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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信息化正无孔不入地改变着人类的生产、生活、思维方式以至价值观念。与此同时,新刑诉法对技术侦查权的确立,[1]为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提供更加有利的条件,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信息化显得至关重要,因此,加强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信息化的理论研究,为指导侦查实践服务,已经势在必行。
一、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信息化的重要意义
(一)实行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信息化有利于获取侦查信息和证据,突破案件
在信息化的背景下,职务犯罪智能化水平也不断提高,犯罪行为日益隐蔽性、高效性,使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对信息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因此检察机关就必须采取各种措施建立相应的信息化系统,并通过建立一个具有一定规模、自上而下的、有组织的信息网络体系,实现信息规范管理、资源共享、有效整合的信息运用机制,使办案人员能够对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进行全方位综合性分析,信息工作与调查取证工作相结合,可促进案件突破、调查取证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效率的提升。
(二)实行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信息化有利于保证侦查活动合法进行,确保当事人权益
侦查工作信息化不仅可以全方位、客观地记录侦查活动的全过程,也能准确反映办案过程中的每一个重要场面,并永久保存。通过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信息化系统可以发现有无违法办案现象的发生,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有效保护当事人权益。目前检察机关使用的审讯全程录音录像系统就是有利于保证侦查活动合法进行,确保当事人权益有力举措。
(三)实行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信息化有利于促进侦查工作方式深入改革
随着新刑诉法的实施,传统侦查模式“查线基本靠走,抓人基本靠守,审讯基本靠口”遭到重大考验,在新刑诉法的要求下,只有实现侦查工作的信息化,才能促进侦查活动由人力密集型的粗放经营方式向信息密集型的精细快捷经营方式的转变,以缓解繁重反腐败任务与侦查力量不足的现状,并促进侦查工作方式的深入改革。[2]
二、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信息化体系内容
在司法实践中,各级检察机关以网上办案、个人基本信息查询、手机定位查询等为渠道,开始侦查信息化建设的尝试,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这种信息化建设仍以共享其他政府机关的信息资源为主要形式,且信息化建设、应用标准和管理不一致,处于粗放状态,缺乏有效经营管理。而侦查信息化建设的最终目标是形成统一、整合、涉及面广的侦查信息化体系,统一的管理标准和模式,全省、全国范围内信息的共享。因此,笔者认为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信息化体系建设应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内容。
(一)建立情报信息管理系统
侦查信息化体系下,要建立广泛的情报信息收集机制。培养情报工作意识,主动出击,广泛延伸情报触角,收集情报信息。笔者认为,首先,以侦查情报信息库建设为统领,分类子信息库,将情报信息归类管理:“案件线索库”——包括案件线索来源、被举报人的有关情况、举报反映的主要问题、线索的线索的处理、加工和储存等。“已办案件库”——主要为已办结和正在办理的两类案件的相关内容,便于及时监督办案的各个环节。“行贿人资料库”——凡涉案行贿人一律纳入记录,并加强对行贿人的长期跟踪和行贿行为的全面、综合分析研究。“基础数据信息库”——包括辖区范围内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市属企业等单位,以及副科级以上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基本信息。“交互信息库”——依托地方政法、行政信息平台,与公安、电信、银行、工商、国土等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实现信息资源在合法范围内的互联互通。“重点项目信息库”——针对办案中的热点、难点领域,广泛收集国有资产运营、政府投资工程、国有土地使用、行政执法单位重要审批项目等方面的情况信息,从中发现职务犯罪情报。其次,以市级院反贪部门为“中心”,以基层院反贪部门为“点”,对全市线索情报信息实行统一、智能化管理。以领域、行业等为分类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汇总、归类、分析和研判,如某一行业、领域、地域反映出情况异常或该行业、领域群众举报多,则可以对该问题进一步论证,看是否有职务犯罪存在,如果没有或时机不成熟,则可以作为线索留存,并进一步深入搜集信息。
(二)培养侦查信息化人才
