艰难的维权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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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9月,三鹿、伊利、蒙牛••••••这些中国乳企的“大腕”,纷纷卷入“奶粉门”事件。含三聚氰胺的毒奶粉让数万个幼小的生命受到病痛的折磨!如何维护这些受害患儿的权利?如果疾病使他们留下了后遗症,谁来为他们的未来“买单”?面对“毒奶粉”事件,弱势消费者的维权之路在何方?
  
  医院的B超室门前排起了长长的队伍,孩子的哭闹声,让愁容满面的家长们更加心烦意乱。
  超市的奶粉架上,各品种奶粉已不见往日“争奇斗艳”的身影。
  这一切,都源于2008年9月曝光的“三鹿奶粉”事件。
  因为在奶粉中掺入工业原料三聚氰胺,全国数万名婴幼儿患上了肾结石,而所涉及的企业更是包括了三鹿、伊利、蒙牛、雅士利等中国乳企“大腕”。
  至此,中国产品质量的现状再一次残酷地摆在国人的面前,刚刚来到世界的婴儿便直接遭遇了假劣有毒食品的毒害,这真是血淋淋的现实!对这一事件的评论,愤怒的网友们编撰了一条广泛流传的调侃语:外国人喝牛奶结实了,中国人喝牛奶结石了!
  2004年4月,安徽阜阳劣质奶粉事件;2006年5月,黑龙江“齐二药”亮菌甲素事件;2006年8月,安徽“欣弗劣药事件”;2007年7月,上海“甲氨蝶呤”事件;2008年9月, “三鹿奶粉”事件……
  这些频繁发生的大规模假劣产品质量侵权事件,让所有人在震惊的同时,也对产品质量产生深深的疑虑。一方面是假冒伪劣产品泛滥成灾,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层出不穷;另一方面是受害的消费者权利不能得到有效救济,甚至被遗忘、被漠视。食品、药品等事关公众生命健康安全的产品质量问题以前所未有的规模和姿态挑战着国人的神经和智慧。而这一切,也预示着消费者的维权方式和权利保护状况应当有所改变,应当进入一个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时代。
  
  家长为孩子的未来担心
  
  “可以办理出院手续了。”10月7日,来自河北的毒奶粉患儿小宇(化名)接到了北京市儿童医院的通知。但他的父母担心,孩子吃三鹿奶粉导致的这场无妄之灾并不能获得有效赔偿。
  小宇今年4岁,喝了两年的三鹿奶粉。2008年7月份,小宇出现了呕吐、腹胀的症状,经确诊为肾结石、双肾积水。9月22日,他作为重症患者住进了北京市儿童医院。在政府承诺对患儿实施免费救治后,小宇在北京儿童医院的所有治疗费用都不用掏钱。经过治疗,肾结石已经通过药物排出。
  但接到出院通知,小宇的亲属却高兴不起来,因为孩子的肾严重受损,谁也不知道未来会怎样。“我真的很担心,毒奶粉的影响可能会伴随孩子一生。”小宇的妈妈担心地说道。
  和小宇同病房的患儿也都是喝了三鹿奶粉后导致肾结石,分别来自河南、河北以及安徽等地。孩子在北京治疗,父母都放下了手中的工作,或在北京投亲靠友,或租住在出租房中。除了担心孩子的病情,他们还要为每天的生活费发愁。
  事实上,这是诸多毒奶粉受害者家庭面临的相同的困境。根据卫生部的统计,“毒奶粉事件”曝光后,全国有超过5万名婴幼儿因服食毒奶粉接受门诊治疗或咨询,其中1万多人住院治疗。尽管政府实施了免费治疗措施,但诸如患者家长的误工费等其他费用谁来承担,孩子身体受损该如何赔偿,未来出现后遗症或者病情反复怎么解决,等等,一系列问题仍旧让家长担忧。
  同时,据一些志愿提供帮助的律师调查,目前还有一些患儿属于自费治疗,主要是因为免费治疗提供的条件、药品级别低廉,家长不放心,愿意自费享受更好的待遇。比如河南南阳的边先生的孩子于2008年7月25日住院,至“十一”前出院时总计花费了3万多元的医疗费用。这些家庭的医疗费用等支出又该怎么处理?
  在浙江省儿童医院的病房里,来自浙江安吉的张先生告诉记者:“医院说我儿子年龄太大(虚岁10岁),只有3周岁以下的孩子才能免费治疗。我们在这里看了4天,已经花了1万多元了。政府承诺的免费治疗有年龄限制吗?”
  “我们喝的是液态奶,不是三鹿奶粉,而且喝的品种很多,这样是不是很难进行索赔?”
  相信张先生的疑问,也会存在很多患者家属的心中。
  如何解决受害患者的这些难题,成为当下人们关注的焦点。
  
