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法律与伦理的关系是一个持久弥新的命题,尽管法律规范试图与伦理保持一定的距离,但不可否认,伦理作为法律的本源之一具有强有力的指引作用,即使是法律职业本身都规定有相关的职业伦理。法务人员的职业伦理具有很强的社会性与行业性,因此,忠于法律、保密、敬业、讲究诚信与品行高洁等是法务人员必须坚守的职业伦理。
关键词:职业伦理;社会性;忠诚;保密
一、法律事务人员职业伦理的内涵
职业标志着这样一种信念,即“一个有相当公共意义的工作岗位,从事这一工作要求有非常高的专业的甚至是深奥的知识,这种知识只有通过专门的正式教育或某种精细监管的学徒制才能获得。”[1]此语强调个体对于职业的确信,是这种确信才使这个群体可以声称其职业性地位,有机会获得因这种地位赋予的独特性的特权以及由此带来的个人利益”。[2]
伦理则是依靠社会舆论和人的内心信念来维持的、调节人们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伦理也是对社会行为的道德判断,具体而言是对社会行为的对错、正当与否、应当与否的道德判断。[3]个体行为如果符合价值标准的,即演变为社会行为的组成部分,所以,个体行为以社会行为作为参照,依据其既定的标准行事,这也就是说,社会行为本身就是个体行为的衡量与判断,并对个体行为具有规定和约束的功能,这在属性是具备规范性的。因为道德规范源于社会生活与有效的经验事实,规范与标准一旦以某种方式予以确立,就会反过来对社会行为产生拘束、限制,此拘束与限制相应的投射到个体行为领域。伦理的判断,可以从其判断的具体社会行为这一对象,区分为一般行为的伦理判断和专业行为的伦理判断。又因针对的专业行为所属不同类别,再区分为各种专业行为的道德判断,比如会计师论理、银行职业伦理、记者伦理、教师伦理等。所以,职业伦理,指的是对专业行为的伦理判断,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水平,出现社会分工后的产物。尽管不同的职业都有其共通性,但由于不同的职业,其发展的经济基础、历史轨迹以及社会对其要求不尽相同,必然导致不同的职业有不同的职业道德。如医生有“医德”,艺人有“艺德”,教师有“师德”,官员有“官德”。所以,恩格斯说:“实际上,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与一般的社会道德相比,违背了职业道德除了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还会受到一些特殊方式的惩罚。
由此,笔者以为,法律事务人员是以专业知识为社会和企业公司提供法律服务,法律事务人员伦理是典型的职业伦理的一种,是对法律事务人员所从事的法律事务的专业行为进行的伦理判断,通常是指法律事务人员必须遵守的工作信念与规范,包括对法律事务人员行为的判断、对法律事务人员信仰的判断、对法律事务人员团体的判断等,以及由此而形成的国家对法律事务人员行业的法律规定,并扩及惯例、传统礼仪等。这说明,法律事务人员因其专业知识及提供服务的特殊性,其职业伦理不仅异于一般伦理规范,而且有时与常理、人情等格格不入,如,在我们看来,诚实无欺是一种伦理,可是,为了为企业公司保密,有时法律事务人员不得不保留不利于企业公司的材料与证据等。法律事务人员职业伦理是法律事务人员职业在发展过程中形成的,是所有从事法律事务人员行业的人都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它是对法律事务人员的精神风貌、信仰观念、职业操守、品质素养等多方面的整体评定,是树立法律事务人员队伍优秀形象和名誉,维护社会公正的基本保障。法律事务人员职业伦理既是对法律事务人员遵守行业规范的最基本要求,也是评价法律事务人员职业道德水准的基本尺度,既反映了国家和社会对法律事务人员职业的统一要求,也是对法律事务人员的职业能力、品格修养、价值取向的一致考量。[4]
二、法律事务人员职业伦理的特征
法律事务人员职业伦理规范法律事务人员在职业生活中的特定的职责,是法律事务人员职业活动的“思想立法”、“灵魂立法”,通过法律事务人员的内心信念自觉地行动。法律事务人员职业伦理是由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同时又受执业目的、职业活动和职业传统所制约,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承继性。
