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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高职毕业生就业是一个社会问题,造成高职毕业生就业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因此必须在各个相关领域进行有助于促进高职毕业生就业的法律制度建设,为高职毕业生就业营造出一种良好的法律环境。
关键词:高职院校;高职毕业生;就业;法律制度
高职毕业生作为人才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就业过程是国家高层次人才资源配置过程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关系到我国的长远发展、社会稳定和高职院校的生存与发展。在当今人力资源市场供需严重失衡的环境中,高职毕业生“毕业即失业”已不是个别现象。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净化就业环境、规范劳务市场和企业用工制度,但用人单位强势、毕业生弱势的问题还将继续存在,并在高职毕业生就业的某些环节中日益凸显。
目前,高职毕业生就业存在以下四个较为突出的问题:一是高职毕业生就业结构性矛盾极其突出,二是社会对高职毕业生认同度仍然不高,三是一些高职毕业生的就业观念需要转变,四是高职毕业生就业的相关法律存在缺失。解决这些问题,需要考虑多重因素。我们可以从政府、社会、高职院校和学生四个方面进行法律视角的思考与分析,从而寻求与探讨促进我国高职毕业生就业法律制度建设的途径与方法。
一、政府应积极制定和完善高等职业教育与学生就业的法律法规,从制度上为高职毕业生就业提供根本保障
1.科学制定《高等职业教育法》,进一步确立高等职业教育的地位。《高等职业教育法》应包括总则,高等职业院校的设立、体系,高等职业院校的教师和学生,高等职业教育的投入和条件保障,附则等几个部分,以法律形式明确高等职业教育的地位、根本任务、发展途径、设置标准、管理体制、条件保障、人才培养模式和法律责任。应明确高等职业教育是与普通高等教育并列的、同等重要的高等教育体系;高等职业教育的任务是培养职业型、技能型人才;建立并逐步完善在国务院领导下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扩大高职院校的办学自主权,保障高职院校在专业设置、招生规模、教师聘用及经费使用等方面享有充分的自主权;提高办学层次,建立从职教专科到职教本科乃至技术硕士、技术博士的职教体系,落实国家终身教育政策;严格实施就业准入制度,加强职业教育与劳动就业的联系;特别是要明确各级政府对职业教育的经费保障(生均经费应不低于普通本科)。同时,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五条中不合时宜的规定,再由国务院颁布相关实施细则。《高等职业教育法》只能对高等职业教育作出原则性规定,基于立法技术原因,其详细内容可由国务院以行政法规方式进行补充。
另外,教育部要就具体事宜颁布相关规章,比如在教师职称评定方面,制定不同于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职称评定标准,对专任教师应提出实践性要求;制定企业人才在职业院校兼职的办法,鼓励高职院校从企业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兼职教师;规定高职院校应有起码的实训场所(硬件设施达不到要求的院校一律关停并转);学生接受实训时间不少于半年;改革现有课程和教材;学生必须考取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才能毕业。同时,在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单独的高等职业教育管理部门。上述内容必须以规章制度的方式保障实行。
2.制定禁止就业歧视的法律——《反就业歧视法》,加强就业歧视立法。要消除大学生就业歧视,首先就要使反就业歧视有法可依,从立法上予以完善,加强立法规制。我国反就业歧视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里。这些法律规定都是个别的,操作性不强。事实上,我国并没有一套可操作性强的禁止就业歧视的法律制度,对就业歧视的法律规定仅限于原则性和口号性的内容。社会上存在大量就业歧视行为已是不争的事实,因此,我国有必要制定《反就业歧视法》,从源头上对反就业歧视加以规定。这部《反就业歧视法》应解决下列问题:一是明确就业歧视的概念和范围,二是明确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三是明确就业歧视的法律责任,四是明确对就业歧视的救济方式和程序,五是设专章对大学生就业歧视加以规定。
3.国家教育部门应当逐步调整《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增强学生的就业适应能力。《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中将高职高专的专业分为19个大类、78个小类、531种,此目录的显著特征是专业名称采取“宽窄并存”的做法,专业内涵多样性与普遍性相结合,对同一名称的专业,不同地区不同院校可以有不同的侧重。这项办法的出台进一步落实了高职高专院校的办学自主权,推动了高职高专教育专业结构调整,更为重要的是对高职高专院校的就业改革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但是我国的高职高专专业指导目录实施时间不长,一些高职高专院校在具体运作过程中已经出现了不适应的情况。