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信息化所依赖的情报信息的收集、管理、分析、更新、联络等都是以信息化人员的工作为基础,侦查人员既要能收集对职务犯罪产生价值的一切信息,也要能对原始情报资料进行鉴别,剔除错误和无效的部分,并将杂乱的部分变成可以清楚地表达一定含义和被他人读懂的信息,通过对情报信息例常性分析,得出有价值的结论。随着职务犯罪朝着智能化方向发展,职务犯罪侦查涉及许多专业知识和特殊技能,迫切要求情报人员不断丰富和更新知识,不断加强自身的会计、金融、税务、计算机、信息决策、各种通用的数据分析和处理软件的学习。一定程度上讲,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信息化条件下侦查人员工作的成败和工作效率的高低决定了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信息化体系建设的成败和运用效率的高低。因此,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信息化体系建设必须以信息化人才建设为核心,推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信息化的发展与完善。[3]
(三)加强专项应用软件的研发
侦查工作信息化的软件开发是侦查信息化体系建设的瓶颈之一。笔者认为,完善的侦查信息化软件应包含:相关信息库,实现跨地区、跨部门涉案信息检索;法律法规检索系统,实现法律法规的便捷查询;举报自动受理系统,实现举报受理自动接听、自动应答、提供咨询、自动录音和24小时无人值守;购置建设讯问录像监控系统,实现讯问过程的全程同步录像、录音。目前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开发的职务犯罪情报信息综合处理系统一般包含通讯、房产、航班、车辆等查询功能,还有电话分析等应用工具,这些尝试对侦查工作基础情报资料实现信息化都是较好的探索。
三、信息化主导下的职务犯罪侦查模式
(一)侦查理念多元化、主动化
在传统的侦查模式下,办案人员主动出击获取的信息仅起辅助作用,处从属地位。但在信息主导侦查的模式下,信息在案件的发现、侦破过程中发挥关键性作用,处于核心地位,而信息的采集、研判、运用都有赖于侦查理念的开放性、侦查思维的主动性和多元化。要树立起信息主导侦查的理念,主动开展信息工作的意识,要善于主动采集信息,及时或定期对信息进行分析研判等。只有侦查理念的多元化、主动化,才能有效促进信息的比对、研判、分析运用,提高信息的利用率。
(二)侦查模式由从信息到人
侦查信息化实现了信息在侦查过程中的主导作用,信息导侦、促侦。传统的侦查模式是从案到人,过分依赖犯罪嫌疑人口供;而信息化的侦查模式则是从信息到人,依靠信息发现案件、获取证据、突破案件的现代侦查模式。如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家庭背景、财产状况、性格特征、通信记录、手机短信等信息,通过对这些相关联信息进行比对、分析,挖掘出重要信息要素,从而发现案件线索、引导案件调查取证、突破案件。信息化建设将更有利于提高侦查效能、规范执法办案行为。
(三)侦查手段以信息化手段为主。
在侦查信息化下,信息化侦查手段成为侦查破案中最为常用的手段。信息引导侦查是整个侦查工作围绕信息而运作,这种工作模式的关键是信息的收集、整合、分析研判和应用,强调信息的转化率。用传统的侦查手段整合运用信息,显然无法满足信息化侦查工作需要。统计学、电脑网络技术等现代化信息手段将成为主导,运用软件进行线索管理、分析和评估、开展智能统计和查询比对、通过网络调查及控制赃款赃物、网上追捕逃犯、网上综合侦查、网上跨地域办案等。现代化、信息化、智能化侦查手段的运用,将有效提升信息的整合力度,提高信息的利用效能,发挥信息强化侦查办案作用,最终促进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不断跃上新台阶。
注释:
[1]新刑诉法第14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2]周爱忠、王卫军.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信息化运用与拓展.法制与社会.2012(4)
[3]郑红.夯实基础创新发展检察技术信息工作.当代检察官.2010(6)
一、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信息化的重要意义
(一)实行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信息化有利于获取侦查信息和证据,突破案件
在信息化的背景下,职务犯罪智能化水平也不断提高,犯罪行为日益隐蔽性、高效性,使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对信息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因此检察机关就必须采取各种措施建立相应的信息化系统,并通过建立一个具有一定规模、自上而下的、有组织的信息网络体系,实现信息规范管理、资源共享、有效整合的信息运用机制,使办案人员能够对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进行全方位综合性分析,信息工作与调查取证工作相结合,可促进案件突破、调查取证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效率的提升。
(二)实行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信息化有利于保证侦查活动合法进行,确保当事人权益
侦查工作信息化不仅可以全方位、客观地记录侦查活动的全过程,也能准确反映办案过程中的每一个重要场面,并永久保存。通过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信息化系统可以发现有无违法办案现象的发生,监督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有效保护当事人权益。目前检察机关使用的审讯全程录音录像系统就是有利于保证侦查活动合法进行,确保当事人权益有力举措。
(三)实行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信息化有利于促进侦查工作方式深入改革
随着新刑诉法的实施,传统侦查模式“查线基本靠走,抓人基本靠守,审讯基本靠口”遭到重大考验,在新刑诉法的要求下,只有实现侦查工作的信息化,才能促进侦查活动由人力密集型的粗放经营方式向信息密集型的精细快捷经营方式的转变,以缓解繁重反腐败任务与侦查力量不足的现状,并促进侦查工作方式的深入改革。[2]
二、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信息化体系内容
