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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我国现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内容学说的一个缺陷就是仅用权利义务概念来概括,缺乏其应有的权力因素。同时,区别诉讼义务和诉讼负担是必要的。
关键词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内容 诉讼义务 诉讼负担
中图分类号:DF721文献标识码:A
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内容的观点评介
我国普遍观点认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现在,有学者提出,作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第一个构成要素的审判法律关系表现为个人行使权利,国家机关履行义务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实际上是权利和权力相互作用而形成的关系。这种关系的法律内容可以归纳为权利—权力模式。
从上面,我们得出一个问题,即民事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否能够准确地体现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笔者认为,这个问题涉及到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内容概念的由来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内容的概念是直接套用后两者的概念而得出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和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是两种性质的法律关系,两者之间存在联系,也存在差别,但是,套用的结果是将二者混同了,混淆了两者的差异。民事诉讼法是兼具公法和私法两种性质的混合型法律,相比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其私法性质表现的更为明显,但是,诉讼学界绝大多数学者都认为其主体性质应为公法,这是职权主义诉讼法律理念的直接反映,在我国从(超)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向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靠拢的大法律趋势的背景下,我们应当将民事诉讼法主体性质定位于私法性质。然而,无论怎么说,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判权是一种国家司法权,是一种有别于公民私权利的国家公权力,虽然,其和权利有联系,但是,归根到底,其不是权利,更不应该用权利来加以概括。所以说,目前,我国关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内容的权利义务说缺乏“权力”因素的理解,没有体现出其区别于民事实体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同内涵,这是很不科学的。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内容的诉讼负担
诉讼负担是指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实施某种诉讼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诉讼法律状态。权利义务是人们通过主观的观察形式的印象和观念,是静态事物的反映。而诉讼则是动态的、发展的法律状态,对此法律状态,不能简单地用权利义务等观念来概括。 笔者赞同这一观点,认为民事诉讼是一种动静相结合、相统一、发展和绝对运动的过程和相对静止的法律状态。当其处于静止状态时,用诉讼权利义务来概括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内容是正确的,但是,在分析其运动状态时,诉讼权利义务则显得力不从心,无法全面概括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内容,因为存在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实施某种诉讼行为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这样一种诉讼法律状态,比如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出庭状态,如果当事人不出庭,则很不利于民事诉讼活动顺利开展,该当事人理应承担其此种不作为所造成的诉讼风险,也就是,法院可作出缺席判决。这种情况不能说是行使出庭权利,该当事人行使或者不行使,对其诉讼利益没有影响,也不能称为是履行出庭义务,义务是不能自由处分的,否则,是要遭到法律否定性评价的,但是,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出庭,不出庭并不会遭到当然的法律惩罚,或者得到法院依此而作出的不利判决。所以说,确立诉讼义务和诉讼负担的区分标准很有必要,可以有效地避免民事诉讼概念使用混乱现象的出现。
从我国民事诉讼司法实践来讲,被告一般都不按期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答辩状,这样虽然并未违反民事诉讼法的任何规定,但实际上它使得原告丧失了作为诉讼当事人应当享有的对对方当事人实际诉讼主张的知悉权,使得原告处于不公平的诉讼境地,很可能受到对方当事人的“诉讼偷袭”,而很不利于对原告合法权益的维护。因此,《证据规定》第32条规定,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这样,在司法解释方面,被告按期提出答辩状俨然成为其一项必须履行的诉讼义务。然而,由于证据规定并没有对被告拒不按期答辩的“不作为”提出任何有效的否定性评价机制,这在很大程度上使此种“诉讼义务”实际上形同虚设。
笔者认为,先不说证据规定对此义务的确立已明显超出了民事诉讼法规定,就说其设立的必要性,其实没有必要专门设立该“义务”,而用诉讼负担来理解可以迎刃而解了。被告实际拥有是否作出答辩的自由,作出答辩了,有利于原告及时知悉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意见,有利于人民法院明白被告的诉讼意思,有利于诉讼更为快速地进行,使被告的诉讼愿景更为光明;若不作出答辩,这确实会影响到原告诉讼计划的制定等诉讼活动的顺利展开,但是,法院也不清楚被告诉讼意见,这很可能导致法官产生不利于被告的心证,被告诉讼利益自然会受到不利影响。
(作者:白雪峧,河北大学政法学院2008级诉讼法学研究生,主攻民事诉讼法方向;张学华,河北大学政法学院2008级宪政法学硕士研究生;周双杰,河北大学政法学院2009级法律(法学)硕士;廖大勇,河北大学艺术学院2008级美术学中国画硕士研究生)
注释:
常怡.比较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30.
严彦,严恩秀.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之再构建.电子科技大学学报.2007,(3),79.
