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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全面依法治国”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党和国家“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有机组成部分,其有深刻的内涵意义。全面依法治国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中的关键环节,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关键举措,对民族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有着“导航”、“护航”和“助力”的重要保障效应。但当前我国民族地区法制体系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要通过推进民族法制建设的大升级,确保全面依法治国对促进民族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保障效应能够实现机制性的可持续。
关键词:全面依法治国 全面建成小康社會 法制体系
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与全面依法治国的内涵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了“确保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而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也已经到了关键时期,这一目标也成为了当前开展各项工作的总方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的“全面”,既指人口覆盖上的全面,也指地区覆盖上的全面。也就是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不分民族和阶层的小康,不分地区的小康。这也表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要实现东、中、西部人民的小康,城镇和乡村的人民的小康,发达地区以及欠发达地区人民的小康,汉族人民和其他民族人民的小康。也正是因为这样,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在为民族地区各项工作开展指明方向的同时,也为民族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出了新的工作要求。但由于历史原因和现实因素,民族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普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民族地区的小康社会建设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我国能否顺利按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全面依法治国,就是要全方位确立宪法和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让法治发挥治国理政中的作用,让法律意识、法律原则、法治文化全面融入国家和公民的生活中。”全面依法治国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关键举措和重要保障,有着极为重要的战略价值。要想全面理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内涵,不仅需要重视法治方面的顶层设计,更应该注重法治的地方运行;不仅需要重视法治的理想和理论,更应该注重法治的经验和实践;不仅需要重视法治的框架设计,更应该注重法治的可操作性。
通过开展全面依法治国,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过程中出现的社会问题通过法律法规及时有效地解决,进而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进程。只有全面依法治国,才能让法治的规范作用得到更好地发挥,才能让社会行为得到更好地规范,更好地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依法维护人民的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有效推进。
二、全面依法治国对民族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保障效应
民族地区当前最大的政治就是:在当前民族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程度落后于全国整体水平,部分民族地区仍然处于总体小康之下的情况下。要想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一目标,必须大力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用完善和健全的法制来保障民族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全面依法治国能够为民族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方向,可以构建良好的制度环境,凝聚社会共识,进而为民族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导航”、“护航”并“助力”。
1.全面依法治国能够为民族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导航”。首先,全面依法治国可以通过加强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四个方面法制建设,进而为民族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规范上的指引。这种指引体现在市场经营活动的运行过程, 市场秩序的维系, 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和管理,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各个环节,以及社会生活的各个过程中,这些过程中都贯穿着法律的引导和规范从而使其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其次,全面依法治国可以通过对法治精神、法治理念的弘扬,向民族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核心值观上的指引。法治是规范体系,但不仅仅是规范体系,也是价值体系,为人们提供价值指引,正因为如此,全面依法治国才能够在追求规范和价值的同时,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导航”,提供正确的指引和方向,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始终坚持理性的路径和方式。
2.全面依法治国能够为民族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护航”。第一,全面依法治国可以通过完善经济法等相关法律,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从制度上保障民族地区市场竞争的公平、公正,推动民族地区经济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进而从法制层面维护和保障民族地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为民族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护航;第二,全面依法治国可以通过严格规范执法行为来推进政府全面依法行政,加快民族地区法治政府的建设进程。第三,全面依法治国可以弘扬法治精神,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进而从社会层面支持民族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第四,全面依法治国可以培养法治人才,进而从人才队伍法制建设层面为民族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人力和智力支持;第五,全面依法治国的推进切实加强、改进及规范党的领导,从而从执政党的法制层面建设为民族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根本性的保障。
3.全面依法治能够为民族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助力”。一方面,法律是公民意志的结晶,是为公民普遍遵循的共同规则,“是统合改革分歧、最能为各界所认同的最大共识”。全面依法治国的过程,就是凝聚社会共识的过程,因而也是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注入主体认同力量的过程。另一方面,全面依法治国的过程,实质上是通过法律化、制度化的方式强化保障公民之主体地位与主体权利的过程。而实现公民主体地位与主体权利之关键在于保障公民在公共决策中的参与;即“从政策议程的设定到政策的执行,都应该有公民的参与”。显然,只有全面依法治国才能在确认公民的参与权利、健全公民参与制度、拓展公民参与渠道的基础上,真正有效落实公民参与;从而增进公共决策的理性,强化民众对公共行动的认同、配合与支持,进而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过程中增进民主的力量。全面依法治国的过程,也是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的过程,是保障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的过程。因此,只有全面依法治国,才能确保在党的领导下,既加强权利主体与权力机构的合作协同,也强化人大、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权力机构之间的监督制约上的协同治理,进而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注入多元协同的强大力量。 三、确保保障效应的可持续亟待推进民族法制建设的大升级
