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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检察机关自侦办案力度逐年加大,在社会上起到强大地威慑和警示作用。但将自侦部门的工作置于国家反腐败体系的大局考量,自身建设存在理念落后、制度缺陷、机制不健全、队伍不整齐等诸多问题。本文结合自侦部门建设中存在的负面因子,并做一些浮浅的设想,以期为决策者提供借鉴。
关键词:反腐败;检察;自侦;重构
一、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的职能定位
反腐败工作事关党的生死存亡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系统工程。应当在党的领导下,通过教育、预防、惩治、监督等手段治理腐败问题,形成反腐败的合力。检察机关是国家反腐败体系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地位特殊,任务艰巨,责任重大,是唯一具有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兼具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功能的国家专门机关,而检察机关反腐败职能主要由自侦部门承担。因此,自侦部门不仅是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而且是含举报、反贪、反渎等有关部门作为一个整体“承载着国家反腐权的专门机构。” 根据通说,检察机关是兼有司法和行政属性的法律监督机关,其业务部门以职责范围和工作特点不同,主要分为刑(民)检部门和自侦部门两大板块,刑(民)检部门司法属性的特点明显,如终结性(不诉、不捕权)、一定程度的中立性(如审查逮捕权)以及被动性、不告不理(民事行政检察权)等,而自侦部门行政属性的特点明显,如主动性,发现、预防、惩治职务犯罪。所以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工作的司法属性主要体现在刑(民)检部门,而行政属性主要体现在自侦部门。检察机关两大板块特点不同,工作机制和发展方向也应遵循其相应的规律,实行“两元化”发展。刑(民)检部门应突出“稳”字,宜分类细化,按涉诉主体细分为刑事、民事和行政类别,再按涉诉客体细分为侵犯人身类、侵犯财产类、金融证券类和民事行政类等,力求精细化分类和管理,各办案部门形成类似“专家门诊”的办案机制;而自侦部门应突出“新”,围绕国家反腐败大局和检察工作职责,统一部署、一体建设、整体推进,不宜各自为政。为此应当把现行反贪、反渎、预防、举报、法警、技术等相关部门和业务整合起来,形成在检察长的领导下,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以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团队,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协调一致地完成各项任务。
二、当前自侦队伍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指导思想不够全面。指导思想是我们开展工作的方向和指引,必须贴近工作大局、形势任务和队伍实际,科学决策,顺势而上。多年来,自侦部门的指导思想仍停留在“反贪查案”这一片面观点,把查案这一阶段性工作和特殊预防功能作为全局性工作来对待,立案数成了衡量工作成绩的主要标准,自侦工作没有与党和国家反腐败工作大局结合起来,没有将自侦工作置于国家反腐败体系来规划,没有与国内外打击职务犯罪最新动态结合起来,没有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结合起来。
2、工作理念不够先进。笔者认为,自侦工作在理念上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自侦工作的目标和归宿是什么,职务犯罪的预防和惩治是什么关系。二是自侦部门与纪委、有关行政机关在反腐败工作中如何分工合作。三是自侦决策机构是首长负责制还是民主集中制。四是办案主体是检察官还是各级行政领导,办案主体的职权是行政领导赋予的还是法律授权的。五是自侦部门干警的管理和分类是按检察官序列分类,还是按行政序列分类。六是案件发现机制是自行发现线索的主动制为主,还是等举报、移送、交办等被动制为主。七是自侦工作过程目前主要是始于初查终于判决,是否需要向前延伸和向后扩大效果。八是自侦工作相邻部门及上下机关之间是什么关系,是各自为政,还是整体作战。九是自侦部门的称谓是对应高检院设反贪、反渎、预防局、举报等部门,还是根据实战需要,实施一体化、打统战。十是自侦工作的激励机制是什么,等等。上述诸多问题,笔者认为尚需树立科学的理念。
