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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北海海关缉私局法制科副科长曾其健,驾车上班途中撞死6人,撞伤4人。2007年3月19日,这起在全国一度引起震动和广泛争议的案件尘埃落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曾其健死刑,缓期2年执行,并赔偿31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民事损失共计110万余元。
此案虽一开始责任认定就明确,审理却历经2年。法律争议十分激烈。曾其健驾车连续撞死多人。到底犯的是交通肇事罪,还是危害公共安全罪?
悲剧突发
现年39岁的曾其健。在北海海关工作多年,任北海海关缉私局法制科副科长。
2005年4月11日下午2时半左右,曾其健驾驶悬挂车牌为桂E—E0008的本田小汽车去上班,这时他接到了一个朋友的电话。称在云南路独树根路口发生交通事故,叫他来帮忙调解一下。
曾其健前去调解,但事故没得到圆满解决,让曾其健情绪有点烦躁,这时他又接到了单位的电话,叫他赶快来办公室。曾其健悻悻朝对方丢下一句话:“如果想打架就找人来:想调解就找交警来。”驾车急急往单位赶.途中需要经过四川大酒店路段,该路段是北海市的繁华路段,两旁摆满大排档,而且街道比较窄,道路中间也没有隔离栏。急着赶回单位的曾其健开车速度越来越快。
就在一瞬间,曾其健撞上了同向驾驶电动车的韩秀凤,但他没停车,继续超速前行,接着连续撞倒骑自行车的胡应忠、驾驶摩托车的陈达炎和陈益逢、骑自行车的退休工人万文雄、在路上行走的82岁老人何文海、刚到北海找工作的南宁人黄进贵,随之撞向从对面的中山西路驶出的公共汽车,再与一辆两轮摩托车碰撞后,才停下来。
这个过程不到10秒钟,一百多米长的路上已一片狼藉!横七竖八地躺了10个人,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的构件零乱地撒了一地,人们惊叫声此起彼伏。目睹现场的人们说,完全可以用心惊肉跳来形容他们心里的感受!
在后来警方的调查中,正在路边拉砖的包某说:“我看到一辆米白色的小轿车速度很快地行驶.追尾撞上一辆电动车,只见一男一女被撞向空中。女的掉下来时,又跌在小轿车车顶上.小轿车继续向前行驶,那女的又从车顶上跌下……”
当时正在街边家中的陈女士说:“突然从马路方面传来连续三声砰、砰、砰的巨响.我跑到阳台上看究竟。看见一辆电动车被一辆小轿车撞得高高地抛向空中,撞断了对面马路边榕树的一截树枝,最后跌到二十米外……”
一位市民说:“当时我听到一阵巨大而刺耳的声音,顺声望去,只见一辆车头被撞得面目全非的小轿车紧擦着一辆公共汽车的左前轮慢慢地开进了中山路.是小车推着公车倒着走的。小车的轮底下,还有一个男人跟着在滚……”
被撞伤的北海第一小学女职工黄勤春回忆说:她骑着电动自行车刚到四川路口,突然听到身后一声巨响,她受到重重的一击,一个人从后面擦着她“飞”过,跌到地面后就一动不动了。“多亏这个飞来的人把我碰倒向右边.如果倒向左边。我就会也被撞上。”
对小轿车的车速,目睹的人都形容它飞快,冒着一股青烟,称它的速度起码有100公里、120公里,甚至160公里。这次事件造成4人当场死亡。2人送医院后不治身亡,2人受伤,2人受轻微伤。
小轿车停下来后.有人看到曾其健并未受什么伤,只是额角碰出了些血,他走下车后,一边脱警服上衣。一边掏出手机打电话。还走到旁边小店里买包餐巾纸擦脸。
交警、西街派出所民警及120救护人员很快赶到了。曾其健对首先赶到的民警和医务人员说:“有一人还有气,快来抢救。”交警将他带上交通事故勘查车,询问其身份时。曾其健回答说:“我是海关缉私局的”。
这起事件让北海市民感到极大的震惊,有人称它是北海历史上最惨烈的车祸。一时北海的网站上一片非议和谴责。报道这起事件的一个帖子引来了40万次点击和2000多跟帖。
事故发生后的几天里,北海许多市民,与受害人有关联的,与受害人不认识的,都怀着一种沉重的心情,在事发现场的树下摆放一个个花圈花束,留下一行行字,“愿你们在天堂里安息,天堂里没有车来车往……”
责任认定
事件发生后,北海市政府迅速成立了“4·11”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小组,开展相关的调查。经过两天的紧急调查后。4月13日下午,北海市公安局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调查情况。新闻发言人说,肇事者曾其健是1993年经过正规考试取得驾驶证的;经车辆管理工程技术员对肇事车的制动、转向系统进行静态检验.结果显示油门踏板、制动系统、转向系统是有效的,没有人为破坏的现象。经对肇事者的血液检验,排除了酒后驾车的嫌疑;据现场勘查,整个事故现场从第一个碰撞到停止点124·4米的距离上,没有刹车痕迹:据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的民警反映,当时,肇事者的左额有轻微伤,但神智是清醒的;悬挂E—E0008车牌的肇事车是无牌无证车辆,车牌的来源警方正在加紧调查。
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严重超速行驶。曾其健在事故过程中。没有采取任何紧急制动措施和其他避险措施,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事故的相关情况警方虽很快调查清楚了,但人们仍然觉得这起车祸有太多的离奇。曾其健有十多年驾龄。为何犯下在十字路口高速行驶的常识性错误?另外,曾其健最先撞了车时。作为开车多年的司机,他应该知道采取应急措施。结果他却反常地继续加速,令人匪夷所思。
对事发时小轿车的车速。广西大学物理专业教授阳兆祥鉴定,小轿车的行驶速度不低于92公里。对此,一些熟悉曾其健的人也纳闷,在他们眼里。曾其健是个有些内向、不爱说话、不爱喝酒。并有正义心的人,而不是那种张狂的人,他怎么开得出那么疯狂的车?
曾其健在接受调查时说,他撞第一辆车的时候眼前一黑,脑子里空白了好一阵。直到撞上公交车后才清醒过来。
