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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本文主要研究了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问题。全文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从债权人撤销权的相关概念出发,引出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介绍了债权人撤销权性质的现有五种理论学说,分别为请求权说、形成权说、折衷说、责任说已经诉权说。第二部分我对这些学说进行了评价,也说出了这些学说所存在的一些缺陷。第三部分提出了我对债权人撤销权性质的看法,我所支持的债权人撤销权性质的学说。第四部分就是我通过债权人撤销权性质的研究所得到的结论。我们现在可以通过分析和比对这些现存的关于债权人撤销权性质的学说,可以为之后的研究提供借鉴。
关键词:债权人撤销权 债权人 债务人 债权
债权人撤销权这一概念最初起源于罗马法,为罗马法务官保罗所创造的概念,后又被称为保罗诉权。保罗诉权对后世的影响很大,被欧洲很多国家所继承并不断对其进行完善。
债权人撤销权, 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有害债权的行为, 有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亦称废罢诉权。由于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直接决定着债权人撤销之诉的性质,同时,对撤销之诉被告的确定、撤销之诉的效力以及判决正文的判决理由等也起着决定性的影响。因此, 对债权人撤销权性质问题的探讨也就不可回避。
一、债权人撤销权现有理论分析
债权人撤销权是针对债务人不当处分的积极行为设立的,其目的在于赋予在债务人损害其债权时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的权利,以此来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让债务人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有不少学者认为撤销权其实为一项实体性权利;也有学者称其是诉讼法上的权利。即便在主张撤销权为实体权利的学者之中,对于该项权利在究竟具有何种性质,也一直存在诸多争议。本文将对债权人撤销权性质的四种学说进行探讨。
1.请求权说。请求权说,又被称为债权说。是将撤销权定义为实体法的一种学说。请求权说认为,债权人的撤销权,是对因债务人的行为受利益的第三方直接行使返还的权利。仅产生债权的请求权,不发生溯及物权的效力,因此又被成为债权说。德国民法以此学说为通说,瑞士、奥地利等国家多采纳此种见解。
2.形成权说。形成权说为早期学说,又被称为物权说。该观点认为撤销权是依据债权人的意思表示,目的在于消灭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的效力。即只需要权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改变法律关系。由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足以引起物权的变动,故又称为物权说。日本学者、德国与我国台湾部分学者持此观点。
3.折衷说。折衷说又被称为形成权兼请求权说,此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兼具请求权与形成权两种性质。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一方面使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归于无效,这实际上具有了形成权的性质。另一方面则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恢复至行为前的状态。法国、日本等采纳此说。
4.责任说。责任说则被认为是对形成权说的发展。认为债权人撤销权是一种形成权,但债权人并不需要像第三人去请求返还财产,而应当返还的财产之间就被视为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债权人只要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即可。责任权说强调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要借助诉讼程序。但它并不是实体法所规定的诉权,而是对债权所做的一项特殊权能,本质上还是实体法的权利而不是程序法上的权利。该说出现于20世纪50年代的心学说,是由德国学者最先提倡的,在战后德国法学的影响下,日本也提倡该说。
5.诉权说。诉权说是一小部分学者的所赞同的,包括日本学者川岛武宜即,中国台湾学者梅仲协、何孝元。
诉权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是以债权的返还请求权为基础的诉权。诉权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只能让债权人通过诉讼程序去行使权力,而不能通过债权人向债务人或是第三人直接行使,所以认为债权人撤销权是程序法上的内容,债权人撤销权其实是实体法所规定的诉权,或是诉讼法规则在实体法中的体现。此项诉权,只能以此项诉权,只能以之权利,惟因其为保全债权的一种重要方法,故于民法中规定。这是诉权说最为经典的表述。
二、关于现有理论的争议
1.关于请求权说的争议。请求权说是在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之后可以令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无效,并直接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这个学说最能体现出保全债权的目的,而且把对第三人的不利降到最低,很好的处理了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该学说的优点虽然很多,但同时也存在着缺点。(1)该说在债权人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利益的基础上有欠缺。请求权说存在基于法律规定的返还请求权、基于侵权行为的返还请求权与基于类似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三种说法。基于法律规定的返还请求权的漏洞在于不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债权人就可以直接去要求第三人返还财产没有依据。基于侵权行为的返还请求权与侵权制度的区别在于其构成要件的不同。基于类似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问题在于在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行为被撤销之前,是合法有效的,那么第三人所获得的利益就不是不当得利。(2)债权人撤销权不同于请求权,请求权是指要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请求权是相对权,请求权人只能向法律关系的相对方提出请求,而不能直接向第三人提出请求,请求即便提出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而债权人撤销权的效力明显涉及第三人。