3、办案机制不够健全。一是没有建立和健全主动的案件发现机制。俗话说“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当前,一方面,在一些地方和领域,腐败问题不但没有很好地治理,反而有蔓延趋势,另一方面,自侦部门案源少,靠自身发现机制破获的案件更少。据不完全统计,我市近年来自侦部门立案的案件通过纪委等机关移送、上级交办占了相当大的比例,其次是依靠群众举报,而自身机制主动发现的案源则很少,基层院这样的情况更加突出。二是相邻自侦部门和上下自侦部门之间各自为政,平时交流少,甚至相互封锁信息,预防和惩治工作两张皮、不同步。三是办案过程中,立案前初查分析、调查取证,立案后审讯(询问)突破、证据的固定补证以及预审工作,存在分工不细、责任不明、协作不力、效率不高,过分强调行政领导的作用,一方面办案人手紧张,另一方面部分检察官不能独立从事审讯、取证等办案工作,只能安排阶段性、辅助性工作。四是资讯分析、技术支持、警务配置等工作跟不上,特别是侦查手段科技含量低。
4、规范性建设不够扎实。一是自侦部门的建设不是一盘棋,办案建制不统一,有的是主办制,有的是行政制,甚至个别法律文书的格式和使用模式也不统一。二是业务培训没有针对性地因材施教,没有分层次按需施教,达不到“缺什么、补什么”,又没有系统科学的培训考核机制,因此不能起到固强补弱的效果,一线干警的技能问题没有得到有效提高。三是有技能缺陷的干警较多,有的干警审讯(询问)、制作电子笔录、分析案情、调查取证等基本技能都不具备,关键时说不上话、插不上手、使不上劲;有的单位仍过分依赖口供,把审讯看得过重,只让有行政职务的干警承担,客观上制约检察官履职能力的全面发展。四是侦查过程中,侦查证件、警用车的使用不统一、不规范。
5、队伍配置不够整齐。一是自侦部门干警来源几乎清一色是法律专业,没有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配置相应的专业人员,而职务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面对大量金融财务、审计、证券理财、电脑信息、科技手段等,没有专业知识难以应对。二是办案决策行政化倾向严重,有的单位领导热衷于行政化办案,把检察官割裂成“领导干部”和“普通干部”,造成干警官本位风气盛行,形成不和谐的内部氛围,有的单位把办案与行政职务挂钩,没有行政职务的检察官就不能独立办案,只能当书记员或辅助人员使用,制约和挫伤了检察官工作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三是自侦部门干警素质不能适应反腐败斗争需要,选任条件和标准不统一、把关不严。因为职业习惯的负面影响,有的干警自警自律思想树立不牢固,社会公信力不强,交友不慎,违法违纪问题时有发生,总之,自侦部门干警的政治和业务素质等都受到了严峻挑战。 三、自侦力量重构的几点初步设想
1、牢固树立创新意识,促进自侦部门大纵深、一体化建设。一要整合自侦力量和资源。高检院作为最高法律监督机关,各内设机构主要职责在于指挥、决策和领导,而省级及省以下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不必与高检院一一对应,而是以办案需要为重,合理调整,按需设岗,尤其是自侦部门要统一使用、整合力量,使相邻自侦部门和上下自侦机关之间一体化。具体说,如果步伐大一些,可以打破原有反贪局、反渎局、法警队、技术处、举报科等相关部门的行政建制,摒弃行政化管理和办案机制,成立职务犯罪调查局,其下按工作内容和侦查阶段设各个职能组,可以设国家工作人员经济犯罪侦查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侦查组、技术侦查组、情报资讯组、职务犯罪预防、预审组以及法警、后勤保障组等;如果步伐稳健一些,可以保留反贪局、反渎局、法警队、技术处、举报科等相关部门行政建制的框架,上述部门在检察长的领导下,根据办案需要,有关人员统一调遣、交叉使用、定期轮岗。