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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大陆法系的法国和我国都采用了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法定的夫妻财产制形式,我国无论在立法技术上还是立法内容上均有很多不足,而法国的规定相比我国更为系统、完备。因而,借鉴和吸收其有益经验将有利于我国立法技术的改进和立法内容的完善。
【关键词】法定夫妻财产制;婚后所得共同制;权利与责任
法定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后未就夫妻财产进行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情况下,依照法律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一、我国与法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比较
我国与法国在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方面存在许多相同之处,但由于历史文化以及国情的差异,仍存在许多不同之处。
(一)法定夫妻财产的组成范围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继承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而《法国民法典》不仅规定了积极财产,还规定了消极财产。
1.夫妻的积极财产
《法国民法典》第1401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指夫妻在婚姻期间共同取得或分别取得的财产以及夫妻凭各自的技艺所得的财产与各自财产之果实与收入所形成的节余。
2.夫妻的消极财产
即共同财产的负债。按照《法国民法典》的规定,构成共同财产的负债的情形有:
(1)因日常家事代理权而产生的债务。
(2)在共同财产制期间发生的其他债务。这些债务并非都属于共同债务,应视情况而定。
(3)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缔结的具有连带性质的债务。[1]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差异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观念不同。我国一般不把负债看成是财产的组成部分。
(2)对范围的规定不尽相同。在我国,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在没有指明的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法国则正好相反,除非明确指明归夫妻所有,否则属于个人特有财产。
(3)一些特殊情形下的财产归属及推定原则规定不同。法国为了防止实践中对夫妻财产归属认定的困难,还设置了共同财产推定制度为补充。而我国特殊情形只有靠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来认定,实践中极不统一。
(二)夫妻对共同财产的权利
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对共同财产权利的规定较简单,仅原则性的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而《法国民法典》有关夫妻对共同财产的管理权和处分权的规定比较详尽和具体。
1.夫妻对共同财产的管理权。夫妻各方的管理权是平等的,均有权单独管理共同财产。但在单独行使管理权时,不得对共同财产和对方的利益造成危害,否则行为无效,并应承担相应责任。第1426条规定,如果发生以下情况,经法院授权,一方可单独行使管理权:一是,一方长期处于不能表示自己意思的状态;二是,有证据证明一方对共同财产无管理能力或者有欺诈行为。被剥夺管理权的一方如果有证据证明上述情形已不存在时,可以向法院诉请恢复权利。
2.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处分权。《法国民法典》对处分权作出以下限制:
(1)夫妻一方非经他方同意,不得擅自处分家庭住宅据以得到保障的权利,也不得处分住宅内配备的家具。
(2)非经另一方同意,夫妻任何一方均不得在生前无偿处分共同财产中的财产。
(3)夫妻一方在进行遗赠时,所遗赠的份额不得超过其在共同财产内所占有的份额。
(4)非经他方同意,夫妻任何一方均不得让与属于共同财产的不动产、商业营业资产与经营资产,或者以其设定物权;不得转让的公司股权以及如予转让即应公告的有形财产。
(5)非经他方同意,夫妻任何一方均不得将属于共同财产的乡村地产或商业、工业或手工业用不动产用于租赁。[2]
通过上述介绍,可以看到中法两国规定的差异主要体现在:
(1)立法技术不同。我国采用了概括的立法形式,而法国则先以总的规定明确夫妻的权限及责任,再就其中的特殊情形作出专门规定。
(2)权利内容规定不同。法国夫妻财产管理权与处分权的规定详尽,而管理权问题在我国未受到足够重视,有关处分权的规定过于原则,难以操作。
(3)权利行使的限制规定不同。我国在赋予权利的同时,对权利没有作出任何限制性规定;而法国在赋予夫妻财产权利的同时,非常重视对权利行使的限制。
(三)夫妻对共同财产的补偿请求权
我国婚姻法没有夫妻对共同财产补偿请求权的规定,而法国的规定是十分明确的,如果存在把共同财产用于个人财产的情形,必须对共同财产进行补偿。具体包括:
1.用共同财产偿付了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2.用共同财产支付了夫妻一方因刑事犯罪而被判处的罚金,或因侵权、准侵权行为而需承担的损害赔偿费或诉讼费用。
3.把共同财产用于了对个人财产的投资。
4.因夫妻一方的过失行为造成了共同财产的减少,责任方需要对共同财产进行补偿。