而且,我国与高等职业教育较发达的中东欧国家相比,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在一定程度上显得种类繁多。在上世纪90年代,中东欧国家将调整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和结构作为职业教育改革的重点,因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中东欧国家职业教育课程存在着共同的问题:专业过窄过细,适应性不强。东欧剧变后,一些中东欧国家在欧盟的帮助下对职业教育进行改革,调整了职业教育专业目录,以适应社会和经济变革的需要。如波兰就在1986年将527种职业教育专业减少到241种,到1993年进一步减至138种。一些职业教育发达国家在办学过程中曾经出现的问题,而今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经济的不断发展也出现了。朝阳产业不断产生,夕阳产业日趋消亡,一些职业岗位也在不断发生变化,这些变数要求我们的专业目录要不断调整更新。国家教育部门应当根据市场变化及时拓宽专业面,进一步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以保证高等职业教育与社会需求形成互动。
4.国家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施行就业准入制度的职业范围,全面实现高等职业教育与就业准入制度的互动。就业准入制度对高等职业教育的影响体现为导向作用、社会评价与激发需求。当前,我国的高等职业教育与就业准入制度难以实现互动,因此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促使二者之间实现真正的良性互动。截至目前,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规范了1800个职业岗位,但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就业准入的只有90多个岗位,其余的许多岗位还未能严格执行。这样,高职院校作为办学机构对哪些岗位应该由接受过高等职业教育的大学生去干、高职学生需要具备哪些理论知识和哪些实践能力并不很清楚,自然就会形成“供”、“需”不适,造成高职大学生就业困难。为此,国家有关部门应加强劳动监察力度,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由相关部门建立职业资格证书标准动态更新机制;建立教育部门与劳动部门之间制度化的协调、沟通机制;督促高职院校建立职业资格导向的课程教育体系。
二、社会各方面应积极疏通就业渠道,采取有效措施为高职毕业生扫除体制性障碍
目前就业市场上存在各种就业歧视,有专家强调指出,这种就业歧视使不少高职毕业生失去了就业空间,陷于各种困境。因此,只有建立和完善公平的就业环境,建成一个强大、有效的高职毕业生就业的社会支撑系统,才能真正有效解决高职毕业生就业问题。
1.规范高职毕业生就业市场,探索有效的人才储备机制。建立全国性的高职毕业生就业市场,促进高职毕业生资源与其他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劳动力就业市场是生产要素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良好的高职大学生就业市场,也就没有完善的生产要素市场。建立高职毕业生就业市场的目的,就是运用价值规律和竞争机制,使高职毕业生的供需双方直接见面、双向选择,以实现生产要素与生产资料的合理配置。同时利用劳动力市场,探索有效的人才储备机制,进行高职毕业生登记、备案,确立高职毕业生的就业预备制度,完善现有的高职毕业生就业统计体制,以保障高职毕业生及时、顺利就业,为其与企业、用人单位有效沟通提供一个交流的平台。各级政府还应逐步取消劳动力市场分割,建立统一、开放和高效的劳动力市场,取消劳动力市场的城乡分割、职业分割、部门分割、体制分割和地区分割,取消高职毕业生落户限制,让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维护劳动力市场机制良好运转,构建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
2.完善劳动力市场制度,加大推行就业准入制度的力度,加强执法监察。完善劳动力市场制度是促进高职毕业生就业问题解决的关键,因此要加大推行就业准入制度的力度。分析就业准入制度推行现状,针对相关政策和行政法规大多原则性比较强、比较抽象、内容不具体以及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国家亟须制定一部完整的、操作性强的就业准入法规,通过立法确保就业准入制度的权威性。由于就业准入制度的推行涉及劳动、人事、教育和行业企业等众多部门,因此,就业准入制度的推行和落实要在政府主导下理顺和协调好各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能,力争相关职能部门配合。
三、高职院校应不断加强毕业生就业制度建设和制度创新,从理念上引导学生树立科学的就业观
衡量高等职业教育成功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毕业生适销对路,能够得到社会认可。而达到这一目标的实质就是赢得市场的过程,这个过程对于高职院校来说应该是一个永久的动态过程。
