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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的各项法律制度也在得到不断的完善,刑法界的学者对合同诈骗罪的研究也取得了很大的成果,但是仍然有法律条文并未涉及到的关于合同诈骗罪的一些问题。本文分析了合同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然后对合同诈骗罪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从而提出相应的防范对策,希望能够为合同诈骗罪中问题的解决提供一定的借鉴。
【关键词】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若干问题;防范对策
一、合同诈骗罪概述
(一)合同诈骗罪的概念
合同诈骗罪的广义概念是指所有利用合同骗取他人财物的犯罪,狭义概念就是我国刑法对合同诈骗罪的规定。笔者在综合大量的国内外已有的理论成果,认为合同诈骗犯罪的定义应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运用我国《刑法》第224条所叙述的犯罪手段或方式,骗取对方当事人价值较高的财物,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严重的破坏力的行为。
(二)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由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和单位,客体是合同诈骗罪侵犯的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主观方面是行为人实施合同诈骗行为的主观故意,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利用合同的手段,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采取《刑法》第 224条所明确的方式,让对方当事人无法做出自己主观判断,而自愿签订合同或承担合同规定的相关义务,从而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二、司法实践中关于合同诈骗罪认定的若干问题
(一)划清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界限
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首先,二者的主观目的不同。合同诈骗罪虽然在客观上可引起他人一定民事法律行为反应,但是犯罪分子为准备承担约定的民事义务,只是想让对方当事人履行虚拟的单方民事义务,直接非法占有对方的财物。犯罪分子在民事欺诈中采取一系列手段,让对方当事人做出有利于自己的法律行为,双方履行合同约定后而谋取占有对方的财物。因此,笔者认为合同诈骗罪就 是直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故意内容,而民事欺诈则是通过双方履约来间接获取非法财产利益。其次,二者的客观方面有所不同。
(二)划清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界限
犯罪分子在畏罪心理驱使下很少会供认自己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犯罪分子经常将非法占有他人财产辩解成“依合同合法地占有或控制他人财产”,把故意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说成是双方之间的合同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可以根据主体行为是基于其内心的主管意念,由犯罪分子的行为逆向推断产生该行为的心理态度。
同时,从签订、履行合同的条件、背景等客观情节也可以反映出主体的主观内容。在认定合同诈骗罪中,利用这种“客观分析法”分析犯罪人的主观方面,更为精确。
(三)划清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界限
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区别:首先,犯罪的主体不同。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普通诈骗的行为人虽然属于一般主体,但是只能由自然人构成,而不能由法人、单位等构成;而合同诈骗犯罪既可以由自然人,又可以由法人、单位构成。其次,犯罪的客体不同。普通诈骗犯罪侵害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侵害公、私财产所有权,其所侵害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而合同诈骗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害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体说是侵害了社会主义市场交易秩序。最后,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普通诈骗罪在客观方面仅仅存在触犯刑律的行为,而合同诈骗罪不仅触犯了我国《刑法》,也违反了相关经济法律。虽然普通诈骗罪也利用合同作案,但一般都是利用涉及金额较少、内容简单、即时结清、口头交易的合同。而合同诈骗犯罪则往往利用涉及金额较大、内容复杂、以书面形式出现的合同。
三、合同诈骗犯罪的防范对策
(一)仔细审查合同条款
