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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谓“群体事件”?现今并无通行解释,但在媒体出现的频率不低;之所以产生这样的“群体事件”,一般是某个群体的利益受到损害或威胁,而以游行、示威等影响社会的方式给另一方造成压力,从而表达自己的诉求。这样的事件,其实不是现今社会的特产,在中国早就有之。发生在元朝至正年间(1341~1368)的袁州路(治所在今江西省的地级城市宜春市,前一段曾以“一所叫‘春’的城市”而在网络上大为知名,与不久前发生拆迁自焚事件的宜黄县同省而实为两地,相隔甚远,不可混淆)的一次“群体事件”就是这样的典型。
袁州这次“群体事件”的发生原因并不复杂。
元朝至正年间,袁州有太守(元朝各行省下设路,路设总管府,其长官为路达鲁花赤,“达鲁花赤”意为“监临、监督”,例为蒙古人担任,掌管印信;一为路总管府总管,向为汉人担任。但元朝上路的达鲁花赤和总管都为正三品官。元朝已无“太守”之官名,不过是文人好古以此称谓而已),有很多“惠政”,也就是对于百姓有很多好处的政绩(“对于百姓有很多好处”作为定语不可去掉,因为好多所谓“政绩”对于百姓实无好处),很得百姓喜爱,大概也就是“循吏”或“清官”一类的人物。这时,有“部使者”(元朝无此官名,按其“按郡”之职掌,应为元朝之“肃政廉访司”之长官“肃政廉访使”,“肃政廉访司”为御史台派出机构,巡查地方官员的政绩和作为,也为正三品官;全国分为二十二道,江西归由江南行御史台的派出机构“江西湖东道肃政廉访司”所辖,驻江西行省省会龙兴路,即今南昌)姓臧的,逐巡路视,考察官员,到了袁州路。这个姓臧的,是个“新贵”(很可能是“官二代”,因为袁州路总管所依仗的“年”与“德”,看下文此人都极为缺乏),正处得意之秋,恐怕也有想找点事情来为自己寻找更稳的立足之地的想法;而那个袁州路的总管,资格老,有政绩,对于这样的平级的“新贵”,自然不放在眼里,于是,在听到姓臧的到了之后,随口说了一声“臧氏之子也”这样一句话,却不料为自己招来大祸。
原来,这句话出自《孟子·梁惠王下》。鲁平公将出宫去见孟子,其身边的“嬖人”(也就是地位身份低微然而很得君主欢心的人,类似于后世的太监、宦官之类,“所谓贱而得幸者”)叫做臧仓的阻挠,其因乃是孟子在葬父时以“士”礼三只鼎而祭而葬母时以“大夫”礼五只鼎而祭,对父亲简约而对母亲奢侈,不是所谓“贤者”,不应当得到国君的“会见”。有人把这事告诉孟子,孟子很失望地说:“行或使之,止或尼之。行止,非人所能也。吾之不遇鲁侯,天也。臧氏之子焉能使予不遇哉?”大意是国君要来看我,是天让他来的,他不来看我,也是天让小人阻止他来的;他来或不来,都是天意,不是人所能决定的。所以,我错失了这次机遇,没有能够行吾之道,实在是天意,鲁国人没有福,哪里是像臧仓这样的“小人”能够决定的呢?因此,后世就把像臧仓这样阻挠贤路的小人称作“臧氏之子”。然而,中国这么大,历史如此悠久,这样的人物着实太多,哪里又只是“姓臧的”是这样的呢?《孟子》这部书,在北宋之前流行不广,至朱熹将其与《论语》、《大学》《中庸》一起合称“四书”,作为学习儒学的入门和必修之书。元朝延祐初年复行科举,以之为必考科目,大为流行,其语句为人们耳熟能详。而颇有“循吏”之风的袁州路总管,虽不知其出身及籍贯,但肯定也是熟读“四书”的,因此在听到有姓臧的“新贵”来视察的时候,不由自主顺口而说出“臧氏之子”这几个字。这实在只是“语感”在起作用。
言者无心,听者有意。这位路总管由于多“惠政”,自然也伤害了其周围不少人的利益,就有人把这话告诉给姓臧的肃政廉访使。自然这位来视察的上级很恼火,想寻他一些过失来让他知道自己的厉害。刚好袁州有“豪民”(有钱有势却没有官位的人,故称为“民”),曾经被总管杖责过,也知道了这位姓臧的心情,于是就向姓臧的揭发总管曾经接受过自己的贿赂。后面的事情就变得很简单,姓臧的把总管逮起来(现在叫做“双规”),总管“胁服”(受胁迫而服罪,大概是“刑讯逼供”),被免去官职。袁州路的人民很愤怒:这样的“好官”被罢免,如果再派来一个赃官,百姓还怎么过日子?总想闹出点动静挽回局面,但实在是没有办法。
