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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2.9 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006-7833(2012)03-000-02
摘要公共财政法律体系实际上是俩个概念的结合。公共财政是指国家(政府)集中一部分社会资源,用于为市场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分配活动或经济行为。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统一整体。公共财政法律体系自然就是指一国现行全部公共财政法律组合而成的一个整体。那么,中国目前的公共财政体系又是怎样的呢?它存在怎样的不足?面对这些不足,我们又应当怎样去完善?怎样才能使中国的公共财政法律体系发挥其最大价值?这些问题,都是我们需要面对和解决的。
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共财政法律体系
一、中国的公共财政法律体系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1.中国公共财政法律体系的现状。建国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财税立法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效。经过20多年的努力,财税工作逐步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特别是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后,财税立法工作步伐明显加快,初步建立起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初期阶段相适应的财政法律体系框架。可以说,现在重要的财政活动,如预算、税收、财务会计、国家债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已基本上有法可依。其中又分为纵向和横向两个体系。我国财政法律法规的纵向构成包括宪法、由全国人大及常务委员会发布的财政法律、由国务院发布的财政法律行政法规、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财政规章以及司法机关在审判财政税务案件中的司法解释;我国财政法律体系的横向构成包括预算管理、税收管理、财政体制、财务管理、财务外资金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会计管理、财政监督以及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2.中国财政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第一,财税法规与宪法之间缺乏有效衔接。财税法规是一个国家主权的体现,更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性法规。因此,宪法应当对财税的立法、执法等多方面从最宏观的层面上进行规定,从而为财政具体立法提供最高效率的法律依据。我国宪法中关于财税的内容少之又少,而且相关规定既广又大不够明确具体,这大大限制了税法效力的提升;第二,财政法律效力层次较低。我国的财税法律体系虽然庞大,但经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过少,大部分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或是部门规章,效力层次比较低。效力层次低,法律的透明度就不够高,从而给执法带来很多实际的困难。在某些特殊情况发生时,不能及时反应,做出有效处理;第三,法律规范之间存在冲突。由于没有一部财政基本法,很多的法律法规都涉及到财政税收问题,这就导致对同一问题的规定各不相同,给执法带来很大困难。甚至会出现上位法与下位法冲突或是下位法取代上位法的现场,使法律失去其权威性。也延迟了问题的解决时间;第四,财政立法的质量有待进一步的提高。财税法律体系中法律法规虽然众多,但就其质量高者,却并不尽如人意。有些是过于简单、笼统,都是些原则性规定,缺乏实际操作性。而有些又是过于庞杂、繁琐,在执行中很是浪费人力、物力,依然缺乏实际操作性,或是所需操作时间过长,欠缺实用性。
二、美国对于公共财政法律体系的实践