5.因共同财产与自有财产的混同行为而引起对共同财产的补偿。
(四)法定共同财产制的解除情况的规定
1.立法方式不同。我国采取分散规定的方式,因离婚而解除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规定在离婚一章中;因死亡而解除的,则由《继承法》来调整;而因其它原因而解除的情形,如分居则没有涉及。而法国有关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解除则全部规定在夫妻财产制部分,非常系统和连贯。
2.解除原因规定不同。我国只规定了离婚一种形式,而法国则同时规定了夫妻一方死亡、宣告失踪、离婚、分居、分别财产和夫妻财产制的改变六种形式。[3]
二、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完善
(一)加强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立法的制度化、系统化
我国现行法定夫妻财产制与制度化、系统化的目标还相去甚远,应加强法定财产制部分的立法。其一,调整立法体系,使分散的内容,统一规定在夫妻关系部分的夫妻财产制中;其二,按制度化的要求设置法定财产制部分的相关内容,不仅要规定法定财产制的组成范围,同时还要明确其财产权利、责任、财产的清算、补偿与分割等项内容。
(二)明确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范围
我国《婚姻法》采用列举与概括规定相结合的方式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包括的范围,但由于列举的方式不可能穷尽现实生活中的所有情况,只有靠概括条款来解决,势必造成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范围的模糊。因此,可以增设夫妻共同财产推定制度。
(三)完善夫妻对共同财产的权利内容
1.明确管理权的内容。管理不仅仅指保管和料理,还包括增加财产价值。
2.规范夫妻双方或一方单独管理共同财产的行为。若共同管理,应规定意见不一致时的解决方式;若授权由一方进行管理,则应明确管理方的权限、责任等问题。若双方没有明确约定而实际是由一方在料理,则应视为已得到另一方的默视同意。
(四)增设夫妻财产补偿请求权的规定
在夫妻的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用共同财产清偿个人债务或用个人特有财产清偿共同债务等情形。为了防止一方以婚姻共同生活为借口而侵害另一方财产权益,有必要增设夫妻财产补偿请求权的规定。
(五)增加夫妻财产制解除情形的规定
夫妻财产制的解除除了离婚还包括因一方死亡、分居、协议变更或根据法律规定而改变等形式,因此婚姻法应把这些情形下的解除包括进去,并对解除的条件、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4]
【参考文献】
[1]罗结珍译.法国民法典[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
[2]林秀雄.夫妻财产制之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3]戴东雄.亲属法论文集[M].台北:台湾东大图书公司,1988.
[4]马晓梅.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度研究[D].吉林大学,2005.
【关键词】法定夫妻财产制;婚后所得共同制;权利与责任
法定夫妻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或者婚后未就夫妻财产进行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情况下,依照法律直接适用的夫妻财产制。
一、我国与法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比较
我国与法国在法定夫妻财产制的立法方面存在许多相同之处,但由于历史文化以及国情的差异,仍存在许多不同之处。
(一)法定夫妻财产的组成范围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继承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除外;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而《法国民法典》不仅规定了积极财产,还规定了消极财产。
1.夫妻的积极财产
《法国民法典》第1401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指夫妻在婚姻期间共同取得或分别取得的财产以及夫妻凭各自的技艺所得的财产与各自财产之果实与收入所形成的节余。
2.夫妻的消极财产
即共同财产的负债。按照《法国民法典》的规定,构成共同财产的负债的情形有:
(1)因日常家事代理权而产生的债务。
(2)在共同财产制期间发生的其他债务。这些债务并非都属于共同债务,应视情况而定。
(3)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缔结的具有连带性质的债务。[1]
从上述规定中可以看出,差异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观念不同。我国一般不把负债看成是财产的组成部分。
(2)对范围的规定不尽相同。在我国,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在没有指明的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法国则正好相反,除非明确指明归夫妻所有,否则属于个人特有财产。
(3)一些特殊情形下的财产归属及推定原则规定不同。法国为了防止实践中对夫妻财产归属认定的困难,还设置了共同财产推定制度为补充。而我国特殊情形只有靠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来认定,实践中极不统一。