这时,本文的主角上场了。这是一个以斗鸡为生的人(不详其姓氏,更不详其年龄,青年、壮年甚至老年皆有可能,且称他“博鸡者”),平素整日抱着只鸡在街上游荡寻找机会,刁蛮强横、好使性子,稍不如意就与人打斗(其实这种人头脑简单,容易为人所利用,成为别人的“枪”),不从事增加社会GDP总量的工作(自然应是基层治安部门平日所严密注意的对象)。有一天,他像平素一样在街上游荡,就有不少人对他说:“你平日号称勇猛,只不过是欺负穷人与懦弱之人罢了。现在那个豪民依仗着有钱,污蔑我们的好官,使之罢去,我们袁州人失去了父母官。你如果真的是男子汉大丈夫,就不能为他出一下力吗?”博鸡者说:“好吧。”就进入“闾左”(约略类似于今日之“贫民窟”),集合了几十个平素跟他一样的年轻人,在道路上拦截那个豪民。碰巧那个豪民正穿着华丽衣服、带着一伙奴仆骑着高头大马逛街,博鸡者径直上前一把将他揪下来,撂翻在地,大打出手。那伙奴仆受到惊吓,四散而去。博鸡者把那豪民的华丽衣服剥下来自己穿上,还骑上他的马,指挥众人将豪民捆绑在马前游街,让他自己呼喊:“当老百姓污蔑太守的看我这样下场!”让他走一步喊一句,如果不喊就用大棍敲打,背都打烂了。豪民儿子听说父亲遭难,就纠集宗族奴仆百余人,想把老父亲抢夺回去。博鸡者就迎上前去说:“你想让你父亲死掉,就上前来打斗;如果不想,就回家关上门好好等着,我游完街,将这事办完,就让你父亲回家,没有什么损害。”豪民儿子到底是年轻人,害怕父亲立即被打死,不敢轻举妄动,就让自己的人走开去。整个袁州城里的人聚合观看,更多人跟着看会有什么结果。到了傍晚,游街游到豪民宅第前,博鸡者揪着豪民让他跪下,数落他说:“你不好好当老百姓,犯了法,被太守杖责,是有法可依的,你却竟敢因此怀恨在心,还敢利用机会污蔑陷害他老人家,让他被罢官!你的罪实在是死罪。今天姑且饶恕你;以后如果不好好改正,再胡乱说话,我就要烧掉你的豪宅、杀死你全家,让你尝尝厉害!”豪民被捆着打着游了一天街,到这时也没力气了,原先的气焰也没了,连连用额头撞地,说“不敢了,以后再不敢了”。
读到这里,大家自然会产生疑问:这么大的群体事件,又是发生在“路”这一级行政机构的所在地,怎么会没人管管呢?自然不是这样的。在博鸡者策马捆绑豪民游街的同时,主管一路治安与民事的机构“录事司”(《元史·志第四十一上》载:录事司,秩正八品。凡路府所治,置一司,以掌城中户民之事。……二千户以上,设录事、司候、判官各一员)已经赶紧骑上快马向总管府报告此事。但府里的其他官员对此事感到痛,陕,暗中放纵,并不过问。于是这件事情就一路顺畅地完成了。这时候,博鸡者对大家说:“这样做能不能够足以报答我们的父母官呢?”大家说:“你做得非常好,确实让大家感到痛快。然而父母官的冤情还没有弄明 白,他的官职还没有恢复,还是没有什么好处啊。”博鸡者说:“确实是呀!”就将几张纸粘贴在一起成为一张大纸,有两丈那么宽,写上一个“屈”字(恐怕是亘古未有的大“屈”字了),用两根竹竿夹着举起来,到南京行御史台去走诉(与今日之“上访”完全相同,并且是越级上访)。不出所料,行台官员并不受理。博鸡者就与他的同伙整天举着那个大横幅在南京的街市上游行,影响自然不小。不知过了多长时间,行台官员感到不好意思,就接受了他们的诉状,恢复了袁州路总管的官职,把那个姓臧的给罢免。这件事自然也就算告一段落了,而这个博鸡者也就在东南区域闻名了。
