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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犯罪问题是国际社会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也是长期以来困扰我国社会和经济发展的一个顽疾,总结以往反腐败、反渎职侵权经验的基础上,我们充分认识到新时期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新时期如何取得职务犯罪防控更大的成果,要求我們要积极探索在新形势下开展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新进路、新方法。笔者认为打击职务犯罪,要做到预防先行。
近年来,我国持续不断地加大惩治腐败及打击渎职侵权犯罪的力度,但经过多年的严厉打击,职务犯罪并没有被有效控制,有些地区、部门和领域的职务犯罪甚至还在上升和蔓延,呈现多点发生,落马官员职务向上延伸的趋势。经过多年的尝试后,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并未能取得预期的社会效果,反而显得缺乏生机和活力,甚至趋于形式化。笔者认为,造成这种现象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当前的职务犯罪案件也更趋于智能化、隐蔽化、复杂化。近年来,“侦防一体化”的呼声时有出现,“侦防一体化”,普遍意义上可理解为:将当前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与侦查工作相结合,最大限度的整合司法资源,改变以往侦查与预防部门各自单线作战,缺乏衔接和配合的工作模式。在现有模式下,侦查和预防两个部门不能很好的在司法实践中形成合力,发挥各自的最大效能。
长久以来,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总是游离在检察工作的边缘,与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脱节,习惯做法是在自侦部门查案后开展个案预防,预防部门更多时间在从事着配合纪检监察等部门开展宣传教育工作职。而二者如果能够有机结合,可以强化打击职务犯罪的力度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实际效果,是对当今职务犯罪预防的有效尝试。
笔者认为,为使“侦防一体化”能够行之有效,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建立完善的“侦防一体化”机制,“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要立足当前的社会形势和具体的职能要求,将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与预防部门的具体工作进行有机融合,实现了两者信息资源的共享和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如:职务犯罪预防部门与控申、反贪、反渎、民行等部门的相互配合、相互协作,案件移送侦查部门立案后,预防部门可以随时介入进行预防调查,直至移送起诉。对侦查部门自行发现的案件线索,侦查部门立案后,预防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提前介入,进行预防调查,掌握发案原因、发案环节和作案手段等犯罪信息,及时跟进预防,强化了打击职务犯罪的力度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实际效果。
2、侦查部门和预防部门作为检察机关两个不同的部门,不应把结合停留在表面,应做到职能有机结合,并且其结合的完善程度是整体性能良好发挥的重要保证。该机制不是两部门职能的简单相加,不能形式上整合但内容上仍旧各自为政,整合应是有机统一的,才能发挥大于单独作战的效能,从而促进惩治、预防犯罪的的全面发展。
3、 “侦防一体化”机制不是封闭、孤立存在的,而是存在于当今的社会环境中,可以根据不同时期的外界环境及时的调整,以实现自身功能的最大化。在实践中,不能一成不变的看待这个问题,应伴随着社会环境等外部情况随时加以调整,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具有较强的包容性,可以吸纳包括舆论媒体在内的很多外界的信息资源,同样这些资源也可以用来服务于具体的侦查工作。
4、职务犯罪“侦防一体化”机制要遵照统揽全局、组合最优化原则。检察机关恢复建院已有三十余年的时间,预防、惩治各自为家的体制已有三十余年的历史,要从根本上打破这个体制建立新的体制,突破我国侦防机制传统的格局是一件复杂的事情,只有将现有各种资源要素进行优化组合,并在寻求侦查部门与预防部门职能的结合点、更好地整合信息资源以及实现人力资源方面进行研究,才能在优化结合上作有益的探索。
侦查部门与预防部门职能的融合,是“侦防一体化”机制的基础。一方面,职务犯罪预防的工作人员适时介入职务犯罪侦查中的线索经营、初查、立案、侦查等过程,可以为侦查部门的提供可参考的信息数据,还可以在这一过程中有针对性地收集案件信息和资料。另一方面,侦查部门的工作人员介入预防部门的个案预防、专项预防等具体工作,参与预防调查、预防咨询等相关环节,可以从更为实用的角度对预防工作提供具体的建议,使预防工作更加有针对性、目的性,提高预防效果,另同时,这种模式对于发现侦查线索,提高对案件的控制能力有很大的帮助。实践中,我们也要注意其他部门与职务犯罪侦防部门的结合,职务犯罪预防部门作为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其职责和分工是明确的,笔者作为一名预防部门的工作人员认识到,由于在传统的模式中侦查与预防是相互分离的,以致出现了各部门预防职能难以有效整合的现象。
