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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下,金融市场中诸如理财、投资等行为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然而类似消费者购买理财产品被误导,遭遇不合理收费等现象也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不绝于耳。笔者试从法理学的角度对当前完善我国金融消费者立法的必要性及相关建议进行阐述。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保护法;法理学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6)01-126-02
任何国家的市场中,由于市场的特性,消费者必定是相对于经营者的弱势群体,这并不意味着消费者应当是任人宰割的软柿子,其合法的消费权益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针对金融消费者,由于交易标的的无形性和风险性,对其加以保护的重要性更是不言自明。
2015年1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要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金融管理部门要推动及时修订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行政法规,积极推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立法的基础性工作,研究探索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特别立法;逐步建立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规章制度,明确监管目标、原则、标准、措施和程序,指导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业务标准。
一、社会利益的平衡
由古至今,权利在法律中的地位显而易见,甚至有人说法律就是权利。最初在希腊城邦的思想中就开始有权利思想的体现,然而现在西方的权利观真正的成熟是受古罗马、基督教和古代日耳曼思想的影响。①在庞德看来,希腊哲学家们并不直接议论权利是什么,更多的讨论什么是正义的正当的,这说明他们是关心权利的。权利的发展由最初少数人享有的特权到人权思想的启蒙、发展,从而开始了个人权利的主张,再发展到社会主义法制下的集体权利。它包括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三种形态,然而这都代表了每个人所享有的利益,生而为人所应当享有的、被制度化的由法律保障的以及真正在法的运行过程中能够实现的个人利益。义务,正好同权利相反,代表一个人应当履行或者应当不履行的要求。权利与义务关系实质上是社会个体间的利益关系。权利体现了法律承认和保护的个体利益,而义务则体现为对社会整体利益所要求的负担。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的实质与核心为利益,利益才是目的性的。权利和义务都是为了一定社会实现其经济、政治、文化及秩序、服务的,绝不能偏颇一方。完善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立法主要是对国家对金融市场中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的规制,由于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往往处于劣势地位,因此通过法律制度赋予消费者更多的权利,增加经营者的义务负担,由此促进社会权利义务的平衡,总而达到社会利益的平衡。
二、追求实质的契约自由
无论是在法律调整的领域,还是其他法律触及不到的范围,自由都是广泛存在的。自由离不开法律,表现在自由是做法律许可的事,更表现在确认和维护自由也恰恰是法律本身的特性。②对于赋予消费者合同解除权的规制行为,有观点认为这破坏了合同的意思自治,不利于交易的安全与稳定③,是与契约自由精神相冲突的。在契约自由原则下,当事人得依其自主决定,经由意思合致而规律彼此间的法律关系。最早是由于个人主义及市场经济的兴起,契约自由成为私法的理念。然而这种自由应当收到限制,为事理之当然④。然而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利益本位也不断发生着变化,法律的保护逐渐由个体本位向社会本位发展。侧重个体本位时,法律注重给予个体平等的选择机会,却忽视了实质正义,仅仅关注契约的形式正义;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实质正义的追求不断加强,因此契约自由便开始受到限制,但经济学家认为这是与契约本身的固有缺陷有关。正如合同法中有消费者针对有瑕疵或产品质量问题的交易都有权申请撤销或是其他的追索权利的途径的规定,这就是为了实现实质正义而对契约自由所进行的限制,然而正是当实质正义得到更充分的伸张时,契约自由的精神也才会愈发的得到彰显。我国目前的法治状况依然停留在确认契约自由尤其是形式契约自由的原始层次,误以为“契约自由就是契约正义”,往往强调形式上的契约自由而忽视了实质上的契约自由,更忽视了契约正义。完善金融消费着立法,赋予相关消费者更多的权利,正是以追求契约正义与实质性契约自由为目标,有助于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关口前移⑤。
三、同法的价值相契合
法的价值是法于对人的需要的满足,是人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是人们始终追求的,无限接近的⑥,这种价值具体又表现为人权、正义、自由、秩序等。正是有了丰富的价值内涵,因此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是非常重要的,美国著名法学家庞德提到:“法律是和一定时间、空间的文明联系的。从过去来看,法律是文明的产物;从现在来看,法律是维护文明的手段,从将来来看,法律是促进文明的手段。⑦”而这种文明在政治制度上就体现为法治,无论是作为政治体制还是作为依法办事的原则,都以制定良法为前提和基础,都以保障人权、保障大多数人的利益为出发点;在这样的前提基础下,法治就是意味着一种良好的法律秩序,有序的社会状态⑧,人们的权利有法律保障,人们有了权利纠纷能够主动寻求法律的解决途径。同时人们普遍认为,法律能带给人正义,什么是正义在西塞罗看来:“正义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人类精神趋向”⑨。因此为什么要保护消费者,就是为了实现大多数人的利益,实现社会正义,实现良好的社会秩序。但是完善金融消费者立法,赋予消费者更多的权益,不只是对消费者提供了法律层面的保障,还需要道德的约束。试想如果经营者和消费者都不去诚实守信,反而滥用权益、不道德的进行所谓的“维权”或者完全忽视这样的权利,那法律的规制也就会显得无力。“法律规范必须有道德基础,失去道德基础,法律规范势必蜕变为立法者的专横任意。”⑩道德建设的加强有才助于法律调整的顺利进行,因此在许多社会生活领域只有得到了法律和道德的共同调整,才能达到预期的社会效果。这对于推进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国家的法治建设也是大有裨益的。