值得注意的是,博鸡者“暴得大名”的原因,有人认为是“义”。什么叫做“义”?这个词可没有现成的概念来回答,只可用较为通用的“合法性”“正当性”来稍作解答。本来,这只是统治者内部的一次倾轧,而与老百姓无关;但因为被罢免者是一个“好官”,对于当时当地的百姓来说,一个“好官”自然也与他们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让“好官”官复原职,自然也是他们的利益诉求。只不过这是一种集体的利益诉求,而非仅仅是个人的。这种“集体利益”,恐怕才是“义”之所在吧?还有,博鸡者身上所体现的“义”,只是由于“众”——群不明身份者的激发才显现出来,因此他只是充当了“义”的工具而已,并不值得过多赞扬。而“众”在此事件中代表了公众舆论,然而他们为什么没有办法,而只是依靠一个“素无赖、不事产业”且“任气好斗”的博鸡者想办法才达到目的,这才是值得思考的。而元朝政府最终也没有以后代常见的“挟制官府”之类的罪名将“博鸡者”治罪,大概也是怕这个“义”吧?从中也可见元朝政府并未将“官府利益”与民众利益对立起来,还不是那么“黑暗”的吧?
距离此次“群体事件”大致二十年的样子,明初著名诗人高启在翰林院修《元史》的时候,听到同样也是史官的浙江天台人陶先生(不详其名,值得注意的是其籍贯——浙江天台。天台距离江西袁州有千里之遥,属于不同区域,但也闻知此事,可见其事传播区域之广)讲述了博鸡者的事迹,颇为感慨,就作了一篇《书博鸡者事》的文章,还在结尾发了一些议论,说“那个袁州路的总管虽然得到老百姓拥护,然而自己以之得意,轻视上级,其灾祸到来并不是毫无根据的;姓臧的肃政廉访使歪曲地使用法律,来报复一句话所产生的仇恨,固然是个狠毒暴戾的小人啊!但是那些作为上级的人不能明察这些情况,使得像博鸡者这样的匹夫卷起袖子,成群地起来伸张他们的愤恨,有见识的人自然就可以从中知道元朝政治紊乱,而变乱就从基层社会产生并且逐渐兴起了”。议论并不高明,并且与人们所接受的一般历史知识不一样。因为元朝是蒙古人统治的,元朝实行的最著名的制度是“四等人制”,江西行省是“南人”聚居区,处于社会最底层,民众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自然“民族矛盾”是社会的“主要矛盾”,怎样反抗元朝政府的“黑暗、残暴、腐朽统治”自然应有体现。然而,这些在此文中都未显露,因为政府并未出动大批的“缇骑”拿着各种先进装备去“弹压”这场“群体事件”,事后也没有“秋后算账”(元朝政治之粗疏由此可见,以后各朝均有此种行为)。然而,在这次“群体事件”中,最为受伤的不是那个没有留下名的“太守”,也不是那个姓臧的“官二代”,而是元朝政府,因为人们从中看到的是:地方政府中矛盾重重,盘根错节,有与地方“豪民”勾结的,也有暗中放纵博鸡者在那里“闹事”而假装不知道的;而作为元朝在江南地区的最高监察机构“行御史台”,其表现则极为令人不满,开始时大摆官僚架子,不加理睬,致使事端进一步扩大,而影响更加恶劣之后,才极为被动地按群众的意愿草草了结,人们从中看到了元朝政治的粗疏与混乱,自可乘势而起。因为“至正”作为元朝的最后一个年号使用的时间跨度较长,不知道这个“群体事件”所产生的具体时间是在其前期、中期还是末期,因此也就不知道这件事对于以后的政治所产生的具体影响了。倒是高启本人,作此文后没有几年(大致有五六年,正是明朝成立初期),辞官回长洲(今江苏苏州)老家教书,为老朋友、时任苏州知府魏观在用张士诚(张士诚在元末起事较朱元璋为早,造宫室于苏州,号称吴王,最后为朱氏所灭)宫室旧址改建府衙作《上梁文》时,犯了一个与前文中的那位袁州路总管府总管一样的错误,将一个用得烂熟的词语“虎踞龙蟠”顺手用于文中,犯了新朝皇帝的忌讳,惨遭腰斩,时年三十九岁。
《书博鸡者事》这篇文章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的时候,曾入选高中语文教材,其主要目的是显示“元朝政治的黑暗与腐败,体现劳动人民的斗争精神”(大意如此),但到后来就逐渐不见了。现在因偶然机缘被翻出来,重读一遍,倒也有些趣味。
袁州这次“群体事件”的发生原因并不复杂。