1.预算管理法律体系,(1)宪法美国的财政法律体系也体现了“三权分立”制度的特点。美国联邦宪法授予国会的财政权包括征税权、拨款权、举债权和决定货币发行权。总统在每年的元月下旬向国会递交预算报告,提出下一财政年度政府的施政纲要、财政方针、征税总额、支出总额、预算盈余或赤字总额。(2)美国法典。美国法典是由美国国会颁布的,是对全部法典内容综合统一的编撰。在美国法典中,涉及同样题目的法律被放在一个标题下,分别有不同的标题号码。美国是没有一部单行的、系统的预算法典,联邦预算的法律规定是在近80年间国会和总统在预算权利的冲突和妥协的过程中慢慢形成的。每一次的预算改革,都会在宪法确定的原则下,制定新的预算法律,修改旧的规则,形成新的规则。(3)判例。美国财政法律体系不可避免的包含有判例的部分,这也是美国的财政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税收法律体系,(1) 宪法美国宪法的第7节,第1款赋予国会征税的权利。 美国宪法规定:国会有权制定和征集税收,从不税收立法都从众议院开始。通常情况下,对法典的修正案最初是由美国总统或是国会议院作为提案提出的,然后提交给众议院,经众议院通过后将被送交参议院。如果该提案获得的众议院和参议院的共同通过,它就会被提交给美国总统,总统有10天的时间审查,然后做出是否同意或否定该提案的决定。(2)税法。联邦一级税收的基本法律是1939年制定的《国内收入法典》,1954和1986年分别做了修订。联邦税法最重要的渊源是1986年的国内收入法典,这是仅次于美国宪法的一种立法渊源。(3)规章。由于美国收入法典的表述只是概括性的,在执法过程中必须要对其进行必要的解释。由此,财政部制定的规章、收入裁定、收入程序和一些其他的综合公告也构成了税收行政执法的依据。(4)判例。在对某一问题的处理上出现争议时,美国国税局和纳税人就会诉诸法律。
3.社会保障法,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于上个世纪30年代经济大萧条时期,目的则是为了缓和当时由经济危机所引发的社会危机,最先涉及的部分是养老保险。美国国会在1939年的立法中又进一步将社会保障的范围扩大化,人员包括退休者的配偶和鳏寡者,所扩展的部分属于鳏寡保险。到了1957年,又再次扩大其范围包括到退休年龄的致残者,这部分属于残疾保险。至此,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基本建立。
4.政府采购法,美国的政府采购法历史比较悠久。在1861年,曾经通过一项联邦法案,其中规定了超过一定金额的联邦政府采购行为,应当通过公开标的方式。美国相当重视政府采购对国内产业的导向和推动作用,目前,负责美国政府采购的专门机构是“美国事物总署”下设“联邦供应局”为具体采购单位。
通过对美国这一较发达国家的公共财政法律体系研究,不难的得出,其优点是:第一,体系健全,效力层次较高;第二,政府职能划分明确,分税体制制度完善;第三,重点关注了财政支出和财政监督;第四,社会保障体系完善。根据以上结论,对如何发展和完善我国的公共财政法律体系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三、完善我国公共财政法律体系的建议
1.健全公共财政法律体系,提高其法律效力层次,健全公共财政法律体系就是要加快财税立法。要根据制定法律的难易程度以及所面临问题的轻重缓急,以搞好财税立法各项目标的协同配合为准则,制定新的财税法律,理顺现有的财税法律。还要明确各部门的立法权限,做好分工协作,提高立法效率和质量。另外,在立法的同时,要注意提高所立法律的效力层次,要加强对法律起草工作的领导,组织强有力的工作班子,有计划、有重点地加快财税立法。
2.明确政府的职能和事权责任,规范政府的财政工作,明确划分中央与地方的事权,从传统事实划分事权转向以受、益、效率、便民三原则为依据划分事权上来。从追求全国使用同一标准,转向因地制宜区别对待的思路上来。统一规定具体比例,难以符合当地的实际,有必要因地制宜建立规范纵向转移支付的法律制度。合理划分并以法律形式固定各级政府的事权,以事权为基础划分各级财政的收支范围以及管理权限。目前人大批准后的预算方案实行中,谁都可能改变预算的内容,因此把握好预算法案的执行、检查等程序,保证预算的刚性。明晰各级政府对于公共财政法律体系的概念认识,增加政府责任感,用法律来规范政府的财政行为,使“管理型政府”完成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
