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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已经深入人心,行政程序法的问题业已成为立法界和行政法学界讨论的热点,这都为制定《行政程序法》创造了极好的法制环境和氛围,而行政程序法的立法现状乃是我国进行行政程序立法所面临的关键问题。本文就我国行政程序法立法的必要性分析及现状进行介绍。
【关键词】行政程序法;现状;对策
一、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必要性分析
近年来随着我国民主与法治的不断发展,我国行政程序法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分散到集中,从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程序正义、程序价值已经扎根于我国土壤。为适应依法治国、建议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适应国家贸易经济的国际化,必须建立和完善我国的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所以进行行政程序立法不仅有助于使我国与国际接轨,更能够有效的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减少行政纠纷,实现社会公平,提高行政效率。因此,推进行政程序立法已成为必然趋势。
(一)目前我国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只有个别省、市有行政程序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比如《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因为行政事务纷繁复杂,不容易制定统一的规范性文件,即使像行政程序这样的通用性很强的内容也多以散见的规则为主,缺少统一的规范性文件。世界上最早的行政程序法是1889年西班牙行政程序法,后来美国、德国等国也出台过相关的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这些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进行,学界和立法界对于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的呼声越来越高。这和当时日本诞生行政程序法典的背景何其相似,并且日本行政程序法典所出现的问题通过此立法模式都是可以避免的。另外中国正处于急速转型的阶段,我国要尽快制定《行政程序法》与国际接轨。因此采取统一编纂法典的行政程序立法模式是必要和可行的。
(二)我国历来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导致我们对事前行政程序法治化的意义缺乏必要的认识,偏重事后的救济,认为对行政活动设定程序会影响到行政管理的效率,对于相对人受到的侵害通过事后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完全可以有效对其救济。但是统一的行政程序法的制定能够保障程序公正,程序公正应该表现为对相对相对人有同样影响的行政行为,相对人可以享有大体相当的程序权利,但是由于分散的程序立法,相对人面临行政处罚时可以享有得知处罚理由的权利,成熟的权利、申辩、申述的权利等,而在面临强度甚至超过行政处罚的行政强制措施时,却不能享受上述最起码的权利,显然,这种程序的不均衡影响了贯彻“程序公正”原则,而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可以使行政机关有法律效力的行为统统有法可依,让公正的行政程序充分发挥。
二、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现状
(一)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我国行政程序立法是经过从无到有缓慢发展的,开始的行政程序立法是作为实体法的附属规定下来的,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投资法》,这还不能称之为行政程序法。1989年4月4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其中的第54条中,将事前行政程序纳入了司法权的审查对象范围,规定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如属“违反法定程序的”,法院应“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1996年3月1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进而较为具体地规定了行政处罚决定的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在新中国的立法史上,这些规定的出现,可以说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现在我国已经制定出了《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这种分别立法确实弥补了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空白,但造成了不协调、不统一的局面。
(二)部分省市制定行政程序法的规范性文件。在地方立法层面,我国已有部分省市开始尝试制定一部有关行政程序的法规和规定。如《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汕头市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其中湖南和汕头的行政程序规定已经开始实施。湖南行政程序规定于2008年10月1日开始实施,通过实施情况的调查报告显示,《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制定和实施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和要求。汕头的行政程序规定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因此实施效果目前还难以进行客观的评价。这对我们以后进行行政程序立法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三)制定统一行政程序法的条件已经成熟。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陈伟兰等代表就已经提出议案,建议尽快制定行政程序法,主要包括总则、行政程序主体、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决定、行政决定的效力、附则。当然,行政程序的统一立法并不完全排除有关行政事项的单独专门立法,如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程序法、行政复议法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只规定各种不同行政行为的共同的和一般的行政程序,对于特定行政行为的特别程序,还需要通过专门的单行行政程序法或集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为一体的行政管理法规定。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各级政府官员依法行政的观念、能力和愿望已经显著增强;宪法也已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奋斗目标;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努力也正在大力推进,这都为制定《行政程序法》创造了极好的法制环境和氛围,制定《行政程序法》的条件和时机已完全成熟。”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行政法律体系中,行政程序法本应是其中的支架性法律,但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目前尚分散于各个单行法中,需要整合完善定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因此,我国应该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有利于行政程序法制的统一,有利于行政程序法制的系统化,有利于立法成本的节约,有利于国人,特别是公职人员程序法意识的提高,最终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应松年.《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情况的调查报告[J].国家行政学院按学报,2009(5):37.
[2]刘莘.制定行政程序法的必要性[N]. 人民法院报,2005-04-25.