曾其健驾驶的这辆车,也成为人们非议的热点。因为警方调查出,这辆本田车不仅是走私车,而且还是套牌车,但车主不是曾其健,也不是海关,警方未能查出它的来源。“这种套牌车绝大多数是走私车,因为无法上牌。车主为避免过于显眼,就弄一副已报废车的牌照装上。这些车不参加年检、不交养路费.更不买保险,都是些有背景的人在用。因此有关部门视而不见,从来没人管过。”“在广西这种套牌车和右舵改体非法车多得很。满街乱窜,出现这种事情是迟早的事。”有网民发帖子评论说。
随着调查的深入,曾其健又被查出有过癫痫病史。其家人证实,曾其健2001年开始息有癫痫病,先后到北海市人民医院、广西医科大第一附院等医院治疗,尚未痊愈。2005年1月还到医院作过复查。其同事也称2001年、2004年在办公室见到过曾其健癫痫病发作,突然昏倒。海关因为他的病取消了他兼司机的职 务,并不许他驾驶单位的车。人们再次哗然。这样的人为什么有驾车资格?交警部门为什么不取消他的驾驶证?交警部门则称,曾其健在办理驾驶证年审时,由其本人提供的申请表中没有发现有妨碍机动车驾驶的疾病。
法庭争议
经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05年4月22日,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对曾其健执行逮捕。
为了证实曾其健癫痫病的真伪,在其羁押期间。警方委托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和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两次对其进行司法鉴定。前者认为曾其健患有癫痫病,车祸发生时处于发病状态。后者结论为曾其健患有癫痫病,在2005年4月11日当天发生交通事故前及第一次碰撞时处于意识清晰状态。不能排除第一次碰撞后存在癫痫发作的可能。
2005年6月,公安机关以交通肇事罪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两度将案件退还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最后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
11月2日上午9时,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案件再次引起市民极大关注。300个座位的审判大厅座无虚席,还有不少旁听者站在过道.北海市人大、政协专门派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旁听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其健无视国法。持无效驾驶证,驾驶无证车辆,以在没有分隔设施的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城市道路上高速行驶的危险方法,连续撞击多辆车辆及行人,造成6人死亡、4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曾其健对自己给所有的受害者亲属造成的伤害表示道歉,但他对公诉机关提出的认定其持无效驾驶证提出异议,认为自己1993年经过正式考试。经过合法程序领取的驾驶证,并且每年都依法进行年检。
事发时癫痫病是否发作成一大焦点。曾其健辩称,造成车祸的原因,是当时他的癫痫病发作。“当时我正在发病期间,无法采取制动和避险措施”。公诉人否认了曾其健事发时发病的可能,称:从几份审讯供述中反映出,曾其健清楚地记得自己第一次撞击的是一辆白色电动车;其二,云南路口至四川路几百米的路段并非一条直线,如果其犯病失去意识。怎么能够顺利转弯,而到四川大饭店旁才撞上人?其三,事发后,曾其健还清楚地与民警、交警交谈。
因交通肇事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在最刑上有重大差别(交通肇事罪无逃逸情况下最高量刑为7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严重的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因而曾其健犯何种罪成了法庭上的一大争议焦点。曾其健的辩护律师认为,曾其健在主观方面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目的和动机。因为当时曾其健是在公路上行驶。而不是开向人行道,或者人多的地方,如果他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有目的地开车,那么开到人多的地方。死的人会更多。从证据上来看,也没有查明曾其健的犯罪动机。所以,曾其健的行为应该是构成交通肇事罪而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庭审一直延续到下午6时多才结束。
一审判决
2006年6月2日,北海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北海中院认为.曾其健患有癫痫病,明知驾驶机动车辆可能会造成生命财产的毁损,仍驾驶小汽车在没有分隔设施的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城市道路上高速行驶.发生碰撞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驾车撞人的危险程度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相当。其危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或重大公私财产的毁损,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认为,曾其健明知会发生的后果仍不计后果。驾驶小汽车在城市道路上高速行驶。其主观上对危害公共安全结果的发生是一种放任的主观心态。与交通肇事行为人对事故后果疏忽大意或轻信能够避免的过失心态并不相符;曾其健供述其第一次碰撞时意识是清醒的,司法鉴定结论亦予以佐证第一次碰撞时曾其健的癫痫病没有发作:虽然第一次碰撞后曾其健的癫痫病是否发作无法得到确认。但不影响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对曾其健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据此北海市中级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曾其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赔偿31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民事损失共计109.85万余元。
