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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融资租赁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出现的一种兼具融资与融物双重职能的新型交易。在这种交易方式中,由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租赁物件的特定要求和对供货人的选择,出资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件,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则分期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在租赁期内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所有,承租人拥有租赁物件的使用权。租期届满,租金支付完毕并且承租人根据融资租赁合同的规定履行完全部义务后,对租赁物的归属没有约定的或者约定不明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然不能确定的,租赁物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
关键词:融资租赁;出租人;权利保护;立法建议
一、融资租赁合同相关概念的界定
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与承租人协商形成租赁合作意向在先,承租人会向出租人说明并指定其计划租用的租赁物的具体规格、等必要信息,通常情况下,承租人还有权直接选择供货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出租人购入租赁物并出租给承租人,而承租人则依约支付租金。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供货人、租赁物的选择,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二、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
(1)最少由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构成。有时还可能增加合同当事人或合同数目,如担保人;有时在融资租赁合同关系中看似两方主体,如融资回租赁合同,而事实上是当事人身份重叠所致。
(2)租赁物决策权由承租人行使。传统租赁交易中,投资人具有三重身份,包括决策人、出资人和出租人,而在融资租赁交易中,虽然租赁物由出租人出资购买,但出租人必须依照承租人的指定购买租赁物,即租赁物的投资决策权由承租人行使,投资人的三重身份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发生了裂变,这也是融资租赁不同于传统租赁的根本特征。
三、实务中出租人救济方式及存在问题
(一)常见方式
(1)要求加速支付租金的权利。依约按期支付租金是承租人的主要义务,承租人享有期限利益。而承租人未依约支付租金的,期限利益即告丧失,出租人享有要求承租人提前支付全额租金的权利。
(2)合同解除权和取回占有权。在合同约定的可解除合同的情况出现时,或承租人确实无力继续支付剩余租金,融资租赁合同关系确实不能维持时,出租人有权提出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并要求承租人将占有使用的租赁物返还。
(二)存在问题
(1)在承租人未支付租金的情况下,要求承租人加速支付剩余未到期租金往往难以如愿。
(2)出租人购买设备、订立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是发挥其融通资金的能力,以向出租人提供租赁物的方式收取购货成本及收益,最终达到以钱生钱的目的,出租人对于租赁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均不关注,由于租赁物的特殊性,也缺乏市场流动性和再租可能性,因此,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并不是出租人希望发生的结果,该做法并未从出租人角度考虑。
四、对出租人救济方式的立法建议
(一)立法明确出租人救济方式
1.加速偿付租金权利的行使条件
笔者认为,在承租人超过三个月(含三个月)未支付租金时,出租人可以行使加速偿付租金权利,但在承租人欠租不超过三个月时,出租人可以主张承租人一次性偿付拖欠的到期租金及违约金,并要求承租人为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提供担保,租赁合同应当继续履行,除非出租人与承租人协商一致终止合同。
2.明确承租人拖欠租金(或其他违约行为时)的违约金制度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就其应付未付租金偿付违约金,最高利率则根据承租人具体行业及性质作出区别性规范,不得“一刀切”。
3.解除合同并要求收回租赁物的权利
当承租人欠租,并拒绝或无力满足出租人加速偿付全部租金、违约金或提供担保的要求时,可以认定承租人根本违约,融资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出租人享有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物的权利。
4.损害赔偿金制度
根据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导致出租人权益发生实际损失的,出租人可以向承租人主张损害赔偿金的赔付。由于融资租赁交易具有的特殊的金融性质,损害赔偿金应当包括:已到期但未支付的租金及其产生的利息和其他实际损失;未到期租金贴现值;根据合同约定应由承租人承担的保险等其他相关费用(不限于租赁期间内);因承租人使用不当而额外增加的租赁物折旧损失;出租人因合同提前终止而实际付出的全部额外的合理费用支出。
(二)建立取回占有权制度
1.行使条件
除上述的出租人未履行支付租金并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形以外,当融资租赁合同依法定条件或约定条件而提前或正常终止,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未达成留购、续约等致使承租人合法继续占有租赁物的,出租人则享有对租赁物的取回占有权。
在出租人作出取回租赁物的实际行动前,应当对租赁物的收回(返还)方式进行具体的约定,期限、方式、产生费用的分配、损害责任的承担等等。
2.清算
当合同终止,出租人成功收回租赁物后,出租人应当对融资租赁合同进行清算,计算租赁物提前收回时价值与预期合同终止时租赁物残值的差值,抵偿承租人对出租人的债权。
五、结束语