总之,自侦部门应该形成侦查一体(指反贪、反渎的侦查活动要一体)、侦防一体(指侦查活动与预防工作要一体)、侦警一体(指法警要配置到自侦部门)、侦技一体(指常规侦查活动与特殊技侦活动要一体)、侦情一体(指侦查活动与情报工作要一体)的一体化办案机制,形成战略上整体作战、战役上个体作战的办案机制。二要优化办案机制。侦查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靠单一兵种作战是难以奏效的,必须由多方主体参与,各环节协调同步,各项程序措施紧密衔接,因此不但要重视检察官队伍建设,更要重视各辅助侦查的情况、技术等专业队伍建设,使检察官与各技侦人员、情报资讯人员、法警等辅助人员,各司其职,齐心协力地履行各自职责,以确保侦查活动的高效性和连续性。三要实现资讯共享平台。由市级检察院牵头完善资讯共享平台,实现自侦与公安、工商、税务、海关、银行、房地产、审计等职能部门的数据库联网,并制定严格的资讯分级管理、授权查阅规定,既确保办案组能高效快捷地获取有关资讯,提高办案效率,又要完善监督制约机制,防止泄密以及侦查权被滥用。
2、牢固树立谋略意识,健全和完善侦查理论和侦查手段。“侦查谋略具有两重属性,即科学基础上的有效与合法前提下的灵活性”,这个观点支撑下,侦查工作一方面要求科学基础上的有效性,另一方面要求合法前提下的灵活性,使侦查工作蕴涵科学、有效和合法、灵活等特质。首先要转变侦查理念。必须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摒弃旧的办案思维和习惯,在侦查主体使用上要变“大锅饭”为检察长统一领导下的“包产到户”,充分发挥检察官及各类辅助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观能动性、创造性;在侦查策略的选择上要优化、侦查措施要多样化、侦查活动设计要高效化,要选择侦查活动花费时间短、侦查成本小、侦查功效大的谋略付诸实施,力求用最少的侦查代价达到最佳的侦查效果,使侦查工作尽可能少的出现重复消耗和无谓消耗,从而达到及时揭露证实犯罪的目的。只有侦查理念跟上形势了,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案源少、侦查难、取证难的问题。其次要在案件发现机制上变被动为主动。群众举报渠道因职务犯罪的隐蔽性有一定局限性,其他部门移送也往往具有滞后性,因此必须树立自行发现线索为主,其他机关移送、上级交办、群众举报为辅的原则。要构建自侦部门与其他执法、执纪机关的横向联系的常态机制,同时让自侦部门干警“走出去”,到易发职务犯罪的各单位、各领域建立公开或隐蔽的挂钩制度,加强职务犯罪的全面预防工作和主动发现案源能力。第三要依托现代科技手段。在传统讯问(询问)、勘验、检查、鉴定等常规侦查手段基础上,积极运用电子侦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录像、通讯及电子邮件检查等,减少对口供的依赖,变以供获证到以证迫供,力争在正面接触犯罪嫌疑人之前就掌握其重要犯罪证据,提高控制犯罪嫌疑人的能力。
3、牢固树立整体意识,把预防和惩治工作贯穿到自侦工作的全过程。自侦工作政策性强、时效性强、社会影响大,要讲政治、讲大局、讲法律,贯彻预防为主、惩防结合的刑事司法政策,要转变重特殊预防轻一般预防、重立案数轻结案数、重封闭式惩防轻联防联动等倾向,建立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相结合、专门预防与系统预防相结合、检察机关预防与其他执法执纪机关预防以及与社会预防相结合的大预防格局,完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大预防体系,还要建立预防工作专家咨询机制、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和控告举报机制、新闻舆论监督机制,并建立与纪检、监察、审计等执法执纪部门相互配合的联动机制,共同探索区域性、全方位、多功能的社会预防腐败网络动作模式,大力拓展预防空间,最大限度地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