1.高职院校应当建立以就业为导向的高职教育模式,树立就业教育理念。这就要求高职院校首先要调整专业结构,建设特色专业。根据河南省教育厅的统计数据,我省高职院校开设数量最多的主要是投入较少的会计、文秘、法律、计算机、英语、市场营销、工商管理等专业,这就造成了这部分专业毕业生就业竞争激烈的局面。所以,高职院校要根据自己的优势和特色建设特色专业、特色学科,增强办学优势。其次要优化教学计划,科学设置课程。在制订教学计划与进行课程设置时,要强化实践技能操作,突出实践能力培养,加大实践与实训课程的比例,增强理论与实践知识的融会贯通。最后要推动产学结合,促进企业与院校的合作办学。高职院校完全可以在借鉴他人经验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地探索符合自身特点的产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
2.高职院校应当加强毕业生就业制度建设和创新。一要建立强有力的毕业生就业工作保障制度。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高职毕业生就业已不再是一个季节性、临时性、阶段性的工作,它涉及学校工作的方方面面,贯穿教育教学的全过程,需要院校领导高度重视和院校各部门积极配合,需要学校尽快建立起“机构到位、人员到位、经费到位”的工作保障制度,保证有相对独立的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二要积极构建高职毕业生创业制度。在社会就业岗位总数有限的情况下,创造新的就业岗位就显得尤为必要,因此,创业教育理应得到高职院校的重视。三要结合职业资格就业准入制度,实现授课内容与就业资格考试内容充分接轨。高职教育就是就业教育,培养出来的毕业生绝大多数是直接进入基层就业岗位的职业技术人员。随着我国职业资格准入制度的推行,高职学生毕业时就应取得“双证”,即高职毕业生的毕业证与相应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否则,高职学生毕业的同时,也就将面临丧失就业资格的窘境。其实,我省已有部分高职院校在这方面走在了省内兄弟院校前列,专门在校内设置了职业技能鉴定所。如果高职院校能够提前主动实现职业资格证与就业准入证的对接,就可以为高职毕业生就业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3.建立全程化的就业指导机构,强化高职学生职业指导工作。首先要树立全程就业指导理念,加强职业生涯规划指导。“河南商专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问卷调查”结果显示,越来越多的高职学生认识到,在目前就业形势日趋严峻的情况下,高校的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和就业指导对学生找到满意的工作十分重要。因此,高校要牢固树立全程就业指导的理念,将就业工作贯穿学校人才培养的全过程,在普遍进行就业政策宣传、择业技巧传授的同时,加强对学生个性化、人性化的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其次要加强就业指导机构的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目前,我国的就业市场已完全放开,因此,加强就业指导机构的建设是必要的。就业指导中心和各院系应该拥有一批高素质的既熟悉学生工作又了解就业市场的教师,能经常开展毕业生就业指导、咨询、推荐和服务工作。对于毕业生教育中法律教师缺乏的问题,学校可以邀请社会上有经验的律师或学校法学专业的教师为学生作报告或讲座,帮助学生掌握求职中的法律风险防范知识。高职院校要通过多种形式建设一支以专职教师为骨干,专兼结合、专业互补、相对稳定、素质较高的就业指导工作队伍,有针对性地向学生提供经常、及时、有效的职业指导和服务。
四、高职学生应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以良好的法律素养进入劳动力市场
高职学生应理性认识就业形势,更新就业观念,以综合素质培养为基础,加强法律知识的积累,努力提高就业竞争力。
1.要更新就业观念,增强就业能力,提高就业风险防范意识。高职学生要学会辨识招聘信息来源的可靠性,利用平时培养的法律素养防患于未然。因为不法分子利用大学生的个人求职信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现象越来越多,所以大学生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要轻易公开个人的重要信息。需要指出的是,毕业生要慎重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在求职初步成功后,毕业生应依据《大学生就业暂行条例》的规定,与用人单位、学校签订一式三份的就业协议。学生毕业后,学校脱离出三方关系,毕业生进入用人单位后即为劳动者。到单位试用之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合同签订之后就业协议则自行终止。因此,应当注意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的不同法律效力。在签订就业协议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与用人单位充分协商,认真审查协议内容,慎重签订协议。
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上岗试用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以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今后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时证明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及各自权利义务的一个最有力的证据,所以毕业生在明确劳动关系之后,应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是明显违法的,对此毕业生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
