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案例:日前,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鲁山支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赔偿原告高某银行卡损失151589.5元及利息。原告高某诉称,2010年,原告在被告处办理了牡丹灵通卡,原告与被告之间形成了存款合同关系。2015年4月24日,原告在被告营业柜台存入现金19.06万元,第二天的14时56分,原告又在柜台取款4万元,账户余额151626.51元。当月27日下午15时30分左右,原告再次到被告处取款时账户余额只剩37.01元,经原告和被告柜台工作人员查询交易情况发现,同月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