尤其在当前的中国,诚信缺失的困扰是一个已经持续很久的问题,究其原因不仅仅是在我国经济制度转型过程中,传统的道德不适应社会发展的结果,也是由于相关诚信的法治建设不够完善所造成的,加强义务与责任意识,不仅仅在于规范诚信道德,更重要的是在于加强诚信法律制度的构建。当公民在实践自己的权利时,要注意理性维权。每个人都应当体认到自己对他人对集体对社会应尽的责任,在坚守权力本位的同时,只有在遵守道德的条件下理性维权,才能更好的实现社会正义。
放眼西方发达国家,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美国就陆续制定了一系列保护消费者权利为主旨的金融立法,如1969年颁布的《诚实信贷法》、1975年颁布的《金融隐私权利法案》等均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自两千年初金融危机爆发以来,美国政府更是加强了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尤其进行了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建立新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改革消费者保护机制、增设金融消费者协调委员会,以及通过《华尔街改革及消费者保护法案》等措施。除此之外,还专门设立了投资者顾问委员会以帮助零售投资者。
在我国当前法治建设的特殊时期,通过政策、制度对市场运作加以引导、完善对市场中弱势群体的保障是极其必要的;通过制定专门的法规进而建立起完整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法律制度,与此同时,还要增强金融消费者对专门知识的了解和掌握,树立金融风险防范的意识。只有通过国家、社会及参与消费者三方共同的努力,才能切实保证金融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从而真正保障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运作。
注释:
①崔兰琴,洪森.近代西方权利观发展综述[J].沈阳师范大学学报, 2008(6).
②吕世伦,文正邦.法哲学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531.
③胡朝晖.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的几点建议[J].法治与经济,2010(10).
④王泽鉴.债法原理[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58.
⑤刘俊海,徐海燕.论消费者权益保护理念的升华与制度创新——《以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为中心[J].法学杂志,2013(5).
⑥卓泽渊.法的价值思考笔谈[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5(9).
⑦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288.
⑧沈宗灵.法理学(第二版)[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196-197.
⑨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65.
⑩沈宗灵.法理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240.
黄荣飞.论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与社会正义的实现[J].沈阳工程学院学报,2013(4).
【关键词】金融;消费者保护法;法理学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6)01-126-02
任何国家的市场中,由于市场的特性,消费者必定是相对于经营者的弱势群体,这并不意味着消费者应当是任人宰割的软柿子,其合法的消费权益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针对金融消费者,由于交易标的的无形性和风险性,对其加以保护的重要性更是不言自明。
2015年11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指出要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金融管理部门要推动及时修订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的行政法规,积极推进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相关立法的基础性工作,研究探索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特别立法;逐步建立完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规章制度,明确监管目标、原则、标准、措施和程序,指导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业务标准。
一、社会利益的平衡
由古至今,权利在法律中的地位显而易见,甚至有人说法律就是权利。最初在希腊城邦的思想中就开始有权利思想的体现,然而现在西方的权利观真正的成熟是受古罗马、基督教和古代日耳曼思想的影响。①在庞德看来,希腊哲学家们并不直接议论权利是什么,更多的讨论什么是正义的正当的,这说明他们是关心权利的。权利的发展由最初少数人享有的特权到人权思想的启蒙、发展,从而开始了个人权利的主张,再发展到社会主义法制下的集体权利。它包括应有权利、法定权利和实有权利三种形态,然而这都代表了每个人所享有的利益,生而为人所应当享有的、被制度化的由法律保障的以及真正在法的运行过程中能够实现的个人利益。义务,正好同权利相反,代表一个人应当履行或者应当不履行的要求。权利与义务关系实质上是社会个体间的利益关系。权利体现了法律承认和保护的个体利益,而义务则体现为对社会整体利益所要求的负担。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的实质与核心为利益,利益才是目的性的。权利和义务都是为了一定社会实现其经济、政治、文化及秩序、服务的,绝不能偏颇一方。完善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立法主要是对国家对金融市场中经营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的规制,由于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往往处于劣势地位,因此通过法律制度赋予消费者更多的权利,增加经营者的义务负担,由此促进社会权利义务的平衡,总而达到社会利益的平衡。
