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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通过对电子商务平台中的一些主要的法律关系进行探讨,以及微商的法律性质的探讨,就实践中具体出现的问题进行简单的分析,特别就电子商务中的他销平台出现的一些法律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目前此类平台处于法律的真空地带,使得微商一类的电子商务在实际的运作中出现了不少的不能够用现阶段法律解决的问题或者在实际处理问题中的操作性不强效率低下的情况,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同时简单的分析了电子商务中主要参加者的责任,以及我国法律对相关方面的规制的现状,分析了在微商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在交易过程中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状,针对以上提出的内容提出了几点建议。
关键词:电子商务;法律关系;法律责任
一、电子商务及微商简介
电子商务通常是指是在全球各地广泛的商业贸易活动中,在因特网开放的网络环境下,基于浏览器/服务器应用方式,买卖双方不谋面地进行各种商贸活动,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以及各种商务活动、交易活动、金融活动和相关的综合服务活动的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电子商务是利用微电脑技术和网络通讯技术进行的商务活动。
“微商”可移动性地实现销售渠道新突破的小型个体行为。开个小店就成了微商。微商是在移动终端平台上借助移动互联网技术进行的商业活动,或者简单理解为通过手机完成的网络购物。
二、微商的法律地位
《消法》第3条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于经营者的经营形式及资格条件并没有进行特别限制。《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样未对经营者范围作出特别限制。另外《反垄断法》第十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微商中的主要法律关系
1.微商平台与商家的法律关系
电子商务平台实质上是一个为商家与消费者完成商品或服务买卖提供的而一个虚拟的交易场所,电子商务平台,商家,消费者这三者是电子商务中最基本的法律关系参与方,在三方中三方可以作为同一个主体,但三方少了任何一方都不能形成一个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由于自销平台的法律关系较为简单,在我国现行法律中也作了相关的规制,本文不再讨论,本文主要探讨一下关于电子商务中他销平台中的各方法律关系。他销平台为商家和消费者提供了进行交易的一个虚拟场所,平台本身不销售任何产品,也不购买任何产品,但是平台以自己的名义出现,自己提供的虚拟环境以及自身的信誉来吸引经营者和消费者在自己的平台上交易,商家同平台签订协议,由商家在平台上公布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平台提供发布环境。
2.平台与消费者的法律关系
电子商务平台实质上充当了消费者和商家之间交易的中间人,与消费者签订协议,规定一些基本的义务,例如:诚信收货等,在现行的法律中也未对这种关系进行规制,假如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就目前法律来看平台一般是不会承担责任的,只有过错责任能涉及到平台。这显然不足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3.消费者和商家的关系
实质上还是一个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关系。在电子商务中,商家和消费者之间还是合同关系,只是从传统的纸质合同变成了电子合同,双方按照合同各自履行义务和行使相应的权利。
四、微商在实践中出现的法律问题
1.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受到侵害
最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但是,在网上购物的实践中,消费者与商家买卖双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从而导致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受到侵害。
2.消费者求偿权不能够很好的维护
微商中,消费者和商家双方掌握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在交易信息资源的占有量上,消费者明显处在弱势地位,很容易被误导甚至是被欺诈,有些商家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故意进行虚假宣传,以假乱真、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可是,在电子微商中,消费者只能依靠阅读网站中的文字信息和观看商品图片来获得商品信息,许多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互联网上介绍商品时,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发布模棱两可的商品信息,导致消费者被误导消费,购买一些假冒三无产品,其合法权益受到了很大的侵害。
五、关于微商交易问题的法律建议
(1)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应该从法律方面加以保护的同时加强社会信用制度建设,目前我国的法律对这一方面有一定的保护,但是力度是远远不够的,惩罚的力度不能够起到法律的指导人们行为的作用,应该适当的加大对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行为的力度;同时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诚信缺失会导致网络欺诈、虚假宣传、坑蒙拐骗盛行,形成以道德为支撑、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保护网购中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2)消费者的求偿权的切实维护需要严格执行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同时建立健全电子商务交易纠纷解决机制,设立专门的机构监管电子商务中侵犯消费者求偿权的行为。首先,切实推行“七天无理由退换货”制度。由于消费者网上购物时只能通过商品描述、购买记录等方式获得商品信息,因此,应该在电子商务环境中赋予消费者更多的退换货权利。其次,建立权威的统一的网络投诉中心,设立专门的网络购物侵权投诉渠道。
总之,从整体上说,目前网上交易尚处于欠成熟的快速发展时期。微商等电子商务完全是在一个虚拟的环境中完成交易的整个过程,这种虚拟导致了传统的有形监管面临重重困难。网上交易虽并不是发生在法律真空中,任然需要为之创建一个全新的法律框架,同时调整现行的法律、法规,确立必要的制度规范,使之适应网络市场发展的需求。
