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夫妻法定财产制的不足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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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夫妻财产制,是专门针对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所做出的规定。由于我国特殊的历史背景,使我国形成了法定财产制和和约定财产制并存的双轨制度的体系,而且规定约定优于法定适用。其中,法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与婚后都未对彼此间的财产关系做出合法有效的约定,而依法当然适用法律预先设置的夫妻财产制。目前,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及三个司法解释都对其进行了相关规定,但是部分规定依旧存在一些缺陷待改善。本文介绍了法定财产制的基本理论,并且在评析我国现行法定财产制的基础上,分析了其中的不足,提出一些完善建议。
  关键词:夫妻法定财产制;不足;完善
  一、我国夫妻法定财产制的概况
  法定财产制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前与婚后都未对彼此间的财产关系做出合法有效的约定,而依法当然适用法律预先设置的夫妻财产制。
  法定财产制按照其适用情况不同,可以分为通常法定财产制与非常法定财产制。前者指在通常情况下,配偶在没有夫妻约定或约定无效的情况下,依照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和法定分别财产制的规定。后者是指在特殊情况下,出现法定事由时,依据法律的规定或经夫妻一方(或夫妻的债权人)申请由法院宣告,撤销原依法定或约定设立的共同财产制,改为分别财产制[1]。
  现行《婚姻法》没有关于非常法定财产制的内容,但是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对于非常法定财产制作了规定,《解释(三)》第四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二、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的不足
  法律在不断更新,但是任何法律都无法与社会的进步同步,多少都会有些方面是不足以满足社会的现状。对于有关夫妻法定财产制度的法律,也是存在许多不足的方面需要改进、调整的。法律不可能十全十美,只能不断的努力完善,尽可能的查缺补漏。以下,笔者对于现行法律对于夫妻法定财产制存在的比较明显的不足作出一些归纳。
  1、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虽规定了范围,但仍不够具体
  如对于共同财产中的奖金范围,目前奖金的种类是多样的,虽然是财产利益,但是有一部分奖金是与个人特定身份密切联系的,特殊的身份才取得特定的奖金,例如国家为奖励取得突出成就的科学家而给予其一定的经济奖赏等,其归属是存在争议的。这些奖金是为了表彰和奖励一些特定人员在某一领域所做出的突出贡献,而由特定部门颁发的带有一定的荣誉性质的经济鼓励,并非维持家庭稳定的必备要件,也正是考虑到这部分特殊奖金的人身紧密联系性,需要法律予以特别关注。但是现行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都没有对该问题做出具体说明。
  又如个人财产中规定属于“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现有法律没有明确的限定。现代经济已经非常发达,物质资源也日益丰富,人们日常生活中使用的物品不仅种类非常多,而且价值也差异悬殊,生活用品的概念早已不限于价值很低的东西,一些个人专用的物品价值有的已经远远超过了人们的想象,如果不论价值,一律将个人专用物品归为个人特有,对于配偶一方可能有失公平。司法实践中通常也会根据物品的具体价值以及相关情形认定个人专用物品的归属,但是缺乏法律的统一规定,总归是存在问题,对于法律的统一适用是不利的。
  2、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属问题存在不合理现象
  对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除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其他归夫妻共有财产,许多学者对于这一点都存在质疑,如果根据法条的解释即为夫或妻一方通过遗嘱或赠与合同得到的财产即为夫妻共有,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相驳,《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很明显《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在法定继承中并没有规定女婿或儿媳拥有继承权,若按《婚姻法》的规定在没有明确指明归夫或妻一方所有则为共有,两种法律存在矛盾。又如甲和乙结婚,甲的好友丙送了一条女士金项链给甲当作贺礼,丙没有明确说只送给甲一人,那么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则这条项链是属于甲乙共有,但是按照现实社会来说,丙虽然没有明说是送给甲,但是丙是为了祝福甲结婚而送的贺礼,丙又是甲的好友,实际上从适合女性佩戴的项链这一点就可以说明丙是要送给甲的。
  3、在协议分居和离婚阶段的财产归属问题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协议分居阶段或者离婚阶段,虽然夫妻关系依旧存在,但是在事实生活中,夫妻双方的感情已发生破裂,不应视为正常的婚姻状态,双方的财产就不应按原来的规定来确认。我国现行法律没有对协议分居阶段和离婚阶段的财产归属做出特别规定,只要婚姻关系存在,无约定就依法适用共同财产制。这样对于夫妻双方是不公平的,例如甲和乙感情破裂,甲起诉离婚未遂,只好和乙分居,那么在分居这两年中,甲由于经营不顺,借了大量的外债,债权人要求甲归还,甲没有能力归还,债权人就找乙归还,这时,依据婚姻法,分居阶段依旧属于夫妻关系存续阶段,对于甲的债务,乙应当归还所欠债务,这对乙是不是不公平呢?