4、牢固树立责任意识,推进自侦队伍建设均衡全面发展。由于自侦工作的特殊性,对自侦部门干警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自侦部门干警要有全面的素质,必须既要有高度的政治素养又要有全面的法律素养,既能与团队协同作战又能单兵独自作战,一方面要“比好人更好”。要忠实于党的事业和检察事业,具有高度的政治信念和无私的敬业精神,系扎实的法律业务、综合技术、业务能力与健康体魄的统一。另一方面要“比坏人更坏”。职务犯罪主体往往坐拥复杂的权力关系网,拥有反侦查的客观条件,具有较高的智能等反侦查主观能力,他们或对侦查机关或人员进行威逼利诱,或巧妙合法地抑制侦查措施,侦查人员要运用科学谋略,依据心理学、逻辑学、语言学,借助于管理科学、行为科学、信息科学、法律科学等知识为侦查策略提供支撑,达到去伪存真、揭露犯罪、以证迫供的目的,而不是依靠哄、骗、吓的权术和诡道。此外,要明确自侦部门干警的职、权、责,签订责任书,将自侦干警行使职权的身份保障明确固定下来;要提倡自侦部门干警根据不同的侦查情势,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想象力和创造力。另外还要加强国内外合作,采取走出去、请进来,根据不同层次,有计划地安排自侦部门干警在上下机关之间交流、跨省交流、与高等院校以及境外合作交流,进一步拓展自侦部门干警的视野。
参考文献:
[1]詹复亮:《反贪侦查热点与战略》,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
[2]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居中央纪委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参见中组部党建研究网2009年10月29日。
[3] 任惠华:《职务犯罪侦查策略的设计和运用》,2009年11月西南政法大学侦查学讲演录(第一卷)。
[4]testimony of the honorable edward h.levi,attorney general of the united states,转引自王晓霞:《职务犯罪侦查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
[5]杨冠宇:《我国反腐败机制完善与联合国反腐败措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6]任建明、杜治周:《腐败与反腐败:理论、模型与方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作者通讯地址: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福建 安溪 362400;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福建 泉州 362800)
关键词:反腐败;检察;自侦;重构
一、检察机关自侦部门的职能定位
反腐败工作事关党的生死存亡和国家的长治久安,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系统工程。应当在党的领导下,通过教育、预防、惩治、监督等手段治理腐败问题,形成反腐败的合力。检察机关是国家反腐败体系中的一支重要力量,地位特殊,任务艰巨,责任重大,是唯一具有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兼具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功能的国家专门机关,而检察机关反腐败职能主要由自侦部门承担。因此,自侦部门不仅是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而且是含举报、反贪、反渎等有关部门作为一个整体“承载着国家反腐权的专门机构。” 根据通说,检察机关是兼有司法和行政属性的法律监督机关,其业务部门以职责范围和工作特点不同,主要分为刑(民)检部门和自侦部门两大板块,刑(民)检部门司法属性的特点明显,如终结性(不诉、不捕权)、一定程度的中立性(如审查逮捕权)以及被动性、不告不理(民事行政检察权)等,而自侦部门行政属性的特点明显,如主动性,发现、预防、惩治职务犯罪。所以笔者认为,检察机关工作的司法属性主要体现在刑(民)检部门,而行政属性主要体现在自侦部门。检察机关两大板块特点不同,工作机制和发展方向也应遵循其相应的规律,实行“两元化”发展。刑(民)检部门应突出“稳”字,宜分类细化,按涉诉主体细分为刑事、民事和行政类别,再按涉诉客体细分为侵犯人身类、侵犯财产类、金融证券类和民事行政类等,力求精细化分类和管理,各办案部门形成类似“专家门诊”的办案机制;而自侦部门应突出“新”,围绕国家反腐败大局和检察工作职责,统一部署、一体建设、整体推进,不宜各自为政。为此应当把现行反贪、反渎、预防、举报、法警、技术等相关部门和业务整合起来,形成在检察长的领导下,检察官、检察辅助人员以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团队,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协调一致地完成各项任务。
