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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本文对公证具有的作用进行了浅要论述。
关键词 公证 法律效力
中图分类号:DF86文献标识码:A
信用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交易的基础之一,而信用的产生和维系又需要一定的机制保障。公证便是这个信用保障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证处是国家设立的统一行使公证权的专门证明机构。公证机构依法证明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事件、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行为即为公证。下文将对公证的效力进行论述。
一、公证最基本的效力——证据证明力
(一)单一证据为公证证据时,直接认定事实,无需举证。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除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外,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二)判断证据证明力大小的原则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在数个证据证明同一事实时,判断证明力大小的原则之一为:经过公证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增强某些形式证据的证明力。
某些形式的证据通过公证后,就被赋予和原件相同的证明效力。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者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数据资料,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对方当事人确认,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
二、根据法定或约定要件作为某类法律关系生效条件
公证的这个效力要体现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和某些法律法规明文要求公证的法律关系中。如双方约定或者由法律法规规定,公证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或生效前提。在这种前提下,经过当事人双方签章的合同虽然已经订立,只表明合同成立并未生效。
三、赋予某类法律文书可以强制执行的效力
法定的几类债权文书经过公证机关特定的程序公证后,公证机关赋予其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则取得类似于裁判结果的强制执行力。换言之,即这些类债权文书的债务人一旦违约,则债权人可在向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之后,以“执行证书” 为执行根据直接向法院申请,进入执行程序强制执行,而无需诉讼裁判。如能够顺利执行,则可以节约大量的费用及时间。
(一)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制作要求。
1、可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范围。
(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2)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3)各种借据、欠单;
(4)还款(物)协议;
(5)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6)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2、文书内容上的要求。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3、程序上的要求。
符合赋予强制执行的条件和范围的债权文书在办理公证时,公证机关应当在公证书中明确赋予该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符合上述条件和范围的债权文书未经公证,但在履行过程中债权人申请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机关必须征求债务人的意见;如债务人同意公证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公证机关可以依法赋予该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
可见这种方式主要是法律关系清晰、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债权债务关系之违约救济手段。
(二)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
一旦违约的行为或事实出现,债权人持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如何保护债权呢?
1、首先向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债权人在应向公证处提供原公证的债权文书和债务人违约的相关证据,申请《执行证书》。
但是公证处接到债权人申请后并不直接出具《执行证书》,之前还要审查原公证书是否合法,如其发现公证书原来制作时有问题的,也有拒绝出具的可能。
2、持《执行证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公证处经审核后,签发《执行证书》,债权人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一旦法院立案后即可进入执行程序。执行证书》的签发,在法律上的意义为宣布原债权债务关系终结,为法院执行提供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的确定金额及期限之依据。
因此《执行证书》签发后,对于公证文书中的债权债务关系就不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而是一个执行时效的问题。《民诉法》第21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计算方法是“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而且执行时效是一个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断、中止。
综上所述,公证在现实经济活动中确实具有比较重要的作用,但是公证从本质上而言只是咨询服务机构,无论其证据证明力、还是强制执行的最终落实,都须取得有权机关(法院)的认可、配合方能实现,如公证文书在制作时就存在一定的问题,对方有相反依据,则会导致公证行为的无意义。
因此,业务部门在办理业务时不能过于迷信公证的作用,尤其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时,事先应该充分考虑到执行时可能发生的风险。
(作者单位: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
关键词 公证 法律效力
中图分类号:DF86文献标识码:A
信用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交易的基础之一,而信用的产生和维系又需要一定的机制保障。公证便是这个信用保障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公证处是国家设立的统一行使公证权的专门证明机构。公证机构依法证明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事件、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行为即为公证。下文将对公证的效力进行论述。
一、公证最基本的效力——证据证明力
(一)单一证据为公证证据时,直接认定事实,无需举证。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对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除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外,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二)判断证据证明力大小的原则之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在数个证据证明同一事实时,判断证明力大小的原则之一为:经过公证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三)增强某些形式证据的证明力。
某些形式的证据通过公证后,就被赋予和原件相同的证明效力。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者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数据资料,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对方当事人确认,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
二、根据法定或约定要件作为某类法律关系生效条件
公证的这个效力要体现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和某些法律法规明文要求公证的法律关系中。如双方约定或者由法律法规规定,公证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或生效前提。在这种前提下,经过当事人双方签章的合同虽然已经订立,只表明合同成立并未生效。
三、赋予某类法律文书可以强制执行的效力
法定的几类债权文书经过公证机关特定的程序公证后,公证机关赋予其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则取得类似于裁判结果的强制执行力。换言之,即这些类债权文书的债务人一旦违约,则债权人可在向公证机关申请“执行证书”之后,以“执行证书” 为执行根据直接向法院申请,进入执行程序强制执行,而无需诉讼裁判。如能够顺利执行,则可以节约大量的费用及时间。
(一)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制作要求。
1、可以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范围。
(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2)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3)各种借据、欠单;
(4)还款(物)协议;
(5)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6)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2、文书内容上的要求。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3、程序上的要求。
符合赋予强制执行的条件和范围的债权文书在办理公证时,公证机关应当在公证书中明确赋予该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符合上述条件和范围的债权文书未经公证,但在履行过程中债权人申请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机关必须征求债务人的意见;如债务人同意公证并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公证机关可以依法赋予该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
可见这种方式主要是法律关系清晰、双方当事人没有争议的债权债务关系之违约救济手段。
(二)申请强制执行的程序。
一旦违约的行为或事实出现,债权人持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如何保护债权呢?
1、首先向公证处申请《执行证书》。债权人在应向公证处提供原公证的债权文书和债务人违约的相关证据,申请《执行证书》。
但是公证处接到债权人申请后并不直接出具《执行证书》,之前还要审查原公证书是否合法,如其发现公证书原来制作时有问题的,也有拒绝出具的可能。
2、持《执行证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公证处经审核后,签发《执行证书》,债权人原公证书及执行证书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一旦法院立案后即可进入执行程序。执行证书》的签发,在法律上的意义为宣布原债权债务关系终结,为法院执行提供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的确定金额及期限之依据。
因此《执行证书》签发后,对于公证文书中的债权债务关系就不存在诉讼时效的问题,而是一个执行时效的问题。《民诉法》第219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限,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计算方法是“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而且执行时效是一个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断、中止。
综上所述,公证在现实经济活动中确实具有比较重要的作用,但是公证从本质上而言只是咨询服务机构,无论其证据证明力、还是强制执行的最终落实,都须取得有权机关(法院)的认可、配合方能实现,如公证文书在制作时就存在一定的问题,对方有相反依据,则会导致公证行为的无意义。
因此,业务部门在办理业务时不能过于迷信公证的作用,尤其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时,事先应该充分考虑到执行时可能发生的风险。
(作者单位: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