融资租赁结合了贸易和金融,冲破了传统贸易和传统金融的界限,兼具融资与融物两大职能,在现代经济发展背景下有助于企业经营发展,突破传统经济模式的滞胀期,势必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有利工具。可以看到,由于立法滞后与行业飞速发展的矛盾,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都面临着巨大风险。必须制定规范融资租赁合同关系的法律体系和相关制度,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及监督管理制度,使融资租赁合同关系有法可依,从而推动我国融资租赁业的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李鲁阳主编.《融资租赁若干问题研究和借鉴》.当代中国出版社,2007年版
[2]史燕平.《融资租赁原理与实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王轶.《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关键词:融资租赁;出租人;权利保护;立法建议
一、融资租赁合同相关概念的界定
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与承租人协商形成租赁合作意向在先,承租人会向出租人说明并指定其计划租用的租赁物的具体规格、等必要信息,通常情况下,承租人还有权直接选择供货人,根据承租人的要求,出租人购入租赁物并出租给承租人,而承租人则依约支付租金。关于融资租赁合同的定义,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供货人、租赁物的选择,向供货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二、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
(1)最少由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构成。有时还可能增加合同当事人或合同数目,如担保人;有时在融资租赁合同关系中看似两方主体,如融资回租赁合同,而事实上是当事人身份重叠所致。
(2)租赁物决策权由承租人行使。传统租赁交易中,投资人具有三重身份,包括决策人、出资人和出租人,而在融资租赁交易中,虽然租赁物由出租人出资购买,但出租人必须依照承租人的指定购买租赁物,即租赁物的投资决策权由承租人行使,投资人的三重身份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发生了裂变,这也是融资租赁不同于传统租赁的根本特征。
三、实务中出租人救济方式及存在问题
(一)常见方式
(1)要求加速支付租金的权利。依约按期支付租金是承租人的主要义务,承租人享有期限利益。而承租人未依约支付租金的,期限利益即告丧失,出租人享有要求承租人提前支付全额租金的权利。
(2)合同解除权和取回占有权。在合同约定的可解除合同的情况出现时,或承租人确实无力继续支付剩余租金,融资租赁合同关系确实不能维持时,出租人有权提出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并要求承租人将占有使用的租赁物返还。
(二)存在问题
(1)在承租人未支付租金的情况下,要求承租人加速支付剩余未到期租金往往难以如愿。
(2)出租人购买设备、订立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是发挥其融通资金的能力,以向出租人提供租赁物的方式收取购货成本及收益,最终达到以钱生钱的目的,出租人对于租赁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均不关注,由于租赁物的特殊性,也缺乏市场流动性和再租可能性,因此,解除融资租赁合同,收回租赁物并不是出租人希望发生的结果,该做法并未从出租人角度考虑。
四、对出租人救济方式的立法建议
(一)立法明确出租人救济方式
1.加速偿付租金权利的行使条件
笔者认为,在承租人超过三个月(含三个月)未支付租金时,出租人可以行使加速偿付租金权利,但在承租人欠租不超过三个月时,出租人可以主张承租人一次性偿付拖欠的到期租金及违约金,并要求承租人为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提供担保,租赁合同应当继续履行,除非出租人与承租人协商一致终止合同。
2.明确承租人拖欠租金(或其他违约行为时)的违约金制度
承租人拖欠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就其应付未付租金偿付违约金,最高利率则根据承租人具体行业及性质作出区别性规范,不得“一刀切”。
3.解除合同并要求收回租赁物的权利
当承租人欠租,并拒绝或无力满足出租人加速偿付全部租金、违约金或提供担保的要求时,可以认定承租人根本违约,融资租赁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出租人享有单方解除合同并收回租赁物的权利。
4.损害赔偿金制度
根据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导致出租人权益发生实际损失的,出租人可以向承租人主张损害赔偿金的赔付。由于融资租赁交易具有的特殊的金融性质,损害赔偿金应当包括:已到期但未支付的租金及其产生的利息和其他实际损失;未到期租金贴现值;根据合同约定应由承租人承担的保险等其他相关费用(不限于租赁期间内);因承租人使用不当而额外增加的租赁物折旧损失;出租人因合同提前终止而实际付出的全部额外的合理费用支出。
(二)建立取回占有权制度
1.行使条件
除上述的出租人未履行支付租金并构成根本违约的情形以外,当融资租赁合同依法定条件或约定条件而提前或正常终止,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未达成留购、续约等致使承租人合法继续占有租赁物的,出租人则享有对租赁物的取回占有权。
在出租人作出取回租赁物的实际行动前,应当对租赁物的收回(返还)方式进行具体的约定,期限、方式、产生费用的分配、损害责任的承担等等。
2.清算
当合同终止,出租人成功收回租赁物后,出租人应当对融资租赁合同进行清算,计算租赁物提前收回时价值与预期合同终止时租赁物残值的差值,抵偿承租人对出租人的债权。
五、结束语
融资租赁结合了贸易和金融,冲破了传统贸易和传统金融的界限,兼具融资与融物两大职能,在现代经济发展背景下有助于企业经营发展,突破传统经济模式的滞胀期,势必成为推动我国经济发展的有利工具。可以看到,由于立法滞后与行业飞速发展的矛盾,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都面临着巨大风险。必须制定规范融资租赁合同关系的法律体系和相关制度,建立完善的法律体系及监督管理制度,使融资租赁合同关系有法可依,从而推动我国融资租赁业的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李鲁阳主编.《融资租赁若干问题研究和借鉴》.当代中国出版社,2007年版
[2]史燕平.《融资租赁原理与实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王轶.《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