(一)社会性
法律事务人员职业伦理与社会伦理具有直接统一性,后者是前者形成的基础和依据,法律事务人员职业伦理属于社会伦理的一部分,是对社会伦理的补充。所以,两者的基本精神和宗旨是一致的。再者,法律事务人员职业伦理是与法律事务人员对社会所负的特殊责任联系在一起的。它是法律事务人员政治素质、理想信念、思想品质、纪律作风、情操气质和风度的综合反映,也是纯洁法律事务人员队伍,维护法律事务人员职业声誉,推动法律事务人员为社会为企业为公司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重要保障。
(二)政治性
只要是阶级社会,伦理一定就富有阶级性。因为,“一切以往的伦理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伦理始终是阶级的伦理”。[5]恩格斯在这里所说的伦理,更多的是指与统治阶级利益密切联系的行业伦理。而法律事务人员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是属国家上层建筑的范畴,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事务人员伦理必然是带有阶级性质的伦理,其它职业伦理,如反映经济生活的工商业伦理,教育领域的教师职业伦理,医生职业伦理等接受统治阶级的约束相对来说要轻得多,还有,法律本身就附着有一定的强制性,很容易成为统治阶段进行社会管理的有效工具,作为法律事务人员,必须在执业过程中遵守职业伦理,以顺应统治阶级的利益。法律事务人员追求正义,法律事务人员行业事关人权、民主、法治与国家国家。所以,法律事务人员的职业伦理中就必然有丰富的阶级性和政治性成份。
(三)行业性
法律事务人员的职业属性和社会公共属性的双重属性的内在要求法律事务人员应该做到维护企业公司利益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相统一,这样在其发展过程中必然形成一些不同于其它行业的职业要求、职业伦理和职业纪律。在有的国家将法律事务人员职业伦理称为法律事务人员执业行为操守,是社会职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伦理在社会职业中的特殊体现。具体来说,法律事务人员职业伦理是指从事法律事务人员职业的人,在执行法律事务人员职务、履行工作职责时,信奉的伦理规范和行动上所遵守的行为准则。还有,法律事务人员职业伦理一般是由法律事务人员行业的自治性组织,例如法律事务人员协会制定,并反映绝大多数法律事务人员的意愿。法律事务人员作为独立向企业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是不受国家职权直接干预的。因此,世界大多数国家都是由法律事务人员的自治性组织来制定法律事务人员伦理规范。 三、法律事务人员的职业伦理要素
(一)忠于宪法和法律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着当代中国基本的社会、经济、政治制度、根本任务,各种基本原则、方针、政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各主要国家机关的组成和职权、职责等等,在国家、社会生活中具有最高层次的法律效力。法律是指一切由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部完善的宪法与一个良性的法律制度体系是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法律事务人员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工作者,最大的诚信首先就是要忠于宪法与法律,树立法律至上的崇高信念,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忠于宪法就是要坚持四项墓本原则,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与政策,坚持国家的基本政治与经济制度。忠于法律,就是一切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查明、掌握事实真相的基础上,正确地理解、准确地适用法律,不屈从于权势,不迷惑于金钱,不歪曲事实,不曲解法律,切实维护企业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忠于职守,维护正义