二、当前自侦队伍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指导思想不够全面。指导思想是我们开展工作的方向和指引,必须贴近工作大局、形势任务和队伍实际,科学决策,顺势而上。多年来,自侦部门的指导思想仍停留在“反贪查案”这一片面观点,把查案这一阶段性工作和特殊预防功能作为全局性工作来对待,立案数成了衡量工作成绩的主要标准,自侦工作没有与党和国家反腐败工作大局结合起来,没有将自侦工作置于国家反腐败体系来规划,没有与国内外打击职务犯罪最新动态结合起来,没有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结合起来。
2、工作理念不够先进。笔者认为,自侦工作在理念上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一是自侦工作的目标和归宿是什么,职务犯罪的预防和惩治是什么关系。二是自侦部门与纪委、有关行政机关在反腐败工作中如何分工合作。三是自侦决策机构是首长负责制还是民主集中制。四是办案主体是检察官还是各级行政领导,办案主体的职权是行政领导赋予的还是法律授权的。五是自侦部门干警的管理和分类是按检察官序列分类,还是按行政序列分类。六是案件发现机制是自行发现线索的主动制为主,还是等举报、移送、交办等被动制为主。七是自侦工作过程目前主要是始于初查终于判决,是否需要向前延伸和向后扩大效果。八是自侦工作相邻部门及上下机关之间是什么关系,是各自为政,还是整体作战。九是自侦部门的称谓是对应高检院设反贪、反渎、预防局、举报等部门,还是根据实战需要,实施一体化、打统战。十是自侦工作的激励机制是什么,等等。上述诸多问题,笔者认为尚需树立科学的理念。
3、办案机制不够健全。一是没有建立和健全主动的案件发现机制。俗话说“魔高一尺,道高一丈”。当前,一方面,在一些地方和领域,腐败问题不但没有很好地治理,反而有蔓延趋势,另一方面,自侦部门案源少,靠自身发现机制破获的案件更少。据不完全统计,我市近年来自侦部门立案的案件通过纪委等机关移送、上级交办占了相当大的比例,其次是依靠群众举报,而自身机制主动发现的案源则很少,基层院这样的情况更加突出。二是相邻自侦部门和上下自侦部门之间各自为政,平时交流少,甚至相互封锁信息,预防和惩治工作两张皮、不同步。三是办案过程中,立案前初查分析、调查取证,立案后审讯(询问)突破、证据的固定补证以及预审工作,存在分工不细、责任不明、协作不力、效率不高,过分强调行政领导的作用,一方面办案人手紧张,另一方面部分检察官不能独立从事审讯、取证等办案工作,只能安排阶段性、辅助性工作。四是资讯分析、技术支持、警务配置等工作跟不上,特别是侦查手段科技含量低。
4、规范性建设不够扎实。一是自侦部门的建设不是一盘棋,办案建制不统一,有的是主办制,有的是行政制,甚至个别法律文书的格式和使用模式也不统一。二是业务培训没有针对性地因材施教,没有分层次按需施教,达不到“缺什么、补什么”,又没有系统科学的培训考核机制,因此不能起到固强补弱的效果,一线干警的技能问题没有得到有效提高。三是有技能缺陷的干警较多,有的干警审讯(询问)、制作电子笔录、分析案情、调查取证等基本技能都不具备,关键时说不上话、插不上手、使不上劲;有的单位仍过分依赖口供,把审讯看得过重,只让有行政职务的干警承担,客观上制约检察官履职能力的全面发展。四是侦查过程中,侦查证件、警用车的使用不统一、不规范。