2.关于形成权说的争议。对于形成权说支持它的人认为:(1)债权人撤销权的目的在于保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发生转移。而因为债务人的单方法律行为或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造成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减少。(2)形成权说在行使上也简单易行,债权人只要把债务人、第三人为被告,主张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行為无效即可。(3)我国《合同法》第74条明确说明“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所以债权人撤销权并不包括请求第三人返还财产,但也不影响对债权人的保护,因为债权人还可以提起代位权。
反对形成权说的人认为:(1)形成权说在实施过程中有不妥当的地方,当债权人撤销权行使之后,债务人怠于向第三人请求返还财产,债权人则只能行使代位权才能保全其债权,所以一些学者认为形成权说并不完善。(2)形成权说中包含两种诉讼,这样的双重诉讼不符合立法宗旨也违背了经济诉讼的原则,同时也不利于债权人的保护。 3.关于折衷说的争议。支持折衷说的学者认为:(1)折衷说是最符合债权人撤销权的目的的。债权保全的方式有债权人撤销权与债权人代位权,二都具有独立的债权保全功能,而不是先行使完债权人撤销权之后再借助债权人代位权去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从而达到保全债权的目的。(2)折衷说弄清了债权人撤销权的诉讼当事人,实现了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诉讼目的,有助于债权人依法行使撤销权,同时也有助于法院正确审理案件。
反对折衷说的学者认为:(1)折衷说混淆了形成权与形成权行使的法律效果之间的界限,返还财产请求权是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并不是它的内容。(2)折衷说先将债权人撤销权作为兼具形成权与请求权性质的权利,债权人依据债权人撤销权进行撤销之诉,但该撤销之诉具有形成之诉与给付之诉双重性质。
4.关于责任说的争议。支持责任说的学者认为:(1)责任说中,债权人提起债权人撤销权的诉讼之后,不用再去行使代位权,可以直接去法院申请对受益人或转得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2)责任说以法院的強制执行代替了债权人的代位权,避免了形成权说与请求权说所面临的问题,有利于实现保全债权目的。
反对折衷说的学者认为:(1)责任说不利于对债权人与第三人的保护。因为在强制执行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一直都在第三人名下,那么第三人有可能对该责任财产在进行处分。(2)在责任说中,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与否需要法院审查后才能确定,而且提起撤销之诉的同时还要提出强制执行,但是提起强制执行的依据却不充分。
5.关于诉权说的争议。支持诉权说的学者认为,诉权说突出了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一定要通过诉讼途径才可以行使,克服了传统学说的缺陷,在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效果方面尤为显著,它给予了债权人最大的保护。
有反对该学说者认为:债权人撤销权的起源虽为罗马法的废罢诉权,但这与当时的背景密不可分,因为当时的罗马法是实体权利与诉权不加区分的,但是随着诉权与实体权利的区分,债权人撤销权已经具有实体权利的特征,要与诉权区分开来,诉讼的方式只是一种形式,是债权人撤销权实现的方式,然而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规定才是真正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内容。
三、本文对债权人撤销权性质的看法
对于上述几种债权人撤销权性质的几种学说,每个人都有不同的看法,通过我对债权人撤销权性质的了解,我认为我更加认同形成权说这个学说。依形成权说,请求的撤销之诉是形成之诉。而撤销的效果,是将原为受益人的利益返还于债务人。以债务人与第三人为共同被告,但若债务人实施为单方行为,则只以债务人为被告。
债权人撤销权是一种形成权。从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源由来看,债权人只需要能向法院举证证明债务人存在着诈害行为,这样就可以让法院做出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为无效行为的宣告,从而解决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并不依赖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行为。而且,这里并不是法院来决定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或消灭,法官只是负责审查债权人的主张是否成立,如果债权人的主张成立那么就必须支持债权人的请求。所以,从根本上说,是债权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就决定了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变动,这种变动并不依赖于法院,更不依赖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行为。
参考文献:
[1]韩世远.合同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12-13.
[2]陈界融.中国民法学.债法学源论[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287-288.
[3]彭松江.债权人撤销权之理论与实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342-344.
[4]梁栋宇.债权人撤销权性质之探析[J].社会科学杂志,2008,12(5):3-4.
