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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随着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和海峡西岸经济区建设加快推进,福建日益成为两岸经贸合作的紧密区域、文化交流的重要基地、直接往来的综合枢纽,两岸交流合作向更广范围、更大规模、更高层次迈进,随之衍生的各种涉台矛盾纠纷、法律事务将日益增多,涉台司法领域进一步拓宽,涉及面越来越广,情况更加复杂。如何便捷、廉价、和谐处理涉台民商事案件,及时实现正义,日益成为两岸同胞、司法机关乃至整个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近期,笔者对涉台民商事案件调解机制在福建法院的实践与探索进行了实证调研。
一、实证:涉台民商事案件调解机制在福建法院的实践与探索
在涉台纠纷解决中,福建法院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调解原则,落实“全面、全程、全员”的调解要求,力争减少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利益共赢,促进涉台纠纷“案结事了人和”。2008年1月-2013年6月,福建各级法院共受理涉台民商事案件12995件,其中调解结案1689件,调解率为13%;撤诉3118件,撤诉率为24%,调撤的案件基本上都能自动履行。近年来,福建法院通过实践探索和制度创新,涉台纷争调解机制已经取得长足的发展,涉台调解司法品牌特色凸显,亮点纷呈。
(一)调解机制呈现多维化
一是加强涉台纠纷诉前调解。依托台商投资中心,建立诉前联动调解机制,一旦台商投诉其在投资、经营中发生纠纷,福建各级法院法官均主动延伸服务,尽最大可能将矛盾消灭在成诉之前,达到双赢。漳州市两级法院涉台案件审判庭主动与政法委、台办等部门协调,共同组成了对台工作平台建设小组投资维权组。同时,与台商协会建立服务台商联动机制,制定并实施了重大案件逐级汇报、纠纷信息共享、涉台诉讼指导等一系列制度,共同做好台商投诉案件的办理工作,妥善地引导一些涉台纠纷当事人在诉前自行化解矛盾。
二是建立立案调解特别告知程序。针对台湾地区和祖国大陆调解制度存在差异、部分台胞当事人对祖国大陆法院调解工作不了解的情况,建立立案调解告知制度。通过做好法律释明工作,讲明调解的效力、性质、作用,告知当事人可以在诉讼中选择和解及调解方式,打消其疑惑,加强对当事人调解意愿的引导,准确掌握当事人的调解意向,促使其配合调解工作的进行。
三是坚持“三全”调解。在全面、全员调解的基础上,创新涉台民商事案件诉讼调解模式,将调解工作贯穿于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的全过程,贯穿于立案、庭前、庭审、判前、判后等各个不同的诉讼阶段和案件审理环节,调审互相结合,交互运行,尽最大可能地促使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调解协议。
四是注重推进诉调对接。针对台商、台胞遇到讼争往往同时向地方政府领导、台办和台商协会反映情况的特点,福建各级法院在涉台纠纷调解中,注重构建涉台诉讼调解与诉讼外调解衔接机制,形成一个协调统一的解决纠纷体制系统,共同承担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任务,防止涉诉台商当事人多头求解和多次调解,实现涉台纠纷的快速、便捷和彻底解决。
(二)调解主体出现多元化
1、法官。全省法院建立了从主审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到院庭领导共同参与的“多级联调机制”,即对主审法官不能调解结案的,由合议庭成员分头调解、互相配合;对合议庭联手调解后仍有困难,单纯下判又难以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案件,由院庭领导出面帮助调解。
2、台湾事务办公室(台办)、台商投诉中心和台商协会。针对涉诉台胞对这些部门比较信赖的心理,探索实行委托调解机制,即法院根据案件类型和性质,在征得涉诉案件当事人同意后,以委托调解函的方式将案件委托上述部门,并指定一定期限由其进行调解。
