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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销与反倾销历来是国际贸易中的一对矛盾。倾销是一种人为的低价销售措施,是指出口国根据不同的市场,以低于有关商品在出口国的市场价格对同一商品进行差价销售。反倾销是国际上通行的进口国政府对进口的倾销产品依法进行调查并征收反倾销税的一种法律制度。倾销是一种不公平竞争行为,反倾销是抵制不公平竞争、避免给进口国的经济或生产者的利益造成损害的重要手段。我国企业遭受反倾销的原因
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遭受反倾销,受到了不公正待遇,这是由内外两个因素造成的。
外因方面:第一、中国威胁论,故意放慢中国经济发展速度。由于我国近年来经济飞速发展,出口呈快速增长之势,综合国力迅速增强,因此,西方国家害怕中国强大,想方设法对我国出口产品实行反倾销措施。第二、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政策的盛行。WTO成立后,传统的贸易保护方法,如配额,许可证等非关税措施受到严重约束。而WTO所允许的主要保护措施之一的反倾销,更加受到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的青睐。他们不断采用反倾销诉讼这一贸易限制措施保护本国工业。结果,反倾销诉讼被一些国家滥用,对华反倾销越演越烈。第三、认为中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参照第三国的“正常价值”确定反倾销。由于我国传统上是实行计划经济的国家,给国外留下定势,即认为我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屡屡对我国采取反倾销。
内因方面:第一、出口结构不合理,出口秩序混乱。从我国出口新产品的结构来看,偏重于劳动密集型的纺织工业,轻工产品和农副产品。而这些产品在国际市场上长期呈过度竞争状态,产品附加值低,造成了中国出口商品与低价密不可分的国际形象。我国部分企业以低价竞销抢占国际市场的营销观极易引起反倾销。我国企业往往对非价格竞争因素重视不够,主要依低价打人国际市场,不注重以新产品开发,改善产品的包装装潢、广告促销、公共关系、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等营销方式来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缺乏良好的营销组合战略。国内企业为了出口抢占国际市场,竞向低价倾销引起反倾销。这种混乱的出口秩序是我国遭受国外反倾销的直接原因。第二、中国企业应诉不积极使对方轻易获胜,导致国外企业恃无忌惮地频频对我产品提起反倾销调查。据《1994年反倾销协议》第6条第8款规定,当反倾销当局调查出口公司状况,倾销产品在出口国国内销售的价格和数量,相似产品的成本和费用时,如果出口商答复不完整,不全面或出口商不允许,不配合主管当局的调查工作,主管当局可以依据其获得的起诉方提供的资料进行裁决。在国外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件中,经常出现无人应诉的局面。由于我国企业不应诉,或应诉,但无法提供详实、充分和真实反映中国企业生产和出口情况的基本数据,结果使进口国企业轻易获胜。除因“统一税率”使企业应诉积极性降低以外,企业缺乏反倾销应诉意识是问题的关键所在。而应诉经费不足,反倾销专业人才匮乏等问题亦是导致企业应诉不力重要因素。
我国应对反倾销的对策
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可以从政府和企业两个层面采取对策,政府和企业联合起来共同发挥作用。
一、政府相关部门采取的对策