(二)夫妻对共同财产的权利
我国婚姻法关于夫妻对共同财产权利的规定较简单,仅原则性的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而《法国民法典》有关夫妻对共同财产的管理权和处分权的规定比较详尽和具体。
1.夫妻对共同财产的管理权。夫妻各方的管理权是平等的,均有权单独管理共同财产。但在单独行使管理权时,不得对共同财产和对方的利益造成危害,否则行为无效,并应承担相应责任。第1426条规定,如果发生以下情况,经法院授权,一方可单独行使管理权:一是,一方长期处于不能表示自己意思的状态;二是,有证据证明一方对共同财产无管理能力或者有欺诈行为。被剥夺管理权的一方如果有证据证明上述情形已不存在时,可以向法院诉请恢复权利。
2.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处分权。《法国民法典》对处分权作出以下限制:
(1)夫妻一方非经他方同意,不得擅自处分家庭住宅据以得到保障的权利,也不得处分住宅内配备的家具。
(2)非经另一方同意,夫妻任何一方均不得在生前无偿处分共同财产中的财产。
(3)夫妻一方在进行遗赠时,所遗赠的份额不得超过其在共同财产内所占有的份额。
(4)非经他方同意,夫妻任何一方均不得让与属于共同财产的不动产、商业营业资产与经营资产,或者以其设定物权;不得转让的公司股权以及如予转让即应公告的有形财产。
(5)非经他方同意,夫妻任何一方均不得将属于共同财产的乡村地产或商业、工业或手工业用不动产用于租赁。[2]
通过上述介绍,可以看到中法两国规定的差异主要体现在:
(1)立法技术不同。我国采用了概括的立法形式,而法国则先以总的规定明确夫妻的权限及责任,再就其中的特殊情形作出专门规定。
(2)权利内容规定不同。法国夫妻财产管理权与处分权的规定详尽,而管理权问题在我国未受到足够重视,有关处分权的规定过于原则,难以操作。
(3)权利行使的限制规定不同。我国在赋予权利的同时,对权利没有作出任何限制性规定;而法国在赋予夫妻财产权利的同时,非常重视对权利行使的限制。
(三)夫妻对共同财产的补偿请求权
我国婚姻法没有夫妻对共同财产补偿请求权的规定,而法国的规定是十分明确的,如果存在把共同财产用于个人财产的情形,必须对共同财产进行补偿。具体包括:
1.用共同财产偿付了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2.用共同财产支付了夫妻一方因刑事犯罪而被判处的罚金,或因侵权、准侵权行为而需承担的损害赔偿费或诉讼费用。
3.把共同财产用于了对个人财产的投资。
4.因夫妻一方的过失行为造成了共同财产的减少,责任方需要对共同财产进行补偿。
5.因共同财产与自有财产的混同行为而引起对共同财产的补偿。
(四)法定共同财产制的解除情况的规定
1.立法方式不同。我国采取分散规定的方式,因离婚而解除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规定在离婚一章中;因死亡而解除的,则由《继承法》来调整;而因其它原因而解除的情形,如分居则没有涉及。而法国有关夫妻共同财产制的解除则全部规定在夫妻财产制部分,非常系统和连贯。
2.解除原因规定不同。我国只规定了离婚一种形式,而法国则同时规定了夫妻一方死亡、宣告失踪、离婚、分居、分别财产和夫妻财产制的改变六种形式。[3]
二、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完善
(一)加强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立法的制度化、系统化
我国现行法定夫妻财产制与制度化、系统化的目标还相去甚远,应加强法定财产制部分的立法。其一,调整立法体系,使分散的内容,统一规定在夫妻关系部分的夫妻财产制中;其二,按制度化的要求设置法定财产制部分的相关内容,不仅要规定法定财产制的组成范围,同时还要明确其财产权利、责任、财产的清算、补偿与分割等项内容。
(二)明确法定夫妻财产制的范围
我国《婚姻法》采用列举与概括规定相结合的方式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应包括的范围,但由于列举的方式不可能穷尽现实生活中的所有情况,只有靠概括条款来解决,势必造成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范围的模糊。因此,可以增设夫妻共同财产推定制度。
(三)完善夫妻对共同财产的权利内容
1.明确管理权的内容。管理不仅仅指保管和料理,还包括增加财产价值。
2.规范夫妻双方或一方单独管理共同财产的行为。若共同管理,应规定意见不一致时的解决方式;若授权由一方进行管理,则应明确管理方的权限、责任等问题。若双方没有明确约定而实际是由一方在料理,则应视为已得到另一方的默视同意。
(四)增设夫妻财产补偿请求权的规定
在夫妻的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用共同财产清偿个人债务或用个人特有财产清偿共同债务等情形。为了防止一方以婚姻共同生活为借口而侵害另一方财产权益,有必要增设夫妻财产补偿请求权的规定。
(五)增加夫妻财产制解除情形的规定
夫妻财产制的解除除了离婚还包括因一方死亡、分居、协议变更或根据法律规定而改变等形式,因此婚姻法应把这些情形下的解除包括进去,并对解除的条件、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4]
【参考文献】
[1]罗结珍译.法国民法典[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
[2]林秀雄.夫妻财产制之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3]戴东雄.亲属法论文集[M].台北:台湾东大图书公司,1988.
[4]马晓梅.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度研究[D].吉林大学,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