忠于职守、维护正义是诚信制度的基本要求,也是体现法律事务人员执业特点的重要职业道德,其核心内容是法律事务人员要坚持依法独立执业的原则,抵制和排除非法干预,以忠实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当前,在我国推进经济、政治体制转轨的过程中,由于旧的制度、观念的影响,一些人对法律事务人员工作仍然存在着误解,并且由于现实的立法、制度不健全,法律事务人员依法执业保障并不充分,再加之个别领导干部、司法人员素质不高,滥用权力对法律事务人员工作横加干涉,法律事务人员执业依然面临着阻力和风险,执业之路充满了艰辛与坎坷。忠于职守、维护正义要求法律事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排除一切非法干扰,冲破一切不当羁绊,舍身护法,坚持真理,维护正义,成为中国法制建设的真正力量。
(三)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诚实守信,是法律事务人员职业道德的基本准则,也是法律事务人员诚信制度的本质要求。它要求法律事务人员本着公平、真诚与恰守信用的精神为企业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并贯穿于提供服务的全过程。当前,我国正在努力推进法律事务人员诚信制度建设,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完善以下四项诚信保障制度:一是委托代理制度;二是法律事务人员的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制度;三是法律事务人员服务质量跟踪反馈制度;;四是责任赔偿和保险制度。要通过法律事务人员诚信制度的建立,改变法律事务人员队伍中存在的对企业公司委托事项敷衍塞责、玩忽懈怠,空口承诺,乱打包票,恶意欺骗企业公司,骗取企业公司信任,漫天收费甚至收费不办事的严重问题,要通过加强法律事务人员诚实守信的道德约束,改变法律事务人员在办理委托法律事务中,擅自撕毁、中止合同,解除委托,严重损害企业公司利益的不良现象,以强化法律事务人员行业的社会信用。勤勉尽责,则要求法律事务人员勤勉服务,要求法律事务人员在代表企业公司的利益处理法律事务时,必须采取一切合法的、合乎道德的方法维护企业公司的合法权益,必须尽最大的努力、最高的效率、最谨慎最认真的态度为企业公司的利益工作,使每一项法律事务都能得到完美的处理,企业公司的利益得到全面的维护。
(四)敬业勤业,提高素养
法律事务人员是熟知和精通法律知识的专业人才,法律事务人员的业务知识和业务技能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法律事务人员提供法律服务的质量。市场经济和法制的同步发展,法律服务领域的拓宽,对法律事务人员业务能力的要求愈来愈高,法律事务人员要适应国际化、专业化、信息化的挑战,就必须与时俱进、敬业勤业、勤奋学习、努力钻研,不断提高业务知识与技能,为法律事务人员业自身的发展开创更为广阔的空间。同时,法律事务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不仅是业务知识和技能方面,还要注重陶冶品德和职业修养,注重培养高尚廉洁的内在品质与洒脱文明的外在形象。勤业敬业,提高素养是诚信制度题中应有之义,也是法律事务人员职业道德的重要表现,只有具备扎实的业务功底与高度的职业素质,才能胜任其职责使命。
(五)珍视声誉,品行高洁
法律事务人员肩负着保障人权、维护国家法律和社会正义的神圣职责,扮演着人类正义与法律良知的最完善的代表。社会把法律事务人员职业视为一种崇高的职业、一种正义的职业而加以认可、尊重、首肯,这是法律事务人员职业群体长期不懈地忘我实践所取得的成果。珍视声誉就是要十分珍惜、倍加维护来之不易的法律事务人员的职业声誉,严格自律,诚信为本,保持法律事务人员良好的职业形象。品行高洁,是法律事务人员品行修养的核心,是法律事务人员必备的职业道德品质,法律事务人员业从来就不是一个归属于商业的行业,法律事务人员从来就不是一个商人与掮客,唯其如此,法律事务人员的价值将随着社会的进步、法治的繁荣逐渐凸现出来,而倡导高尚、廉洁的法律事务人员职业道德,将对中国法律事务人员诚信制度的建设产生积极又深远的影响。