我国《刑法》第224条对合同诈骗罪予以特别警示: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因此,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要及时审查签约人员是否合格,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法,调查对方是否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同时,有的合同在签订时需要担保,当事人要及时审查担保人是否具备担保能力及其是否合格。如果在涉及签订涉外合同,中方当事人必须根据仔细了解两国国情差异和结算标准,并请会计师和律师作为参谋,深入了解外放的资信情况和合法地位。
(二)对合同诈骗犯罪对象的表述做出适当修改
在合同诈骗罪的具体条文中,犯罪对象只是对方当事人的财物。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合同标的物远远超过“财物”一词的涵义,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劳务合同等。因此,笔者认为将其侵犯对象的范围进行相应的调整即扩大,将“获得财产上的不法利益”也纳入该罪的范围中更为合适。同时,笔者认为“财产”应该是指有体物、财产权利与财产义务等。事实上,现代社会对财产的衡量,已由对实物的占有让位于主体实际享有利益的多寡,财产权表现为庞大的权利系统,并可抽象为具有财产性质的利益。即应当将财物解释为“具有财产性质的利益”。
(三)完善民事违约责任追究制度当出现求证困难等问题时,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当将这类案件作为普通的民事纠纷事件处理,确保违约责任追究制度的有效性,让行为人得到应有的责任追究,赔偿受害人相应的经济损失。同时,现实中的执行力弱、执行难等问题也很有可能让行为人实施诈骗活动后能够顺利逃匿,以至于逍遥法外。因此,笔者认为民事法律等配套法规的完善有利于合同诈骗罪制约目标的实现,完善现行的审判及执行等制度,加大打击力度,取消不合理的执行规定,对打击违法犯罪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四、结语
在合同交易的过程中,合同诈骗罪作为调整其行为的重要规定,对于具体的司法实践和合同诈骗行为的司法认定上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受害人无法通过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而弥补自身的经济损失的情况,便诉诸法律,希望能够通过法律责任的压力让对方履行合同的有效赔偿。当公安机关面临受害人的报案后,也对行为人是否构成诈骗难以认定,只能从其逃匿的方式和时间做出一些不确定的推断。如果当事人对于公安机关推断的诈骗故意坚决否定时,公安机关就很难将其作为刑事案件予以立案。因此,加快完善合同法是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的重要一步。
【参考文献】
[1]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林欢平,文勇.合同诈骗罪的司法实务研究[J].法学杂志,2009(10).
[2]党颖.合同诈骗罪中若干问题的司法认定[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02).
[3]杨兴培.刑民交叉案件法理分析的逻辑进路[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09).
[4]蒋淑丽.合同诈骗类民刑交叉案件中民事效果的民法维度思考[D].中国政法大学,2011.
【关键词】合同诈骗罪;构成要件;若干问题;防范对策
一、合同诈骗罪概述
(一)合同诈骗罪的概念
合同诈骗罪的广义概念是指所有利用合同骗取他人财物的犯罪,狭义概念就是我国刑法对合同诈骗罪的规定。笔者在综合大量的国内外已有的理论成果,认为合同诈骗犯罪的定义应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运用我国《刑法》第224条所叙述的犯罪手段或方式,骗取对方当事人价值较高的财物,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严重的破坏力的行为。
(二)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由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构成。合同诈骗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和单位,客体是合同诈骗罪侵犯的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主观方面是行为人实施合同诈骗行为的主观故意,客观方面是行为人利用合同的手段,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采取《刑法》第 224条所明确的方式,让对方当事人无法做出自己主观判断,而自愿签订合同或承担合同规定的相关义务,从而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
二、司法实践中关于合同诈骗罪认定的若干问题
(一)划清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界限
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行为的区别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首先,二者的主观目的不同。合同诈骗罪虽然在客观上可引起他人一定民事法律行为反应,但是犯罪分子为准备承担约定的民事义务,只是想让对方当事人履行虚拟的单方民事义务,直接非法占有对方的财物。犯罪分子在民事欺诈中采取一系列手段,让对方当事人做出有利于自己的法律行为,双方履行合同约定后而谋取占有对方的财物。因此,笔者认为合同诈骗罪就 是直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故意内容,而民事欺诈则是通过双方履约来间接获取非法财产利益。其次,二者的客观方面有所不同。
