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中国古代自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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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中国古代有无“自然法”一直存在争议,只有了解自然法的涵义才能更清楚对比。儒家思想作为中国古代的重要思想与“自然法”的本质有一定的契合,分析儒家思想的“礼”与“自然法”的关系,为中国古代存在“自然法”提供了另一种视角。
  关键词 自然法 理性 礼 法
  中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010-02
  一、自然法的概念界定
  要想讨论中国古代有无自然法就必须对“自然法”这一概念进行界定。否则,源自于西方文化背景中的“自然法”(naturallaw)由于必然带有西方思维方式所决定的特有含义,自然不应放到中国的视野中进行分析。而事实上,基于人类文化的共通性,中西方的法学思想必然有其相似性,而这事实上也成为讨论中国有无自然法思想的前提。基于这一前提,通过比对中西方法哲学思想中关于自然法的观点的异同,就可以从自然法的本质(而非思维方式、实践途径或其他表现形式)来界定中国古代有无自然法。
  比如,当我们谈到“教室桌子上的那个苹果”时,自然只是在谈论这一个苹果而非其他,其他地方或时间上自然不可能出现这一苹果。而当我们谈到“苹果”这一抽象概念时,自然其范围有着极大的扩张性,而不必考虑“苹果”之红与绿、大与小、此地与彼地的差别,乃是基于其共性,否则,仅西方法哲学史上的自然法思想所分的四个时期也难说那个是属于自然法的。
  自然法内容的广阔与多样使得自然法必须在其对立面或者二者间的关系中去寻找。因此我采用《不列颠百科全书》的说法:自然法“就一般意义上来说,它指整个人类所共同维护的一整套权利和正义。作为普遍承认的正当行为原则来说,它往往是实在法的对称”与《牛津法律大辞典》:“一般来说,它表示一种对公正和正义秩序普遍使用与所有为宇宙间最高控制力量支配的人,它不同于实在法,即由国家或其他人类组织制定的法。”因此,自然法只有在与实在法的关系中才显现存在的意义。
  二、中西自然法思想之差异的评析
  (一)自然法的内涵
  通说认为自然法的内涵是“理性”,而无论是人的理性还是神的理性,故而自然法中的自然的本质“是基于本性和智力的理性命令”,如西塞罗所言:事实上存在着一种符合自然地适用于于一切人的、永恒不变的、真正的法——这就是自然法,它是最高的理性,并且体现了正义。因此西方的自然法是具有先验性的。
  相比较而言,中国的“礼”是先贤创制而来的,是通过经验获得的。这一点上确实不同于西方的理性。然而,当西方自然法的理性强调先验的逻辑推演,而中国的“礼”更注重体悟的话,实际上我们只是在强调二者获得方式的不同。真理取得途径的不同自然不应该作为证明真理成立与否的依据,否则,就会得出注重逻辑推演的大陆法系优于注重先例经验的英美法系的谬误。
  当然,西方“理性”不只是一种方法,它还包含有断定行为善恶的标准,也就是西方所谓的“正义”,而相比之下中国的“礼”只是在强调人伦。看起来,似乎中国的礼不如西方之理性的超然与神圣,然而细细考察就会发现,中国的人伦除了包含了道德认识外,实际上还包含了最高的最根本的自然法则,所以朱熹说到:“三纲五常,天理民彝之大节而治道之本根也”。换言之,中国儒家认为合乎人伦的就是合乎天道的,人伦就是天理,就是西方所说的正义。
  这样看来既然中西方都存在有最高的道德标准与最根本的自然法则,那么我们实在不应当因为他们认识具体内容(或者说是“自然”在中西方人的脑海中的印象)的不同而认为中国的礼不具有最高性与最根本性。实际上,每个西方人对理性(尼采就认为理性不能成为判断人的生活真是与否以及人的行为是善或恶的标准)或每个中国人对礼(如王阳明对朱熹的否定)的认识都不同。
  (二)自然法的特征
  表面上看来西方的自然法至少包含以下的特征“最高性、普遍性、永恒不变性”,而中国的礼则不是静止的、是可以与时俱进的,例如“男女授受不亲”是礼的一个内容,但“嫂溺援之以手”则是变通之必要。然而在论述这一点却忽略了一点,礼应当被分为三个层次解读:礼义、礼法、礼仪。而礼义乃是精神原则层面上的“礼”,是人间一切规范背后的原则或精神准则……是礼的最高层次。从这一点上看,礼也具有最高性、普遍性、永恒不变性。自然,对礼的不同解读不应当否定其以上特性,否则,关于理性(或西方自然法),阿奎那利用自然法论证奴隶制的合理性、斯多噶派论证人的平等性、中世纪的世俗君主派利用自然法发对教会的干涉、反暴君派利用自然法维护教会,是否也能否定自然法的以上特性?
  (三)自然法与实在法的关系
  自然法与实在法的关系在东西方不同完全有可能使得中国古代存在自然法的观点得到质疑。尤其是在考察到中西方的不同哲学基础时。学界普遍认为,儒家自然法(礼)是以“天人合一”为基础的,而西方自然法以“天人相分”为基础。以此为基础,西方的自然法与人定法之间存在着紧张的对立关系,而中国的礼则往往与实在法融合为一体,在这一点上看,中国的礼实在无法通过与实在法的对立而依据前文概念划入自然法的范围。但是,我们必须看到,西方的自然法对人定法起着批判、指导的作用,其批判、对立的意义倘若无实践的价值,则其存在又有何必要?西方先哲在提出自然法理念的同时,一定是期望自然法在实在法中得到体现,尽管其实现一定是不可一蹴而就的,然而正因为如此,自然法才得以尤其存在的价值。如果一味强调自然法与实在法的对立,则何以解释西方诸国所树立的“人人平等”、“天赋人权”、“私权神圣不可侵犯”等概念?事实上我们应当注意到,在本文所述的概念中,是通过与实在法对立而得出自然法的概念,此处的对立乃是指逻辑上的对立,旨在通过强调其概念外延的不同而得出自然法的外延,而非指哲学上的对立。这一逻辑关系恰如老子在论述“有”与“无”的概念时,强调“有生于无”只是在说“有”的概念出现前一定必须先有“无”的概念,而不一定是指“有”的实质产生于“无”的实质。
  同时,中国的礼尽管总是处在与法结合的境地,但是必须看到,与法逐渐融合的礼只是在讲礼法,而非礼义,否则中国古代便不会出现以礼破律的情形了,自唐代之后的法律自然也无损益之必要。从这个角度上讲,礼不仅因调节社会关系的具体规则而成为人定法的一部分,而且也是评判人定法是否正当与否的价值基础。
  实际上,中国的“天人合一”乃是基于人性善的人性论,人可以通过后天的学习得以“配天”,故而,作为最高指导的“礼义”自然有其实践的基础以及与实在法融合的可能,而西方的天人相分则始终使得自然法以批判、指导的眼光审视实在法,让实在法逐步向自身靠拢,这样看来,西方的自然法更像住在奥林匹亚山上的天神,而中国的礼更像身边经验丰富的老人。
  三、结语
  本文仅从儒家之礼的角度分析了中国古代的自然法,而中国古代其他思想也可能包含自然法的思想。实际上在讨论中国古代有无自然法这一命题的时候,实际上已经将中西方的法哲学放置在了一个不平等地位,实际上,在用历史的眼光审视东西方法哲学的时候,实在不应有无优劣之分,双方各有其优缺点,在不同的时代起着不同的作用,而且存在着共性与自身的个性。因此在讨论自然法的时候,不妨分为中西方两个分支,这样就可以避免探讨时的概念不清。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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