3、台湾同胞。福建全省法院共聘任139名台籍人士担任涉台案件特邀调解员,漳州法院共提请人大任命40名台胞为涉台案件人民陪审员,并在涉台民商事案件调解中注重发挥台籍人士的作用。据统计,三年来漳州市台胞陪审员共参与审理各类涉台民商事案件581件,调解撤诉率达82%。
4、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包括统战部对台工作相关部门、专业鉴定中介机构、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等。通过邀请这些部门的人员参与调解,可以使法官的法律优势与职能部门、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优势进行有效互补和结合,更好地化解涉台纠纷。
(三)调解方法展现多样化
1、类案调解法。以涉台商事纠纷为例,常见的纠纷类型主要有:投资纠纷、贸易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通过对这些案件进行归类梳理,把那些与案件特点结合紧密、对同类案件均通用且经实践检验成效显著的方法,如联手调解、利益平衡、案例提示法等作为调解方法固定下来,成为法官在同类案件调解中运用的技艺,形成特定的办案流程,从而探索出更加专业化、规范化的两岸经贸纠纷调解新路。
2、网络调解法。针对台商往来两岸、参与法院调解时间相对较少的实际情况,不断丰富调解手段,根据案情采用电话联络、电子邮件、网上QQ沟通等灵活多样的方式,畅通双方协商交流渠道,并选择台商较为方便的时间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3、习俗调解法。福建各级法院在涉台民商事案件审理中选配掌握闽南语、精通台湾风土人情和相关法律政策的法官,善于将调解工作与民俗文化、乡土文化结合起来,促进诉讼调解工作通俗化、社会化,营造有利于调解的社会环境和氛围。如泉州晋江法院创设“茶桌调解法”,将闽南茶文化引入诉讼调解工作中,促使当事人缓和对立情绪,拉近心理距离,淡化矛盾纠纷,被誉为“司法功夫茶”。
4、行会调解法:法院根据台湾当事人“信任熟人、纠纷内息”的传统,推动台商的“娘家”即各级“台湾同胞企业协会”组织出面参与一些特殊类型的涉诉案件,使得由台商自发组成的行会扮演专业、理性的角色,并依托其彼此之间互相熟悉、互相信任、互相协助的优势,促进纠纷的有效解决。
二、创新:进一步完善涉台民商事案件调解机制的设想
(一)进一步推动涉台民商事案件调解机制的再创新 一是正确把握处理好调解与判决的关系。从理论上讲,“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是指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首先要考虑用调解方式处理;对有调解可能的,要尽最大可能用调解方式结案;对没有调解可能的、法律规定不得调解的案件,要尽快下判;对不宜调解或调解不成的案件,也要做细做实判后答疑解惑工作。对于当事人不愿调解、不宜调解和难于调解的案件应及时判决。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防止两种倾向:一是过分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只要当事人未明确提出调解申请,就视为当事人不愿意调解,也就不进入调解程序。二是职权主义色彩太浓,不管当事人是否提出申请或同意调解,均依职权启动调解程序。因此,要正确处理好调解与判决这两种审判方式的关系,正确领会法院介入调解的时机。在调解程序的启动和利用上,需要有一个引导的过程,如果全凭当事人的申请很可能会错失调解的时机,甚至会扩大矛盾。在启动程序上,应坚持当事人申请与法官引导相结合,使当事人的自主能动性与法官的职权控制相对平衡,正确领会法院在案件受理后介入调解的时机与保护当事人自愿原则的完美结合,实现法院调解与依法判决的阶段转化,最大限度地促进“案结事了人和”。
二是建立完善诉前劝导分流制度。法院可以立案为关口,充分履行释明告知义务,引导当事人形成正确、理性的纠纷解决观念。具体而言,就是在受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两岸经贸或其他纠纷案件前,应当告知当事人相关的诉讼权利义务和诉讼风险,主动宣传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特点、优势,在不违背自愿原则的前提下,引导当事人首先选择人民调解组织和相关行政部门调解解决矛盾纠纷。当然,我们这里强调的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进行劝导分流,如果当事人坚持要起诉的,应当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对那些劝导分流到人民调解组织和相关行政部门调解,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后起诉,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受理。