毕业生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注意以下两点:第一,要审查合同的有效性。用人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的,能够依法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条件、独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现在就业形势严峻,“零工资就业”现象已经出现,一些学生为在一些单位积累工作经验,主动申请无偿工作,即使这样仍需签订劳动合同,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约定。第二,要仔细审查合同的内容。签订合同前,毕业生要仔细阅读涉及自身权益的关于岗位的工作说明书、岗位责任制度、劳动纪律、工资支付规定、绩效考核制度、劳动合同管理细则等文件,因为不论这些文件是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都与劳动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约束力,毕业生应当提前知晓。毕业生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应尽量完善合同条款,比如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福利、劳动纪律、合同的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特别是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另外,还要注意试用期的相关要求。
2.高职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遇到招聘陷阱,应当注意收集证据,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为使就业中的法律危机得到有效化解,高职毕业生在就业过程维权时应注意以下三点。一是选择恰当的维权方式。权利不可滥用,对于在就业过程中出现的法律纠纷,高职毕业生既要在合法的前提下勇于维权,又要掌握合理的维权方式。对与用人单位发生的法律纠纷,应当评估其法律风险的大小、结合纠纷的原因、双方的过错大小、主动权、社会影响等多方面的因素,从维权成本来考虑选择采用双方协商、请第三者参与调解或是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救济等方式。二是选择正确的维权途径。若用人单位或非法职业中介机构是无证照经营,可向工商部门投诉;若有营业执照,可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投诉。还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遇到欺诈、陷阱等问题时,要及时向招聘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或公安机关报案;发现用人单位有侵权、违约、强迫从事违法行为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反映,及时维权。三是提高证据意识。法律救济离不开证据的支持,劳动争议案件随时随地都可能发生,因此平时要注意收集和保存证据。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应注意保留以下证据:来源于用人单位的证据,如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押金的收条、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等;来源于其他主体的证据,如职业中介机构的收费单据;来源于有关社会机构的证据,如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寄出举报材料的邮局回执;来源于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证据,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告知投诉受理结果或查处结果的通知书。
发展高等职业教育是我国从人口大国变为人力资源强国的必经之路。我们在强调高等职业教育重要性的同时,应清楚地看到高职教育目前还是我国高等教育中的薄弱环节。因此,希望国家和政府能够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高职教育发展,把高职教育办大办强。
参考文献:
[1]我国公布劳动力市场状况 中高技能人才缺乏[R].中国人力资源开发网,2006-08-26.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2005年统计公报[R].国家统计局网,2005.
[3]娄耀雄.我国“就业歧视”的法理分析及对策[J].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3).
[4]雷世平,董仁忠.就业准入制度推进中存在的问题剖析[J].中国职业技术教育,2003,(24).