(六)保守职务秘密
由于法律事务人员职业本身的特殊性,加上法律赋予法律事务人员的权利,使得法律事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接触企业公司秘密的可能性很大,涉及稳定的范围也很广泛,任何将企业公司秘密泄露出去的行为都极有可能使企业公司遭受重大的物质和精神损失,因此根据法律事务人员诚信制度与职业道德的要求,法律事务人员执业应严格保守职务秘密。保守职务秘密要求法律事务人员对在执业过程中所获悉的秘密事项,无论来源如何,均对此承担保密的义务,未经企业公司的许可,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任何人泄露。如果法律事务人员不能保守企业公司的秘密,企业公司对法律事务人员的信任就会遭到破坏,法律事务人员与企业公司之间的关系的基础就不复存在。
(七)尊重同行,公平竞争
法律事务人员不仅对企业公司要讲诚信,对同行也要讲诚信。我国法律事务人员具有共同的理想和事业,肩负着同样的职责和使命,因此,法律事务人员之间应相互尊重,不得故意怠慢、诽谤同行,不得故意抬高自己和标榜自己,贬损和低毁其他法律事务人员,不得用不正当的手段损害其它法律事务人员的威望和名誉,更不得对其他法律事务人员的依法执业进行干涉和轻视。尊重同行还要与公平竟争有机结合起来,法律事务人员在开展业务中要遵守诚信原则进行公开、平等的竞争,比服务效率、比服务质量、比服务态度、比社会信誉,而不是互相拆台、拉案源、搞关系、挖业务,要坚决反对贬低别人、抬高自已、唯利是图、损人利已、弄虚作假、互相拆台的不正当竞争,倡导诚信制度下的公平、合理的竞争机制。
注释:
[1][美]理查德·A·波斯纳.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M].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217.
[2]同上,第218页。
[3]刘正浩,胡克培.法律伦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5.
[4]孙佳琪.当代中国律师职业伦理的理性构建[D],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
[5][德]恩格斯.反杜林论[M],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3卷:435.
本文系北京市法学会2013年专项课题《法治思维视角下的法律职业伦理体系研究》的阶段性成果,课题编号:BLS(2013)C074。
关键词:职业伦理;社会性;忠诚;保密
一、法律事务人员职业伦理的内涵
职业标志着这样一种信念,即“一个有相当公共意义的工作岗位,从事这一工作要求有非常高的专业的甚至是深奥的知识,这种知识只有通过专门的正式教育或某种精细监管的学徒制才能获得。”[1]此语强调个体对于职业的确信,是这种确信才使这个群体可以声称其职业性地位,有机会获得因这种地位赋予的独特性的特权以及由此带来的个人利益”。[2]
伦理则是依靠社会舆论和人的内心信念来维持的、调节人们相互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伦理也是对社会行为的道德判断,具体而言是对社会行为的对错、正当与否、应当与否的道德判断。[3]个体行为如果符合价值标准的,即演变为社会行为的组成部分,所以,个体行为以社会行为作为参照,依据其既定的标准行事,这也就是说,社会行为本身就是个体行为的衡量与判断,并对个体行为具有规定和约束的功能,这在属性是具备规范性的。因为道德规范源于社会生活与有效的经验事实,规范与标准一旦以某种方式予以确立,就会反过来对社会行为产生拘束、限制,此拘束与限制相应的投射到个体行为领域。伦理的判断,可以从其判断的具体社会行为这一对象,区分为一般行为的伦理判断和专业行为的伦理判断。又因针对的专业行为所属不同类别,再区分为各种专业行为的道德判断,比如会计师论理、银行职业伦理、记者伦理、教师伦理等。所以,职业伦理,指的是对专业行为的伦理判断,是生产力发展到一定水平,出现社会分工后的产物。尽管不同的职业都有其共通性,但由于不同的职业,其发展的经济基础、历史轨迹以及社会对其要求不尽相同,必然导致不同的职业有不同的职业道德。如医生有“医德”,艺人有“艺德”,教师有“师德”,官员有“官德”。所以,恩格斯说:“实际上,每一个阶级,甚至每一个行业,都各有各的道德。”与一般的社会道德相比,违背了职业道德除了受到社会舆论的谴责,还会受到一些特殊方式的惩罚。
