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开他人机动车是否违法等四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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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偷开他人机动车是否违法
  ○潘家永
  
  [案例]顾某购买私家车后,朋友何某经常以种种理由借去过车瘾,而且还不能按约定的时间归还,以致影响到顾某的正常使用,后来何某来借车时,顾某均以自己要用为由加以拒绝。可没想到,何某见软的不行就来硬的,好几次趁顾某不在时偷偷地把他的车开走。顾某找他理论,他竟然说:“我又不是偷你的车,只是用用而已,这有什么关系?”顾某只好警告何某再不打招呼就悄悄开走的话就报案,可何某仍然我行我素。无奈之下,顾某报了案。公安机关在查清上述事实后,对何某处10日拘留,并处600元的罚款。
  [说法]由于偷开他人车辆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故与偷盗他人机动车有着本质的区别,但是这种行为也会给公民的财产安全构成威胁甚至造成损害,破坏社会管理秩序。所以,《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此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偷开者要受到一定的治安行政处罚。该法第64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1)偷开他人机动车的;(2)未取得驾驶证驾驶或者偷开他人航空器、机动船舶的。”此案中,何某屡教不改,偷开次数多,应属于情节严重,故公安机关对他的治安处罚是正确的、适当的。
  应当特别提醒的是:偷开他人机动车辆不仅是违法行为,而且在一定情况下还会构成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为练习开车、游乐等目的,多次偷开机动车辆,并将机动车辆丢失的,以盗窃罪定罪处罚;在偷开机动车辆过程中发生交通肇事,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应按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偷开机动车辆造成车辆损坏的,按照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
  
  学校能否开除舞弊大学生
  ○赵利民
  
  [案例]2005年6月,某大学在校学生王某在全国英语应用能力考试中,办理了一张假身份证请人代考,被监考老师当场发现。王某所在大学给予王某勒令退学的处分,王某认为处分过重,且学校认定王某舞弊的程序不当,将母校告上法院。庭审当中,王某陈述了自己的理由: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2004年5月19日颁布)的规定,学生违规记录除了由两名以上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外,还须经过考点主考在违规记录的汇总情况上签字认定。而王某的违规并没有经过考点主考的认定,因此,学校作出处分决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作出处分决定的程序违法。且一次舞弊就予开除显然处理太重。
  [说法]法院一审判决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要求学校撤销对王某的处分。
  但学校不服,向上级法院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对考试作弊的学生进行处分属于学校内部管理行为,目前还没有足够的法律依据将这类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法院不宜对该类处分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因此,本案本应不予受理。原审法院受理此案并作出判决应属不当,学校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以采纳。二审法院最终裁定:撤销一审法院的行政判决,驳回原审原告王某的起诉。
  
  为救火浇坏电视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周玉文
  
  [案例]李某与方某家对门而居。今年春节期间的一天晚上7时多,方某家只有7岁的小女孩方华一人在家看电视,突然李某听到对门传来“着火了!快来人啊!”的哭喊声。李某冲进方某家,见其客厅里的电视机冒着浓烟并能闻到一股电线被烧焦的气味。情急之中,李某切断电源,又接了一盆水浇向电视机……火被熄灭了,但6000元的电视机也报废了。事后李某得知并不是电视机着火,而是小方华边看电视边在电视机旁烧无用的废旧报纸,烧着了电视机外边的电线,当时没有看清楚就以为是电视机着火了。方某对此很不满意,要求李某给予赔偿一半的损失。请问,李某应当赔偿方某的电视机损失吗?
  [说法]《民法通则》第93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这是我国法律对无因管理的规定,它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到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事实。李某所实施的行为正是法律所提倡的无因管理行为。在实施该行为中,如果管理人因为实施管理行为使自己受到了损失,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因实施管理行为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如果管理人实施的管理方法适当,即使给受益人带来了损失,也不承担责任。虽然管理人实施的管理方法不适当,给受益人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只要管理人没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管理人也不承担赔偿责任。从此案例反映的情况看,李某在实施无因管理行为,即在为方某家灭火的具体过程中,其主观上是没有重大过失的,当然更没有故意。因此,即使给方某家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失,在法律上也没有赔偿的义务和责任。
  
  小学生“驾车”撞人谁担责
  ○熊铭贵
  
  [案例]2005年7月的一天,陈某带着读小学二年级(7岁)的儿子亮亮出去逛商店,陈某在商店试衣服的时候,亮亮趁母亲不注意溜出商店。亮亮发现门口停着一辆车,车门未关,他随即爬进车内,左看看,右摸摸,不曾想车开始滑动起来,将路上一行人贺某撞成重伤。车主刘某这时也急匆匆赶来,原来他将车停在路边后,没有上锁就到路边的摊点吃饭去了。贺某被送往医院治疗,共花去医药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6000元。贺某要求刘某和陈某共担责任,陈某认为应由刘某担责,因为他违章停车且离开车不上锁,刘某则认为陈某对儿子疏于管理才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贺某见两人都想推脱责任,于是将两人一起告上法院。
  [说法]本案中,事故的直接起因是亮亮的贪玩和刘某的违章停车,缺了哪一项事故都不会发生。刘某是成年人,显然要承担责任。但亮亮是个不懂事的孩子,要不要担责呢?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亮亮这个年龄段的孩子尚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他个人是无法承担责任的,这不等于他无须担责任。我国《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亮亮的责任应由其父母承担。而亮亮的母亲的确存在监护不力的问题,对事故的发生也应是有责任的。法院最终判决陈某和刘某各自承担贺某各项损失的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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