责编:思 源
关键词:高职院校;高职毕业生;就业;法律制度
高职毕业生作为人才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就业过程是国家高层次人才资源配置过程中最重要的一个环节,关系到我国的长远发展、社会稳定和高职院校的生存与发展。在当今人力资源市场供需严重失衡的环境中,高职毕业生“毕业即失业”已不是个别现象。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净化就业环境、规范劳务市场和企业用工制度,但用人单位强势、毕业生弱势的问题还将继续存在,并在高职毕业生就业的某些环节中日益凸显。
目前,高职毕业生就业存在以下四个较为突出的问题:一是高职毕业生就业结构性矛盾极其突出,二是社会对高职毕业生认同度仍然不高,三是一些高职毕业生的就业观念需要转变,四是高职毕业生就业的相关法律存在缺失。解决这些问题,需要考虑多重因素。我们可以从政府、社会、高职院校和学生四个方面进行法律视角的思考与分析,从而寻求与探讨促进我国高职毕业生就业法律制度建设的途径与方法。
一、政府应积极制定和完善高等职业教育与学生就业的法律法规,从制度上为高职毕业生就业提供根本保障
1.科学制定《高等职业教育法》,进一步确立高等职业教育的地位。《高等职业教育法》应包括总则,高等职业院校的设立、体系,高等职业院校的教师和学生,高等职业教育的投入和条件保障,附则等几个部分,以法律形式明确高等职业教育的地位、根本任务、发展途径、设置标准、管理体制、条件保障、人才培养模式和法律责任。应明确高等职业教育是与普通高等教育并列的、同等重要的高等教育体系;高等职业教育的任务是培养职业型、技能型人才;建立并逐步完善在国务院领导下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扩大高职院校的办学自主权,保障高职院校在专业设置、招生规模、教师聘用及经费使用等方面享有充分的自主权;提高办学层次,建立从职教专科到职教本科乃至技术硕士、技术博士的职教体系,落实国家终身教育政策;严格实施就业准入制度,加强职业教育与劳动就业的联系;特别是要明确各级政府对职业教育的经费保障(生均经费应不低于普通本科)。同时,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五条中不合时宜的规定,再由国务院颁布相关实施细则。《高等职业教育法》只能对高等职业教育作出原则性规定,基于立法技术原因,其详细内容可由国务院以行政法规方式进行补充。
另外,教育部要就具体事宜颁布相关规章,比如在教师职称评定方面,制定不同于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职称评定标准,对专任教师应提出实践性要求;制定企业人才在职业院校兼职的办法,鼓励高职院校从企业聘请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兼职教师;规定高职院校应有起码的实训场所(硬件设施达不到要求的院校一律关停并转);学生接受实训时间不少于半年;改革现有课程和教材;学生必须考取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才能毕业。同时,在教育行政部门设立单独的高等职业教育管理部门。上述内容必须以规章制度的方式保障实行。
2.制定禁止就业歧视的法律——《反就业歧视法》,加强就业歧视立法。要消除大学生就业歧视,首先就要使反就业歧视有法可依,从立法上予以完善,加强立法规制。我国反就业歧视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里。这些法律规定都是个别的,操作性不强。事实上,我国并没有一套可操作性强的禁止就业歧视的法律制度,对就业歧视的法律规定仅限于原则性和口号性的内容。社会上存在大量就业歧视行为已是不争的事实,因此,我国有必要制定《反就业歧视法》,从源头上对反就业歧视加以规定。这部《反就业歧视法》应解决下列问题:一是明确就业歧视的概念和范围,二是明确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三是明确就业歧视的法律责任,四是明确对就业歧视的救济方式和程序,五是设专章对大学生就业歧视加以规定。
3.国家教育部门应当逐步调整《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增强学生的就业适应能力。《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试行)》中将高职高专的专业分为19个大类、78个小类、531种,此目录的显著特征是专业名称采取“宽窄并存”的做法,专业内涵多样性与普遍性相结合,对同一名称的专业,不同地区不同院校可以有不同的侧重。这项办法的出台进一步落实了高职高专院校的办学自主权,推动了高职高专教育专业结构调整,更为重要的是对高职高专院校的就业改革起到了很好的促进作用。但是我国的高职高专专业指导目录实施时间不长,一些高职高专院校在具体运作过程中已经出现了不适应的情况。而且,我国与高等职业教育较发达的中东欧国家相比,职业教育专业目录在一定程度上显得种类繁多。