民族地区的法制建设是保障民族地区和当地百姓快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利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需要全面依法治国来予以法制保障,如果没有完善的法制体系,社会问题就会愈演愈烈,从而严重威胁社会稳定,缺乏稳定的社会环境,全面建成小康社會也就成为了奢望。所以,只有大力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充分发挥法治的作用,才可以更好地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平衡社会利益,才能充分保障人民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氛围。为此,民族法制建设的大升级要通过全面依法治国的积极推进,不断完善从立法到执法,从司法到守法等多个层面,从而用健全完善的法制来保障民族地区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
然而,当前我国的民族法制建设还有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为确保全面依法治国对促进民族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保障效应的可持续性,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亟需切实推进民族法制建设的大升级,认真面对并加紧研究如何应对以下一系列问题:一是民族立法滞后,立法体系仍不完善。二是民族地区法律法规往往被政策所代替。这种用行政手段代替法律的现象是法制不健全、法治国家建设不完善的表现。三是民族立法质量不高。从现行民族立法尤其是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可以看出,立法数量不足的同时,立法质量也较低。四是没有形成有力的监督机制。我国的民族法制建设过程中,监督体制建设存在的问题颇多,从程序到内容,从范围到权限都不完善,监督主体不明晰,监督责任不明确,监督关系不清等都让监督机制缺乏效力和效率。
因此,我们要从以上几个方面进行突破。首先,在立法方面,要提高立法的技术水平,充分利用国家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权力,健全民族法律及相关法规体系。加强市场经济、民主、生态、文化等领域的立法,加强立法机关和民族地区百姓的沟通,让民族地区的百姓能积极主动地参与到立法的过程中来,使立法真正做到位人民谋福利。其次,执法要严,依法惩治一切破坏民族团结和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坚决打击暴力恐怖势力、民族分裂势力以及极端宗教势力,同时反对各种形式的民族歧视。通过严格执法,为民族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和谐稳定的环境;再次,在司法方面,着力提高司法公信力,探索建立超越行政区的检察院和法院,用以受理跨区案件。最后,在守法方面,要改善单一的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将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作为指标之一纳入政绩考核体系,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发挥领导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树立坚定的法律信仰,同时加强普法教育,提升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宣传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北京: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6.4.
[2]佩特曼著,陈尧译.《参与和民主理论》[M].东方编译所译丛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8页.
[3]房广顺,邱玥.《 整体布局视域下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意蕴——学习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地位重要讲话精神》[J].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3期.
[4]刘兆征.《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的引领――学习“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体会》[J].前进,2015年第4期.
[5]张红.《中国梦是法治梦,以法治凝聚改革新共识》[J].人民论坛,2013年第27期.
[6]周珊宇.《民族地区发展与“四个全面”战略布局》[J],民族论坛,2016年第3期.
[7]朱玉福.《民族地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民族法规研究》[D].中央民族大学,2004.5.
作者简介:郝慧(1991—)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内蒙古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2015级硕士研究生。
关键词:全面依法治国 全面建成小康社會 法制体系
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与全面依法治国的内涵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了“确保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而今,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也已经到了关键时期,这一目标也成为了当前开展各项工作的总方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中的“全面”,既指人口覆盖上的全面,也指地区覆盖上的全面。也就是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不分民族和阶层的小康,不分地区的小康。这也表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要实现东、中、西部人民的小康,城镇和乡村的人民的小康,发达地区以及欠发达地区人民的小康,汉族人民和其他民族人民的小康。也正是因为这样,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在为民族地区各项工作开展指明方向的同时,也为民族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出了新的工作要求。但由于历史原因和现实因素,民族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普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民族地区的小康社会建设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我国能否顺利按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全面依法治国,就是要全方位确立宪法和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让法治发挥治国理政中的作用,让法律意识、法律原则、法治文化全面融入国家和公民的生活中。”全面依法治国是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的关键举措和重要保障,有着极为重要的战略价值。要想全面理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内涵,不仅需要重视法治方面的顶层设计,更应该注重法治的地方运行;不仅需要重视法治的理想和理论,更应该注重法治的经验和实践;不仅需要重视法治的框架设计,更应该注重法治的可操作性。
通过开展全面依法治国,使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过程中出现的社会问题通过法律法规及时有效地解决,进而推进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进程。只有全面依法治国,才能让法治的规范作用得到更好地发挥,才能让社会行为得到更好地规范,更好地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依法维护人民的权益和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有效推进。
二、全面依法治国对民族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保障效应
民族地区当前最大的政治就是:在当前民族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程度落后于全国整体水平,部分民族地区仍然处于总体小康之下的情况下。要想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这一目标,必须大力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用完善和健全的法制来保障民族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全面依法治国能够为民族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方向,可以构建良好的制度环境,凝聚社会共识,进而为民族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导航”、“护航”并“助力”。