5、队伍配置不够整齐。一是自侦部门干警来源几乎清一色是法律专业,没有按照《公务员法》的规定配置相应的专业人员,而职务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面对大量金融财务、审计、证券理财、电脑信息、科技手段等,没有专业知识难以应对。二是办案决策行政化倾向严重,有的单位领导热衷于行政化办案,把检察官割裂成“领导干部”和“普通干部”,造成干警官本位风气盛行,形成不和谐的内部氛围,有的单位把办案与行政职务挂钩,没有行政职务的检察官就不能独立办案,只能当书记员或辅助人员使用,制约和挫伤了检察官工作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三是自侦部门干警素质不能适应反腐败斗争需要,选任条件和标准不统一、把关不严。因为职业习惯的负面影响,有的干警自警自律思想树立不牢固,社会公信力不强,交友不慎,违法违纪问题时有发生,总之,自侦部门干警的政治和业务素质等都受到了严峻挑战。 三、自侦力量重构的几点初步设想
1、牢固树立创新意识,促进自侦部门大纵深、一体化建设。一要整合自侦力量和资源。高检院作为最高法律监督机关,各内设机构主要职责在于指挥、决策和领导,而省级及省以下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不必与高检院一一对应,而是以办案需要为重,合理调整,按需设岗,尤其是自侦部门要统一使用、整合力量,使相邻自侦部门和上下自侦机关之间一体化。具体说,如果步伐大一些,可以打破原有反贪局、反渎局、法警队、技术处、举报科等相关部门的行政建制,摒弃行政化管理和办案机制,成立职务犯罪调查局,其下按工作内容和侦查阶段设各个职能组,可以设国家工作人员经济犯罪侦查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侦查组、技术侦查组、情报资讯组、职务犯罪预防、预审组以及法警、后勤保障组等;如果步伐稳健一些,可以保留反贪局、反渎局、法警队、技术处、举报科等相关部门行政建制的框架,上述部门在检察长的领导下,根据办案需要,有关人员统一调遣、交叉使用、定期轮岗。总之,自侦部门应该形成侦查一体(指反贪、反渎的侦查活动要一体)、侦防一体(指侦查活动与预防工作要一体)、侦警一体(指法警要配置到自侦部门)、侦技一体(指常规侦查活动与特殊技侦活动要一体)、侦情一体(指侦查活动与情报工作要一体)的一体化办案机制,形成战略上整体作战、战役上个体作战的办案机制。二要优化办案机制。侦查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靠单一兵种作战是难以奏效的,必须由多方主体参与,各环节协调同步,各项程序措施紧密衔接,因此不但要重视检察官队伍建设,更要重视各辅助侦查的情况、技术等专业队伍建设,使检察官与各技侦人员、情报资讯人员、法警等辅助人员,各司其职,齐心协力地履行各自职责,以确保侦查活动的高效性和连续性。三要实现资讯共享平台。由市级检察院牵头完善资讯共享平台,实现自侦与公安、工商、税务、海关、银行、房地产、审计等职能部门的数据库联网,并制定严格的资讯分级管理、授权查阅规定,既确保办案组能高效快捷地获取有关资讯,提高办案效率,又要完善监督制约机制,防止泄密以及侦查权被滥用。
2、牢固树立谋略意识,健全和完善侦查理论和侦查手段。“侦查谋略具有两重属性,即科学基础上的有效与合法前提下的灵活性”,这个观点支撑下,侦查工作一方面要求科学基础上的有效性,另一方面要求合法前提下的灵活性,使侦查工作蕴涵科学、有效和合法、灵活等特质。首先要转变侦查理念。必须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摒弃旧的办案思维和习惯,在侦查主体使用上要变“大锅饭”为检察长统一领导下的“包产到户”,充分发挥检察官及各类辅助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主观能动性、创造性;在侦查策略的选择上要优化、侦查措施要多样化、侦查活动设计要高效化,要选择侦查活动花费时间短、侦查成本小、侦查功效大的谋略付诸实施,力求用最少的侦查代价达到最佳的侦查效果,使侦查工作尽可能少的出现重复消耗和无谓消耗,从而达到及时揭露证实犯罪的目的。只有侦查理念跟上形势了,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案源少、侦查难、取证难的问题。其次要在案件发现机制上变被动为主动。群众举报渠道因职务犯罪的隐蔽性有一定局限性,其他部门移送也往往具有滞后性,因此必须树立自行发现线索为主,其他机关移送、上级交办、群众举报为辅的原则。要构建自侦部门与其他执法、执纪机关的横向联系的常态机制,同时让自侦部门干警“走出去”,到易发职务犯罪的各单位、各领域建立公开或隐蔽的挂钩制度,加强职务犯罪的全面预防工作和主动发现案源能力。第三要依托现代科技手段。在传统讯问(询问)、勘验、检查、鉴定等常规侦查手段基础上,积极运用电子侦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录像、通讯及电子邮件检查等,减少对口供的依赖,变以供获证到以证迫供,力争在正面接触犯罪嫌疑人之前就掌握其重要犯罪证据,提高控制犯罪嫌疑人的能力。