元朝至正年间,袁州有太守(元朝各行省下设路,路设总管府,其长官为路达鲁花赤,“达鲁花赤”意为“监临、监督”,例为蒙古人担任,掌管印信;一为路总管府总管,向为汉人担任。但元朝上路的达鲁花赤和总管都为正三品官。元朝已无“太守”之官名,不过是文人好古以此称谓而已),有很多“惠政”,也就是对于百姓有很多好处的政绩(“对于百姓有很多好处”作为定语不可去掉,因为好多所谓“政绩”对于百姓实无好处),很得百姓喜爱,大概也就是“循吏”或“清官”一类的人物。这时,有“部使者”(元朝无此官名,按其“按郡”之职掌,应为元朝之“肃政廉访司”之长官“肃政廉访使”,“肃政廉访司”为御史台派出机构,巡查地方官员的政绩和作为,也为正三品官;全国分为二十二道,江西归由江南行御史台的派出机构“江西湖东道肃政廉访司”所辖,驻江西行省省会龙兴路,即今南昌)姓臧的,逐巡路视,考察官员,到了袁州路。这个姓臧的,是个“新贵”(很可能是“官二代”,因为袁州路总管所依仗的“年”与“德”,看下文此人都极为缺乏),正处得意之秋,恐怕也有想找点事情来为自己寻找更稳的立足之地的想法;而那个袁州路的总管,资格老,有政绩,对于这样的平级的“新贵”,自然不放在眼里,于是,在听到姓臧的到了之后,随口说了一声“臧氏之子也”这样一句话,却不料为自己招来大祸。
原来,这句话出自《孟子·梁惠王下》。鲁平公将出宫去见孟子,其身边的“嬖人”(也就是地位身份低微然而很得君主欢心的人,类似于后世的太监、宦官之类,“所谓贱而得幸者”)叫做臧仓的阻挠,其因乃是孟子在葬父时以“士”礼三只鼎而祭而葬母时以“大夫”礼五只鼎而祭,对父亲简约而对母亲奢侈,不是所谓“贤者”,不应当得到国君的“会见”。有人把这事告诉孟子,孟子很失望地说:“行或使之,止或尼之。行止,非人所能也。吾之不遇鲁侯,天也。臧氏之子焉能使予不遇哉?”大意是国君要来看我,是天让他来的,他不来看我,也是天让小人阻止他来的;他来或不来,都是天意,不是人所能决定的。所以,我错失了这次机遇,没有能够行吾之道,实在是天意,鲁国人没有福,哪里是像臧仓这样的“小人”能够决定的呢?因此,后世就把像臧仓这样阻挠贤路的小人称作“臧氏之子”。然而,中国这么大,历史如此悠久,这样的人物着实太多,哪里又只是“姓臧的”是这样的呢?《孟子》这部书,在北宋之前流行不广,至朱熹将其与《论语》、《大学》《中庸》一起合称“四书”,作为学习儒学的入门和必修之书。元朝延祐初年复行科举,以之为必考科目,大为流行,其语句为人们耳熟能详。而颇有“循吏”之风的袁州路总管,虽不知其出身及籍贯,但肯定也是熟读“四书”的,因此在听到有姓臧的“新贵”来视察的时候,不由自主顺口而说出“臧氏之子”这几个字。这实在只是“语感”在起作用。
言者无心,听者有意。这位路总管由于多“惠政”,自然也伤害了其周围不少人的利益,就有人把这话告诉给姓臧的肃政廉访使。自然这位来视察的上级很恼火,想寻他一些过失来让他知道自己的厉害。刚好袁州有“豪民”(有钱有势却没有官位的人,故称为“民”),曾经被总管杖责过,也知道了这位姓臧的心情,于是就向姓臧的揭发总管曾经接受过自己的贿赂。后面的事情就变得很简单,姓臧的把总管逮起来(现在叫做“双规”),总管“胁服”(受胁迫而服罪,大概是“刑讯逼供”),被免去官职。袁州路的人民很愤怒:这样的“好官”被罢免,如果再派来一个赃官,百姓还怎么过日子?总想闹出点动静挽回局面,但实在是没有办法。