判决后,曾其健不服,提出上诉。同时部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认为判给他们的赔偿金额过低,也提出上诉。
对法院的判决,广西法律界人士也出现了争议。2006年8月25日,广西律师协会召开研讨会,邀请10余名广西知名律师、高等院校法律专家。围绕曾其健犯的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交通肇事罪问题进行讨论。
广西民族大学杨红文教授提出。曾其健对违反交通法规是故意的,但危害结果的发生却不是明知的、故意的。因此,根据刑法的规定,曾其健应该是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他认为判决书所认定的“故意”内容与刑法条文规定的“故意”内容是相矛盾的。
广西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黄玉华认为。从事实法理上说,曾其健应该是对第一起事故负刑事责任。不对后面的事故负刑事责任。对犯罪故意的认定上,曾不具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还有律师认为。按照本案法理,像无证驾驶、酒后驾驶、闯红灯、逆行、超速、跨中间线驾车等行为造成车祸或造成连续车祸,是不是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他们都是故意的,都是明知后果而放任驾驶。讨论中,也有专家和律师认同法院的一审判决。
终审维持
为曾其健的上诉担任辩护律师的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律师也认为,曾其健犯的是交通肇事罪而非危害公共安全罪。
在二审庭审中。龚振中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在主观方面具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这是认定事实错误。他认为,一审混淆了曾其健违反行政法规的故意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这二个不同法律范畴的主观故意。曾其健明知自己患有癫痫病而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是违反行政法规,这个主观故意,并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
龚振中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是故意犯罪。这是适用法律错误。从犯罪主观的构成要素上看。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犯罪,而是构成过失犯罪。他说,被告人从2001年知道自己患有癫痫病开始。直至案发前。从来没发生过开车时病发的情况。因此,从主观上的认识因素来说。被告人完全没有预见到(也就是不可能是明知)会在开车时癫痫病发作而导致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并且,被告人本身有一个幸福的家庭。体面的工作。他并不仇视社会,也与受害人及其亲属无怨无仇。所以,其没有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动机和目的。
龚振中还认为,一审判决认为“虽然第一次碰撞后曾其健的癫痫病是否发作无法得到确认,但不影响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这是错误的 逻辑推理。导致作出了适用法律错误的判决。他认为,第一次碰撞后被告人的精神状态只有两种可能,第一种是癫痫病发作状态,第二种是意识清晰状态。如果第一次碰撞后被告人癫痫病发作,他对后面的碰撞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既然无法认定第一次碰撞后曾其健的癫痫病是否发作,就无法确定他第一次碰撞之后的行为性质,因此他只应对第一次碰撞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他只犯交通肇事罪。
高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对民事部分略作改判。天津市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丁立莹、助理魏萌点评:
广西省北海市一繁华路段上发生的飞车撞人事件,从事件发生到终审判决的作出,历时一年半之久。该事件的报道,不仅引起了公众广泛关注,同时引发了法学界一场不小的争论,即该司机的行为到底是交通肇事还是危害公共安全。争论体现了不同的视角,以辩护人身份出现的律师同以公诉人身份出现的检察机关,之于被告人的行为性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观点永远是一对不可避免的矛盾,而二者对于案件的分析或多或少会在客观认识法律事实的基础上打上些许身份的烙印,对于案件的判断也难免因而产生一种不自觉的潜在倾向。在此,笔者暂且抛开特定的身份局限,仅以一名法律界人士的视角。客观地站在第三方角度,认为法院判决定性为危害公共安全是正确的,理由如下:
从刑法理论讲,交通肇事罪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特征及犯罪构成是存在差异的。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刑法第114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其他与之性质相当的危险方法。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由此可见,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者的构成特征完全不同。界限较分明,不易混淆。前者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主观上只能是过失,即行为人对事故发生的后果具有过失心理。行为人违反交通法规是出于故意,但其对因此而发生的交通肇事严重后果主观上则是过失的。而后者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其他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危险性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相当。一经实施就可能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主观方面是由故意构成,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罪最主要的区别在于罪过形式不同。前者是过失犯罪,行为人应当预见到可能会发生危害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危害结果。后者是故意犯罪。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但持希望和放任的态度。
以上述理论分析为基础,纵观“飞车”撞人案件的案情,笔者认为,该案被告人曾其健的行为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由有二:
第一,就犯罪的主观方面而言,曾其健具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要件。其在一条较窄的街道上疯狂驾驶,并一而再、再而三地撞死、撞伤行人,而最终只是因为与相向行驶的公车相撞并又与一辆两轮摩托车碰撞后熄火,方才被迫停车。曾其健第一次撞死、撞伤行人后,本可以及时停车、及时救治被害人、避免损害结果继续发生,但其不但不停车救人。反而继续疯狂行驶。尽管,对于曾其健犯罪时的真实心理状态现已无从考证,但作为一个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个体,应具备预见其超疯狂的驾驶行为会造成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安全这一损害结果的认知能力,并且,结合案件始末的客观事实亦不难看出。其对疯狂行驶可能撞死、撞伤其他不特定人员的犯罪结果采取听之任之、满不在乎的态度,在主观上属于放任危害公共安全严重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因此。其行为具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要件。而交通肇事罪则要求行为人对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主观上出于过失。而在本案中,如果说曾其健只是孤立地发生一起撞死、撞伤行人的交通事故,甚至因这一次的碰撞行为而导致多人死伤,那么还可以认定其对危害结果的预见是出于过失,因而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如上所述,其在明知已经撞死、撞伤行人的情况下,依然继续疯狂驾驶,从而又一而再。再而三地致数名行人撞伤、死亡,则表明其主观上自始就对他人的死伤结果持放任态度,因而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主观要件。
第二,就犯罪的客观方面而言。曾其健的行为亦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观要件。其疯狂驾驶的行为不仅局限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性质,事实上该行为已具有与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等犯罪行为危险性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客观上,曾其健不计后果以驾驶“飞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威胁了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公私财产安全以及交通运输安全,因此。也就当然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
故而,综合上述对涉案人主、客观两方面的分析,笔者认为,两级法院均作出“飞车”撞人一案被告人曾其健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判决是符合刑法的法理依据及法律规定的。
(责编:向 丽)
此案虽一开始责任认定就明确,审理却历经2年。法律争议十分激烈。曾其健驾车连续撞死多人。到底犯的是交通肇事罪,还是危害公共安全罪?