1.全面依法治国能够为民族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导航”。首先,全面依法治国可以通过加强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四个方面法制建设,进而为民族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规范上的指引。这种指引体现在市场经营活动的运行过程, 市场秩序的维系, 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和管理,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各个环节,以及社会生活的各个过程中,这些过程中都贯穿着法律的引导和规范从而使其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其次,全面依法治国可以通过对法治精神、法治理念的弘扬,向民族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核心值观上的指引。法治是规范体系,但不仅仅是规范体系,也是价值体系,为人们提供价值指引,正因为如此,全面依法治国才能够在追求规范和价值的同时,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导航”,提供正确的指引和方向,让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始终坚持理性的路径和方式。
2.全面依法治国能够为民族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护航”。第一,全面依法治国可以通过完善经济法等相关法律,积极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从制度上保障民族地区市场竞争的公平、公正,推动民族地区经济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进而从法制层面维护和保障民族地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为民族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护航;第二,全面依法治国可以通过严格规范执法行为来推进政府全面依法行政,加快民族地区法治政府的建设进程。第三,全面依法治国可以弘扬法治精神,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推动法治社会的建设,进而从社会层面支持民族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第四,全面依法治国可以培养法治人才,进而从人才队伍法制建设层面为民族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人力和智力支持;第五,全面依法治国的推进切实加强、改进及规范党的领导,从而从执政党的法制层面建设为民族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根本性的保障。
3.全面依法治能够为民族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助力”。一方面,法律是公民意志的结晶,是为公民普遍遵循的共同规则,“是统合改革分歧、最能为各界所认同的最大共识”。全面依法治国的过程,就是凝聚社会共识的过程,因而也是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注入主体认同力量的过程。另一方面,全面依法治国的过程,实质上是通过法律化、制度化的方式强化保障公民之主体地位与主体权利的过程。而实现公民主体地位与主体权利之关键在于保障公民在公共决策中的参与;即“从政策议程的设定到政策的执行,都应该有公民的参与”。显然,只有全面依法治国才能在确认公民的参与权利、健全公民参与制度、拓展公民参与渠道的基础上,真正有效落实公民参与;从而增进公共决策的理性,强化民众对公共行动的认同、配合与支持,进而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过程中增进民主的力量。全面依法治国的过程,也是加强和改进党的领导的过程,是保障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筹协调的过程。因此,只有全面依法治国,才能确保在党的领导下,既加强权利主体与权力机构的合作协同,也强化人大、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权力机构之间的监督制约上的协同治理,进而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注入多元协同的强大力量。 三、确保保障效应的可持续亟待推进民族法制建设的大升级
民族地区的法制建设是保障民族地区和当地百姓快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利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需要全面依法治国来予以法制保障,如果没有完善的法制体系,社会问题就会愈演愈烈,从而严重威胁社会稳定,缺乏稳定的社会环境,全面建成小康社會也就成为了奢望。所以,只有大力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充分发挥法治的作用,才可以更好地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平衡社会利益,才能充分保障人民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氛围。为此,民族法制建设的大升级要通过全面依法治国的积极推进,不断完善从立法到执法,从司法到守法等多个层面,从而用健全完善的法制来保障民族地区如期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战略目标。
然而,当前我国的民族法制建设还有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为确保全面依法治国对促进民族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保障效应的可持续性,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亟需切实推进民族法制建设的大升级,认真面对并加紧研究如何应对以下一系列问题:一是民族立法滞后,立法体系仍不完善。二是民族地区法律法规往往被政策所代替。这种用行政手段代替法律的现象是法制不健全、法治国家建设不完善的表现。三是民族立法质量不高。从现行民族立法尤其是民族自治地方立法可以看出,立法数量不足的同时,立法质量也较低。四是没有形成有力的监督机制。我国的民族法制建设过程中,监督体制建设存在的问题颇多,从程序到内容,从范围到权限都不完善,监督主体不明晰,监督责任不明确,监督关系不清等都让监督机制缺乏效力和效率。
因此,我们要从以上几个方面进行突破。首先,在立法方面,要提高立法的技术水平,充分利用国家赋予民族自治地方的立法权力,健全民族法律及相关法规体系。加强市场经济、民主、生态、文化等领域的立法,加强立法机关和民族地区百姓的沟通,让民族地区的百姓能积极主动地参与到立法的过程中来,使立法真正做到位人民谋福利。其次,执法要严,依法惩治一切破坏民族团结和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坚决打击暴力恐怖势力、民族分裂势力以及极端宗教势力,同时反对各种形式的民族歧视。通过严格执法,为民族地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提供和谐稳定的环境;再次,在司法方面,着力提高司法公信力,探索建立超越行政区的检察院和法院,用以受理跨区案件。最后,在守法方面,要改善单一的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将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作为指标之一纳入政绩考核体系,提高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发挥领导干部的模范带头作用,树立坚定的法律信仰,同时加强普法教育,提升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
参考文献:
[1]中共中央宣传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北京: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6.4.
[2]佩特曼著,陈尧译.《参与和民主理论》[M].东方编译所译丛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第8页.
[3]房广顺,邱玥.《 整体布局视域下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意蕴——学习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战略地位重要讲话精神》[J].沈阳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3期.
[4]刘兆征.《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的引领――学习“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体会》[J].前进,2015年第4期.
[5]张红.《中国梦是法治梦,以法治凝聚改革新共识》[J].人民论坛,2013年第27期.
[6]周珊宇.《民族地区发展与“四个全面”战略布局》[J],民族论坛,2016年第3期.
[7]朱玉福.《民族地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民族法规研究》[D].中央民族大学,2004.5.
作者简介:郝慧(1991—)女,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内蒙古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2015级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