  


  集团诉讼:破解诉讼难题?
  
  2008年9月22日,河南省镇平县一位孙姓家长向镇平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要求三鹿集团赔偿其孩子因食用“问题奶粉”而致病后的救治费用。
  10月8日下午,广东首位“结石婴儿”张卓宇把三鹿集团及中国奶业协会一并告上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0月9日,陕西省旬邑县原底乡农民田晓卫向旬邑县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就自己1岁儿子因食用三鹿奶粉而导致双肾输尿管结石死亡,向三鹿集团索赔73万元。
  一些患者家属已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截至10月中旬,全国范围内尚未有一起诉讼被法院受理。
  根据中国现行的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规定,受害者家庭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生产毒奶粉的企业赔偿。而且上述几起诉讼,也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为何得不到受理?
  杭州滨江区法院一位法官坦言:“‘三鹿奶粉’事件出来以后,政府部门的重视,媒体的报道,使法院面临巨大的压力。但是在司法的技术和框架内完全可以研究出一种新模式,包括集团诉讼,立案之后使得民众有司法救济的希望,看到了这个希望,也就会化解这些矛盾,不会使事件恶化。”
  对于集团诉讼,一些维权律师也表示,这是通过诉讼方式来解决受害患儿索赔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
  “‘三鹿奶粉’案涉及范围广,如果一个法院受理了,其他各地法院也公开受理,那么这个案子将在全国范围内到处开庭,这无疑是一种司法资源的浪费。”维权律师李方平讲道,“受害消费者进行个体诉讼必定会面临诸多障碍,加之诉讼成本高、消耗精力,进行成本与效益分析后,往往不了了之。要降低维权成本,受害消费者确实需要通过集团诉讼来制衡侵权企业。”
  对于集团诉讼,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作了具体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在起诉时人数尚未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案件情况和诉讼请求,通知权利人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全体权利人发生效力。未参加登记的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提起诉讼的,适用该判决、裁定。
  也就是说,一旦启动集团诉讼,有的消费者就不用参加法院诉讼了,拿着判决结果直接去索赔就行了。此外,集团诉讼也可以避免不同地方的法院对同一类型案件判决结果不一,而且能够起到“快立案、快审理、快判决、快执行”的效果。
  但是在集团诉讼的具体操作上,仍然存在相关问题。“‘三鹿奶粉’案件到了法院,最困难的问题是因果关系的认定。首先,喝了三鹿奶粉,可能得了肾结石,但是不是都是三鹿奶粉造成的?这个因果关系在多大程度上能够认定?或者没有得肾结石,只是感到身体不适,有气无力,这样的损害有没有可补救性,因果关系怎么看待,这些都值得探讨。”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博士张效羽分析。
  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有些学者认为可以借鉴一些英、美国家的做法,采取法官的自由心证——有一定的证据,要求法官心证把因果关系确定下来。对此,杭州拱墅区法院的沈晟并不赞同:“这虽然非常值得憧憬,但是在司法实务中却非常困难。比如婴儿奶粉长期服用的问题,怎么证明?当事人说了,法官凭心证就可认定他确实食用了?中国法官这样做,会造成社会的反对。在中国的文化传统、舆论氛围中,人们对司法的社会评价不允许中国的法官这样心证,会让人产生法官意见完全是任意形成的感觉。”
  


