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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征地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探索如何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保障建设项目用地需求,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利益,从而实现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征地 改革 探索
随着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深入推进,贵州省掀起了交通、能源、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的建设高潮,建设用地逐年增多,征地任务十分繁重。如何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保障建设项目用地需求,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利益,实现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当前征地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贵州省在征地工作中的实践与探索
1.实行征地补偿费预存制度,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实行征地补偿费预存制度,保证征地补偿费能依法足额和及时支付给被征地农民,防止腐败行为发生,保障了被征地农户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拟征(用)地单位或个人在将用地申请、附件报送国土资源部门审查之前,需将按国家规定和标准拟定的征地方案确定的征地补偿款,预先存入国土资源部门开设的银行专户。拟征(用)地单位或个人在报批用地资料时,必须提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征地补偿费预存款进帐凭证,否则,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受理用地报批材料。
2.简化用地报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按照国家“放、管、服”的要求,贵州省针对现行征地程序复杂,审批周期较长等问题,通过实践和总结,并结合实际,对建设用地报批资料进行了简化和改进,对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由原来的33项简化为21项,以达到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目的。
3.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拓宽征地安置途径,使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有保障。健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1]26号),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一是建立被征地农民“征地一户、帮扶一户”的就业失业动态管理制度,为被征地农民转移就业和自主创业提供指导和就業服务。二是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保障范围,对于符合条件的参保者,给予一定的缴费补助,累计补助15年。三是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对生活困难的被征地农民,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建立起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协调,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审计、国土资源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合力,共同推动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当前征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1.用地预审与正式用地报批的衔接问题。现行征地制度下,用地预审与正式用地报批工作不能很好地衔接,主要表现在用地预审主要是根据项目可研(草案)的用地红线确定用地范围,而项目征地报批则是以项目初步设计的用地红线确定用地范围,由于预审阶段项目可研尚未批复,项目在设计方面还不是很完善,对用地需求量把握得不是很准,预审申报的用地位置、规模可能与征地报批不符。
2.征地报批材料繁杂、重复。主要问题有两个方面:一是报批材料繁杂。虽然国家已对报国务院审批的单独选址项目材料简化到10件,但这只是将相关审查权下放到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如地灾、压矿、林业、环评等材料虽不需报部,但仍需由各省审查,以前该编制的资料仍然一样没少;二是报批工作重复。现行征地制度下,预审批复不作为修改规划的依据,项目预审时做的规划调整、基本农田补划、相关听证等工作在正式用地报件时还需重做。
3.现行征地补偿弹性大,标准过低。现行征地补偿弹性大,标准过低,其根源就是立法中规定的标准不合理造成的。主要表现在:一是《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地补偿的基本原则是“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这个“原用途”的规定是造成农民所获补偿与被征土地进入市场价格差价的根本原因。有了这样的规定,作为农业用途的集体土地,如不与今后的用途挂钩,是永远值不了多少钱的。二是虽然《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年产值倍数的幅度,但没有规定确定倍数的原则,导致其中弹性较大。三是以“产值”确定补偿标准。当前执行的土地年产值标准是由地方政府制定,相对滞后,不能很好地体现出土地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其自身价值的变化,也没有较好地考虑到农业生产的波动性和不确定性等因素,即使按最高30倍补偿,补偿费也高不到哪里去。
三、对征地制度改革的建议
1.完善征地程序,提高审批效率。一是建议重新划分用地预审审批权限,按照项目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权限进行划分,将用地预审批复作为总规修改的依据,在项目用地范围、规模、类型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征地报批资料按符合总规编制上报。这样既简化了程序,又避免了征地报批时重复用地预审时做过的相关工作;二是建议取消对林业、环保、水利等其他政府行政部门资料的审查,减少报件资料准备时间,缩短报件周期,提高审批效率。
2.探索实施多种补偿安置措施。应当结合前征地工作形势,积极探索农民入股、社保、留地、招工、移民等安置办法,更多地考虑被征地农民今后生存和生活的所难、所急、所虑、所需,使被征地农户长远生计有保障。改变过去单纯的货币补偿方式,可采用分散安置、留地安置、调地安置、社会保险安置等多种途径补偿安置措施,通过整治被征地农民剩余土地耕作条件、发放生产生活费用、调剂土地给被征地农民耕种、兴办集体企业解决被征地农民务工问题、为征地剩余农业人口购买养老和医疗保险等方式,建立起“经济补偿、生产就业、社会保障”三位一体的补偿安置模式。
3.应鼓励探索研究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新途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项建设占用耕地的面积会不断增大,可供开垦的耕地后备资源又越来越少,且新开发的耕地质量有一个培肥熟化过程,远远达不到被占耕地的质量,农民大多不愿投入继续耕种,而我国实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最终目的,是保证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降低,只要能够达到确保粮食安全的根本目的,国家应积极鼓励采取多种方式探索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新途径,并在探索成功的基础上,给予政策支持。
参考 文献:
[1]《略论土地征用中的公共利益目的》,吴汉良,武汉大学.
[2]《土地管理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梁书文、黄赤东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
[3]《土地管理法新释与例解》,付强主编,同心出版社.
[4]《征用土地补偿规定》,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6月第一版.