(二)划清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界限
犯罪分子在畏罪心理驱使下很少会供认自己具备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犯罪分子经常将非法占有他人财产辩解成“依合同合法地占有或控制他人财产”,把故意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说成是双方之间的合同纠纷。在司法实践中,可以根据主体行为是基于其内心的主管意念,由犯罪分子的行为逆向推断产生该行为的心理态度。
同时,从签订、履行合同的条件、背景等客观情节也可以反映出主体的主观内容。在认定合同诈骗罪中,利用这种“客观分析法”分析犯罪人的主观方面,更为精确。
(三)划清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的界限
合同诈骗罪与普通诈骗罪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区别:首先,犯罪的主体不同。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普通诈骗的行为人虽然属于一般主体,但是只能由自然人构成,而不能由法人、单位等构成;而合同诈骗犯罪既可以由自然人,又可以由法人、单位构成。其次,犯罪的客体不同。普通诈骗犯罪侵害的客体是简单客体,即侵害公、私财产所有权,其所侵害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而合同诈骗所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害公、私财产所有权,又侵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体说是侵害了社会主义市场交易秩序。最后,在客观方面的表现不同。普通诈骗罪在客观方面仅仅存在触犯刑律的行为,而合同诈骗罪不仅触犯了我国《刑法》,也违反了相关经济法律。虽然普通诈骗罪也利用合同作案,但一般都是利用涉及金额较少、内容简单、即时结清、口头交易的合同。而合同诈骗犯罪则往往利用涉及金额较大、内容复杂、以书面形式出现的合同。
三、合同诈骗犯罪的防范对策
(一)仔细审查合同条款
我国《刑法》第224条对合同诈骗罪予以特别警示: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因此,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要及时审查签约人员是否合格,签订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法,调查对方是否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同时,有的合同在签订时需要担保,当事人要及时审查担保人是否具备担保能力及其是否合格。如果在涉及签订涉外合同,中方当事人必须根据仔细了解两国国情差异和结算标准,并请会计师和律师作为参谋,深入了解外放的资信情况和合法地位。
(二)对合同诈骗犯罪对象的表述做出适当修改
在合同诈骗罪的具体条文中,犯罪对象只是对方当事人的财物。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合同标的物远远超过“财物”一词的涵义,如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劳务合同等。因此,笔者认为将其侵犯对象的范围进行相应的调整即扩大,将“获得财产上的不法利益”也纳入该罪的范围中更为合适。同时,笔者认为“财产”应该是指有体物、财产权利与财产义务等。事实上,现代社会对财产的衡量,已由对实物的占有让位于主体实际享有利益的多寡,财产权表现为庞大的权利系统,并可抽象为具有财产性质的利益。即应当将财物解释为“具有财产性质的利益”。
(三)完善民事违约责任追究制度当出现求证困难等问题时,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当将这类案件作为普通的民事纠纷事件处理,确保违约责任追究制度的有效性,让行为人得到应有的责任追究,赔偿受害人相应的经济损失。同时,现实中的执行力弱、执行难等问题也很有可能让行为人实施诈骗活动后能够顺利逃匿,以至于逍遥法外。因此,笔者认为民事法律等配套法规的完善有利于合同诈骗罪制约目标的实现,完善现行的审判及执行等制度,加大打击力度,取消不合理的执行规定,对打击违法犯罪和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都具有重要意义。
四、结语
在合同交易的过程中,合同诈骗罪作为调整其行为的重要规定,对于具体的司法实践和合同诈骗行为的司法认定上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受害人无法通过追究对方违约责任而弥补自身的经济损失的情况,便诉诸法律,希望能够通过法律责任的压力让对方履行合同的有效赔偿。当公安机关面临受害人的报案后,也对行为人是否构成诈骗难以认定,只能从其逃匿的方式和时间做出一些不确定的推断。如果当事人对于公安机关推断的诈骗故意坚决否定时,公安机关就很难将其作为刑事案件予以立案。因此,加快完善合同法是推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程的重要一步。
【参考文献】
[1]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林欢平,文勇.合同诈骗罪的司法实务研究[J].法学杂志,2009(10).
[2]党颖.合同诈骗罪中若干问题的司法认定[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2(02).
[3]杨兴培.刑民交叉案件法理分析的逻辑进路[J].中国刑事法杂志,2012(09).
[4]蒋淑丽.合同诈骗类民刑交叉案件中民事效果的民法维度思考[D].中国政法大学,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