这时,本文的主角上场了。这是一个以斗鸡为生的人(不详其姓氏,更不详其年龄,青年、壮年甚至老年皆有可能,且称他“博鸡者”),平素整日抱着只鸡在街上游荡寻找机会,刁蛮强横、好使性子,稍不如意就与人打斗(其实这种人头脑简单,容易为人所利用,成为别人的“枪”),不从事增加社会GDP总量的工作(自然应是基层治安部门平日所严密注意的对象)。有一天,他像平素一样在街上游荡,就有不少人对他说:“你平日号称勇猛,只不过是欺负穷人与懦弱之人罢了。现在那个豪民依仗着有钱,污蔑我们的好官,使之罢去,我们袁州人失去了父母官。你如果真的是男子汉大丈夫,就不能为他出一下力吗?”博鸡者说:“好吧。”就进入“闾左”(约略类似于今日之“贫民窟”),集合了几十个平素跟他一样的年轻人,在道路上拦截那个豪民。碰巧那个豪民正穿着华丽衣服、带着一伙奴仆骑着高头大马逛街,博鸡者径直上前一把将他揪下来,撂翻在地,大打出手。那伙奴仆受到惊吓,四散而去。博鸡者把那豪民的华丽衣服剥下来自己穿上,还骑上他的马,指挥众人将豪民捆绑在马前游街,让他自己呼喊:“当老百姓污蔑太守的看我这样下场!”让他走一步喊一句,如果不喊就用大棍敲打,背都打烂了。豪民儿子听说父亲遭难,就纠集宗族奴仆百余人,想把老父亲抢夺回去。博鸡者就迎上前去说:“你想让你父亲死掉,就上前来打斗;如果不想,就回家关上门好好等着,我游完街,将这事办完,就让你父亲回家,没有什么损害。”豪民儿子到底是年轻人,害怕父亲立即被打死,不敢轻举妄动,就让自己的人走开去。整个袁州城里的人聚合观看,更多人跟着看会有什么结果。到了傍晚,游街游到豪民宅第前,博鸡者揪着豪民让他跪下,数落他说:“你不好好当老百姓,犯了法,被太守杖责,是有法可依的,你却竟敢因此怀恨在心,还敢利用机会污蔑陷害他老人家,让他被罢官!你的罪实在是死罪。今天姑且饶恕你;以后如果不好好改正,再胡乱说话,我就要烧掉你的豪宅、杀死你全家,让你尝尝厉害!”豪民被捆着打着游了一天街,到这时也没力气了,原先的气焰也没了,连连用额头撞地,说“不敢了,以后再不敢了”。
读到这里,大家自然会产生疑问:这么大的群体事件,又是发生在“路”这一级行政机构的所在地,怎么会没人管管呢?自然不是这样的。在博鸡者策马捆绑豪民游街的同时,主管一路治安与民事的机构“录事司”(《元史·志第四十一上》载:录事司,秩正八品。凡路府所治,置一司,以掌城中户民之事。……二千户以上,设录事、司候、判官各一员)已经赶紧骑上快马向总管府报告此事。但府里的其他官员对此事感到痛,陕,暗中放纵,并不过问。于是这件事情就一路顺畅地完成了。这时候,博鸡者对大家说:“这样做能不能够足以报答我们的父母官呢?”大家说:“你做得非常好,确实让大家感到痛快。然而父母官的冤情还没有弄明 白,他的官职还没有恢复,还是没有什么好处啊。”博鸡者说:“确实是呀!”就将几张纸粘贴在一起成为一张大纸,有两丈那么宽,写上一个“屈”字(恐怕是亘古未有的大“屈”字了),用两根竹竿夹着举起来,到南京行御史台去走诉(与今日之“上访”完全相同,并且是越级上访)。不出所料,行台官员并不受理。博鸡者就与他的同伙整天举着那个大横幅在南京的街市上游行,影响自然不小。不知过了多长时间,行台官员感到不好意思,就接受了他们的诉状,恢复了袁州路总管的官职,把那个姓臧的给罢免。这件事自然也就算告一段落了,而这个博鸡者也就在东南区域闻名了。
值得注意的是,博鸡者“暴得大名”的原因,有人认为是“义”。什么叫做“义”?这个词可没有现成的概念来回答,只可用较为通用的“合法性”“正当性”来稍作解答。本来,这只是统治者内部的一次倾轧,而与老百姓无关;但因为被罢免者是一个“好官”,对于当时当地的百姓来说,一个“好官”自然也与他们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让“好官”官复原职,自然也是他们的利益诉求。只不过这是一种集体的利益诉求,而非仅仅是个人的。这种“集体利益”,恐怕才是“义”之所在吧?还有,博鸡者身上所体现的“义”,只是由于“众”——群不明身份者的激发才显现出来,因此他只是充当了“义”的工具而已,并不值得过多赞扬。而“众”在此事件中代表了公众舆论,然而他们为什么没有办法,而只是依靠一个“素无赖、不事产业”且“任气好斗”的博鸡者想办法才达到目的,这才是值得思考的。而元朝政府最终也没有以后代常见的“挟制官府”之类的罪名将“博鸡者”治罪,大概也是怕这个“义”吧?从中也可见元朝政府并未将“官府利益”与民众利益对立起来,还不是那么“黑暗”的吧?