由此,笔者以为,法律事务人员是以专业知识为社会和企业公司提供法律服务,法律事务人员伦理是典型的职业伦理的一种,是对法律事务人员所从事的法律事务的专业行为进行的伦理判断,通常是指法律事务人员必须遵守的工作信念与规范,包括对法律事务人员行为的判断、对法律事务人员信仰的判断、对法律事务人员团体的判断等,以及由此而形成的国家对法律事务人员行业的法律规定,并扩及惯例、传统礼仪等。这说明,法律事务人员因其专业知识及提供服务的特殊性,其职业伦理不仅异于一般伦理规范,而且有时与常理、人情等格格不入,如,在我们看来,诚实无欺是一种伦理,可是,为了为企业公司保密,有时法律事务人员不得不保留不利于企业公司的材料与证据等。法律事务人员职业伦理是法律事务人员职业在发展过程中形成的,是所有从事法律事务人员行业的人都应当遵守的行为准则。它是对法律事务人员的精神风貌、信仰观念、职业操守、品质素养等多方面的整体评定,是树立法律事务人员队伍优秀形象和名誉,维护社会公正的基本保障。法律事务人员职业伦理既是对法律事务人员遵守行业规范的最基本要求,也是评价法律事务人员职业道德水准的基本尺度,既反映了国家和社会对法律事务人员职业的统一要求,也是对法律事务人员的职业能力、品格修养、价值取向的一致考量。[4]
二、法律事务人员职业伦理的特征
法律事务人员职业伦理规范法律事务人员在职业生活中的特定的职责,是法律事务人员职业活动的“思想立法”、“灵魂立法”,通过法律事务人员的内心信念自觉地行动。法律事务人员职业伦理是由社会经济关系决定的,同时又受执业目的、职业活动和职业传统所制约,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承继性。
(一)社会性
法律事务人员职业伦理与社会伦理具有直接统一性,后者是前者形成的基础和依据,法律事务人员职业伦理属于社会伦理的一部分,是对社会伦理的补充。所以,两者的基本精神和宗旨是一致的。再者,法律事务人员职业伦理是与法律事务人员对社会所负的特殊责任联系在一起的。它是法律事务人员政治素质、理想信念、思想品质、纪律作风、情操气质和风度的综合反映,也是纯洁法律事务人员队伍,维护法律事务人员职业声誉,推动法律事务人员为社会为企业为公司提供优质法律服务的重要保障。
(二)政治性
只要是阶级社会,伦理一定就富有阶级性。因为,“一切以往的伦理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而社会直到现在还是在阶级对立中运动的,所以伦理始终是阶级的伦理”。[5]恩格斯在这里所说的伦理,更多的是指与统治阶级利益密切联系的行业伦理。而法律事务人员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是属国家上层建筑的范畴,从这个意义上说,法律事务人员伦理必然是带有阶级性质的伦理,其它职业伦理,如反映经济生活的工商业伦理,教育领域的教师职业伦理,医生职业伦理等接受统治阶级的约束相对来说要轻得多,还有,法律本身就附着有一定的强制性,很容易成为统治阶段进行社会管理的有效工具,作为法律事务人员,必须在执业过程中遵守职业伦理,以顺应统治阶级的利益。法律事务人员追求正义,法律事务人员行业事关人权、民主、法治与国家国家。所以,法律事务人员的职业伦理中就必然有丰富的阶级性和政治性成份。
(三)行业性
法律事务人员的职业属性和社会公共属性的双重属性的内在要求法律事务人员应该做到维护企业公司利益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相统一,这样在其发展过程中必然形成一些不同于其它行业的职业要求、职业伦理和职业纪律。在有的国家将法律事务人员职业伦理称为法律事务人员执业行为操守,是社会职业道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伦理在社会职业中的特殊体现。具体来说,法律事务人员职业伦理是指从事法律事务人员职业的人,在执行法律事务人员职务、履行工作职责时,信奉的伦理规范和行动上所遵守的行为准则。还有,法律事务人员职业伦理一般是由法律事务人员行业的自治性组织,例如法律事务人员协会制定,并反映绝大多数法律事务人员的意愿。法律事务人员作为独立向企业公司提供法律服务的专业人员,是不受国家职权直接干预的。因此,世界大多数国家都是由法律事务人员的自治性组织来制定法律事务人员伦理规范。 三、法律事务人员的职业伦理要素