1、融人WTO,充分利用WTO法律和制度,遏止国外对华反倾销。第一,利用WTO《反倾销守则》。中国加入WTO后,就有权援引WTO的《反倾销守则》,规范同欧盟、美国等国家之间的贸易关系,可以利用其中的一些条款,据理力争抵制国外对华反倾销案件中歧视性的法律方法处理与我国的贸易争端,为我国出口企业争取公平的国际贸易环境。第二,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一旦我国与外国发生了反倾销争议,首先在WTO框架内由当事人双方进行协商。在许多情况下,协商就可以解决问题。如果协商不成,我国企业就可以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加以评判,可以要求成立专家调解组。在争端解决机制下,我国企业可以据理力争,对其不公平处理结果可以上诉到WTO,利用WTO这一国际法武器来维护中国企业的正当利益。第三,参与WTO法律体系完善与执行。既然我国已经加入WTO,就有权参与WTO反倾销法的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努力将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思想和原则贯穿于其中,使WTO的反倾销法得以健康发展和公平实施;同时,还可借助WTO的特殊地位,充分发挥其法律体系的主导作用,约束各成员方的行为,监督西方国家特别是欧美国家放弃歧视性的对华反倾销政策。第四、加强我国反倾销立法、采取以牙还牙报复手段。我国加入WTO后,必须依靠WTO规则允许的反倾销法律手段保护我国民族工业,和西方国家进行抗衡。我国应根据WTO法律体系和WTO规则,修改现行法律,与国际反倾销法律接轨,与WTO规则所要求的条件达到一致,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反倾销法。虽然我国在1997年3月5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对国外向我国倾销作出了处罚的规定。然而,我国迄今为止刘外国的反倾销却只有7例。——旦外国对我国出口商品采取反倾销时,我们可以依法采取以牙还牙的报复措施,针对该国的产品也采取反倾销。这样,我国反倾销法律就对那些对我国采取反倾销调查的国家具有一定的威慑作用。
2、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各级商会和企业的协调作用,宏观指导协调定价。政府或商会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协调企业之间对出口商品的合理价格,促成企业树立长期效益的观念、协同作战,统一对外报价,缓解彼此之间的竞争,以消除无序竞争的弊病,避免我国企业之间自相残杀,同归于尽的恶性竞争行为。对于破坏企业统一.价格的行为,可按照我国《关于处罚低价出口竞销的规定》,采取处罚措施。政府应依法规范企业的出口经营行为,创造良好、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更长远地促进我国外贸企业的健康发展。
3、监控出口市场,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我国要充分利用现有的驻外经商处的力量,通过便捷的信息网络系统跟踪当地市场行情,尤其密切监控我国大宗出口商品的市场及价格状况,在充分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定期向国内提供研究报告,将国外的反倾销政策动向及时反馈回国内,敦促国内企业及时调整出口价格,调整向这一地区的出口商品的数量,做到防患于未然。
4、成立反倾销机构,储备反倾销基金,培养反倾销人才。由于我国反倾销案件不断增加,我国有必要设立一个专门的机构,建立一支有知识、懂业务的反倾销专业人才队伍,研究外国反倾销法规,掌握反倾销动向,制定策略,对企业进行具体指导。这一机构应由政府牵头组建;另外,由于反倾销案件应诉费用较高,许多涉案企业难以支付这笔费用,可以考虑的办法是让商会或行业协会让企业每年按其出口额的一定比例交纳反倾销基金,专门用于反倾销应诉以及必要的凋研、共同对付外国的反倾销。设立反倾销基金会目的是鼓励企业参与反倾销诉讼和提起反倾销诉讼。应诉者若败诉,则从反倾销基金中列支其诉讼费用;若胜诉,则可以通过税收方面的措施给予经济的鼓励,贯彻谁起诉谁受益的原则,提高企业参与反倾销诉讼的积极性。这一策略尤其适用于我国目前经常遭受反倾销也最常出现无人应诉的商品经营领域;最后,培养反倾销人才。欧盟目前有反倾销调查官员有240多人,而我国从事反倾销调查的人员不足欧盟的十分之一。中国越来越需要了解国际市场的反倾销人才和律师。要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就是要加强反倾销专门人才的培养。我国个别省份已率先作出表率。2002年1月,由湖北省人民政府出面,山湖北省外经贸厅组建了全面负责反倾销基金储备,人才培养,反倾销应诉和损害调查等职责为一体的事业机构。全国其它省份可以借鉴。