作者简介:董季坪(1982—)男。民族:苗族。贵州赤水人。学历:硕士,工程师。研究方向:土地征收及整治技术服务工作
关键词:征地 改革 探索
随着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深入推进,贵州省掀起了交通、能源、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的建设高潮,建设用地逐年增多,征地任务十分繁重。如何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保障建设项目用地需求,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利益,实现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当前征地工作的“重中之重”。
一、贵州省在征地工作中的实践与探索
1.实行征地补偿费预存制度,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实行征地补偿费预存制度,保证征地补偿费能依法足额和及时支付给被征地农民,防止腐败行为发生,保障了被征地农户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拟征(用)地单位或个人在将用地申请、附件报送国土资源部门审查之前,需将按国家规定和标准拟定的征地方案确定的征地补偿款,预先存入国土资源部门开设的银行专户。拟征(用)地单位或个人在报批用地资料时,必须提供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征地补偿费预存款进帐凭证,否则,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受理用地报批材料。
2.简化用地报批手续,提高审批效率。按照国家“放、管、服”的要求,贵州省针对现行征地程序复杂,审批周期较长等问题,通过实践和总结,并结合实际,对建设用地报批资料进行了简化和改进,对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报批材料由原来的33项简化为21项,以达到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目的。
3.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拓宽征地安置途径,使被征地农民长远生计有保障。健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严格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黔府发[2011]26号),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依法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一是建立被征地农民“征地一户、帮扶一户”的就业失业动态管理制度,为被征地农民转移就业和自主创业提供指导和就業服务。二是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养老保险保障范围,对于符合条件的参保者,给予一定的缴费补助,累计补助15年。三是完善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对生活困难的被征地农民,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建立起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协调,发展改革、监察、财政、审计、国土资源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协调机制,形成合力,共同推动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当前征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1.用地预审与正式用地报批的衔接问题。现行征地制度下,用地预审与正式用地报批工作不能很好地衔接,主要表现在用地预审主要是根据项目可研(草案)的用地红线确定用地范围,而项目征地报批则是以项目初步设计的用地红线确定用地范围,由于预审阶段项目可研尚未批复,项目在设计方面还不是很完善,对用地需求量把握得不是很准,预审申报的用地位置、规模可能与征地报批不符。
2.征地报批材料繁杂、重复。主要问题有两个方面:一是报批材料繁杂。虽然国家已对报国务院审批的单独选址项目材料简化到10件,但这只是将相关审查权下放到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如地灾、压矿、林业、环评等材料虽不需报部,但仍需由各省审查,以前该编制的资料仍然一样没少;二是报批工作重复。现行征地制度下,预审批复不作为修改规划的依据,项目预审时做的规划调整、基本农田补划、相关听证等工作在正式用地报件时还需重做。
3.现行征地补偿弹性大,标准过低。现行征地补偿弹性大,标准过低,其根源就是立法中规定的标准不合理造成的。主要表现在:一是《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地补偿的基本原则是“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这个“原用途”的规定是造成农民所获补偿与被征土地进入市场价格差价的根本原因。有了这样的规定,作为农业用途的集体土地,如不与今后的用途挂钩,是永远值不了多少钱的。二是虽然《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年产值倍数的幅度,但没有规定确定倍数的原则,导致其中弹性较大。三是以“产值”确定补偿标准。当前执行的土地年产值标准是由地方政府制定,相对滞后,不能很好地体现出土地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其自身价值的变化,也没有较好地考虑到农业生产的波动性和不确定性等因素,即使按最高30倍补偿,补偿费也高不到哪里去。
三、对征地制度改革的建议
1.完善征地程序,提高审批效率。一是建议重新划分用地预审审批权限,按照项目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权限进行划分,将用地预审批复作为总规修改的依据,在项目用地范围、规模、类型等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征地报批资料按符合总规编制上报。这样既简化了程序,又避免了征地报批时重复用地预审时做过的相关工作;二是建议取消对林业、环保、水利等其他政府行政部门资料的审查,减少报件资料准备时间,缩短报件周期,提高审批效率。
2.探索实施多种补偿安置措施。应当结合前征地工作形势,积极探索农民入股、社保、留地、招工、移民等安置办法,更多地考虑被征地农民今后生存和生活的所难、所急、所虑、所需,使被征地农户长远生计有保障。改变过去单纯的货币补偿方式,可采用分散安置、留地安置、调地安置、社会保险安置等多种途径补偿安置措施,通过整治被征地农民剩余土地耕作条件、发放生产生活费用、调剂土地给被征地农民耕种、兴办集体企业解决被征地农民务工问题、为征地剩余农业人口购买养老和医疗保险等方式,建立起“经济补偿、生产就业、社会保障”三位一体的补偿安置模式。
3.应鼓励探索研究实现耕地占补平衡新途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项建设占用耕地的面积会不断增大,可供开垦的耕地后备资源又越来越少,且新开发的耕地质量有一个培肥熟化过程,远远达不到被占耕地的质量,农民大多不愿投入继续耕种,而我国实行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最终目的,是保证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不降低,只要能够达到确保粮食安全的根本目的,国家应积极鼓励采取多种方式探索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新途径,并在探索成功的基础上,给予政策支持。
参考 文献:
[1]《略论土地征用中的公共利益目的》,吴汉良,武汉大学.
[2]《土地管理法及配套规定新释新解》,梁书文、黄赤东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
[3]《土地管理法新释与例解》,付强主编,同心出版社.
[4]《征用土地补偿规定》,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年6月第一版.
作者简介:董季坪(1982—)男。民族:苗族。贵州赤水人。学历:硕士,工程师。研究方向:土地征收及整治技术服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