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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2015年1月20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大理市湾桥镇古生村考察工作时强调“新农村建设一定要走符合农村实际的路子,遵循乡村自身发展规律”,目前我省农村贷款异常艰难,资金严重短缺,这些已经成为农村经济发展的“瓶颈”,如何完善浙江省农村金融体系,变成了目前我们在新农村建设中面临的一大难题。
关键词:农村 金融体系 改革 重构
党的“十三五”规划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要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全局出发,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2015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二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推动形成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体制机制”,在中国间接融资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信贷资金投入对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户增收都有较大关系,如何消除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制约因素,成为浙江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一、加快机构改革和业务创新,建立多元化农村金融体系
浙江省农村合作性金融机构改革涉及到浙江省范围内各个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只有农村信用社逐渐走向现代金融企业的道路才有可能达到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同时要求各农村金融机构在信贷业务上要有突破性的创新,要将其经营和管理水平提高一个台阶,才能更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合作金融应按照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要求,争取加快实现产权明晰,内控严密,管理科学的改革目标。
任何金融机构都无法解决农村金融的全部问题,目前都只能提供其中一类金融服务。中央发布2015年一号文件里首次提出加强转基因研究、科普,提出要在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上挖掘新潜力,对确保“舌尖上的安全”提出更高要求。内容主要包括:围绕建设现代农业,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围绕促进农民增收,加大惠农政策力度;围绕城乡发展一体化,深入推进新农村建设;围绕增添农村发展活力,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围绕做好“三农”工作,加强农村法治建设。同时,基础设施建设一般资金量大,时间长,回收慢,社会效益大但收入少一般为政策性金融或财政预算,水电和高速公路可用商业性金融。对于如何加快机构改革和业务创新,要花大精力认真研究,争取在各地建立多元化的农村金融体系。
二、发挥商业银行对农村信贷支持,促进商业性金融发展
农村商业性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这类银行的一般业务定位主要是为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农业产业化以及农村中乡镇企业的发展提供资金和其他金融服务。
坚持推进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商业银行要为农村提供信贷支持,必须有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作为前提。同时要加强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当前,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农民收入逐渐增加,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农村贷款的提供发挥着巨大作用。但是我国大部分省市农村金融体系还不够健全,在浙江农村,大部分金融机构消费信贷品种缺乏,这就使得农民消费的需求无法得到更好的满足。所以,强化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支持农民消费,完善浙江农村金融体系,创新信贷产品,积极开展农民消费信贷,同时还要增强商业银行的风险控制和管理能力,才能更好促进商业性金融发展。
三、深化浙江农村合作金融改革
首先,浙江省政府的政策扶持方面,政府在多方面给予了农村信贷扶持,无论是资金、政策还是税收和利率等其他方面都提供了较大的支持,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农村信用社的单方面压力,扭转了其经营状况,提高了农村信用社抗风险的能力。同时,积极的政策还具有风向标的作用,使得农户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更进一步,方便了农户的贷款需求。事实证明,在党和国家对三农问题的高度重视下,浙江农村试点工作成绩斐然。同时,改革方案要实现可操作性,组建农村信用社省联社,首先是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规律、性質定位决定的。实现更高层次的联合,是国际合作金融的共同规律,我省农村信用社要想进一步发展,必须正规的服务体系,走更高层次的合作道理。
长远来看,我们的金融改革还有不少差距。主要问题有:新的监督管理经营体制框架之下,改革的预期目标能否达到,需要在实践中获得检验;通过产权制度改革,能否真正建立起法人治理比较完善、内控比较健全、经营比较灵活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同时,在相应政策的支持下,信用社要结合自身优势,消除已有的风险和危机,建立起风险防范的长效机制,从而进一步改善农村信用社的风险防范能力,提高自身市场竞争力。
四、健全金融基础设施
目前,我国关于农村信贷的法律基础薄弱,法律制度尚不健全,要重构我省的农村金融体系,必须有国家的法律做保障,完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健全信贷信息共享机制和银行监管体系,从而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
首先,完善法律制度。要着重加大贷款债权的保护力度,例如《破产法》作为对债权起保护作用的法律,国家要细化和完善《破产法》中相关法律条款。同时,对于贷款欺诈要进行严厉的惩处,只有银行获得真实可靠的信心,才能最大限度的减少贷款欺诈行为给银行带来的巨大损失。
其次,完善信贷信息共享机制。信贷信息共享可以使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公平的共享出来,从而减少因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不公平,降低交易成本。这不仅需要完善信贷信息共享的法律体系,还可以通过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使公共征信机构和私人征信机构相结合,获得完整的信贷信息数据,从而提高信息的准确度。
最后,完善银行监管体系。建立和健全相对应的准入机制和退出机制,保障金融的稳定性,增强公众对金融体系的信心,把握银行、监管机构、市场三者之间的协调关系,将风险监管转化成银行内在控制的要求,让银行置身于市场和公众的约束之中。
参考文献:
[1]刘磊.基于新农村建设的农村金融制度创新研究[J].农村金融研究,2011,3.
[2]卢钦.中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重构[D].河北大学,2010,5.
[3]田俊丽.中国农村信贷配给及农村金融体系重构[D].西南财经大学,2006,4.
[4]向群、岳长鸿.中国农村金融研究中的误区——对农村金融改革的反思[J].商业时代,2010,28.
