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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家政女工作为我国劳动者一个组成部分,但现实中法律却往往忽视其权利的保护。本文认为运用社会性别的理论进行分析,将会给人一个新的思考视角。
关键词 社会性别 政治参与权 性别分割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2-183-01
家政服务业在满足社会需求、增加就业岗位和刺激消费有着很大的潜力,但家政女工的权益受损害的现象屡屡出现,给社会的稳定带来了不良的后果。社会性角度作为一种独特的研究工具,关注焦点更多的是揭示法律规定中隐含的性别假设,去掉法律的“客观中立”的面纱,将其中的社会性别观念暴露于公众面前。
一、家政服务业中妇女权益保障的缺失
(一)劳动报酬权方面
从2007年7月北京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730元,但约有53%的家政工月收入在仍在800元以下。家政服务员从事的工作付出的成本不低,但是获得的报酬却如此的少。
(二)劳动休息和休假权方面
约50%的家政服务员的每天工作时间在10小时左右;完全没有休息日的有23%,每月休息一天的有32%,休息两天的有18%,休息四天的有 25%;每年回家一次的人数在 65%左右,且73%是无薪假期。尽管劳动法律保障所有的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但家政服务员被排除在法律保护之外。
(三)社会保障权方面
在合肥及北京有超过60%的家政服务员没有社会保险,如此队伍庞大而又身居弱势的家政服务员群体游离在社会保障制度之外,一旦出现问题,很容易陷入尴尬和无助状态。虽然有些地方规定每个家政服务员都应参加社会综合保险,但这种商业性的保险无法充分保障其人身财产权益,也因缺乏强制性和规范性而无法覆盖全面。
(四)劳动培训权方面
上海20%左右的家政服务员靠自己出资获得相关的技能培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家政服务员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家政人员必须经过培训,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上岗。由于相关配套规章缺位、相关部门监管不力、考试需收费;以及家政中介资金少,无力对其培训,使得规定流于形式。
二、社会性别角度下的妇女权益的保护
家政女工的的非正式就业过程中的权益缺失保护,其中的原因很多,但最不可忽视的原因之一即法律保护的不到位。
社会性别作为一种法律分析方法,认为社会性别不同于生理性别,社会性别的产生是社会对性别建构而成的,法律作为社会建构的重要因子,在当今的法治时代,在塑造社会性别的社会化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影响。女性在现实中本处于次等级的地位,但法律并非以中性的面目出现,也不努力消除男女之间的不平等,却以平等的名义再次复制不平等。
(一)法律议题的设定很少涉及到女性占主导地位的公共领域
在传统社会,以性别为依据的进行劳动分工:女性多专注于家务和家庭责任,男性在工作。①在现代社会,这种劳动性别分工意识的影响依然存在,将女性劳动归结家庭等私人领域,要求其完成与人类再生产相关的劳务活动;即使参加生产领域的劳动,也被视为辅助性的社会角色。法律所涉及到的公共领域,往往是男性集中的领域,根据男性的视角和经验来设定法律的议题。女性居多从事的家政服务工作,被认为是私人领域,自然不会纳入法律的视角;致使家政女工的权益无法得到充分的保障。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一部调整规范家政服务业的全国性的法律法规,仅有一部地方家政规范条例。
(二)女性参与法律的制定中所占比例较小,导致立法权的“失语”
政治似乎只是男人的专属领域,即“政治是男性的”;女性只会使政治变得愈加得混乱不堪。当今,女性的政治参与权的争取是仍是最薄弱的环节之一。尽管这些年来,女性的在我国的立法机构中的比例在上升,但依旧处于边缘的地带。据统计,在2009年中,全国女人大代表的比例为21.33%;全国人大常委中女委员长比例23%,有1名女常委;女国务委员有1名,国务院各级部委中女部长比例为11%;最高法院中有2名女法官,最高检察院中女检察官比例仅不足7%。可以看出,女性在参与制定法律中的地位处于劣势,男性仍掌握着立法的“话语权”。在对于女性性别权利的要求上不能形成自上而下的影响力,家政服务业中女性权益的立法问题上没有一个畅通的渠道,导致其集体“失语”。
(三)对家政服务市场存在歧视偏见,成为立法的“盲点”
劳动力市场并非是一个简单的统一市场而是一个等级分化市场。它分为两个市场:一个是由具有较高文化程度、技术专长的人组成的高级劳动力市场;另一个是无需技术专长的人组成的次级劳动力市场。在“性别分割”观念的促使下,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多被局限于次级劳动力市场,并尽量和高级劳动力市场隔绝。家政服务市场因其女性作为主要的从业者而被贴上“次级劳动力市场”的标签,漠视其权利的保护。立法部门和公众对于家政女工的权利的保护很少给予关注,导致家政服务市场的立法几乎是一片空白。
三、结语
社会性别的视角为家政女工权益的保护提供了启示和经验,它可以帮助我们发现以往熟视无睹的性别歧视,找出法律现象中暗含的社会性别假设。②法律应成为促进社会性别平等的工具,社会性别公正的矫正器。强调要用女性的声音和特点来制定“中性”的法律,对弱势群体—家政女职工实行倾斜的法律保护,打破形式上的平等而达到实质上的平等。
注释:
①佟新.社会性别研究导论—两性不平等的社会机制分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②张再生.社会性别与公共管理.天津大学出版社.2008.