悲剧突发
现年39岁的曾其健。在北海海关工作多年,任北海海关缉私局法制科副科长。
2005年4月11日下午2时半左右,曾其健驾驶悬挂车牌为桂E—E0008的本田小汽车去上班,这时他接到了一个朋友的电话。称在云南路独树根路口发生交通事故,叫他来帮忙调解一下。
曾其健前去调解,但事故没得到圆满解决,让曾其健情绪有点烦躁,这时他又接到了单位的电话,叫他赶快来办公室。曾其健悻悻朝对方丢下一句话:“如果想打架就找人来:想调解就找交警来。”驾车急急往单位赶.途中需要经过四川大酒店路段,该路段是北海市的繁华路段,两旁摆满大排档,而且街道比较窄,道路中间也没有隔离栏。急着赶回单位的曾其健开车速度越来越快。
就在一瞬间,曾其健撞上了同向驾驶电动车的韩秀凤,但他没停车,继续超速前行,接着连续撞倒骑自行车的胡应忠、驾驶摩托车的陈达炎和陈益逢、骑自行车的退休工人万文雄、在路上行走的82岁老人何文海、刚到北海找工作的南宁人黄进贵,随之撞向从对面的中山西路驶出的公共汽车,再与一辆两轮摩托车碰撞后,才停下来。
这个过程不到10秒钟,一百多米长的路上已一片狼藉!横七竖八地躺了10个人,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的构件零乱地撒了一地,人们惊叫声此起彼伏。目睹现场的人们说,完全可以用心惊肉跳来形容他们心里的感受!
在后来警方的调查中,正在路边拉砖的包某说:“我看到一辆米白色的小轿车速度很快地行驶.追尾撞上一辆电动车,只见一男一女被撞向空中。女的掉下来时,又跌在小轿车车顶上.小轿车继续向前行驶,那女的又从车顶上跌下……”
当时正在街边家中的陈女士说:“突然从马路方面传来连续三声砰、砰、砰的巨响.我跑到阳台上看究竟。看见一辆电动车被一辆小轿车撞得高高地抛向空中,撞断了对面马路边榕树的一截树枝,最后跌到二十米外……”
一位市民说:“当时我听到一阵巨大而刺耳的声音,顺声望去,只见一辆车头被撞得面目全非的小轿车紧擦着一辆公共汽车的左前轮慢慢地开进了中山路.是小车推着公车倒着走的。小车的轮底下,还有一个男人跟着在滚……”
被撞伤的北海第一小学女职工黄勤春回忆说:她骑着电动自行车刚到四川路口,突然听到身后一声巨响,她受到重重的一击,一个人从后面擦着她“飞”过,跌到地面后就一动不动了。“多亏这个飞来的人把我碰倒向右边.如果倒向左边。我就会也被撞上。”
对小轿车的车速,目睹的人都形容它飞快,冒着一股青烟,称它的速度起码有100公里、120公里,甚至160公里。这次事件造成4人当场死亡。2人送医院后不治身亡,2人受伤,2人受轻微伤。
小轿车停下来后.有人看到曾其健并未受什么伤,只是额角碰出了些血,他走下车后,一边脱警服上衣。一边掏出手机打电话。还走到旁边小店里买包餐巾纸擦脸。
交警、西街派出所民警及120救护人员很快赶到了。曾其健对首先赶到的民警和医务人员说:“有一人还有气,快来抢救。”交警将他带上交通事故勘查车,询问其身份时。曾其健回答说:“我是海关缉私局的”。
这起事件让北海市民感到极大的震惊,有人称它是北海历史上最惨烈的车祸。一时北海的网站上一片非议和谴责。报道这起事件的一个帖子引来了40万次点击和2000多跟帖。
事故发生后的几天里,北海许多市民,与受害人有关联的,与受害人不认识的,都怀着一种沉重的心情,在事发现场的树下摆放一个个花圈花束,留下一行行字,“愿你们在天堂里安息,天堂里没有车来车往……”
责任认定
事件发生后,北海市政府迅速成立了“4·11”特大事故调查处理小组,开展相关的调查。经过两天的紧急调查后。4月13日下午,北海市公安局举行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调查情况。新闻发言人说,肇事者曾其健是1993年经过正规考试取得驾驶证的;经车辆管理工程技术员对肇事车的制动、转向系统进行静态检验.结果显示油门踏板、制动系统、转向系统是有效的,没有人为破坏的现象。经对肇事者的血液检验,排除了酒后驾车的嫌疑;据现场勘查,整个事故现场从第一个碰撞到停止点124·4米的距离上,没有刹车痕迹:据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的民警反映,当时,肇事者的左额有轻微伤,但神智是清醒的;悬挂E—E0008车牌的肇事车是无牌无证车辆,车牌的来源警方正在加紧调查。
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严重超速行驶。曾其健在事故过程中。没有采取任何紧急制动措施和其他避险措施,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事故的相关情况警方虽很快调查清楚了,但人们仍然觉得这起车祸有太多的离奇。曾其健有十多年驾龄。为何犯下在十字路口高速行驶的常识性错误?另外,曾其健最先撞了车时。作为开车多年的司机,他应该知道采取应急措施。结果他却反常地继续加速,令人匪夷所思。
对事发时小轿车的车速。广西大学物理专业教授阳兆祥鉴定,小轿车的行驶速度不低于92公里。对此,一些熟悉曾其健的人也纳闷,在他们眼里。曾其健是个有些内向、不爱说话、不爱喝酒。并有正义心的人,而不是那种张狂的人,他怎么开得出那么疯狂的车?
曾其健在接受调查时说,他撞第一辆车的时候眼前一黑,脑子里空白了好一阵。直到撞上公交车后才清醒过来。
曾其健驾驶的这辆车,也成为人们非议的热点。因为警方调查出,这辆本田车不仅是走私车,而且还是套牌车,但车主不是曾其健,也不是海关,警方未能查出它的来源。“这种套牌车绝大多数是走私车,因为无法上牌。车主为避免过于显眼,就弄一副已报废车的牌照装上。这些车不参加年检、不交养路费.更不买保险,都是些有背景的人在用。因此有关部门视而不见,从来没人管过。”“在广西这种套牌车和右舵改体非法车多得很。满街乱窜,出现这种事情是迟早的事。”有网民发帖子评论说。