二、企业层面的对策
1、深化外贸体制改革,优化外贸出口结构,加大产品科技含量,实行多元化出口战略,实现外贸增长方式的集约化转变和升级,转变到通过高质垃和适当价格扩大出口,扩大市场份额,这是根本途径。随着国际经济竞争的加剧,靠低价竞销获取高额利润的时代已一去不复返。市场在变,企业的营销观念电要改变,出口企业不应把获利的着眼点放在恶性竞争,低价倾销上,而应提高产品的质量,提高出口商品的高科技含量和高附加值,推新款式,提高产品功能、生产标准、良好的外观包装、装潢,提供良好的售前售后服务,争创世界驰名商标、世界精品名牌,依靠非价格因素开拓国际市场,改善中国出口产品的国际形象。同时,注重全方位地开拓国际市场,实行多元化市场战略,在巩固现有的欧美市场的同时,积极开拓新的海外市场,尤其是要加强对东欧、拉美、非洲等市场的开拓,以降低市场过于集中所带来的反倾销风险,从而稳定地占有国际市场。
2、及时应诉,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利益。当出现进口国反倾销立案调查时,各企业应紧抱成团、集体作战应诉,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为了鼓励和规范出口产品的应诉工作,我国外经贸部近日颁布了《出口产品反倾销应诉规定》。我国参与的反倾销应诉是基于WTO成员方资格,必须按WTO规则行事。WTO反倾销法附录二中对反倾销裁决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果当事人不与进口国主管当局配合,或向其隐瞒材料,既可以对当事人作出不利裁决;如非价格原因导致的人为的倾销幅度,进而断定工业损害存在,可以对进口商品采取征收反倾销税,限制进口等措施。出口企业在应诉中,还应聘请有经验的律师抗辩。反倾销程序十分复杂,专业性强,加之每个环节的时限要求十分严格,每个环节都对应诉成败十分关键。因此,单靠企业自身力量应诉较为困难,寻找合适的律师就十分重要,将律师的法律专长和企业的产品和市场专长结合起来,才能确保应诉工作的成效。
总之,中国加入WTO后,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市场经济的深化,走出国门的企业必定是越来越多,他们将会更广泛地参与世界经济竞争,我国的反倾销不是减少而是增多。作为一种维护自身权益的手段,反倾销刘国内企业来说还是一门新的领域。因此,制定措施,加强对策研究,是中国企业对付反倾销的必由之路,治本之路。
(作者单位:武汉理工大学丈法学院 华中师范大学)
越来越多的中国企业遭受反倾销,受到了不公正待遇,这是由内外两个因素造成的。
外因方面:第一、中国威胁论,故意放慢中国经济发展速度。由于我国近年来经济飞速发展,出口呈快速增长之势,综合国力迅速增强,因此,西方国家害怕中国强大,想方设法对我国出口产品实行反倾销措施。第二、国际贸易保护主义政策的盛行。WTO成立后,传统的贸易保护方法,如配额,许可证等非关税措施受到严重约束。而WTO所允许的主要保护措施之一的反倾销,更加受到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的青睐。他们不断采用反倾销诉讼这一贸易限制措施保护本国工业。结果,反倾销诉讼被一些国家滥用,对华反倾销越演越烈。第三、认为中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参照第三国的“正常价值”确定反倾销。由于我国传统上是实行计划经济的国家,给国外留下定势,即认为我国是非市场经济国家,屡屡对我国采取反倾销。
内因方面:第一、出口结构不合理,出口秩序混乱。从我国出口新产品的结构来看,偏重于劳动密集型的纺织工业,轻工产品和农副产品。而这些产品在国际市场上长期呈过度竞争状态,产品附加值低,造成了中国出口商品与低价密不可分的国际形象。我国部分企业以低价竞销抢占国际市场的营销观极易引起反倾销。我国企业往往对非价格竞争因素重视不够,主要依低价打人国际市场,不注重以新产品开发,改善产品的包装装潢、广告促销、公共关系、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等营销方式来提高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缺乏良好的营销组合战略。