关键词 社会性别 政治参与权 性别分割
中图分类号:D92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2-183-01
家政服务业在满足社会需求、增加就业岗位和刺激消费有着很大的潜力,但家政女工的权益受损害的现象屡屡出现,给社会的稳定带来了不良的后果。社会性角度作为一种独特的研究工具,关注焦点更多的是揭示法律规定中隐含的性别假设,去掉法律的“客观中立”的面纱,将其中的社会性别观念暴露于公众面前。
一、家政服务业中妇女权益保障的缺失
(一)劳动报酬权方面
从2007年7月北京最低月工资标准调整为730元,但约有53%的家政工月收入在仍在800元以下。家政服务员从事的工作付出的成本不低,但是获得的报酬却如此的少。
(二)劳动休息和休假权方面
约50%的家政服务员的每天工作时间在10小时左右;完全没有休息日的有23%,每月休息一天的有32%,休息两天的有18%,休息四天的有 25%;每年回家一次的人数在 65%左右,且73%是无薪假期。尽管劳动法律保障所有的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但家政服务员被排除在法律保护之外。
(三)社会保障权方面
在合肥及北京有超过60%的家政服务员没有社会保险,如此队伍庞大而又身居弱势的家政服务员群体游离在社会保障制度之外,一旦出现问题,很容易陷入尴尬和无助状态。虽然有些地方规定每个家政服务员都应参加社会综合保险,但这种商业性的保险无法充分保障其人身财产权益,也因缺乏强制性和规范性而无法覆盖全面。
(四)劳动培训权方面
上海20%左右的家政服务员靠自己出资获得相关的技能培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的《家政服务员国家职业标准》,要求家政人员必须经过培训,通过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上岗。由于相关配套规章缺位、相关部门监管不力、考试需收费;以及家政中介资金少,无力对其培训,使得规定流于形式。
二、社会性别角度下的妇女权益的保护
家政女工的的非正式就业过程中的权益缺失保护,其中的原因很多,但最不可忽视的原因之一即法律保护的不到位。
社会性别作为一种法律分析方法,认为社会性别不同于生理性别,社会性别的产生是社会对性别建构而成的,法律作为社会建构的重要因子,在当今的法治时代,在塑造社会性别的社会化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影响。女性在现实中本处于次等级的地位,但法律并非以中性的面目出现,也不努力消除男女之间的不平等,却以平等的名义再次复制不平等。
(一)法律议题的设定很少涉及到女性占主导地位的公共领域
在传统社会,以性别为依据的进行劳动分工:女性多专注于家务和家庭责任,男性在工作。①在现代社会,这种劳动性别分工意识的影响依然存在,将女性劳动归结家庭等私人领域,要求其完成与人类再生产相关的劳务活动;即使参加生产领域的劳动,也被视为辅助性的社会角色。法律所涉及到的公共领域,往往是男性集中的领域,根据男性的视角和经验来设定法律的议题。女性居多从事的家政服务工作,被认为是私人领域,自然不会纳入法律的视角;致使家政女工的权益无法得到充分的保障。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一部调整规范家政服务业的全国性的法律法规,仅有一部地方家政规范条例。
(二)女性参与法律的制定中所占比例较小,导致立法权的“失语”
政治似乎只是男人的专属领域,即“政治是男性的”;女性只会使政治变得愈加得混乱不堪。当今,女性的政治参与权的争取是仍是最薄弱的环节之一。尽管这些年来,女性的在我国的立法机构中的比例在上升,但依旧处于边缘的地带。据统计,在2009年中,全国女人大代表的比例为21.33%;全国人大常委中女委员长比例23%,有1名女常委;女国务委员有1名,国务院各级部委中女部长比例为11%;最高法院中有2名女法官,最高检察院中女检察官比例仅不足7%。可以看出,女性在参与制定法律中的地位处于劣势,男性仍掌握着立法的“话语权”。在对于女性性别权利的要求上不能形成自上而下的影响力,家政服务业中女性权益的立法问题上没有一个畅通的渠道,导致其集体“失语”。
(三)对家政服务市场存在歧视偏见,成为立法的“盲点”
劳动力市场并非是一个简单的统一市场而是一个等级分化市场。它分为两个市场:一个是由具有较高文化程度、技术专长的人组成的高级劳动力市场;另一个是无需技术专长的人组成的次级劳动力市场。在“性别分割”观念的促使下,处于弱势地位的女性多被局限于次级劳动力市场,并尽量和高级劳动力市场隔绝。家政服务市场因其女性作为主要的从业者而被贴上“次级劳动力市场”的标签,漠视其权利的保护。立法部门和公众对于家政女工的权利的保护很少给予关注,导致家政服务市场的立法几乎是一片空白。
三、结语
社会性别的视角为家政女工权益的保护提供了启示和经验,它可以帮助我们发现以往熟视无睹的性别歧视,找出法律现象中暗含的社会性别假设。②法律应成为促进社会性别平等的工具,社会性别公正的矫正器。强调要用女性的声音和特点来制定“中性”的法律,对弱势群体—家政女职工实行倾斜的法律保护,打破形式上的平等而达到实质上的平等。
注释:
①佟新.社会性别研究导论—两性不平等的社会机制分析.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②张再生.社会性别与公共管理.天津大学出版社.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