距离此次“群体事件”大致二十年的样子,明初著名诗人高启在翰林院修《元史》的时候,听到同样也是史官的浙江天台人陶先生(不详其名,值得注意的是其籍贯——浙江天台。天台距离江西袁州有千里之遥,属于不同区域,但也闻知此事,可见其事传播区域之广)讲述了博鸡者的事迹,颇为感慨,就作了一篇《书博鸡者事》的文章,还在结尾发了一些议论,说“那个袁州路的总管虽然得到老百姓拥护,然而自己以之得意,轻视上级,其灾祸到来并不是毫无根据的;姓臧的肃政廉访使歪曲地使用法律,来报复一句话所产生的仇恨,固然是个狠毒暴戾的小人啊!但是那些作为上级的人不能明察这些情况,使得像博鸡者这样的匹夫卷起袖子,成群地起来伸张他们的愤恨,有见识的人自然就可以从中知道元朝政治紊乱,而变乱就从基层社会产生并且逐渐兴起了”。议论并不高明,并且与人们所接受的一般历史知识不一样。因为元朝是蒙古人统治的,元朝实行的最著名的制度是“四等人制”,江西行省是“南人”聚居区,处于社会最底层,民众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自然“民族矛盾”是社会的“主要矛盾”,怎样反抗元朝政府的“黑暗、残暴、腐朽统治”自然应有体现。然而,这些在此文中都未显露,因为政府并未出动大批的“缇骑”拿着各种先进装备去“弹压”这场“群体事件”,事后也没有“秋后算账”(元朝政治之粗疏由此可见,以后各朝均有此种行为)。然而,在这次“群体事件”中,最为受伤的不是那个没有留下名的“太守”,也不是那个姓臧的“官二代”,而是元朝政府,因为人们从中看到的是:地方政府中矛盾重重,盘根错节,有与地方“豪民”勾结的,也有暗中放纵博鸡者在那里“闹事”而假装不知道的;而作为元朝在江南地区的最高监察机构“行御史台”,其表现则极为令人不满,开始时大摆官僚架子,不加理睬,致使事端进一步扩大,而影响更加恶劣之后,才极为被动地按群众的意愿草草了结,人们从中看到了元朝政治的粗疏与混乱,自可乘势而起。因为“至正”作为元朝的最后一个年号使用的时间跨度较长,不知道这个“群体事件”所产生的具体时间是在其前期、中期还是末期,因此也就不知道这件事对于以后的政治所产生的具体影响了。倒是高启本人,作此文后没有几年(大致有五六年,正是明朝成立初期),辞官回长洲(今江苏苏州)老家教书,为老朋友、时任苏州知府魏观在用张士诚(张士诚在元末起事较朱元璋为早,造宫室于苏州,号称吴王,最后为朱氏所灭)宫室旧址改建府衙作《上梁文》时,犯了一个与前文中的那位袁州路总管府总管一样的错误,将一个用得烂熟的词语“虎踞龙蟠”顺手用于文中,犯了新朝皇帝的忌讳,惨遭腰斩,时年三十九岁。
《书博鸡者事》这篇文章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的时候,曾入选高中语文教材,其主要目的是显示“元朝政治的黑暗与腐败,体现劳动人民的斗争精神”(大意如此),但到后来就逐渐不见了。现在因偶然机缘被翻出来,重读一遍,倒也有些趣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