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酒引起的妨害公务案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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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的酒文化与民间可谓源远流长,“无酒不成席,无酒不成欢,无酒不成礼”———无论婚丧嫁娶、择业升迁,还是生儿育女、祝寿归天、甚至交朋觅友、生意买卖都离不开酒。酒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有着密切的联系,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因酒文化带来的负面影响,其中最突出的就是酒后滋事。
  从2010年1月至2012年12月,某基层检察院共审理妨害公务案件60件83人,因饮酒引起的案件共26件35人,但2010年仅1件1人,2011年有6件9人,2012年9月初之前有15件/21人[1]。近三年因酒后引起的妨害公务案件数量大幅度提升,应引起重视。
  一、综观这几年来该院所办理的与醉酒相关的妨害公务案件案件,可以发现实务中该类妨害公务案件有以下几个特点:
  1、犯罪主体结构较单一,多为农民,法制意识薄弱。普遍文化程度较低,90%的犯罪嫌疑人为小学或初中文化水平,法律知识匮乏,意识不到自己行为触犯了法律。部分人员完全处于酒后滋事耍酒疯的状态,甚至到派出所几个小时之后才清醒,且已记不清案发时的行为。
  2、警察为主要侵害对象。近三年涉嫌酒后妨害公务案的侵犯对象全部为民警和交警,表现为在执法过程中被咬伤、踢打伤、扭伤,骨折,扎伤,甚至被犯罪嫌疑人用汽车拖跑及撞伤的。例如2012年初1月某晚,犯罪嫌疑人张某酒后驾驶一辆轿车,在路口遇有交警执法,为逃避检查驾车逃跑,在逃跑过程中将执法民警撞伤。
  3、案发环节集中在酒后滋事和酒驾检查中,饭馆、歌舞厅、路口等场所是案件的高发地点。2012年的10个涉案案件中,因酒后滋事引起纠纷不配合民警工作引起的案件有8起,因逃避酒架检查引起的案件有2起。其中发生在小饭馆与歌舞厅的案件各3起。
  4、实施暴力的程度轻微,民警损伤以轻微伤为主,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比例较大。近三年涉酒的案件共16件21人,共有10件11人被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
  二、随着醉酒引发的案件量逐年上升,分析一下主要原因来自于两方面,一方面来自犯罪嫌疑人方,一方面来自于执法者本身。
  1、酒后滋事引起矛盾,不配合民警执法是案发的主要原因。
  第一类属于犯罪嫌疑人酒后精神亢奋,喜欢滋事“耍酒疯”,做出与他人吵架、打砸财物或作出不合理行为,在民警处理过程中产生了冲突,有些则主动暴力抗法。例如2012年中旬,某画家村约百余名行为艺术人员酒后聚集到河畔,进行所谓的“艺术表演,”其中4民人员现场脱掉全部衣服裸露身体,民警立即将其与其他艺术人员分离,同时用喊话器宣传法律法规,上述人员不但拒不配合民警工作,而且强行冲撞警戒绒线,围堵民警执法,以暴力方式阻碍民警将上述4人带离现场。在处置过程中,将一位民警腰椎压缩骨折。
  第二类属于为了逃避酒驾检查。随着国家对醉酒驾驶的严厉打击,且已将酒驾列入刑法,规定了“危险驾驶罪”。很多酒驾的人存在侥幸心理,在道路路口遭遇民警检查时,为逃避处罚,企图强行离开,罔顾民警的阻拦和人身安全造成民警受伤。
  2、将一般违法行为定性为刑事犯罪。因妨害公务罪的前三款对暴力威胁没有“情节严重”的要求,似应归类为行为犯,即只要行为人采取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法,即便未造成一定程度的人身伤害后果、财产损失或具有其它严重、恶劣情节,也可入罪。但不论是在理论界或实务中,均认为只是采用顶撞、争执等方法或者使用显著轻微的暴力、威胁方法的,一般认为不足以评价为妨害公务罪,而应作为一般违法处理[2]。
  在实践中,一类案件起初存在较轻程度的拉拽,但由于醉酒人员情绪易激动,遂拉扯动作过大,但由于现有刑法对暴力程度及阻碍执法程度未作详尽的规定,一般违法行为也被定性为刑事犯罪,导致妨害公务案件数量大幅度上升;另一方面由于部分执法人员执法手段过于简单,执法态度、方式、语言不当,很容易引发醉酒人员对执法活动的抗拒心理,遂矛盾升级大大出手,触犯法律。
  三、针对上述情况,笔者对于酒醉引起的妨害公务案提出以下对策:
  1、加大法律宣传力度,提高大众的法律意识。第一以案释法,执法部门可以借办案的契机,针对相关单位或部分群体进行普法宣传,尤其是农村,针对农民,讲解案例等通俗易懂的方式进行法制宣传,让他们意识到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具有的国家权威性;第二要加大对公民的法制教育力度。使公民能清楚地认识到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与尊重法治权威、服从社会管理的关系,在遇到个人利益与执法活动冲突的情况下,能对自己的行为进行约束,减少妨害公务案件的发生;第三同时借助新闻媒体及广播,做好相关的法宣工作,还要让民众进一步意识到醉酒的危险性。
  2、民警应文明执法,提高执法水平和素质。在新形势下,民警要注意工作方式方法的转变,以亲切符合人性化的态度处理问题,加强应变能力,做好处理醉酒等特殊状态下当事人的工作,减少社会对立,营造良好的执法氛围。与此同时,要加强对执法人员进行培训,树立亲民的执法观念,规范办案程序,严格依法办事,减少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和群众发生不必要的冲突。
  3、加强刑法学习,准备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对构成犯罪的案件要正确适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处理冲突中,对于主管恶性较小,案发时只是头脑一时冲动,且轻微暴力手段、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人员,应认为是一般的违法行为,不以犯罪论处,视情况可以予以行政处罚或教育、训诫;对于导致民警轻伤以上后果或者国家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案件,或者是群体性暴力抗法案件,以及其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构成犯罪的妨害公务案件,司法机关必须加大处置力度[3];对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对其教育进行调解,可不予批准逮捕。另一方面对于警察在办法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矛盾激化的情况,也应区别对待,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
  注释:
  [1]数据来源于某处案件管理部门.
  [2]王作富.刑法分则实务研究.中国方正出版社.2009.11,第58页.
  [3]刘少夫,法制与社会,2012.4,第2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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