关键词:农村 金融体系 改革 重构
党的“十三五”规划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是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重大历史任务,要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全局出发,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2015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二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推动形成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体制机制”,在中国间接融资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信贷资金投入对农村经济结构调整、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户增收都有较大关系,如何消除农村经济发展的金融制约因素,成为浙江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面对和解决的问题。
一、加快机构改革和业务创新,建立多元化农村金融体系
浙江省农村合作性金融机构改革涉及到浙江省范围内各个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只有农村信用社逐渐走向现代金融企业的道路才有可能达到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同时要求各农村金融机构在信贷业务上要有突破性的创新,要将其经营和管理水平提高一个台阶,才能更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合作金融应按照现代金融企业制度的要求,争取加快实现产权明晰,内控严密,管理科学的改革目标。
任何金融机构都无法解决农村金融的全部问题,目前都只能提供其中一类金融服务。中央发布2015年一号文件里首次提出加强转基因研究、科普,提出要在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上挖掘新潜力,对确保“舌尖上的安全”提出更高要求。内容主要包括:围绕建设现代农业,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围绕促进农民增收,加大惠农政策力度;围绕城乡发展一体化,深入推进新农村建设;围绕增添农村发展活力,全面深化农村改革;围绕做好“三农”工作,加强农村法治建设。同时,基础设施建设一般资金量大,时间长,回收慢,社会效益大但收入少一般为政策性金融或财政预算,水电和高速公路可用商业性金融。对于如何加快机构改革和业务创新,要花大精力认真研究,争取在各地建立多元化的农村金融体系。
二、发挥商业银行对农村信贷支持,促进商业性金融发展
农村商业性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农村商业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这类银行的一般业务定位主要是为农产品加工业发展、农业产业化以及农村中乡镇企业的发展提供资金和其他金融服务。
坚持推进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商业银行要为农村提供信贷支持,必须有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和效益良好作为前提。同时要加强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当前,金融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农民收入逐渐增加,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对农村贷款的提供发挥着巨大作用。但是我国大部分省市农村金融体系还不够健全,在浙江农村,大部分金融机构消费信贷品种缺乏,这就使得农民消费的需求无法得到更好的满足。所以,强化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支持农民消费,完善浙江农村金融体系,创新信贷产品,积极开展农民消费信贷,同时还要增强商业银行的风险控制和管理能力,才能更好促进商业性金融发展。
三、深化浙江农村合作金融改革
首先,浙江省政府的政策扶持方面,政府在多方面给予了农村信贷扶持,无论是资金、政策还是税收和利率等其他方面都提供了较大的支持,这就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农村信用社的单方面压力,扭转了其经营状况,提高了农村信用社抗风险的能力。同时,积极的政策还具有风向标的作用,使得农户与金融机构的合作更进一步,方便了农户的贷款需求。事实证明,在党和国家对三农问题的高度重视下,浙江农村试点工作成绩斐然。同时,改革方案要实现可操作性,组建农村信用社省联社,首先是农村合作金融的发展规律、性質定位决定的。实现更高层次的联合,是国际合作金融的共同规律,我省农村信用社要想进一步发展,必须正规的服务体系,走更高层次的合作道理。
长远来看,我们的金融改革还有不少差距。主要问题有:新的监督管理经营体制框架之下,改革的预期目标能否达到,需要在实践中获得检验;通过产权制度改革,能否真正建立起法人治理比较完善、内控比较健全、经营比较灵活的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同时,在相应政策的支持下,信用社要结合自身优势,消除已有的风险和危机,建立起风险防范的长效机制,从而进一步改善农村信用社的风险防范能力,提高自身市场竞争力。
四、健全金融基础设施
目前,我国关于农村信贷的法律基础薄弱,法律制度尚不健全,要重构我省的农村金融体系,必须有国家的法律做保障,完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健全信贷信息共享机制和银行监管体系,从而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
首先,完善法律制度。要着重加大贷款债权的保护力度,例如《破产法》作为对债权起保护作用的法律,国家要细化和完善《破产法》中相关法律条款。同时,对于贷款欺诈要进行严厉的惩处,只有银行获得真实可靠的信心,才能最大限度的减少贷款欺诈行为给银行带来的巨大损失。
其次,完善信贷信息共享机制。信贷信息共享可以使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公平的共享出来,从而减少因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不公平,降低交易成本。这不仅需要完善信贷信息共享的法律体系,还可以通过借鉴国外先进经验,使公共征信机构和私人征信机构相结合,获得完整的信贷信息数据,从而提高信息的准确度。
最后,完善银行监管体系。建立和健全相对应的准入机制和退出机制,保障金融的稳定性,增强公众对金融体系的信心,把握银行、监管机构、市场三者之间的协调关系,将风险监管转化成银行内在控制的要求,让银行置身于市场和公众的约束之中。
参考文献:
[1]刘磊.基于新农村建设的农村金融制度创新研究[J].农村金融研究,2011,3.
[2]卢钦.中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重构[D].河北大学,2010,5.
[3]田俊丽.中国农村信贷配给及农村金融体系重构[D].西南财经大学,2006,4.
[4]向群、岳长鸿.中国农村金融研究中的误区——对农村金融改革的反思[J].商业时代,2010,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