国内企业为了出口抢占国际市场,竞向低价倾销引起反倾销。这种混乱的出口秩序是我国遭受国外反倾销的直接原因。第二、中国企业应诉不积极使对方轻易获胜,导致国外企业恃无忌惮地频频对我产品提起反倾销调查。据《1994年反倾销协议》第6条第8款规定,当反倾销当局调查出口公司状况,倾销产品在出口国国内销售的价格和数量,相似产品的成本和费用时,如果出口商答复不完整,不全面或出口商不允许,不配合主管当局的调查工作,主管当局可以依据其获得的起诉方提供的资料进行裁决。在国外对中国的反倾销案件中,经常出现无人应诉的局面。由于我国企业不应诉,或应诉,但无法提供详实、充分和真实反映中国企业生产和出口情况的基本数据,结果使进口国企业轻易获胜。除因“统一税率”使企业应诉积极性降低以外,企业缺乏反倾销应诉意识是问题的关键所在。而应诉经费不足,反倾销专业人才匮乏等问题亦是导致企业应诉不力重要因素。
我国应对反倾销的对策
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可以从政府和企业两个层面采取对策,政府和企业联合起来共同发挥作用。
一、政府相关部门采取的对策
1、融人WTO,充分利用WTO法律和制度,遏止国外对华反倾销。第一,利用WTO《反倾销守则》。中国加入WTO后,就有权援引WTO的《反倾销守则》,规范同欧盟、美国等国家之间的贸易关系,可以利用其中的一些条款,据理力争抵制国外对华反倾销案件中歧视性的法律方法处理与我国的贸易争端,为我国出口企业争取公平的国际贸易环境。第二,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一旦我国与外国发生了反倾销争议,首先在WTO框架内由当事人双方进行协商。在许多情况下,协商就可以解决问题。如果协商不成,我国企业就可以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加以评判,可以要求成立专家调解组。在争端解决机制下,我国企业可以据理力争,对其不公平处理结果可以上诉到WTO,利用WTO这一国际法武器来维护中国企业的正当利益。第三,参与WTO法律体系完善与执行。既然我国已经加入WTO,就有权参与WTO反倾销法的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努力将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思想和原则贯穿于其中,使WTO的反倾销法得以健康发展和公平实施;同时,还可借助WTO的特殊地位,充分发挥其法律体系的主导作用,约束各成员方的行为,监督西方国家特别是欧美国家放弃歧视性的对华反倾销政策。第四、加强我国反倾销立法、采取以牙还牙报复手段。我国加入WTO后,必须依靠WTO规则允许的反倾销法律手段保护我国民族工业,和西方国家进行抗衡。我国应根据WTO法律体系和WTO规则,修改现行法律,与国际反倾销法律接轨,与WTO规则所要求的条件达到一致,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反倾销法。虽然我国在1997年3月5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对国外向我国倾销作出了处罚的规定。然而,我国迄今为止刘外国的反倾销却只有7例。——旦外国对我国出口商品采取反倾销时,我们可以依法采取以牙还牙的报复措施,针对该国的产品也采取反倾销。这样,我国反倾销法律就对那些对我国采取反倾销调查的国家具有一定的威慑作用。
2、充分发挥政府部门、各级商会和企业的协调作用,宏观指导协调定价。政府或商会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协调企业之间对出口商品的合理价格,促成企业树立长期效益的观念、协同作战,统一对外报价,缓解彼此之间的竞争,以消除无序竞争的弊病,避免我国企业之间自相残杀,同归于尽的恶性竞争行为。对于破坏企业统一.价格的行为,可按照我国《关于处罚低价出口竞销的规定》,采取处罚措施。政府应依法规范企业的出口经营行为,创造良好、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更长远地促进我国外贸企业的健康发展。