3.立足本国国情,借鉴国外成功经验,中国的公共财政法律体系是在计划经济从市场经济转型之后才开始提出的。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就是开放的经济、竞争的经济和与全球紧密联系的经济。在这一大环境下,所提出的公共财政法律体系本身也具有开放性。通过上文对于发达国家公共财政法律体系的分析研究,不难发现,它们开始的时间比我们早,也积累了很丰富的实践经验,有很多值得借鉴的成就。我们应当在全盘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适当吸取和适用国外的、适合我国国情的成功经验。
摘要公共财政法律体系实际上是俩个概念的结合。公共财政是指国家(政府)集中一部分社会资源,用于为市场提供公共物品和服务,满足社会公共需要的分配活动或经济行为。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按照不同的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呈体系化的有机联系统一整体。公共财政法律体系自然就是指一国现行全部公共财政法律组合而成的一个整体。那么,中国目前的公共财政体系又是怎样的呢?它存在怎样的不足?面对这些不足,我们又应当怎样去完善?怎样才能使中国的公共财政法律体系发挥其最大价值?这些问题,都是我们需要面对和解决的。
关键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公共财政法律体系
一、中国的公共财政法律体系的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
1.中国公共财政法律体系的现状。建国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财税立法工作取得了很大的成效。经过20多年的努力,财税工作逐步走上依法管理的轨道。特别是党的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后,财税立法工作步伐明显加快,初步建立起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初期阶段相适应的财政法律体系框架。可以说,现在重要的财政活动,如预算、税收、财务会计、国家债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已基本上有法可依。其中又分为纵向和横向两个体系。我国财政法律法规的纵向构成包括宪法、由全国人大及常务委员会发布的财政法律、由国务院发布的财政法律行政法规、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财政规章以及司法机关在审判财政税务案件中的司法解释;我国财政法律体系的横向构成包括预算管理、税收管理、财政体制、财务管理、财务外资金管理、国有资产管理、会计管理、财政监督以及政府采购法律制度。
2.中国财政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第一,财税法规与宪法之间缺乏有效衔接。财税法规是一个国家主权的体现,更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基础性法规。因此,宪法应当对财税的立法、执法等多方面从最宏观的层面上进行规定,从而为财政具体立法提供最高效率的法律依据。我国宪法中关于财税的内容少之又少,而且相关规定既广又大不够明确具体,这大大限制了税法效力的提升;第二,财政法律效力层次较低。我国的财税法律体系虽然庞大,但经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过少,大部分是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或是部门规章,效力层次比较低。效力层次低,法律的透明度就不够高,从而给执法带来很多实际的困难。在某些特殊情况发生时,不能及时反应,做出有效处理;第三,法律规范之间存在冲突。由于没有一部财政基本法,很多的法律法规都涉及到财政税收问题,这就导致对同一问题的规定各不相同,给执法带来很大困难。甚至会出现上位法与下位法冲突或是下位法取代上位法的现场,使法律失去其权威性。也延迟了问题的解决时间;第四,财政立法的质量有待进一步的提高。财税法律体系中法律法规虽然众多,但就其质量高者,却并不尽如人意。有些是过于简单、笼统,都是些原则性规定,缺乏实际操作性。而有些又是过于庞杂、繁琐,在执行中很是浪费人力、物力,依然缺乏实际操作性,或是所需操作时间过长,欠缺实用性。
二、美国对于公共财政法律体系的实践