随着调查的深入,曾其健又被查出有过癫痫病史。其家人证实,曾其健2001年开始息有癫痫病,先后到北海市人民医院、广西医科大第一附院等医院治疗,尚未痊愈。2005年1月还到医院作过复查。其同事也称2001年、2004年在办公室见到过曾其健癫痫病发作,突然昏倒。海关因为他的病取消了他兼司机的职 务,并不许他驾驶单位的车。人们再次哗然。这样的人为什么有驾车资格?交警部门为什么不取消他的驾驶证?交警部门则称,曾其健在办理驾驶证年审时,由其本人提供的申请表中没有发现有妨碍机动车驾驶的疾病。
法庭争议
经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05年4月22日,北海市公安局海城分局对曾其健执行逮捕。
为了证实曾其健癫痫病的真伪,在其羁押期间。警方委托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和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两次对其进行司法鉴定。前者认为曾其健患有癫痫病,车祸发生时处于发病状态。后者结论为曾其健患有癫痫病,在2005年4月11日当天发生交通事故前及第一次碰撞时处于意识清晰状态。不能排除第一次碰撞后存在癫痫发作的可能。
2005年6月,公安机关以交通肇事罪移送检察机关,检察机关两度将案件退还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最后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
11月2日上午9时,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案件再次引起市民极大关注。300个座位的审判大厅座无虚席,还有不少旁听者站在过道.北海市人大、政协专门派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旁听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其健无视国法。持无效驾驶证,驾驶无证车辆,以在没有分隔设施的同方向只有1条机动车道的城市道路上高速行驶的危险方法,连续撞击多辆车辆及行人,造成6人死亡、4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应当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曾其健对自己给所有的受害者亲属造成的伤害表示道歉,但他对公诉机关提出的认定其持无效驾驶证提出异议,认为自己1993年经过正式考试。经过合法程序领取的驾驶证,并且每年都依法进行年检。
事发时癫痫病是否发作成一大焦点。曾其健辩称,造成车祸的原因,是当时他的癫痫病发作。“当时我正在发病期间,无法采取制动和避险措施”。公诉人否认了曾其健事发时发病的可能,称:从几份审讯供述中反映出,曾其健清楚地记得自己第一次撞击的是一辆白色电动车;其二,云南路口至四川路几百米的路段并非一条直线,如果其犯病失去意识。怎么能够顺利转弯,而到四川大饭店旁才撞上人?其三,事发后,曾其健还清楚地与民警、交警交谈。
因交通肇事罪与危害公共安全罪在最刑上有重大差别(交通肇事罪无逃逸情况下最高量刑为7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严重的可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因而曾其健犯何种罪成了法庭上的一大争议焦点。曾其健的辩护律师认为,曾其健在主观方面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目的和动机。因为当时曾其健是在公路上行驶。而不是开向人行道,或者人多的地方,如果他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有目的地开车,那么开到人多的地方。死的人会更多。从证据上来看,也没有查明曾其健的犯罪动机。所以,曾其健的行为应该是构成交通肇事罪而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庭审一直延续到下午6时多才结束。
一审判决
2006年6月2日,北海市中级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北海中院认为.曾其健患有癫痫病,明知驾驶机动车辆可能会造成生命财产的毁损,仍驾驶小汽车在没有分隔设施的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城市道路上高速行驶.发生碰撞造成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其驾车撞人的危险程度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方法相当。其危害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或重大公私财产的毁损,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特征,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并认为,曾其健明知会发生的后果仍不计后果。驾驶小汽车在城市道路上高速行驶。其主观上对危害公共安全结果的发生是一种放任的主观心态。与交通肇事行为人对事故后果疏忽大意或轻信能够避免的过失心态并不相符;曾其健供述其第一次碰撞时意识是清醒的,司法鉴定结论亦予以佐证第一次碰撞时曾其健的癫痫病没有发作:虽然第一次碰撞后曾其健的癫痫病是否发作无法得到确认。但不影响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对曾其健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据此北海市中级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曾其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赔偿31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民事损失共计109.85万余元。