现将职务犯罪预防与职务犯罪侦查融为一体,这样预防部门
可以借助侦查部门的信息渠道,与各部门沟通畅通,可以促使
内设机构之间在预防职务犯罪方面职能的整合。同时,由于
预防部门是专职的预防机构,对信息的分析、整合能力较强,
反过来也可以为全局的预防工作提供有益的支持,此外,这种
融合也可以延伸到其他的相关部门,比如纪检监察等,这都有
待于今后的探索研究。
近年来,我国持续不断地加大惩治腐败及打击渎职侵权犯罪的力度,但经过多年的严厉打击,职务犯罪并没有被有效控制,有些地区、部门和领域的职务犯罪甚至还在上升和蔓延,呈现多点发生,落马官员职务向上延伸的趋势。经过多年的尝试后,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并未能取得预期的社会效果,反而显得缺乏生机和活力,甚至趋于形式化。笔者认为,造成这种现象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当前的职务犯罪案件也更趋于智能化、隐蔽化、复杂化。近年来,“侦防一体化”的呼声时有出现,“侦防一体化”,普遍意义上可理解为:将当前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与侦查工作相结合,最大限度的整合司法资源,改变以往侦查与预防部门各自单线作战,缺乏衔接和配合的工作模式。在现有模式下,侦查和预防两个部门不能很好的在司法实践中形成合力,发挥各自的最大效能。
长久以来,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总是游离在检察工作的边缘,与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脱节,习惯做法是在自侦部门查案后开展个案预防,预防部门更多时间在从事着配合纪检监察等部门开展宣传教育工作职。而二者如果能够有机结合,可以强化打击职务犯罪的力度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实际效果,是对当今职务犯罪预防的有效尝试。
笔者认为,为使“侦防一体化”能够行之有效,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建立完善的“侦防一体化”机制,“侦防一体化”工作机制要立足当前的社会形势和具体的职能要求,将职务犯罪侦查部门与预防部门的具体工作进行有机融合,实现了两者信息资源的共享和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如:职务犯罪预防部门与控申、反贪、反渎、民行等部门的相互配合、相互协作,案件移送侦查部门立案后,预防部门可以随时介入进行预防调查,直至移送起诉。对侦查部门自行发现的案件线索,侦查部门立案后,预防部门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提前介入,进行预防调查,掌握发案原因、发案环节和作案手段等犯罪信息,及时跟进预防,强化了打击职务犯罪的力度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实际效果。
2、侦查部门和预防部门作为检察机关两个不同的部门,不应把结合停留在表面,应做到职能有机结合,并且其结合的完善程度是整体性能良好发挥的重要保证。该机制不是两部门职能的简单相加,不能形式上整合但内容上仍旧各自为政,整合应是有机统一的,才能发挥大于单独作战的效能,从而促进惩治、预防犯罪的的全面发展。
3、 “侦防一体化”机制不是封闭、孤立存在的,而是存在于当今的社会环境中,可以根据不同时期的外界环境及时的调整,以实现自身功能的最大化。在实践中,不能一成不变的看待这个问题,应伴随着社会环境等外部情况随时加以调整,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具有较强的包容性,可以吸纳包括舆论媒体在内的很多外界的信息资源,同样这些资源也可以用来服务于具体的侦查工作。
4、职务犯罪“侦防一体化”机制要遵照统揽全局、组合最优化原则。检察机关恢复建院已有三十余年的时间,预防、惩治各自为家的体制已有三十余年的历史,要从根本上打破这个体制建立新的体制,突破我国侦防机制传统的格局是一件复杂的事情,只有将现有各种资源要素进行优化组合,并在寻求侦查部门与预防部门职能的结合点、更好地整合信息资源以及实现人力资源方面进行研究,才能在优化结合上作有益的探索。
侦查部门与预防部门职能的融合,是“侦防一体化”机制的基础。一方面,职务犯罪预防的工作人员适时介入职务犯罪侦查中的线索经营、初查、立案、侦查等过程,可以为侦查部门的提供可参考的信息数据,还可以在这一过程中有针对性地收集案件信息和资料。另一方面,侦查部门的工作人员介入预防部门的个案预防、专项预防等具体工作,参与预防调查、预防咨询等相关环节,可以从更为实用的角度对预防工作提供具体的建议,使预防工作更加有针对性、目的性,提高预防效果,另同时,这种模式对于发现侦查线索,提高对案件的控制能力有很大的帮助。实践中,我们也要注意其他部门与职务犯罪侦防部门的结合,职务犯罪预防部门作为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其职责和分工是明确的,笔者作为一名预防部门的工作人员认识到,由于在传统的模式中侦查与预防是相互分离的,以致出现了各部门预防职能难以有效整合的现象。
现将职务犯罪预防与职务犯罪侦查融为一体,这样预防部门
可以借助侦查部门的信息渠道,与各部门沟通畅通,可以促使
内设机构之间在预防职务犯罪方面职能的整合。同时,由于
预防部门是专职的预防机构,对信息的分析、整合能力较强,
反过来也可以为全局的预防工作提供有益的支持,此外,这种
融合也可以延伸到其他的相关部门,比如纪检监察等,这都有
待于今后的探索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