三是设置涉台民商事纠纷调解中心。适当整合各行政主管机关、民间团体的调解资源,建立涉台民商事纠纷调解体系,并实现司法审理、行政管理与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建议设置涉台民商事纠纷调解中心,归口受理涉台民商事纠纷投诉、调解工作。该中心可以配备若干办事人员,聘任若干调解员,建立调解员名册,由纠纷当事人从调解员名册中共同选定若干名调解员或由调解中心根据当事人情况、纠纷类型、特点指定调解员进行调解。同时中心负责承接法院的邀请调解和委托调解工作。通过设置涉台民商事纠纷调解中心,实现各纠纷解决机构之间的资源共享、互相配合、互相合作,实现涉台民商事纠纷的快速、便捷、高效、和谐解决。
(二)进一步推进法官涉台民商事案件调解能力的再提升
一是进一步提升法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群众路线是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是经过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科学工作方法。在当前开展“群众观点大讨论”活动中,要进一步密切法官与群众的血肉关系,增强群众观念,增进群众感情认同、群众理念认同和群众语言认同。同时,要进一步引导广大法官从思想上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认识问题,筑牢司法为民的思想根基。此外,还应进一步理解和把握“马锡五审判方式”时代内涵和精神实质,“一刻也不脱离群众”。
二是进一步提升法官调解涉台纠纷的能力。目前,应注重培育法官取信与重塑能力、平衡心态与衡平利益能力、释明事实与释明法律能力、心理掌控能力和语言能力。而涉台调解法官,不仅要具有上述调解能力外,还必须了解台湾的社会制度和司法制度,熟悉台湾的法律、社会风土人情、风俗习惯、生活方式,必须掌握台湾民众对纠纷处理的认知和理解方式等等。建议进一步发挥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依托福建高院成立的海峡两岸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加强培训和交流,邀请对岸资深法官和专家学者到祖国大陆进行有关纠纷解决技能的培训,以促进法官纠纷解决能力的再提高。
一、实证:涉台民商事案件调解机制在福建法院的实践与探索
在涉台纠纷解决中,福建法院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调解原则,落实“全面、全程、全员”的调解要求,力争减少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利益共赢,促进涉台纠纷“案结事了人和”。2008年1月-2013年6月,福建各级法院共受理涉台民商事案件12995件,其中调解结案1689件,调解率为13%;撤诉3118件,撤诉率为24%,调撤的案件基本上都能自动履行。近年来,福建法院通过实践探索和制度创新,涉台纷争调解机制已经取得长足的发展,涉台调解司法品牌特色凸显,亮点纷呈。
(一)调解机制呈现多维化
一是加强涉台纠纷诉前调解。依托台商投资中心,建立诉前联动调解机制,一旦台商投诉其在投资、经营中发生纠纷,福建各级法院法官均主动延伸服务,尽最大可能将矛盾消灭在成诉之前,达到双赢。漳州市两级法院涉台案件审判庭主动与政法委、台办等部门协调,共同组成了对台工作平台建设小组投资维权组。同时,与台商协会建立服务台商联动机制,制定并实施了重大案件逐级汇报、纠纷信息共享、涉台诉讼指导等一系列制度,共同做好台商投诉案件的办理工作,妥善地引导一些涉台纠纷当事人在诉前自行化解矛盾。
