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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中景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浙江 绍兴 312000;2.浙江山水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浙江 绍兴 312000)
【摘 要】本文对照了新旧《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中关于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的区别。说明了对新设计通则中这些变化的理解。
【关键词】新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
Concerning building height in the lately old public building design general rule, construction a density, capacity rate and greenly the variety of rate
Chen Gen-you1, Kong Ai-san2
(1. Zhejiang Zhongjing building design limited company Shaoxing Zhejiang 312000;
2. Zhejiang Landscape building design limited company, Shaoxing Zhejiang 312000)
【Abstract】The article checked against new and old 《Public building design general rule 》medium concerning building height, building density, capacity rate with green differentiation of rate. Explained to the comprehension that lately designs these varieties in the general rule.
【Key words】Nes public building design rule; Building height; Construction density; Capacity rate; Green rate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人们对居住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环境绿化、采光、节能、消防等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促使建筑工程在设计的功能和质量上有更高、更新的追求。2005年5月9日,建设部发布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一2005,原《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一87同时废止。对照新旧设计通则,新设计通则在很多方面都作了修改,本文主要讨论新通则关于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这几项指标的具体变化。
1. 关于建筑高度控制的变化
1.1 新《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中关于建筑高度控制的规定。
4.3.1 建筑高度不应危害公共空间安全、卫生和景观,下列地区应实行建筑高度控制: (1)对建筑高度有特别要求的地区,应按城市规划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2)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物,应根据道路的宽度控制建筑裙楼和主体塔楼的高度;
(3)机畅、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的建筑,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内时,应按净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4)当建筑处在本通则第1章第1•0J条第8款所指的保护规划E内。
注:建筑高度控制尚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的规定。
1.2 旧《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一87
第2.3.1条建筑高度的限制。
下列地区建筑高度的限制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的规定:
(1)城市各用地分区内的建筑,当城下总体规划有要求时,应按各用地分区控制建筑高度;(2)市、区中心的临街建筑,应根据面临道路的宽度控制建筑高度;
(3)航空港、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的建筑,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内时,应按有关净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1.3 关于建筑高度控制变化的理解。
对这条内容,新设计通则规定建筑高度不应危害公共空间安全、卫生和景观。对应实行建筑高度控制的地区,新设计通则增加了两项内容:一项是新设计通则第1章第1.0.3条第8款所指的保护规划区。另一项是以注文形式体现,要求建筑高度控制尚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的规定,
二、关于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的变化
2.1 新《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一2005中关于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的规定。
4.4.1 建筑设计应符合法定规划控制的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的要求。
2.2 旧《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一87关于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的规定。
第2.4.1条建筑覆盖率、建筑容积率。
(一)建筑设计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部门按用地分区制定的建筑覆盖率和建筑容积率。
2.3 关于这几项指标变化的理解。
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和绿地率是控制用地和环境质量的三项重要指标,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用地规划、实施用地开发建设管理的工作中收到良好效果,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居住区控制指标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一93(2002年局部修订),其他性质用地由于各地情况差异较大,故不作统一规定,以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相关城市规划文件为依据。
三项指标的使用均在一定区域范围内进行,在实际操作中经常出现以下情况:
(1)部分城市在进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过程中,为筹集城市公共设施(道路、绿地等)建设资金,常以代征地的形式将一定面积的公共设施用地分配到相邻用地单位——并收取土地出让金,造成用地单位的征地面积大于用地红线范围内的面积。
(2)由于城市用地权属单位出让部分用地的使用权等原因,造成各权属单位用地范围小于用地红线范围。
(3)对单项建筑工程提出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指标控制。
(4)对于城市中的某个区域提出平均容积率和绿地率控制指标。
上述情况的出现造成对三项指标定义中的“用地面积”(绿地率定义中为“地区总面积”)产生多种理解,使得计算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三项指标的标准不统一。为便于统一管理标准,广泛适应各种情况和保障公平的土地使用权益,新通则所指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均为详细规划或相关法规所确定。
2.4 新《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一2005。
4.4.2 当建设单位在建筑设计中为城市提供永久性的建筑开放空间,无条件地为公众使用时,该用地的既定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可给予适当提高,且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2.5 旧《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一87。
第2.4.1条建筑覆盖率、建筑容积率。
(二)在既定建筑覆盖率和建筑容积率的建筑基地内,如建设单位愿意以部分空地或建筑的一部分(如天井、低层的屋顶平台、底层、廊道等)作为开放空间,无条件地、永久提供作公众交通、休息、活动之用时,经当地规划主管部门确认,该用地内的建筑覆盖率和建筑容积率可予提高。开放空间的技术要求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制定的实施条例。
2.6 关于此条文变化的理解。
因为公共空间是增加城市活力、促进市民交流、提高城市品质的重要空间场所,建筑开放空间是城市公共空间的一种,大量单体建筑中的开放空间是形成多层次公共空间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建筑开放空间对缓解我国城市建设中公用设施缺乏的形势具有积极深远的意义。本条规定目的是对建筑开放空间的一种鼓励政策,具体奖励办法可参考国外相关条例,并根据当地城市建设和管理的实际情况,依据我国相关法规制定。本条所指的开放空间应与城市街道或相邻的公共空间有直接联系。
参考文献
[1] 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一2005.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
【摘 要】本文对照了新旧《民用建筑设计通则》中关于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的区别。说明了对新设计通则中这些变化的理解。
【关键词】新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
Concerning building height in the lately old public building design general rule, construction a density, capacity rate and greenly the variety of rate
Chen Gen-you1, Kong Ai-san2
(1. Zhejiang Zhongjing building design limited company Shaoxing Zhejiang 312000;
2. Zhejiang Landscape building design limited company, Shaoxing Zhejiang 312000)
【Abstract】The article checked against new and old 《Public building design general rule 》medium concerning building height, building density, capacity rate with green differentiation of rate. Explained to the comprehension that lately designs these varieties in the general rule.
