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五年立法规划第四年立法彰显以人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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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是落实国家五年立法规划的第四年,也是实现这一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目标的关键之年。回眸2007,劳动就业、社会福利和保障、私有财产权益保护等一系列涉及民生的法律法规颁布实施,更多的新法呱呱着地和已有法律法规得到完善,这一切在中国法制进程中都具有里程碑的意义。从千呼万唤始出来的《物权法》、“十四年磨一剑”的《反垄断法》,到《就业促进法》、《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再到死刑复核权上收等司法改革举措的出台,中国这上年的法治集中体现出民生特点,彰显以人为本的立法理念,可称得上是硕果累累。
  
  物权法——公私财产平等保护
  
  “我花费70万元刚购置的住房满70年后怎么办?”这是家居江苏连云港的市民周某一直存有的疑问。事实上,住宅用地使用权期届满后如何处理。这是许多住宅所有权人的一块心病。我国土地属于国家所有,住宅的土地使用期限是70年。长期以来,70年后如何处理并不明确。让人感到迷惘。不过,200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物权法》,了却了人们这块心病。
  《物权法》规定:住宅建筑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越来越多的城镇居民拥有自己的房屋。而且大量集中在住宅小区内。物权法的这一规定,明确回答了广大产权所有者关于“70年大限到期后,我们的住房怎么办”的疑问。这无疑从根本上解除了住宅所有权人的担忧。
  《物权法》和民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内容有:不动产登记、采光、车位、物业、拆迁补偿等等。如《物权法》第六十六条明确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同时,对于私人物权的保护和对于国家、集体物权的保护放在了并列的位置上,《物权法》第四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物权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一体、平等保护。这些规定表明物权法贯彻了以人为本的基本方针,任何民事主体,无论是自然人。还是国家、集体,富人还是穷人,《物权法》对于他们拥有的合法财产都将给予平等保护。
  财产权是人权的一项重要内容。早在加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就写入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内容。2007年10月1日施行的《物权法》,贯彻实施了宪法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的规定。契合了人民群众的普遍愿望和迫切要求,其意义十分重大。
  物权法第一次集中对财产权的保护作了专门规定,其意义主要有三方面:首先,确立对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个人财产是一个人生存和自由的基础,物权法通过对财产权的保护,来实现公民的基本人权;其次,物权法强调财产权的普遍性,高度重视对普通民众包括弱势群体财产的保护。财产权只有被普遍享有才是人权。惠及民生是物权法的一大特点。针对现实中严重侵犯公民私有财产的行为,该法对拆迁、安置以及补偿等问题作出了规定,从立法上解决了与公民利益相关的事项。再次,进一步完善征收征用制度。比如确立了征收的三个条件,即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合法的程序和必须依法作出补偿。这些规定有助于防止行政权力对私有财产权的不法侵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物权法是全国人大立法史上审议次数最多的法律草案,从法律上明确保护私人财产,与广大人民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随着改革开放、经济发展。人民群众生活普遍改善,迫切要求切实保护他们通过辛勤劳动积累的合法财产、保护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合法权益。物权法就是要通过物权制度,巩固劳动者和企业的物质利益,从而调动亿万人创造财富、爱护财富、积累财富的热情。
  
  劳动合同法——让劳动者挺起腰杆
  
  为了在与原单位签署劳动合同而闹纠纷已有一年的上海市民刘瑞,在获知劳动合同法规定单位不与员工签劳动合同将会付出很高的代价时,长长舒了一口气:在一家影楼打工的小周因为处于试用期内,每月只能领取老板发给的300元钱的生活费,而这还不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半。当他听说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此有明确说法时,心里不由得感到一丝欣慰。
  不签劳动合同一直被视为用人单位侵权顽症。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今后一旦查实单位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要付出比签订合同高得多的代价:1个月至1年内,单位支付员工的薪金是原来的两倍:1年之后转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即单位不能再随便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除了上述条款,劳动合同法还首次对试用期作出明确规定,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也不得低于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同时还明确规定,单位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员工劳动报酬,员工可直接上法院追讨。法院应当发出支付令。未付或少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金。报酬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处罚规定,赔偿金金额提高到应付金额的50%至100%。
  2007年6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自《劳动法》颁布施行13年来,又一部重要的劳动法律,是中国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体系建设中的又一个里程碑。在劳动合同法中,明确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放在了第一条。
  相比原有的劳动法,新的劳动合同法无疑是一个巨大进步。如劳动合同法中加大了对试用期劳动者的保护力度、加重了用人单位不订立书面劳动台同的法律责任等。同时这部法律也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就业促进法——对就业歧视说“不”
  