判决后,曾其健不服,提出上诉。同时部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认为判给他们的赔偿金额过低,也提出上诉。
对法院的判决,广西法律界人士也出现了争议。2006年8月25日,广西律师协会召开研讨会,邀请10余名广西知名律师、高等院校法律专家。围绕曾其健犯的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交通肇事罪问题进行讨论。
广西民族大学杨红文教授提出。曾其健对违反交通法规是故意的,但危害结果的发生却不是明知的、故意的。因此,根据刑法的规定,曾其健应该是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他认为判决书所认定的“故意”内容与刑法条文规定的“故意”内容是相矛盾的。
广西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黄玉华认为。从事实法理上说,曾其健应该是对第一起事故负刑事责任。不对后面的事故负刑事责任。对犯罪故意的认定上,曾不具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还有律师认为。按照本案法理,像无证驾驶、酒后驾驶、闯红灯、逆行、超速、跨中间线驾车等行为造成车祸或造成连续车祸,是不是都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因为他们都是故意的,都是明知后果而放任驾驶。讨论中,也有专家和律师认同法院的一审判决。
终审维持
为曾其健的上诉担任辩护律师的广西同望律师事务所龚振中律师也认为,曾其健犯的是交通肇事罪而非危害公共安全罪。
在二审庭审中。龚振中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在主观方面具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这是认定事实错误。他认为,一审混淆了曾其健违反行政法规的故意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这二个不同法律范畴的主观故意。曾其健明知自己患有癫痫病而申领机动车驾驶证是违反行政法规,这个主观故意,并不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主观故意。
龚振中认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的行为是故意犯罪。这是适用法律错误。从犯罪主观的构成要素上看。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犯罪,而是构成过失犯罪。他说,被告人从2001年知道自己患有癫痫病开始。直至案发前。从来没发生过开车时病发的情况。因此,从主观上的认识因素来说。被告人完全没有预见到(也就是不可能是明知)会在开车时癫痫病发作而导致他人死亡的严重后果。并且,被告人本身有一个幸福的家庭。体面的工作。他并不仇视社会,也与受害人及其亲属无怨无仇。所以,其没有故意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动机和目的。
龚振中还认为,一审判决认为“虽然第一次碰撞后曾其健的癫痫病是否发作无法得到确认,但不影响其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这是错误的 逻辑推理。导致作出了适用法律错误的判决。他认为,第一次碰撞后被告人的精神状态只有两种可能,第一种是癫痫病发作状态,第二种是意识清晰状态。如果第一次碰撞后被告人癫痫病发作,他对后面的碰撞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既然无法认定第一次碰撞后曾其健的癫痫病是否发作,就无法确定他第一次碰撞之后的行为性质,因此他只应对第一次碰撞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他只犯交通肇事罪。
高院审理后,维持了一审刑事部分的判决,对民事部分略作改判。天津市张盈律师事务所律师丁立莹、助理魏萌点评:
广西省北海市一繁华路段上发生的飞车撞人事件,从事件发生到终审判决的作出,历时一年半之久。该事件的报道,不仅引起了公众广泛关注,同时引发了法学界一场不小的争论,即该司机的行为到底是交通肇事还是危害公共安全。争论体现了不同的视角,以辩护人身份出现的律师同以公诉人身份出现的检察机关,之于被告人的行为性质——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观点永远是一对不可避免的矛盾,而二者对于案件的分析或多或少会在客观认识法律事实的基础上打上些许身份的烙印,对于案件的判断也难免因而产生一种不自觉的潜在倾向。在此,笔者暂且抛开特定的身份局限,仅以一名法律界人士的视角。客观地站在第三方角度,认为法院判决定性为危害公共安全是正确的,理由如下:
从刑法理论讲,交通肇事罪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特征及犯罪构成是存在差异的。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刑法第114条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其他与之性质相当的危险方法。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由此可见,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者的构成特征完全不同。界限较分明,不易混淆。前者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主观上只能是过失,即行为人对事故发生的后果具有过失心理。行为人违反交通法规是出于故意,但其对因此而发生的交通肇事严重后果主观上则是过失的。而后者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其他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危险性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相当。一经实施就可能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主观方面是由故意构成,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两罪最主要的区别在于罪过形式不同。前者是过失犯罪,行为人应当预见到可能会发生危害结果,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危害结果。后者是故意犯罪。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但持希望和放任的态度。
以上述理论分析为基础,纵观“飞车”撞人案件的案情,笔者认为,该案被告人曾其健的行为应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理由有二:
第一,就犯罪的主观方面而言,曾其健具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要件。其在一条较窄的街道上疯狂驾驶,并一而再、再而三地撞死、撞伤行人,而最终只是因为与相向行驶的公车相撞并又与一辆两轮摩托车碰撞后熄火,方才被迫停车。曾其健第一次撞死、撞伤行人后,本可以及时停车、及时救治被害人、避免损害结果继续发生,但其不但不停车救人。反而继续疯狂行驶。尽管,对于曾其健犯罪时的真实心理状态现已无从考证,但作为一个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个体,应具备预见其超疯狂的驾驶行为会造成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安全这一损害结果的认知能力,并且,结合案件始末的客观事实亦不难看出。其对疯狂行驶可能撞死、撞伤其他不特定人员的犯罪结果采取听之任之、满不在乎的态度,在主观上属于放任危害公共安全严重结果发生的间接故意。因此。其行为具备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主观要件。而交通肇事罪则要求行为人对所造成的危害结果主观上出于过失。而在本案中,如果说曾其健只是孤立地发生一起撞死、撞伤行人的交通事故,甚至因这一次的碰撞行为而导致多人死伤,那么还可以认定其对危害结果的预见是出于过失,因而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如上所述,其在明知已经撞死、撞伤行人的情况下,依然继续疯狂驾驶,从而又一而再。再而三地致数名行人撞伤、死亡,则表明其主观上自始就对他人的死伤结果持放任态度,因而不符合交通肇事罪的主观要件。
第二,就犯罪的客观方面而言。曾其健的行为亦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客观要件。其疯狂驾驶的行为不仅局限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性质,事实上该行为已具有与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等犯罪行为危险性相当的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客观上,曾其健不计后果以驾驶“飞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威胁了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公私财产安全以及交通运输安全,因此。也就当然严重危害了公共安全。
故而,综合上述对涉案人主、客观两方面的分析,笔者认为,两级法院均作出“飞车”撞人一案被告人曾其健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判决是符合刑法的法理依据及法律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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