【Key words】Nes public building design rule; Building height; Construction density; Capacity rate; Green rate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人们对居住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环境绿化、采光、节能、消防等越来越被人们所重视,促使建筑工程在设计的功能和质量上有更高、更新的追求。2005年5月9日,建设部发布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一2005,原《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一87同时废止。对照新旧设计通则,新设计通则在很多方面都作了修改,本文主要讨论新通则关于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这几项指标的具体变化。
1. 关于建筑高度控制的变化
1.1 新《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中关于建筑高度控制的规定。
4.3.1 建筑高度不应危害公共空间安全、卫生和景观,下列地区应实行建筑高度控制: (1)对建筑高度有特别要求的地区,应按城市规划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2)沿城市道路的建筑物,应根据道路的宽度控制建筑裙楼和主体塔楼的高度;
(3)机畅、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的建筑,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内时,应按净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4)当建筑处在本通则第1章第1•0J条第8款所指的保护规划E内。
注:建筑高度控制尚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的规定。
1.2 旧《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一87
第2.3.1条建筑高度的限制。
下列地区建筑高度的限制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的规定:
(1)城市各用地分区内的建筑,当城下总体规划有要求时,应按各用地分区控制建筑高度;(2)市、区中心的临街建筑,应根据面临道路的宽度控制建筑高度;
(3)航空港、电台、电信、微波通信、气象台、卫星地面站、军事要塞工程等周围的建筑,当其处在各种技术作业控制区范围内时,应按有关净空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1.3 关于建筑高度控制变化的理解。
对这条内容,新设计通则规定建筑高度不应危害公共空间安全、卫生和景观。对应实行建筑高度控制的地区,新设计通则增加了两项内容:一项是新设计通则第1章第1.0.3条第8款所指的保护规划区。另一项是以注文形式体现,要求建筑高度控制尚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专业部门的规定,
二、关于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的变化
2.1 新《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一2005中关于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的规定。
4.4.1 建筑设计应符合法定规划控制的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的要求。
2.2 旧《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一87关于建筑密度。容积率和绿地率的规定。
第2.4.1条建筑覆盖率、建筑容积率。
(一)建筑设计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部门按用地分区制定的建筑覆盖率和建筑容积率。
2.3 关于这几项指标变化的理解。
建筑密度、建筑容积率和绿地率是控制用地和环境质量的三项重要指标,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定用地规划、实施用地开发建设管理的工作中收到良好效果,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居住区控制指标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一93(2002年局部修订),其他性质用地由于各地情况差异较大,故不作统一规定,以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相关城市规划文件为依据。
三项指标的使用均在一定区域范围内进行,在实际操作中经常出现以下情况:
(1)部分城市在进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过程中,为筹集城市公共设施(道路、绿地等)建设资金,常以代征地的形式将一定面积的公共设施用地分配到相邻用地单位——并收取土地出让金,造成用地单位的征地面积大于用地红线范围内的面积。
(2)由于城市用地权属单位出让部分用地的使用权等原因,造成各权属单位用地范围小于用地红线范围。
(3)对单项建筑工程提出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指标控制。
(4)对于城市中的某个区域提出平均容积率和绿地率控制指标。
上述情况的出现造成对三项指标定义中的“用地面积”(绿地率定义中为“地区总面积”)产生多种理解,使得计算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三项指标的标准不统一。为便于统一管理标准,广泛适应各种情况和保障公平的土地使用权益,新通则所指的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均为详细规划或相关法规所确定。
2.4 新《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一2005。
4.4.2 当建设单位在建筑设计中为城市提供永久性的建筑开放空间,无条件地为公众使用时,该用地的既定建筑密度和容积率可给予适当提高,且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2.5 旧《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一87。
第2.4.1条建筑覆盖率、建筑容积率。
(二)在既定建筑覆盖率和建筑容积率的建筑基地内,如建设单位愿意以部分空地或建筑的一部分(如天井、低层的屋顶平台、底层、廊道等)作为开放空间,无条件地、永久提供作公众交通、休息、活动之用时,经当地规划主管部门确认,该用地内的建筑覆盖率和建筑容积率可予提高。开放空间的技术要求应符合当地城市规划部门制定的实施条例。
2.6 关于此条文变化的理解。
因为公共空间是增加城市活力、促进市民交流、提高城市品质的重要空间场所,建筑开放空间是城市公共空间的一种,大量单体建筑中的开放空间是形成多层次公共空间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建筑开放空间对缓解我国城市建设中公用设施缺乏的形势具有积极深远的意义。本条规定目的是对建筑开放空间的一种鼓励政策,具体奖励办法可参考国外相关条例,并根据当地城市建设和管理的实际情况,依据我国相关法规制定。本条所指的开放空间应与城市街道或相邻的公共空间有直接联系。
参考文献
[1] 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一2005.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