  就业是民生之本。目前,中国就业形势十分严峻,就业压力越来越大。据预测,到2010年,全国劳动力总量将达到8.3亿人,城镇新增劳动力供给5000万人,而劳动力就业需求岗位只能新增4000万个,劳动力供求缺口在1000万个左右。
  促进就业离不开政策的支持。为切实解决劳动力供求总量矛盾和劳动力结构性矛盾突出的问题。充分发挥国家宏观经济社会政策在促进就业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法律对促进就业的政策扶持作出了明确规定。2007年8月30日,和劳动合同法一样被称为民生之法的就业促进法,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被高票通过。该法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就业促进法颁布和实施,标志着中国科学发展思路方面的一个重要变化。那就是,GDP已经不是发展的终极目标,而只能是一个中间目标,只有实现和促进了就业增加的GDP增长。才是我们所需要的增长。在这一过程中,必须明确政府所应承担的职责,也就是说,从法律层面提出了要求,要求政府的职责必须 转变。转变的目的,就是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作为一部与民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就业促进法在起草之初就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人们期待这部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能为扩大就业、发展和谐劳动关系带来福音。
  历经三次审议,反复修改,就业促进法正式出台。禁止就业歧视、扶助困难群体、规范就业服务和管理……诸多人们关心的与就业问题有关的事项在这部法律中都有体现。其中最受人瞩目的是,就业促进法明确地树立了一面旗帜,即公平就业,反就业歧视。
  一位身高不足1米4的男士,求职150多个岗位均遭拒绝:一位相貌丑陋的青年女子,不惜多次忍痛美容以求一职。出现在诸多招聘广告上的用人条件令人瞠目:身高不得低于1米7、本市户口、不低于研究生学历,甚至出现了“女性双乳对称”“属狗的本公司概不录用”这样的招聘广告内容……
  各种歧视性规定成为求职者就业的拦路虎。社会公众对此反响强烈,认为法律对反就业歧视内容规定过于原则。不够全面。难以真正起到保护劳动者平等就业权的作用。而就业促进法则对就业歧视明确说“不”。法案规定各级政府创造公平就业的环境,消除就业歧视。制定政策并采取措施对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扶持和援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就业机会和公平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
  在最终出台的就业促进法中,公平就业被作为第三章出现在法律条文中。总则中也明确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针对乙肝病毒携带者就业受到歧视的问题。就业促进法特别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为了加大保障公平就业力度,就业促进法还在法律责任一章中明确规定,劳动者受到就业歧视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死刑复核权上收——尊重生命权
  
  2007年1月1日,死刑案件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司法改革的历史翻开崭新一页。“如履薄冰、战战兢兢”。这是最高法院院长肖扬心目中,法官对待死刑复核应持的态度。肖扬说,适用死刑。必须慎之又慎,要真正使每一起死刑案件经得起历史的检验。
  生命权是一切人权的前提。生命对人只有一次,生命的唯一性和脆弱性,使得当代人权保障必然将生命权放在第一位。当代保障生命权的重要措施就是建立限制死刑和废除死刑的制度。
  在中国,目前不具备废除死刑的物质条件和文化条件。但是,中国法律对死刑做出了严格的限制,中国创设的死缓制度实际上起到了限制死刑的作用。近年来。不少地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数字,已经接近甚至超过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比例。2007年1月,死刑核准权收回最高法院统一行使,对于严格控制死刑适用、统一死刑适用标准、防止冤错案发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有报道说,去年的死刑数量是近十年来的最低点。
  2007年9月14日上午,重庆市第五中级法院第三法庭内外。挤满了旁听的人员。震惊重庆的一起枪击杀人案宣判:被告人蒋华被判处死刑,被告人雷雨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庭下有不少旁听人员议论纷纷:“为什么开了一枪的被判死刑,开了两枪的被判死缓?”经法庭认定,根据法医鉴定,雷雨开的两枪击中了死者腹部。被害人所受最致命一枪,是由蒋华的枪射出。这是两个同案犯被判结果不同的关键。
  在庭审中,对于辩护律师有关“雷雨在看守所看报纸时得知天津一白血病女孩急需帮助,先后3次寄去1500元,由此看来,雷雨还没有丧失人性”的说法,引来众多旁听人员的质疑,“这和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有必然联系吗?”但审案法官认为,虽然律师的说法从法理上讲,不是酌定情节更不是法定情节,因此并非导致雷雨被判处死缓的条件。但这种辩护理由至少说明。国家少杀慎杀的死刑政策,在司法实践中,不管是控方、辩方,还是法官,都会以审慎的态度对待可能有助被告人减轻刑罚的任何情节和细节。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指出。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对刑事审判工作,对国家法制的发展与进步,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一方面促进死刑案件一审和二审质量的提高。通过强化对于下级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特别是死刑案件审判的监督指导。有针对性地加强对高、中级法院的业务指导。不仅使死刑案件二审质量更加牢靠、扎实,死刑案件一审的质量也相应提高。另一方面,带动了侦查、起诉和辩护工作水平的提高。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制定的《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对于死刑案件的侦查、批捕、起诉、辩护、审判、复核等环节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形成一种良性互动的工作机制,相互配合,协调一致,共同保证死刑案件的审判和复核工作依法、公正、高效、有序地向前发展。
  实施死刑核准制度改革,体现了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的司法理念,体现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中国一贯坚持少杀愤杀的原则,坚持逐步限制死刑以至废除死刑,是中国人权保障的一个发展方向。
  2007年反垄断法同样体现了立法对民生问题的特别关注。
  
  (责编 金 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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