在上世纪90年代,中东欧国家将调整职业教育专业设置和结构作为职业教育改革的重点,因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中东欧国家职业教育课程存在着共同的问题:专业过窄过细,适应性不强。东欧剧变后,一些中东欧国家在欧盟的帮助下对职业教育进行改革,调整了职业教育专业目录,以适应社会和经济变革的需要。如波兰就在1986年将527种职业教育专业减少到241种,到1993年进一步减至138种。一些职业教育发达国家在办学过程中曾经出现的问题,而今在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经济的不断发展也出现了。朝阳产业不断产生,夕阳产业日趋消亡,一些职业岗位也在不断发生变化,这些变数要求我们的专业目录要不断调整更新。国家教育部门应当根据市场变化及时拓宽专业面,进一步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以保证高等职业教育与社会需求形成互动。
4.国家应当及时向社会发布施行就业准入制度的职业范围,全面实现高等职业教育与就业准入制度的互动。就业准入制度对高等职业教育的影响体现为导向作用、社会评价与激发需求。当前,我国的高等职业教育与就业准入制度难以实现互动,因此政府应采取有效措施促使二者之间实现真正的良性互动。截至目前,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规范了1800个职业岗位,但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就业准入的只有90多个岗位,其余的许多岗位还未能严格执行。这样,高职院校作为办学机构对哪些岗位应该由接受过高等职业教育的大学生去干、高职学生需要具备哪些理论知识和哪些实践能力并不很清楚,自然就会形成“供”、“需”不适,造成高职大学生就业困难。为此,国家有关部门应加强劳动监察力度,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由相关部门建立职业资格证书标准动态更新机制;建立教育部门与劳动部门之间制度化的协调、沟通机制;督促高职院校建立职业资格导向的课程教育体系。
二、社会各方面应积极疏通就业渠道,采取有效措施为高职毕业生扫除体制性障碍
目前就业市场上存在各种就业歧视,有专家强调指出,这种就业歧视使不少高职毕业生失去了就业空间,陷于各种困境。因此,只有建立和完善公平的就业环境,建成一个强大、有效的高职毕业生就业的社会支撑系统,才能真正有效解决高职毕业生就业问题。
1.规范高职毕业生就业市场,探索有效的人才储备机制。建立全国性的高职毕业生就业市场,促进高职毕业生资源与其他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劳动力就业市场是生产要素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没有良好的高职大学生就业市场,也就没有完善的生产要素市场。建立高职毕业生就业市场的目的,就是运用价值规律和竞争机制,使高职毕业生的供需双方直接见面、双向选择,以实现生产要素与生产资料的合理配置。同时利用劳动力市场,探索有效的人才储备机制,进行高职毕业生登记、备案,确立高职毕业生的就业预备制度,完善现有的高职毕业生就业统计体制,以保障高职毕业生及时、顺利就业,为其与企业、用人单位有效沟通提供一个交流的平台。各级政府还应逐步取消劳动力市场分割,建立统一、开放和高效的劳动力市场,取消劳动力市场的城乡分割、职业分割、部门分割、体制分割和地区分割,取消高职毕业生落户限制,让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维护劳动力市场机制良好运转,构建一个良好的制度环境。
2.完善劳动力市场制度,加大推行就业准入制度的力度,加强执法监察。完善劳动力市场制度是促进高职毕业生就业问题解决的关键,因此要加大推行就业准入制度的力度。分析就业准入制度推行现状,针对相关政策和行政法规大多原则性比较强、比较抽象、内容不具体以及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国家亟须制定一部完整的、操作性强的就业准入法规,通过立法确保就业准入制度的权威性。由于就业准入制度的推行涉及劳动、人事、教育和行业企业等众多部门,因此,就业准入制度的推行和落实要在政府主导下理顺和协调好各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能,力争相关职能部门配合。
三、高职院校应不断加强毕业生就业制度建设和制度创新,从理念上引导学生树立科学的就业观
衡量高等职业教育成功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毕业生适销对路,能够得到社会认可。而达到这一目标的实质就是赢得市场的过程,这个过程对于高职院校来说应该是一个永久的动态过程。