(一)忠于宪法和法律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着当代中国基本的社会、经济、政治制度、根本任务,各种基本原则、方针、政策,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各主要国家机关的组成和职权、职责等等,在国家、社会生活中具有最高层次的法律效力。法律是指一切由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一部完善的宪法与一个良性的法律制度体系是现代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法律事务人员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工作者,最大的诚信首先就是要忠于宪法与法律,树立法律至上的崇高信念,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忠于宪法就是要坚持四项墓本原则,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与政策,坚持国家的基本政治与经济制度。忠于法律,就是一切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查明、掌握事实真相的基础上,正确地理解、准确地适用法律,不屈从于权势,不迷惑于金钱,不歪曲事实,不曲解法律,切实维护企业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忠于职守,维护正义
忠于职守、维护正义是诚信制度的基本要求,也是体现法律事务人员执业特点的重要职业道德,其核心内容是法律事务人员要坚持依法独立执业的原则,抵制和排除非法干预,以忠实维护国家法律与社会正义。当前,在我国推进经济、政治体制转轨的过程中,由于旧的制度、观念的影响,一些人对法律事务人员工作仍然存在着误解,并且由于现实的立法、制度不健全,法律事务人员依法执业保障并不充分,再加之个别领导干部、司法人员素质不高,滥用权力对法律事务人员工作横加干涉,法律事务人员执业依然面临着阻力和风险,执业之路充满了艰辛与坎坷。忠于职守、维护正义要求法律事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排除一切非法干扰,冲破一切不当羁绊,舍身护法,坚持真理,维护正义,成为中国法制建设的真正力量。
(三)诚实守信,勤勉尽责
诚实守信,是法律事务人员职业道德的基本准则,也是法律事务人员诚信制度的本质要求。它要求法律事务人员本着公平、真诚与恰守信用的精神为企业公司提供法律服务,并贯穿于提供服务的全过程。当前,我国正在努力推进法律事务人员诚信制度建设,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完善以下四项诚信保障制度:一是委托代理制度;二是法律事务人员的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制度;三是法律事务人员服务质量跟踪反馈制度;;四是责任赔偿和保险制度。要通过法律事务人员诚信制度的建立,改变法律事务人员队伍中存在的对企业公司委托事项敷衍塞责、玩忽懈怠,空口承诺,乱打包票,恶意欺骗企业公司,骗取企业公司信任,漫天收费甚至收费不办事的严重问题,要通过加强法律事务人员诚实守信的道德约束,改变法律事务人员在办理委托法律事务中,擅自撕毁、中止合同,解除委托,严重损害企业公司利益的不良现象,以强化法律事务人员行业的社会信用。勤勉尽责,则要求法律事务人员勤勉服务,要求法律事务人员在代表企业公司的利益处理法律事务时,必须采取一切合法的、合乎道德的方法维护企业公司的合法权益,必须尽最大的努力、最高的效率、最谨慎最认真的态度为企业公司的利益工作,使每一项法律事务都能得到完美的处理,企业公司的利益得到全面的维护。