关键词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内容 诉讼义务 诉讼负担
中图分类号:DF721文献标识码:A
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内容的观点评介
我国普遍观点认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即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现在,有学者提出,作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第一个构成要素的审判法律关系表现为个人行使权利,国家机关履行义务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实际上是权利和权力相互作用而形成的关系。这种关系的法律内容可以归纳为权利—权力模式。
从上面,我们得出一个问题,即民事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否能够准确地体现出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笔者认为,这个问题涉及到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内容概念的由来问题。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内容的概念是直接套用后两者的概念而得出的。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和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是两种性质的法律关系,两者之间存在联系,也存在差别,但是,套用的结果是将二者混同了,混淆了两者的差异。民事诉讼法是兼具公法和私法两种性质的混合型法律,相比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其私法性质表现的更为明显,但是,诉讼学界绝大多数学者都认为其主体性质应为公法,这是职权主义诉讼法律理念的直接反映,在我国从(超)职权主义诉讼模式向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靠拢的大法律趋势的背景下,我们应当将民事诉讼法主体性质定位于私法性质。然而,无论怎么说,在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中,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的审判权是一种国家司法权,是一种有别于公民私权利的国家公权力,虽然,其和权利有联系,但是,归根到底,其不是权利,更不应该用权利来加以概括。所以说,目前,我国关于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内容的权利义务说缺乏“权力”因素的理解,没有体现出其区别于民事实体法律关系主体的不同内涵,这是很不科学的。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内容的诉讼负担
诉讼负担是指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实施某种诉讼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的诉讼法律状态。权利义务是人们通过主观的观察形式的印象和观念,是静态事物的反映。而诉讼则是动态的、发展的法律状态,对此法律状态,不能简单地用权利义务等观念来概括。 笔者赞同这一观点,认为民事诉讼是一种动静相结合、相统一、发展和绝对运动的过程和相对静止的法律状态。当其处于静止状态时,用诉讼权利义务来概括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内容是正确的,但是,在分析其运动状态时,诉讼权利义务则显得力不从心,无法全面概括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内容,因为存在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实施某种诉讼行为并承担相应法律后果的这样一种诉讼法律状态,比如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出庭状态,如果当事人不出庭,则很不利于民事诉讼活动顺利开展,该当事人理应承担其此种不作为所造成的诉讼风险,也就是,法院可作出缺席判决。这种情况不能说是行使出庭权利,该当事人行使或者不行使,对其诉讼利益没有影响,也不能称为是履行出庭义务,义务是不能自由处分的,否则,是要遭到法律否定性评价的,但是,当事人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出庭,不出庭并不会遭到当然的法律惩罚,或者得到法院依此而作出的不利判决。所以说,确立诉讼义务和诉讼负担的区分标准很有必要,可以有效地避免民事诉讼概念使用混乱现象的出现。
从我国民事诉讼司法实践来讲,被告一般都不按期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答辩状,这样虽然并未违反民事诉讼法的任何规定,但实际上它使得原告丧失了作为诉讼当事人应当享有的对对方当事人实际诉讼主张的知悉权,使得原告处于不公平的诉讼境地,很可能受到对方当事人的“诉讼偷袭”,而很不利于对原告合法权益的维护。因此,《证据规定》第32条规定,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阐明其对原告诉讼请求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的意见。这样,在司法解释方面,被告按期提出答辩状俨然成为其一项必须履行的诉讼义务。然而,由于证据规定并没有对被告拒不按期答辩的“不作为”提出任何有效的否定性评价机制,这在很大程度上使此种“诉讼义务”实际上形同虚设。
笔者认为,先不说证据规定对此义务的确立已明显超出了民事诉讼法规定,就说其设立的必要性,其实没有必要专门设立该“义务”,而用诉讼负担来理解可以迎刃而解了。被告实际拥有是否作出答辩的自由,作出答辩了,有利于原告及时知悉对方当事人的诉讼意见,有利于人民法院明白被告的诉讼意思,有利于诉讼更为快速地进行,使被告的诉讼愿景更为光明;若不作出答辩,这确实会影响到原告诉讼计划的制定等诉讼活动的顺利展开,但是,法院也不清楚被告诉讼意见,这很可能导致法官产生不利于被告的心证,被告诉讼利益自然会受到不利影响。
(作者:白雪峧,河北大学政法学院2008级诉讼法学研究生,主攻民事诉讼法方向;张学华,河北大学政法学院2008级宪政法学硕士研究生;周双杰,河北大学政法学院2009级法律(法学)硕士;廖大勇,河北大学艺术学院2008级美术学中国画硕士研究生)
注释:
常怡.比较民事诉讼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30.
严彦,严恩秀.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理论之再构建.电子科技大学学报.200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