  4、知识产权的期待利益缺乏明确规定
  在《婚姻法》中规定知识产权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司法解释(二)》也规定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但是目前的法律对于知识产权的期待利益并没有明确规定。众所周知,知识产权的收益是不可预计的,有时候一项专利现在不值钱,但是也许几年后,价值就可能翻新好几倍甚至几十倍,那么如果在婚姻关系结束时,该项专利并未取得利益,在离婚后取得了收益,这时的状态不属于夫妻关系存续阶段,也不属于在夫妻关系存续阶段已经可以明确取得的财产性收益,按法条规定就不符合共同财产的范围,但是对于该项知识产权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时间创作的,夫妻双方都作出了贡献,对于非知识产权专利人的一方就不公平了。   三、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完善
  法律上的不足是无法一一明细的,下面就笔者列出的几点不足提出个人的一些看法和建议:
  1、对于已明确的法定财产范围进一步进行明确具体范围
  就像上文提到的,虽然《婚姻法》对于哪些属于共有财产哪些属于个人财产进行了列举,但是列举的范围依旧存在不明确的地方,需要明确界定。就如上文提到的奖金,对其不同的性质应作不同的定性,什么样的奖金可以视作个人财产,什么样的奖金应该视为共同财产。哪些范围的生活用品能属于个人专用品,哪些虽然是个人专用品却要归为共有财产来看待。
  2、改变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属方
  笔者认为对于夫妻双方或一方从继承或赠与所获得的财产应归属为个人特有财产范围,这样就符合正常的继承或赠与的常理,也符合赠与人和被继承人的心理。对于明确说明是属于夫妻双方继承的或者明确赠与夫妻双方的才属于共有财产。这样也有助于夫妻双方的生活的持久性,以防有些人因为对方拿到遗产就立马离婚的案例出现。
  3、明确协议分居和离婚阶段的财产归属问题
  协议分居、离婚阶段都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个是等待两年以后可以离婚,一个是处于离婚阶段,这两个阶段,虽然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依旧存在,但是实际上已经在各自独立处理经济事物,独立行使所有权,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冲破了缔结婚姻带来的民事权利义务方面的变化所形成的网,重新获得了如同未曾结婚时的生活状态,是一种非正常状态下的婚姻关系[2]。应规定法条来明确这两个阶段的财产归属权,更加健全的完善法定财产制度。笔者认为这两个阶段的财产应归属于分别财产制度,夫妻双方对各自的财产拥有绝对权力,对各自的债务承担相应义务,不应再归属到共有财产中去。
  4、明确知识产权的期待利益
  对于知识产权的期待利益可以确立在离婚时暂时不分割知识产权,当然对于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已经得到的收益在离婚时可以分割,而对于未来可能得到的收益可以通过立法让非拥有知识产权一方在以后拥有知识产权一方获得收益时,可以有权利对该部分利益进行申诉要求获得属于自己的那部分利益。
  注释:
  [1]杨立新.亲属法专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155。
  [2]王瑞.论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D].北京:北京化工大学,2012:25。
  (作者通讯地址:南靖县人民检察院,福建 南靖 363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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