二是建立立案调解特别告知程序。针对台湾地区和祖国大陆调解制度存在差异、部分台胞当事人对祖国大陆法院调解工作不了解的情况,建立立案调解告知制度。通过做好法律释明工作,讲明调解的效力、性质、作用,告知当事人可以在诉讼中选择和解及调解方式,打消其疑惑,加强对当事人调解意愿的引导,准确掌握当事人的调解意向,促使其配合调解工作的进行。
三是坚持“三全”调解。在全面、全员调解的基础上,创新涉台民商事案件诉讼调解模式,将调解工作贯穿于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的全过程,贯穿于立案、庭前、庭审、判前、判后等各个不同的诉讼阶段和案件审理环节,调审互相结合,交互运行,尽最大可能地促使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调解协议。
四是注重推进诉调对接。针对台商、台胞遇到讼争往往同时向地方政府领导、台办和台商协会反映情况的特点,福建各级法院在涉台纠纷调解中,注重构建涉台诉讼调解与诉讼外调解衔接机制,形成一个协调统一的解决纠纷体制系统,共同承担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任务,防止涉诉台商当事人多头求解和多次调解,实现涉台纠纷的快速、便捷和彻底解决。
(二)调解主体出现多元化
1、法官。全省法院建立了从主审法官、合议庭其他成员到院庭领导共同参与的“多级联调机制”,即对主审法官不能调解结案的,由合议庭成员分头调解、互相配合;对合议庭联手调解后仍有困难,单纯下判又难以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案件,由院庭领导出面帮助调解。
2、台湾事务办公室(台办)、台商投诉中心和台商协会。针对涉诉台胞对这些部门比较信赖的心理,探索实行委托调解机制,即法院根据案件类型和性质,在征得涉诉案件当事人同意后,以委托调解函的方式将案件委托上述部门,并指定一定期限由其进行调解。
3、台湾同胞。福建全省法院共聘任139名台籍人士担任涉台案件特邀调解员,漳州法院共提请人大任命40名台胞为涉台案件人民陪审员,并在涉台民商事案件调解中注重发挥台籍人士的作用。据统计,三年来漳州市台胞陪审员共参与审理各类涉台民商事案件581件,调解撤诉率达82%。
4、其他有关部门的人员。包括统战部对台工作相关部门、专业鉴定中介机构、劳动保障部门、工会等。通过邀请这些部门的人员参与调解,可以使法官的法律优势与职能部门、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优势进行有效互补和结合,更好地化解涉台纠纷。
(三)调解方法展现多样化
1、类案调解法。以涉台商事纠纷为例,常见的纠纷类型主要有:投资纠纷、贸易纠纷、知识产权纠纷、劳动争议纠纷等,通过对这些案件进行归类梳理,把那些与案件特点结合紧密、对同类案件均通用且经实践检验成效显著的方法,如联手调解、利益平衡、案例提示法等作为调解方法固定下来,成为法官在同类案件调解中运用的技艺,形成特定的办案流程,从而探索出更加专业化、规范化的两岸经贸纠纷调解新路。
2、网络调解法。针对台商往来两岸、参与法院调解时间相对较少的实际情况,不断丰富调解手段,根据案情采用电话联络、电子邮件、网上QQ沟通等灵活多样的方式,畅通双方协商交流渠道,并选择台商较为方便的时间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3、习俗调解法。福建各级法院在涉台民商事案件审理中选配掌握闽南语、精通台湾风土人情和相关法律政策的法官,善于将调解工作与民俗文化、乡土文化结合起来,促进诉讼调解工作通俗化、社会化,营造有利于调解的社会环境和氛围。如泉州晋江法院创设“茶桌调解法”,将闽南茶文化引入诉讼调解工作中,促使当事人缓和对立情绪,拉近心理距离,淡化矛盾纠纷,被誉为“司法功夫茶”。
4、行会调解法:法院根据台湾当事人“信任熟人、纠纷内息”的传统,推动台商的“娘家”即各级“台湾同胞企业协会”组织出面参与一些特殊类型的涉诉案件,使得由台商自发组成的行会扮演专业、理性的角色,并依托其彼此之间互相熟悉、互相信任、互相协助的优势,促进纠纷的有效解决。
二、创新:进一步完善涉台民商事案件调解机制的设想