参考文献:
[1]张晓霞.关于“微商”购物维权难引发的思考——以微信平台为例[J].现代商业,2015(1)
[2]王易.微信红利结束,谁能掩护“微商”前进?[J].销售与市场(渠道版),2014(1)
[3]龚芸.论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民法规制.法制与社会,2012
作者简介:
李科,男,西华大学人文学院2012级法学专业本科生;陶玉琳,女,西华大学人文学院2012级法学专业本科生;杨丽萍,女,西华大学人文学院2012级法学专业本科生。
关键词:电子商务;法律关系;法律责任
一、电子商务及微商简介
电子商务通常是指是在全球各地广泛的商业贸易活动中,在因特网开放的网络环境下,基于浏览器/服务器应用方式,买卖双方不谋面地进行各种商贸活动,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以及各种商务活动、交易活动、金融活动和相关的综合服务活动的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电子商务是利用微电脑技术和网络通讯技术进行的商务活动。
“微商”可移动性地实现销售渠道新突破的小型个体行为。开个小店就成了微商。微商是在移动终端平台上借助移动互联网技术进行的商业活动,或者简单理解为通过手机完成的网络购物。
二、微商的法律地位
《消法》第3条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于经营者的经营形式及资格条件并没有进行特别限制。《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样未对经营者范围作出特别限制。另外《反垄断法》第十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微商中的主要法律关系
1.微商平台与商家的法律关系
电子商务平台实质上是一个为商家与消费者完成商品或服务买卖提供的而一个虚拟的交易场所,电子商务平台,商家,消费者这三者是电子商务中最基本的法律关系参与方,在三方中三方可以作为同一个主体,但三方少了任何一方都不能形成一个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由于自销平台的法律关系较为简单,在我国现行法律中也作了相关的规制,本文不再讨论,本文主要探讨一下关于电子商务中他销平台中的各方法律关系。他销平台为商家和消费者提供了进行交易的一个虚拟场所,平台本身不销售任何产品,也不购买任何产品,但是平台以自己的名义出现,自己提供的虚拟环境以及自身的信誉来吸引经营者和消费者在自己的平台上交易,商家同平台签订协议,由商家在平台上公布商品或者服务信息,平台提供发布环境。
2.平台与消费者的法律关系
电子商务平台实质上充当了消费者和商家之间交易的中间人,与消费者签订协议,规定一些基本的义务,例如:诚信收货等,在现行的法律中也未对这种关系进行规制,假如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就目前法律来看平台一般是不会承担责任的,只有过错责任能涉及到平台。这显然不足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3.消费者和商家的关系
实质上还是一个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关系。在电子商务中,商家和消费者之间还是合同关系,只是从传统的纸质合同变成了电子合同,双方按照合同各自履行义务和行使相应的权利。
四、微商在实践中出现的法律问题
1.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受到侵害
最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条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但是,在网上购物的实践中,消费者与商家买卖双方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从而导致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受到侵害。
2.消费者求偿权不能够很好的维护
微商中,消费者和商家双方掌握的信息是不对称的,在交易信息资源的占有量上,消费者明显处在弱势地位,很容易被误导甚至是被欺诈,有些商家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故意进行虚假宣传,以假乱真、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可是,在电子微商中,消费者只能依靠阅读网站中的文字信息和观看商品图片来获得商品信息,许多电子商务经营者在互联网上介绍商品时,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发布模棱两可的商品信息,导致消费者被误导消费,购买一些假冒三无产品,其合法权益受到了很大的侵害。
五、关于微商交易问题的法律建议
(1)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应该从法律方面加以保护的同时加强社会信用制度建设,目前我国的法律对这一方面有一定的保护,但是力度是远远不够的,惩罚的力度不能够起到法律的指导人们行为的作用,应该适当的加大对侵害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行为的力度;同时健全社会信用体系,诚信缺失会导致网络欺诈、虚假宣传、坑蒙拐骗盛行,形成以道德为支撑、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保护网购中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2)消费者的求偿权的切实维护需要严格执行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同时建立健全电子商务交易纠纷解决机制,设立专门的机构监管电子商务中侵犯消费者求偿权的行为。首先,切实推行“七天无理由退换货”制度。由于消费者网上购物时只能通过商品描述、购买记录等方式获得商品信息,因此,应该在电子商务环境中赋予消费者更多的退换货权利。其次,建立权威的统一的网络投诉中心,设立专门的网络购物侵权投诉渠道。
总之,从整体上说,目前网上交易尚处于欠成熟的快速发展时期。微商等电子商务完全是在一个虚拟的环境中完成交易的整个过程,这种虚拟导致了传统的有形监管面临重重困难。网上交易虽并不是发生在法律真空中,任然需要为之创建一个全新的法律框架,同时调整现行的法律、法规,确立必要的制度规范,使之适应网络市场发展的需求。
参考文献:
[1]张晓霞.关于“微商”购物维权难引发的思考——以微信平台为例[J].现代商业,2015(1)
[2]王易.微信红利结束,谁能掩护“微商”前进?[J].销售与市场(渠道版),2014(1)
[3]龚芸.论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民法规制.法制与社会,2012
作者简介:
李科,男,西华大学人文学院2012级法学专业本科生;陶玉琳,女,西华大学人文学院2012级法学专业本科生;杨丽萍,女,西华大学人文学院2012级法学专业本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