3、牢固树立整体意识,把预防和惩治工作贯穿到自侦工作的全过程。自侦工作政策性强、时效性强、社会影响大,要讲政治、讲大局、讲法律,贯彻预防为主、惩防结合的刑事司法政策,要转变重特殊预防轻一般预防、重立案数轻结案数、重封闭式惩防轻联防联动等倾向,建立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相结合、专门预防与系统预防相结合、检察机关预防与其他执法执纪机关预防以及与社会预防相结合的大预防格局,完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大预防体系,还要建立预防工作专家咨询机制、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和控告举报机制、新闻舆论监督机制,并建立与纪检、监察、审计等执法执纪部门相互配合的联动机制,共同探索区域性、全方位、多功能的社会预防腐败网络动作模式,大力拓展预防空间,最大限度地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
4、牢固树立责任意识,推进自侦队伍建设均衡全面发展。由于自侦工作的特殊性,对自侦部门干警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自侦部门干警要有全面的素质,必须既要有高度的政治素养又要有全面的法律素养,既能与团队协同作战又能单兵独自作战,一方面要“比好人更好”。要忠实于党的事业和检察事业,具有高度的政治信念和无私的敬业精神,系扎实的法律业务、综合技术、业务能力与健康体魄的统一。另一方面要“比坏人更坏”。职务犯罪主体往往坐拥复杂的权力关系网,拥有反侦查的客观条件,具有较高的智能等反侦查主观能力,他们或对侦查机关或人员进行威逼利诱,或巧妙合法地抑制侦查措施,侦查人员要运用科学谋略,依据心理学、逻辑学、语言学,借助于管理科学、行为科学、信息科学、法律科学等知识为侦查策略提供支撑,达到去伪存真、揭露犯罪、以证迫供的目的,而不是依靠哄、骗、吓的权术和诡道。此外,要明确自侦部门干警的职、权、责,签订责任书,将自侦干警行使职权的身份保障明确固定下来;要提倡自侦部门干警根据不同的侦查情势,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想象力和创造力。另外还要加强国内外合作,采取走出去、请进来,根据不同层次,有计划地安排自侦部门干警在上下机关之间交流、跨省交流、与高等院校以及境外合作交流,进一步拓展自侦部门干警的视野。
参考文献:
[1]詹复亮:《反贪侦查热点与战略》,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
[2]胡锦涛:《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居中央纪委检查委员会第二次全体会议上的讲话》,参见中组部党建研究网2009年10月29日。
[3] 任惠华:《职务犯罪侦查策略的设计和运用》,2009年11月西南政法大学侦查学讲演录(第一卷)。
[4]testimony of the honorable edward h.levi,attorney general of the united states,转引自王晓霞:《职务犯罪侦查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8年版。
[5]杨冠宇:《我国反腐败机制完善与联合国反腐败措施》,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6]任建明、杜治周:《腐败与反腐败:理论、模型与方法》,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作者通讯地址: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福建 安溪 362400;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福建 泉州 362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