(四)敬业勤业,提高素养
法律事务人员是熟知和精通法律知识的专业人才,法律事务人员的业务知识和业务技能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法律事务人员提供法律服务的质量。市场经济和法制的同步发展,法律服务领域的拓宽,对法律事务人员业务能力的要求愈来愈高,法律事务人员要适应国际化、专业化、信息化的挑战,就必须与时俱进、敬业勤业、勤奋学习、努力钻研,不断提高业务知识与技能,为法律事务人员业自身的发展开创更为广阔的空间。同时,法律事务人员整体素质的提高,不仅是业务知识和技能方面,还要注重陶冶品德和职业修养,注重培养高尚廉洁的内在品质与洒脱文明的外在形象。勤业敬业,提高素养是诚信制度题中应有之义,也是法律事务人员职业道德的重要表现,只有具备扎实的业务功底与高度的职业素质,才能胜任其职责使命。
(五)珍视声誉,品行高洁
法律事务人员肩负着保障人权、维护国家法律和社会正义的神圣职责,扮演着人类正义与法律良知的最完善的代表。社会把法律事务人员职业视为一种崇高的职业、一种正义的职业而加以认可、尊重、首肯,这是法律事务人员职业群体长期不懈地忘我实践所取得的成果。珍视声誉就是要十分珍惜、倍加维护来之不易的法律事务人员的职业声誉,严格自律,诚信为本,保持法律事务人员良好的职业形象。品行高洁,是法律事务人员品行修养的核心,是法律事务人员必备的职业道德品质,法律事务人员业从来就不是一个归属于商业的行业,法律事务人员从来就不是一个商人与掮客,唯其如此,法律事务人员的价值将随着社会的进步、法治的繁荣逐渐凸现出来,而倡导高尚、廉洁的法律事务人员职业道德,将对中国法律事务人员诚信制度的建设产生积极又深远的影响。
(六)保守职务秘密
由于法律事务人员职业本身的特殊性,加上法律赋予法律事务人员的权利,使得法律事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接触企业公司秘密的可能性很大,涉及稳定的范围也很广泛,任何将企业公司秘密泄露出去的行为都极有可能使企业公司遭受重大的物质和精神损失,因此根据法律事务人员诚信制度与职业道德的要求,法律事务人员执业应严格保守职务秘密。保守职务秘密要求法律事务人员对在执业过程中所获悉的秘密事项,无论来源如何,均对此承担保密的义务,未经企业公司的许可,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任何人泄露。如果法律事务人员不能保守企业公司的秘密,企业公司对法律事务人员的信任就会遭到破坏,法律事务人员与企业公司之间的关系的基础就不复存在。
(七)尊重同行,公平竞争
法律事务人员不仅对企业公司要讲诚信,对同行也要讲诚信。我国法律事务人员具有共同的理想和事业,肩负着同样的职责和使命,因此,法律事务人员之间应相互尊重,不得故意怠慢、诽谤同行,不得故意抬高自己和标榜自己,贬损和低毁其他法律事务人员,不得用不正当的手段损害其它法律事务人员的威望和名誉,更不得对其他法律事务人员的依法执业进行干涉和轻视。尊重同行还要与公平竟争有机结合起来,法律事务人员在开展业务中要遵守诚信原则进行公开、平等的竞争,比服务效率、比服务质量、比服务态度、比社会信誉,而不是互相拆台、拉案源、搞关系、挖业务,要坚决反对贬低别人、抬高自已、唯利是图、损人利已、弄虚作假、互相拆台的不正当竞争,倡导诚信制度下的公平、合理的竞争机制。
注释:
[1][美]理查德·A·波斯纳.道德和法律理论的疑问[M].苏力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217.
[2]同上,第218页。
[3]刘正浩,胡克培.法律伦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5.
[4]孙佳琪.当代中国律师职业伦理的理性构建[D],黑龙江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
[5][德]恩格斯.反杜林论[M],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版第3卷:435.
本文系北京市法学会2013年专项课题《法治思维视角下的法律职业伦理体系研究》的阶段性成果,课题编号:BLS(2013)C0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