用这种价值观来指导中国互联网的发展,势必造成“抄袭”文化氛围的蔓延。
三、启示
从3Q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来看,中国互联网行业甚至是整个网络社会的发展在某种程度上存在问题,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得出如下启示:
(一)互联网企业要想获得更多的用户,不能依靠脱离用户、恶意打压对手的恶性竞争上。应当以人为本,不断研发更具创新的产品,以此来提高竞争力,在这样的竞争环境里,各互联网企业才能不断提高,不断将产品卖到全球其他地方,这样才能获得更多的资源,中国互联网行业才能不断发展。
(二)无论是在网络社会还是在现实社会中,处于社会系统中各种地位的行为者,都需要都对自身所扮演角色的清晰认识,在拥有权利与义务平等的前提下,按照各种规定在互动中发生真实的行为,促进系统中各行为主体的整合。
(三)无论是信息行业还是其他领域的发展,都需要一种共享性价值观,这种正确的价值观与良好的企业文化和企业道德,都是引导行业自身朝着健康有序发展的精神动力与智力支持。尽管“模仿是最穩妥的创新”,但这种与人类追求自由、平等、公平以及正义主流价值观相背而驰的价值理念只会让人们在不正确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1]钟瑛.我国互联网发展现状及其竞争格局[J].新闻与传播研究.13,4.
[2]宋文墨,毛基业.浅析互联网应用中的同质化与异质化[J].清华大学学报.2006,46.
[3]应楠殊.国内网络公司的盈利模式及其构建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
[4]李欣欣.论互联网市场的竞争与政府规制[D].背景邮电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
关键词:“抄袭”互惠竞争;目标共识;权义相适;文化共享
中图分类号:TP393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117(2011)05-0013-01
一、选题背景
在2010年中秋节后,中国互联网两个最大的软件巨头爆发了前所未有“战争”,先是腾讯推出抄袭360安全卫士的产品——QQ电脑管家。360公司为保护其利益,推出了名为“扣扣保镖”的安全工具,以侵害用户隐私为由,对腾讯大多数附加功能进行屏蔽。腾讯迅速做出决定,将在装有360产品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最后,互联网协会、工信部等部门开会讨论此事的应令对方案,政府部门介入,用行政命的方式要求双方停止纷争。
二、互联网企业“抄袭”现象的原因分析
(一)互联网企业之间竞争缺乏互惠
互联网企业始终以用户利益为目标,提供更好、更具创新、更以人为本的产品,才能够吸引更多的用户。
(二)互联网企业之间缺乏共识的目标以及达成目标的手段
(三)互联网企业不能真实的履行自身的权利与义务
一部有效的互联网规则——即法律,不仅在各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规范上明确、完整、清晰,更要在法律的运行过程中真实的体现出来,不能出现“潜规则”这样一种有法不依的情况出现。帕森斯认为,要使一个系统得到均衡发展,不仅需要有机体系担负并发挥“适应(A)”功能、人格体系担负并发挥“目标达成(G)”功能,还需要社会体系担负并发挥“整合”功能,即在互联网系统中,需要有确保各利益主体权利与义务的平等和真实实现的整合机制。
由于互联网的特殊性和我国的特殊国情,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的“应然”状态与实际的权利与义务的“实然”状态有差别的原因在于:
1、政府支持微创新,抵制模仿难以实现
中国互联网从2000年进入初步发展阶段到现在,不过10余年的时间,在发展初期,各个环节与世界领先水平还有不小的差距,在保护中国互联网企业发展的策略上,我国政府选择的是一种抵制国外互联网企业的做法,在这样的“温室大棚”内,通过模范,我国也涌现出了腾讯、百度、阿里巴巴等一大批市值十亿甚至百亿美元的超级企业。
但在未来的全球互联网竞争中,政府应当鼓励的是创新而不是“西学中用”的方法来促进中国互联网企业的发展、参与到国际竞争当中。
2、网络日新月异,法律难以跟上网络的步伐
(四)互联网企业缺乏创新和尊重网民的共享价值念
在帕森斯看来,社会中文化体系担负“维模(L)”的功能,即具有模式维持及控制和处理各种紧张情况的功能。在互联网领域中亦如此,文化体系在信息控制、主流文化、价值观确立等方面发挥着最大作用。互联网要谋求自己更长远的发展,离不开行业中主流价值观的指导,尽管已有“这种模仿的创新是最稳妥的创新”的价值观存在,如果长期用这种价值观来指导中国互联网的发展,势必造成“抄袭”文化氛围的蔓延。
三、启示
从3Q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来看,中国互联网行业甚至是整个网络社会的发展在某种程度上存在问题,基于以上分析,我们得出如下启示:
(一)互联网企业要想获得更多的用户,不能依靠脱离用户、恶意打压对手的恶性竞争上。应当以人为本,不断研发更具创新的产品,以此来提高竞争力,在这样的竞争环境里,各互联网企业才能不断提高,不断将产品卖到全球其他地方,这样才能获得更多的资源,中国互联网行业才能不断发展。
(二)无论是在网络社会还是在现实社会中,处于社会系统中各种地位的行为者,都需要都对自身所扮演角色的清晰认识,在拥有权利与义务平等的前提下,按照各种规定在互动中发生真实的行为,促进系统中各行为主体的整合。
(三)无论是信息行业还是其他领域的发展,都需要一种共享性价值观,这种正确的价值观与良好的企业文化和企业道德,都是引导行业自身朝着健康有序发展的精神动力与智力支持。尽管“模仿是最穩妥的创新”,但这种与人类追求自由、平等、公平以及正义主流价值观相背而驰的价值理念只会让人们在不正确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参考文献:
[1]钟瑛.我国互联网发展现状及其竞争格局[J].新闻与传播研究.13,4.
[2]宋文墨,毛基业.浅析互联网应用中的同质化与异质化[J].清华大学学报.2006,46.
[3]应楠殊.国内网络公司的盈利模式及其构建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
[4]李欣欣.论互联网市场的竞争与政府规制[D].背景邮电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