二、追求实质的契约自由
无论是在法律调整的领域,还是其他法律触及不到的范围,自由都是广泛存在的。自由离不开法律,表现在自由是做法律许可的事,更表现在确认和维护自由也恰恰是法律本身的特性。②对于赋予消费者合同解除权的规制行为,有观点认为这破坏了合同的意思自治,不利于交易的安全与稳定③,是与契约自由精神相冲突的。在契约自由原则下,当事人得依其自主决定,经由意思合致而规律彼此间的法律关系。最早是由于个人主义及市场经济的兴起,契约自由成为私法的理念。然而这种自由应当收到限制,为事理之当然④。然而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利益本位也不断发生着变化,法律的保护逐渐由个体本位向社会本位发展。侧重个体本位时,法律注重给予个体平等的选择机会,却忽视了实质正义,仅仅关注契约的形式正义;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于实质正义的追求不断加强,因此契约自由便开始受到限制,但经济学家认为这是与契约本身的固有缺陷有关。正如合同法中有消费者针对有瑕疵或产品质量问题的交易都有权申请撤销或是其他的追索权利的途径的规定,这就是为了实现实质正义而对契约自由所进行的限制,然而正是当实质正义得到更充分的伸张时,契约自由的精神也才会愈发的得到彰显。我国目前的法治状况依然停留在确认契约自由尤其是形式契约自由的原始层次,误以为“契约自由就是契约正义”,往往强调形式上的契约自由而忽视了实质上的契约自由,更忽视了契约正义。完善金融消费着立法,赋予相关消费者更多的权利,正是以追求契约正义与实质性契约自由为目标,有助于将消费者权益保护关口前移⑤。
三、同法的价值相契合
法的价值是法于对人的需要的满足,是人关于法的绝对超越指向,是人们始终追求的,无限接近的⑥,这种价值具体又表现为人权、正义、自由、秩序等。正是有了丰富的价值内涵,因此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是非常重要的,美国著名法学家庞德提到:“法律是和一定时间、空间的文明联系的。从过去来看,法律是文明的产物;从现在来看,法律是维护文明的手段,从将来来看,法律是促进文明的手段。⑦”而这种文明在政治制度上就体现为法治,无论是作为政治体制还是作为依法办事的原则,都以制定良法为前提和基础,都以保障人权、保障大多数人的利益为出发点;在这样的前提基础下,法治就是意味着一种良好的法律秩序,有序的社会状态⑧,人们的权利有法律保障,人们有了权利纠纷能够主动寻求法律的解决途径。同时人们普遍认为,法律能带给人正义,什么是正义在西塞罗看来:“正义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人类精神趋向”⑨。因此为什么要保护消费者,就是为了实现大多数人的利益,实现社会正义,实现良好的社会秩序。但是完善金融消费者立法,赋予消费者更多的权益,不只是对消费者提供了法律层面的保障,还需要道德的约束。试想如果经营者和消费者都不去诚实守信,反而滥用权益、不道德的进行所谓的“维权”或者完全忽视这样的权利,那法律的规制也就会显得无力。“法律规范必须有道德基础,失去道德基础,法律规范势必蜕变为立法者的专横任意。”⑩道德建设的加强有才助于法律调整的顺利进行,因此在许多社会生活领域只有得到了法律和道德的共同调整,才能达到预期的社会效果。这对于推进我国社会诚信体系、国家的法治建设也是大有裨益的。
尤其在当前的中国,诚信缺失的困扰是一个已经持续很久的问题,究其原因不仅仅是在我国经济制度转型过程中,传统的道德不适应社会发展的结果,也是由于相关诚信的法治建设不够完善所造成的,加强义务与责任意识,不仅仅在于规范诚信道德,更重要的是在于加强诚信法律制度的构建。当公民在实践自己的权利时,要注意理性维权。每个人都应当体认到自己对他人对集体对社会应尽的责任,在坚守权力本位的同时,只有在遵守道德的条件下理性维权,才能更好的实现社会正义。
放眼西方发达国家,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美国就陆续制定了一系列保护消费者权利为主旨的金融立法,如1969年颁布的《诚实信贷法》、1975年颁布的《金融隐私权利法案》等均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自两千年初金融危机爆发以来,美国政府更是加强了对金融消费者的保护,尤其进行了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建立新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改革消费者保护机制、增设金融消费者协调委员会,以及通过《华尔街改革及消费者保护法案》等措施。除此之外,还专门设立了投资者顾问委员会以帮助零售投资者。
在我国当前法治建设的特殊时期,通过政策、制度对市场运作加以引导、完善对市场中弱势群体的保障是极其必要的;通过制定专门的法规进而建立起完整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法律制度,与此同时,还要增强金融消费者对专门知识的了解和掌握,树立金融风险防范的意识。只有通过国家、社会及参与消费者三方共同的努力,才能切实保证金融消费者的正当权益,从而真正保障我国金融市场的健康运作。
注释:
①崔兰琴,洪森.近代西方权利观发展综述[J].沈阳师范大学学报, 2008(6).
②吕世伦,文正邦.法哲学论[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531.
③胡朝晖.关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的几点建议[J].法治与经济,2010(10).
④王泽鉴.债法原理[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58.
⑤刘俊海,徐海燕.论消费者权益保护理念的升华与制度创新——《以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为中心[J].法学杂志,2013(5).
⑥卓泽渊.法的价值思考笔谈[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5(9).
⑦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288.
⑧沈宗灵.法理学(第二版)[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9:196-197.
⑨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265.
⑩沈宗灵.法理学[M].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240.
黄荣飞.论公民权利意识的觉醒与社会正义的实现[J].沈阳工程学院学报,201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