  在沈晟看来,对这样大规模侵权行为的救济,法律应该有所创新。“这么多年来我们国家陆续出现了类似的事件,这种事件一旦出现以后,往往是通过行政的方式去化解。这样就失去了很好的处理事件的机遇,包括完善执法体系、司法体系和权利救济体系。‘三鹿奶粉’事件提供了一个契机,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规定消费者的集团诉讼,在侵权法中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等等。政府的优越性就在于我们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但如果沿用这样的思维处理‘三鹿奶粉’事件,未必是一种妥当的思维,我们还是应该强调法治,在法律制度的框架内加以解决。”
  
  消费者的自救
  
  “看到中国发生了奶粉事件,我很痛心。那些孩子会不会也重复我们走过的路?”这是中国“三鹿奶粉”事件爆发后,53年前日本森永砒霜奶粉的受害者天野美奈子对《国际先驱导报》记者说的一句话。
  1955年,日本爆发了震惊世界的森永毒奶粉事件,当时的日本在事件之初也试图完全通过行政手段处理危机,患者也大部分出了院。由于做出“没有后遗症”结论的专家都是医学界权威,所以即使是很多人出现了一些后遗症,也并没有得到森永公司的赔偿。
  在维权过程中,日本消费者组织发挥了重要作用。从日本“全国森永牛奶被害者同盟协会”到“森永牛奶中毒儿童保护协会”,再到“光协会”,消费者的谈判力量一次次壮大。
  目前,“光协会”主要为受害者提供健康和治疗咨询,还负责帮助受害者向森永公司索讨医疗费、养老金等。35年间,森永已经累计支付了410亿日元的救助金。
  “日本森永奶粉事件让我们认识到,面对严重的食品危机等侵害社会公众合法权益的事件,政府自上而下的救济固然重要,但不能忽视消费者的力量,特别是消费者组织自下而上的自救行动。”华东政法大学教师何颖说道。
  “个人消费者的力量往往十分渺小,面对资力雄厚、规模庞大的企业,单个消费者显然无法与其展开平等谈判。他们即使诉诸司法渠道,也往往会因为诉讼成本过高而被迫放弃。但是消费者一旦联合起来,其发出的巨大能量将足以与大企业抗衡。”何颖呼吁,“应当培养消费者自我维权意识和能力,发展和壮大消费者组织。”
  据了解,消费者协会是目前我国唯一合法有效的消费者组织。但是法律对于该组织基本职能的规定仅停留在提供咨询、参与监督、受理投诉、支持诉讼等十分形式化的权力范围,对于诸如消费者组织的诉讼主体资格、制作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监督检查权等实质性权力缺乏规定。这也造成消费者协会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的被动局面。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的规定,如果要成立消费者维权组织,提起赔偿诉讼,消协是应该支持的,但当前,对于‘三鹿奶粉’事件,在政府没有作出决定之前,消协单方面的力量很难推动。”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有关负责人的回答颇有些无奈。
  事实上,消费者自行建立相关团体来维护自己权益的行动,目前也面临不少阻力。
  毒奶粉事件爆发后,河北石家庄部分受害儿童家长成立联合会,希望未来密切关注受害子女身心健康及毒奶粉后遗症,若有问题将对三鹿集团采取集体法律行动。
  但该组织负责人之一孙建律师透露:“我们只是定期聚会,没有过激行为和过激口号,但有关部门认为我们有‘聚众闹事’之嫌,已经多次发出警告。”
  对此,张效羽博士认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是一项变动中的政策性很强的工作,随着对消费者权益的逐步重视,相关法律就必须及时修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1994年实施至今,尚未有任何修订,权益所涉及之范围以及保护机制,早已不适应时势。
  “我们要清楚地认识到政府监督机制实际上是有限的,而不是万能的,不能期盼政府成为‘保险公司’。政府应该放开对消费者维权组织建立的管制,完善相关法律,只有真正赋权消费者,以消费者为中心,三鹿毒奶粉这样的事件才能减少发生的几率!”张效羽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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