1.高职院校应当建立以就业为导向的高职教育模式,树立就业教育理念。这就要求高职院校首先要调整专业结构,建设特色专业。根据河南省教育厅的统计数据,我省高职院校开设数量最多的主要是投入较少的会计、文秘、法律、计算机、英语、市场营销、工商管理等专业,这就造成了这部分专业毕业生就业竞争激烈的局面。所以,高职院校要根据自己的优势和特色建设特色专业、特色学科,增强办学优势。其次要优化教学计划,科学设置课程。在制订教学计划与进行课程设置时,要强化实践技能操作,突出实践能力培养,加大实践与实训课程的比例,增强理论与实践知识的融会贯通。最后要推动产学结合,促进企业与院校的合作办学。高职院校完全可以在借鉴他人经验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地探索符合自身特点的产学结合人才培养模式。
2.高职院校应当加强毕业生就业制度建设和创新。一要建立强有力的毕业生就业工作保障制度。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高职毕业生就业已不再是一个季节性、临时性、阶段性的工作,它涉及学校工作的方方面面,贯穿教育教学的全过程,需要院校领导高度重视和院校各部门积极配合,需要学校尽快建立起“机构到位、人员到位、经费到位”的工作保障制度,保证有相对独立的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二要积极构建高职毕业生创业制度。在社会就业岗位总数有限的情况下,创造新的就业岗位就显得尤为必要,因此,创业教育理应得到高职院校的重视。三要结合职业资格就业准入制度,实现授课内容与就业资格考试内容充分接轨。高职教育就是就业教育,培养出来的毕业生绝大多数是直接进入基层就业岗位的职业技术人员。随着我国职业资格准入制度的推行,高职学生毕业时就应取得“双证”,即高职毕业生的毕业证与相应专业的职业资格证书。否则,高职学生毕业的同时,也就将面临丧失就业资格的窘境。其实,我省已有部分高职院校在这方面走在了省内兄弟院校前列,专门在校内设置了职业技能鉴定所。如果高职院校能够提前主动实现职业资格证与就业准入证的对接,就可以为高职毕业生就业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
3.建立全程化的就业指导机构,强化高职学生职业指导工作。首先要树立全程就业指导理念,加强职业生涯规划指导。“河南商专学生职业生涯规划教育问卷调查”结果显示,越来越多的高职学生认识到,在目前就业形势日趋严峻的情况下,高校的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和就业指导对学生找到满意的工作十分重要。因此,高校要牢固树立全程就业指导的理念,将就业工作贯穿学校人才培养的全过程,在普遍进行就业政策宣传、择业技巧传授的同时,加强对学生个性化、人性化的职业生涯规划指导。其次要加强就业指导机构的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目前,我国的就业市场已完全放开,因此,加强就业指导机构的建设是必要的。就业指导中心和各院系应该拥有一批高素质的既熟悉学生工作又了解就业市场的教师,能经常开展毕业生就业指导、咨询、推荐和服务工作。对于毕业生教育中法律教师缺乏的问题,学校可以邀请社会上有经验的律师或学校法学专业的教师为学生作报告或讲座,帮助学生掌握求职中的法律风险防范知识。高职院校要通过多种形式建设一支以专职教师为骨干,专兼结合、专业互补、相对稳定、素质较高的就业指导工作队伍,有针对性地向学生提供经常、及时、有效的职业指导和服务。
四、高职学生应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以良好的法律素养进入劳动力市场
高职学生应理性认识就业形势,更新就业观念,以综合素质培养为基础,加强法律知识的积累,努力提高就业竞争力。
1.要更新就业观念,增强就业能力,提高就业风险防范意识。高职学生要学会辨识招聘信息来源的可靠性,利用平时培养的法律素养防患于未然。因为不法分子利用大学生的个人求职信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现象越来越多,所以大学生应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不要轻易公开个人的重要信息。需要指出的是,毕业生要慎重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在求职初步成功后,毕业生应依据《大学生就业暂行条例》的规定,与用人单位、学校签订一式三份的就业协议。学生毕业后,学校脱离出三方关系,毕业生进入用人单位后即为劳动者。到单位试用之前,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与用人单位签订一份劳动合同,合同签订之后就业协议则自行终止。因此,应当注意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的不同法律效力。在签订就业协议时应注意以下几点:与用人单位充分协商,认真审查协议内容,慎重签订协议。
劳动合同是毕业生上岗试用前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以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今后与用人单位发生纠纷时证明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及各自权利义务的一个最有力的证据,所以毕业生在明确劳动关系之后,应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做法是明显违法的,对此毕业生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