(一)进一步推动涉台民商事案件调解机制的再创新 一是正确把握处理好调解与判决的关系。从理论上讲,“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原则是指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首先要考虑用调解方式处理;对有调解可能的,要尽最大可能用调解方式结案;对没有调解可能的、法律规定不得调解的案件,要尽快下判;对不宜调解或调解不成的案件,也要做细做实判后答疑解惑工作。对于当事人不愿调解、不宜调解和难于调解的案件应及时判决。在司法实践中要注意防止两种倾向:一是过分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只要当事人未明确提出调解申请,就视为当事人不愿意调解,也就不进入调解程序。二是职权主义色彩太浓,不管当事人是否提出申请或同意调解,均依职权启动调解程序。因此,要正确处理好调解与判决这两种审判方式的关系,正确领会法院介入调解的时机。在调解程序的启动和利用上,需要有一个引导的过程,如果全凭当事人的申请很可能会错失调解的时机,甚至会扩大矛盾。在启动程序上,应坚持当事人申请与法官引导相结合,使当事人的自主能动性与法官的职权控制相对平衡,正确领会法院在案件受理后介入调解的时机与保护当事人自愿原则的完美结合,实现法院调解与依法判决的阶段转化,最大限度地促进“案结事了人和”。
二是建立完善诉前劝导分流制度。法院可以立案为关口,充分履行释明告知义务,引导当事人形成正确、理性的纠纷解决观念。具体而言,就是在受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两岸经贸或其他纠纷案件前,应当告知当事人相关的诉讼权利义务和诉讼风险,主动宣传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特点、优势,在不违背自愿原则的前提下,引导当事人首先选择人民调解组织和相关行政部门调解解决矛盾纠纷。当然,我们这里强调的是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进行劝导分流,如果当事人坚持要起诉的,应当尊重和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对那些劝导分流到人民调解组织和相关行政部门调解,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后起诉,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受理。
三是设置涉台民商事纠纷调解中心。适当整合各行政主管机关、民间团体的调解资源,建立涉台民商事纠纷调解体系,并实现司法审理、行政管理与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建议设置涉台民商事纠纷调解中心,归口受理涉台民商事纠纷投诉、调解工作。该中心可以配备若干办事人员,聘任若干调解员,建立调解员名册,由纠纷当事人从调解员名册中共同选定若干名调解员或由调解中心根据当事人情况、纠纷类型、特点指定调解员进行调解。同时中心负责承接法院的邀请调解和委托调解工作。通过设置涉台民商事纠纷调解中心,实现各纠纷解决机构之间的资源共享、互相配合、互相合作,实现涉台民商事纠纷的快速、便捷、高效、和谐解决。
(二)进一步推进法官涉台民商事案件调解能力的再提升
一是进一步提升法官做群众工作的能力。群众路线是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是经过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科学工作方法。在当前开展“群众观点大讨论”活动中,要进一步密切法官与群众的血肉关系,增强群众观念,增进群众感情认同、群众理念认同和群众语言认同。同时,要进一步引导广大法官从思想上解决好“为谁掌权、为谁执法、为谁服务”的认识问题,筑牢司法为民的思想根基。此外,还应进一步理解和把握“马锡五审判方式”时代内涵和精神实质,“一刻也不脱离群众”。
二是进一步提升法官调解涉台纠纷的能力。目前,应注重培育法官取信与重塑能力、平衡心态与衡平利益能力、释明事实与释明法律能力、心理掌控能力和语言能力。而涉台调解法官,不仅要具有上述调解能力外,还必须了解台湾的社会制度和司法制度,熟悉台湾的法律、社会风土人情、风俗习惯、生活方式,必须掌握台湾民众对纠纷处理的认知和理解方式等等。建议进一步发挥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依托福建高院成立的海峡两岸审判理论专业委员会的作用,加强培训和交流,邀请对岸资深法官和专家学者到祖国大陆进行有关纠纷解决技能的培训,以促进法官纠纷解决能力的再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