[3]制定《行政程序法》条件成熟:http://news.sina.com.cn/o/2012-03-13/
072524105030.shtm.2014-9-10.l
【关键词】行政程序法;现状;对策
一、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必要性分析
近年来随着我国民主与法治的不断发展,我国行政程序法经历了从无到有,从分散到集中,从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程序正义、程序价值已经扎根于我国土壤。为适应依法治国、建议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适应国家贸易经济的国际化,必须建立和完善我国的行政程序法律制度,所以进行行政程序立法不仅有助于使我国与国际接轨,更能够有效的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减少行政纠纷,实现社会公平,提高行政效率。因此,推进行政程序立法已成为必然趋势。
(一)目前我国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只有个别省、市有行政程序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比如《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因为行政事务纷繁复杂,不容易制定统一的规范性文件,即使像行政程序这样的通用性很强的内容也多以散见的规则为主,缺少统一的规范性文件。世界上最早的行政程序法是1889年西班牙行政程序法,后来美国、德国等国也出台过相关的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这些行政法律规范的制定和实施,政府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进行,学界和立法界对于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的呼声越来越高。这和当时日本诞生行政程序法典的背景何其相似,并且日本行政程序法典所出现的问题通过此立法模式都是可以避免的。另外中国正处于急速转型的阶段,我国要尽快制定《行政程序法》与国际接轨。因此采取统一编纂法典的行政程序立法模式是必要和可行的。
(二)我国历来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导致我们对事前行政程序法治化的意义缺乏必要的认识,偏重事后的救济,认为对行政活动设定程序会影响到行政管理的效率,对于相对人受到的侵害通过事后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完全可以有效对其救济。但是统一的行政程序法的制定能够保障程序公正,程序公正应该表现为对相对相对人有同样影响的行政行为,相对人可以享有大体相当的程序权利,但是由于分散的程序立法,相对人面临行政处罚时可以享有得知处罚理由的权利,成熟的权利、申辩、申述的权利等,而在面临强度甚至超过行政处罚的行政强制措施时,却不能享受上述最起码的权利,显然,这种程序的不均衡影响了贯彻“程序公正”原则,而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可以使行政机关有法律效力的行为统统有法可依,让公正的行政程序充分发挥。
二、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现状
(一)没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我国行政程序立法是经过从无到有缓慢发展的,开始的行政程序立法是作为实体法的附属规定下来的,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投资法》,这还不能称之为行政程序法。1989年4月4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其中的第54条中,将事前行政程序纳入了司法权的审查对象范围,规定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如属“违反法定程序的”,法院应“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1996年3月17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进而较为具体地规定了行政处罚决定的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在新中国的立法史上,这些规定的出现,可以说具有划时代的意义。现在我国已经制定出了《行政复议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这种分别立法确实弥补了我国行政程序立法的空白,但造成了不协调、不统一的局面。
(二)部分省市制定行政程序法的规范性文件。在地方立法层面,我国已有部分省市开始尝试制定一部有关行政程序的法规和规定。如《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汕头市行政程序规定》,《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其中湖南和汕头的行政程序规定已经开始实施。湖南行政程序规定于2008年10月1日开始实施,通过实施情况的调查报告显示,《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制定和实施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符合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和要求。汕头的行政程序规定2011年5月1日开始实施,因此实施效果目前还难以进行客观的评价。这对我们以后进行行政程序立法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三)制定统一行政程序法的条件已经成熟。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期间陈伟兰等代表就已经提出议案,建议尽快制定行政程序法,主要包括总则、行政程序主体、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行政执法决定、行政决定的效力、附则。当然,行政程序的统一立法并不完全排除有关行政事项的单独专门立法,如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程序法、行政复议法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只规定各种不同行政行为的共同的和一般的行政程序,对于特定行政行为的特别程序,还需要通过专门的单行行政程序法或集实体规范和程序规范为一体的行政管理法规定。经过多年的努力,我国各级政府官员依法行政的观念、能力和愿望已经显著增强;宪法也已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奋斗目标;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努力也正在大力推进,这都为制定《行政程序法》创造了极好的法制环境和氛围,制定《行政程序法》的条件和时机已完全成熟。”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行政法律体系中,行政程序法本应是其中的支架性法律,但行政程序法律制度目前尚分散于各个单行法中,需要整合完善定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因此,我国应该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有利于行政程序法制的统一,有利于行政程序法制的系统化,有利于立法成本的节约,有利于国人,特别是公职人员程序法意识的提高,最终有利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应松年.《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情况的调查报告[J].国家行政学院按学报,2009(5):37.
[2]刘莘.制定行政程序法的必要性[N]. 人民法院报,2005-04-25.
[3]制定《行政程序法》条件成熟:http://news.sina.com.cn/o/2012-03-13/
072524105030.shtm.2014-9-10.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