1.预算管理法律体系,(1)宪法美国的财政法律体系也体现了“三权分立”制度的特点。美国联邦宪法授予国会的财政权包括征税权、拨款权、举债权和决定货币发行权。总统在每年的元月下旬向国会递交预算报告,提出下一财政年度政府的施政纲要、财政方针、征税总额、支出总额、预算盈余或赤字总额。(2)美国法典。美国法典是由美国国会颁布的,是对全部法典内容综合统一的编撰。在美国法典中,涉及同样题目的法律被放在一个标题下,分别有不同的标题号码。美国是没有一部单行的、系统的预算法典,联邦预算的法律规定是在近80年间国会和总统在预算权利的冲突和妥协的过程中慢慢形成的。每一次的预算改革,都会在宪法确定的原则下,制定新的预算法律,修改旧的规则,形成新的规则。(3)判例。美国财政法律体系不可避免的包含有判例的部分,这也是美国的财政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税收法律体系,(1) 宪法美国宪法的第7节,第1款赋予国会征税的权利。 美国宪法规定:国会有权制定和征集税收,从不税收立法都从众议院开始。通常情况下,对法典的修正案最初是由美国总统或是国会议院作为提案提出的,然后提交给众议院,经众议院通过后将被送交参议院。如果该提案获得的众议院和参议院的共同通过,它就会被提交给美国总统,总统有10天的时间审查,然后做出是否同意或否定该提案的决定。(2)税法。联邦一级税收的基本法律是1939年制定的《国内收入法典》,1954和1986年分别做了修订。联邦税法最重要的渊源是1986年的国内收入法典,这是仅次于美国宪法的一种立法渊源。(3)规章。由于美国收入法典的表述只是概括性的,在执法过程中必须要对其进行必要的解释。由此,财政部制定的规章、收入裁定、收入程序和一些其他的综合公告也构成了税收行政执法的依据。(4)判例。在对某一问题的处理上出现争议时,美国国税局和纳税人就会诉诸法律。
3.社会保障法,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建立于上个世纪30年代经济大萧条时期,目的则是为了缓和当时由经济危机所引发的社会危机,最先涉及的部分是养老保险。美国国会在1939年的立法中又进一步将社会保障的范围扩大化,人员包括退休者的配偶和鳏寡者,所扩展的部分属于鳏寡保险。到了1957年,又再次扩大其范围包括到退休年龄的致残者,这部分属于残疾保险。至此,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基本建立。
4.政府采购法,美国的政府采购法历史比较悠久。在1861年,曾经通过一项联邦法案,其中规定了超过一定金额的联邦政府采购行为,应当通过公开标的方式。美国相当重视政府采购对国内产业的导向和推动作用,目前,负责美国政府采购的专门机构是“美国事物总署”下设“联邦供应局”为具体采购单位。
通过对美国这一较发达国家的公共财政法律体系研究,不难的得出,其优点是:第一,体系健全,效力层次较高;第二,政府职能划分明确,分税体制制度完善;第三,重点关注了财政支出和财政监督;第四,社会保障体系完善。根据以上结论,对如何发展和完善我国的公共财政法律体系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三、完善我国公共财政法律体系的建议
1.健全公共财政法律体系,提高其法律效力层次,健全公共财政法律体系就是要加快财税立法。要根据制定法律的难易程度以及所面临问题的轻重缓急,以搞好财税立法各项目标的协同配合为准则,制定新的财税法律,理顺现有的财税法律。还要明确各部门的立法权限,做好分工协作,提高立法效率和质量。另外,在立法的同时,要注意提高所立法律的效力层次,要加强对法律起草工作的领导,组织强有力的工作班子,有计划、有重点地加快财税立法。
2.明确政府的职能和事权责任,规范政府的财政工作,明确划分中央与地方的事权,从传统事实划分事权转向以受、益、效率、便民三原则为依据划分事权上来。从追求全国使用同一标准,转向因地制宜区别对待的思路上来。统一规定具体比例,难以符合当地的实际,有必要因地制宜建立规范纵向转移支付的法律制度。合理划分并以法律形式固定各级政府的事权,以事权为基础划分各级财政的收支范围以及管理权限。目前人大批准后的预算方案实行中,谁都可能改变预算的内容,因此把握好预算法案的执行、检查等程序,保证预算的刚性。明晰各级政府对于公共财政法律体系的概念认识,增加政府责任感,用法律来规范政府的财政行为,使“管理型政府”完成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
3.立足本国国情,借鉴国外成功经验,中国的公共财政法律体系是在计划经济从市场经济转型之后才开始提出的。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就是开放的经济、竞争的经济和与全球紧密联系的经济。在这一大环境下,所提出的公共财政法律体系本身也具有开放性。通过上文对于发达国家公共财政法律体系的分析研究,不难发现,它们开始的时间比我们早,也积累了很丰富的实践经验,有很多值得借鉴的成就。我们应当在全盘考虑我国国情的基础上,适当吸取和适用国外的、适合我国国情的成功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