在司法实践中,各级检察机关以网上办案、个人基本信息查询、手机定位查询等为渠道,开始侦查信息化建设的尝试,且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这种信息化建设仍以共享其他政府机关的信息资源为主要形式,且信息化建设、应用标准和管理不一致,处于粗放状态,缺乏有效经营管理。而侦查信息化建设的最终目标是形成统一、整合、涉及面广的侦查信息化体系,统一的管理标准和模式,全省、全国范围内信息的共享。因此,笔者认为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信息化体系建设应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内容。
(一)建立情报信息管理系统
侦查信息化体系下,要建立广泛的情报信息收集机制。培养情报工作意识,主动出击,广泛延伸情报触角,收集情报信息。笔者认为,首先,以侦查情报信息库建设为统领,分类子信息库,将情报信息归类管理:“案件线索库”——包括案件线索来源、被举报人的有关情况、举报反映的主要问题、线索的线索的处理、加工和储存等。“已办案件库”——主要为已办结和正在办理的两类案件的相关内容,便于及时监督办案的各个环节。“行贿人资料库”——凡涉案行贿人一律纳入记录,并加强对行贿人的长期跟踪和行贿行为的全面、综合分析研究。“基础数据信息库”——包括辖区范围内所有机关、事业单位、市属企业等单位,以及副科级以上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基本信息。“交互信息库”——依托地方政法、行政信息平台,与公安、电信、银行、工商、国土等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实现信息资源在合法范围内的互联互通。“重点项目信息库”——针对办案中的热点、难点领域,广泛收集国有资产运营、政府投资工程、国有土地使用、行政执法单位重要审批项目等方面的情况信息,从中发现职务犯罪情报。其次,以市级院反贪部门为“中心”,以基层院反贪部门为“点”,对全市线索情报信息实行统一、智能化管理。以领域、行业等为分类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汇总、归类、分析和研判,如某一行业、领域、地域反映出情况异常或该行业、领域群众举报多,则可以对该问题进一步论证,看是否有职务犯罪存在,如果没有或时机不成熟,则可以作为线索留存,并进一步深入搜集信息。
(二)培养侦查信息化人才
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信息化所依赖的情报信息的收集、管理、分析、更新、联络等都是以信息化人员的工作为基础,侦查人员既要能收集对职务犯罪产生价值的一切信息,也要能对原始情报资料进行鉴别,剔除错误和无效的部分,并将杂乱的部分变成可以清楚地表达一定含义和被他人读懂的信息,通过对情报信息例常性分析,得出有价值的结论。随着职务犯罪朝着智能化方向发展,职务犯罪侦查涉及许多专业知识和特殊技能,迫切要求情报人员不断丰富和更新知识,不断加强自身的会计、金融、税务、计算机、信息决策、各种通用的数据分析和处理软件的学习。一定程度上讲,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信息化条件下侦查人员工作的成败和工作效率的高低决定了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信息化体系建设的成败和运用效率的高低。因此,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信息化体系建设必须以信息化人才建设为核心,推动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信息化的发展与完善。[3]
(三)加强专项应用软件的研发
侦查工作信息化的软件开发是侦查信息化体系建设的瓶颈之一。笔者认为,完善的侦查信息化软件应包含:相关信息库,实现跨地区、跨部门涉案信息检索;法律法规检索系统,实现法律法规的便捷查询;举报自动受理系统,实现举报受理自动接听、自动应答、提供咨询、自动录音和24小时无人值守;购置建设讯问录像监控系统,实现讯问过程的全程同步录像、录音。目前全国各地检察机关开发的职务犯罪情报信息综合处理系统一般包含通讯、房产、航班、车辆等查询功能,还有电话分析等应用工具,这些尝试对侦查工作基础情报资料实现信息化都是较好的探索。
三、信息化主导下的职务犯罪侦查模式
(一)侦查理念多元化、主动化
在传统的侦查模式下,办案人员主动出击获取的信息仅起辅助作用,处从属地位。但在信息主导侦查的模式下,信息在案件的发现、侦破过程中发挥关键性作用,处于核心地位,而信息的采集、研判、运用都有赖于侦查理念的开放性、侦查思维的主动性和多元化。要树立起信息主导侦查的理念,主动开展信息工作的意识,要善于主动采集信息,及时或定期对信息进行分析研判等。只有侦查理念的多元化、主动化,才能有效促进信息的比对、研判、分析运用,提高信息的利用率。
(二)侦查模式由从信息到人
侦查信息化实现了信息在侦查过程中的主导作用,信息导侦、促侦。传统的侦查模式是从案到人,过分依赖犯罪嫌疑人口供;而信息化的侦查模式则是从信息到人,依靠信息发现案件、获取证据、突破案件的现代侦查模式。如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家庭背景、财产状况、性格特征、通信记录、手机短信等信息,通过对这些相关联信息进行比对、分析,挖掘出重要信息要素,从而发现案件线索、引导案件调查取证、突破案件。信息化建设将更有利于提高侦查效能、规范执法办案行为。
(三)侦查手段以信息化手段为主。
在侦查信息化下,信息化侦查手段成为侦查破案中最为常用的手段。信息引导侦查是整个侦查工作围绕信息而运作,这种工作模式的关键是信息的收集、整合、分析研判和应用,强调信息的转化率。用传统的侦查手段整合运用信息,显然无法满足信息化侦查工作需要。统计学、电脑网络技术等现代化信息手段将成为主导,运用软件进行线索管理、分析和评估、开展智能统计和查询比对、通过网络调查及控制赃款赃物、网上追捕逃犯、网上综合侦查、网上跨地域办案等。现代化、信息化、智能化侦查手段的运用,将有效提升信息的整合力度,提高信息的利用效能,发挥信息强化侦查办案作用,最终促进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不断跃上新台阶。
注释:
[1]新刑诉法第14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2]周爱忠、王卫军.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信息化运用与拓展.法制与社会.2012(4)
[3]郑红.夯实基础创新发展检察技术信息工作.当代检察官.201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