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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5日,中国政府网公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的意见》。《意见》指出,自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施行以来,政府信息公开迈出重大步伐,取得显著成效。为进一步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增强公开实效,提升政府公信力,各级政府机构应致力于做到:进一步加强新闻发言人制度建设;充分发挥政府网站在信息公开中的平台作用;着力建设基于新媒体的政务信息发布和与公众互动交流新渠道;健全舆情收集和回应机制;完善主动发布机制;建立专家解读机制;建立沟通协调机制;加强组织领导;加强业务培训;加强督查指导等。
《意见》发布后立刻受到广泛的关注。从中央到地方,各大媒体纷纷对此进行了报道和评论。现摘录如下:
《人民日报》“人民时评”认为“改革推动公开”:回顾政府信息公开的历程,从“公开是例外”到“公开是常态”的观念转变,以及各地各部门不断推出的破冰之举,改革创新始终是其中汹涌澎湃的最强动力。面对有不同意见的公民,用事实说服,远胜于严词禁令;用诚意感动,远胜于权力威压。站在新的起点上,信息公开不进则退,创新步伐不能停顿。从理念到方式,从机制到渠道,都需要把握时代之变,赋予新的内容。
《检察日报》认为“公开更需要监督。”其刊文称:保障公民知情权,需要政府自觉行事,更必须配以强大的外部监督。这需要在制度框架内,完善人大监督、行政监察、舆论监督及其他各种实体监督,使“阳光政府”建设能够落到实处并形成长效机制。可能是外部监督超出了这个文件所能规定的范围,《意见》中只规定了加强内部考核和问责,而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外部监督的主体也过于狭窄,今后恐怕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北京日报》认为提升政府公信力需要“勇于回应”和“善于发声”。所谓勇于回应,即“面对众声喧哗、观点芜杂,只有敢于站出来回应,澄清事实真相,才有可能第一时间掌握主动。”所谓善于发声,即“要好好想一想哪种沟通方式最能被群众接受,看一看什么是群众最迫切的诉求,及时、真诚地给予回应。”同时指出,打通官方与民间互动的桥梁,就能挤压谣言滋生的空间,减少嫌隙发生的可能。
《广州日报》刊登题为《用人大立法倒逼政府信息公开》的文章。认为应将政府信息公开以人大立法的形式确认。文中称:从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的视角观察,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机制的建立与健全,不可再停留在行政立法的层面。让责任主体为自己划定责任,最终难保不出现“责任空白”或“权大责小”。责任机制还意味着需要规范和调整私权利与公权力之间,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也只有超然于司法权和行政权之上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才具备这种立法层级。希望全国人大代表们能够顺应民意,积极参与,尽早推动一部包含政府责任在内的《政府信息公开法》的出台。
《南方都市报》刊登的评论文章谈到:在“信息公开”已经变成一种民众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如果各级政府尚未形成信息公开的基本惯性,易使公众产生误解或质疑,给政府形象和公信力造成不良影响。而从政府的角度出发,民众的信息需求只会越来越大……要切实做到李克强总理强调的“使政府经济社会政策透明、权力运行透明,让群众看得到、听得懂、信得过、能监督”。
以改革为动力,以舆论为监督,以立法为保障……政府信息公开不仅有理想的呼声,还有现实的路径。《行政许可法》第五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可见“公开”尚在“三公”之首,唯有政府公开透明,使群众可见、可知、可感,才能消除群众疑虑,降低行政成本,为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本刊实习生李弘扬整理)
《意见》发布后立刻受到广泛的关注。从中央到地方,各大媒体纷纷对此进行了报道和评论。现摘录如下:
《人民日报》“人民时评”认为“改革推动公开”:回顾政府信息公开的历程,从“公开是例外”到“公开是常态”的观念转变,以及各地各部门不断推出的破冰之举,改革创新始终是其中汹涌澎湃的最强动力。面对有不同意见的公民,用事实说服,远胜于严词禁令;用诚意感动,远胜于权力威压。站在新的起点上,信息公开不进则退,创新步伐不能停顿。从理念到方式,从机制到渠道,都需要把握时代之变,赋予新的内容。
《检察日报》认为“公开更需要监督。”其刊文称:保障公民知情权,需要政府自觉行事,更必须配以强大的外部监督。这需要在制度框架内,完善人大监督、行政监察、舆论监督及其他各种实体监督,使“阳光政府”建设能够落到实处并形成长效机制。可能是外部监督超出了这个文件所能规定的范围,《意见》中只规定了加强内部考核和问责,而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外部监督的主体也过于狭窄,今后恐怕还需要进一步完善。
《北京日报》认为提升政府公信力需要“勇于回应”和“善于发声”。所谓勇于回应,即“面对众声喧哗、观点芜杂,只有敢于站出来回应,澄清事实真相,才有可能第一时间掌握主动。”所谓善于发声,即“要好好想一想哪种沟通方式最能被群众接受,看一看什么是群众最迫切的诉求,及时、真诚地给予回应。”同时指出,打通官方与民间互动的桥梁,就能挤压谣言滋生的空间,减少嫌隙发生的可能。
《广州日报》刊登题为《用人大立法倒逼政府信息公开》的文章。认为应将政府信息公开以人大立法的形式确认。文中称:从科学立法和民主立法的视角观察,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机制的建立与健全,不可再停留在行政立法的层面。让责任主体为自己划定责任,最终难保不出现“责任空白”或“权大责小”。责任机制还意味着需要规范和调整私权利与公权力之间,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监督与被监督关系,也只有超然于司法权和行政权之上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才具备这种立法层级。希望全国人大代表们能够顺应民意,积极参与,尽早推动一部包含政府责任在内的《政府信息公开法》的出台。
《南方都市报》刊登的评论文章谈到:在“信息公开”已经变成一种民众基本需求的前提下,如果各级政府尚未形成信息公开的基本惯性,易使公众产生误解或质疑,给政府形象和公信力造成不良影响。而从政府的角度出发,民众的信息需求只会越来越大……要切实做到李克强总理强调的“使政府经济社会政策透明、权力运行透明,让群众看得到、听得懂、信得过、能监督”。
以改革为动力,以舆论为监督,以立法为保障……政府信息公开不仅有理想的呼声,还有现实的路径。《行政许可法》第五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可见“公开”尚在“三公”之首,唯有政府公开透明,使群众可见、可知、可感,才能消除群众疑虑,降低行政成本,为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本刊实习生李弘扬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