3、监控出口市场,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我国要充分利用现有的驻外经商处的力量,通过便捷的信息网络系统跟踪当地市场行情,尤其密切监控我国大宗出口商品的市场及价格状况,在充分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定期向国内提供研究报告,将国外的反倾销政策动向及时反馈回国内,敦促国内企业及时调整出口价格,调整向这一地区的出口商品的数量,做到防患于未然。
4、成立反倾销机构,储备反倾销基金,培养反倾销人才。由于我国反倾销案件不断增加,我国有必要设立一个专门的机构,建立一支有知识、懂业务的反倾销专业人才队伍,研究外国反倾销法规,掌握反倾销动向,制定策略,对企业进行具体指导。这一机构应由政府牵头组建;另外,由于反倾销案件应诉费用较高,许多涉案企业难以支付这笔费用,可以考虑的办法是让商会或行业协会让企业每年按其出口额的一定比例交纳反倾销基金,专门用于反倾销应诉以及必要的凋研、共同对付外国的反倾销。设立反倾销基金会目的是鼓励企业参与反倾销诉讼和提起反倾销诉讼。应诉者若败诉,则从反倾销基金中列支其诉讼费用;若胜诉,则可以通过税收方面的措施给予经济的鼓励,贯彻谁起诉谁受益的原则,提高企业参与反倾销诉讼的积极性。这一策略尤其适用于我国目前经常遭受反倾销也最常出现无人应诉的商品经营领域;最后,培养反倾销人才。欧盟目前有反倾销调查官员有240多人,而我国从事反倾销调查的人员不足欧盟的十分之一。中国越来越需要了解国际市场的反倾销人才和律师。要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就是要加强反倾销专门人才的培养。我国个别省份已率先作出表率。2002年1月,由湖北省人民政府出面,山湖北省外经贸厅组建了全面负责反倾销基金储备,人才培养,反倾销应诉和损害调查等职责为一体的事业机构。全国其它省份可以借鉴。
二、企业层面的对策
1、深化外贸体制改革,优化外贸出口结构,加大产品科技含量,实行多元化出口战略,实现外贸增长方式的集约化转变和升级,转变到通过高质垃和适当价格扩大出口,扩大市场份额,这是根本途径。随着国际经济竞争的加剧,靠低价竞销获取高额利润的时代已一去不复返。市场在变,企业的营销观念电要改变,出口企业不应把获利的着眼点放在恶性竞争,低价倾销上,而应提高产品的质量,提高出口商品的高科技含量和高附加值,推新款式,提高产品功能、生产标准、良好的外观包装、装潢,提供良好的售前售后服务,争创世界驰名商标、世界精品名牌,依靠非价格因素开拓国际市场,改善中国出口产品的国际形象。同时,注重全方位地开拓国际市场,实行多元化市场战略,在巩固现有的欧美市场的同时,积极开拓新的海外市场,尤其是要加强对东欧、拉美、非洲等市场的开拓,以降低市场过于集中所带来的反倾销风险,从而稳定地占有国际市场。
2、及时应诉,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身利益。当出现进口国反倾销立案调查时,各企业应紧抱成团、集体作战应诉,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为了鼓励和规范出口产品的应诉工作,我国外经贸部近日颁布了《出口产品反倾销应诉规定》。我国参与的反倾销应诉是基于WTO成员方资格,必须按WTO规则行事。WTO反倾销法附录二中对反倾销裁决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如果当事人不与进口国主管当局配合,或向其隐瞒材料,既可以对当事人作出不利裁决;如非价格原因导致的人为的倾销幅度,进而断定工业损害存在,可以对进口商品采取征收反倾销税,限制进口等措施。出口企业在应诉中,还应聘请有经验的律师抗辩。反倾销程序十分复杂,专业性强,加之每个环节的时限要求十分严格,每个环节都对应诉成败十分关键。因此,单靠企业自身力量应诉较为困难,寻找合适的律师就十分重要,将律师的法律专长和企业的产品和市场专长结合起来,才能确保应诉工作的成效。
总之,中国加入WTO后,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扩大,市场经济的深化,走出国门的企业必定是越来越多,他们将会更广泛地参与世界经济竞争,我国的反倾销不是减少而是增多。作为一种维护自身权益的手段,反倾销刘国内企业来说还是一门新的领域。因此,制定措施,加强对策研究,是中国企业对付反倾销的必由之路,治本之路。
(作者单位:武汉理工大学丈法学院 华中师范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