毕业生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注意以下两点:第一,要审查合同的有效性。用人单位必须是依法成立的,能够依法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提供劳动保护条件、独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现在就业形势严峻,“零工资就业”现象已经出现,一些学生为在一些单位积累工作经验,主动申请无偿工作,即使这样仍需签订劳动合同,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约定。第二,要仔细审查合同的内容。签订合同前,毕业生要仔细阅读涉及自身权益的关于岗位的工作说明书、岗位责任制度、劳动纪律、工资支付规定、绩效考核制度、劳动合同管理细则等文件,因为不论这些文件是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都与劳动合同具有同样的法律约束力,毕业生应当提前知晓。毕业生在签订合同的过程中应尽量完善合同条款,比如合同的期限、工作内容、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社会福利、劳动纪律、合同的终止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等,特别是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应当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另外,还要注意试用期的相关要求。
2.高职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遇到招聘陷阱,应当注意收集证据,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为使就业中的法律危机得到有效化解,高职毕业生在就业过程维权时应注意以下三点。一是选择恰当的维权方式。权利不可滥用,对于在就业过程中出现的法律纠纷,高职毕业生既要在合法的前提下勇于维权,又要掌握合理的维权方式。对与用人单位发生的法律纠纷,应当评估其法律风险的大小、结合纠纷的原因、双方的过错大小、主动权、社会影响等多方面的因素,从维权成本来考虑选择采用双方协商、请第三者参与调解或是及时向有关部门申请救济等方式。二是选择正确的维权途径。若用人单位或非法职业中介机构是无证照经营,可向工商部门投诉;若有营业执照,可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举报、投诉。还可以通过劳动争议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在遇到欺诈、陷阱等问题时,要及时向招聘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或公安机关报案;发现用人单位有侵权、违约、强迫从事违法行为时,应立即向有关部门反映,及时维权。三是提高证据意识。法律救济离不开证据的支持,劳动争议案件随时随地都可能发生,因此平时要注意收集和保存证据。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应注意保留以下证据:来源于用人单位的证据,如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或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收取押金的收条、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通知书等;来源于其他主体的证据,如职业中介机构的收费单据;来源于有关社会机构的证据,如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寄出举报材料的邮局回执;来源于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的证据,如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告知投诉受理结果或查处结果的通知书。
发展高等职业教育是我国从人口大国变为人力资源强国的必经之路。我们在强调高等职业教育重要性的同时,应清楚地看到高职教育目前还是我国高等教育中的薄弱环节。因此,希望国家和政府能够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高职教育发展,把高职教育办大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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