[5][德]迪特尔·梅迪库斯.杜景林、卢谌译.德国债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367-369.
作者简介:邵国(1988—),男,江苏连云港人,陕西师范大学政治经济学院硕士研究生。
关键词:债权人撤销权 债权人 债务人 债权
债权人撤销权这一概念最初起源于罗马法,为罗马法务官保罗所创造的概念,后又被称为保罗诉权。保罗诉权对后世的影响很大,被欧洲很多国家所继承并不断对其进行完善。
债权人撤销权, 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有害债权的行为, 有申请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亦称废罢诉权。由于债权人撤销权的性质直接决定着债权人撤销之诉的性质,同时,对撤销之诉被告的确定、撤销之诉的效力以及判决正文的判决理由等也起着决定性的影响。因此, 对债权人撤销权性质问题的探讨也就不可回避。
一、债权人撤销权现有理论分析
债权人撤销权是针对债务人不当处分的积极行为设立的,其目的在于赋予在债务人损害其债权时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财产行为的权利,以此来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让债务人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有不少学者认为撤销权其实为一项实体性权利;也有学者称其是诉讼法上的权利。即便在主张撤销权为实体权利的学者之中,对于该项权利在究竟具有何种性质,也一直存在诸多争议。本文将对债权人撤销权性质的四种学说进行探讨。
1.请求权说。请求权说,又被称为债权说。是将撤销权定义为实体法的一种学说。请求权说认为,债权人的撤销权,是对因债务人的行为受利益的第三方直接行使返还的权利。仅产生债权的请求权,不发生溯及物权的效力,因此又被成为债权说。德国民法以此学说为通说,瑞士、奥地利等国家多采纳此种见解。
2.形成权说。形成权说为早期学说,又被称为物权说。该观点认为撤销权是依据债权人的意思表示,目的在于消灭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的效力。即只需要权利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改变法律关系。由于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足以引起物权的变动,故又称为物权说。日本学者、德国与我国台湾部分学者持此观点。
3.折衷说。折衷说又被称为形成权兼请求权说,此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兼具请求权与形成权两种性质。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一方面使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归于无效,这实际上具有了形成权的性质。另一方面则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恢复至行为前的状态。法国、日本等采纳此说。
4.责任说。责任说则被认为是对形成权说的发展。认为债权人撤销权是一种形成权,但债权人并不需要像第三人去请求返还财产,而应当返还的财产之间就被视为债务人的责任财产,债权人只要去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即可。责任权说强调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要借助诉讼程序。但它并不是实体法所规定的诉权,而是对债权所做的一项特殊权能,本质上还是实体法的权利而不是程序法上的权利。该说出现于20世纪50年代的心学说,是由德国学者最先提倡的,在战后德国法学的影响下,日本也提倡该说。
5.诉权说。诉权说是一小部分学者的所赞同的,包括日本学者川岛武宜即,中国台湾学者梅仲协、何孝元。
诉权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是以债权的返还请求权为基础的诉权。诉权说认为,债权人撤销权只能让债权人通过诉讼程序去行使权力,而不能通过债权人向债务人或是第三人直接行使,所以认为债权人撤销权是程序法上的内容,债权人撤销权其实是实体法所规定的诉权,或是诉讼法规则在实体法中的体现。此项诉权,只能以此项诉权,只能以之权利,惟因其为保全债权的一种重要方法,故于民法中规定。这是诉权说最为经典的表述。
二、关于现有理论的争议
1.关于请求权说的争议。请求权说是在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之后可以令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无效,并直接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这个学说最能体现出保全债权的目的,而且把对第三人的不利降到最低,很好的处理了债权人、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关系。该学说的优点虽然很多,但同时也存在着缺点。(1)该说在债权人向第三人请求返还利益的基础上有欠缺。请求权说存在基于法律规定的返还请求权、基于侵权行为的返还请求权与基于类似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三种说法。基于法律规定的返还请求权的漏洞在于不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债权人就可以直接去要求第三人返还财产没有依据。基于侵权行为的返还请求权与侵权制度的区别在于其构成要件的不同。基于类似不当得利的返还请求权问题在于在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行为被撤销之前,是合法有效的,那么第三人所获得的利益就不是不当得利。(2)债权人撤销权不同于请求权,请求权是指要他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请求权是相对权,请求权人只能向法律关系的相对方提出请求,而不能直接向第三人提出请求,请求即便提出也是没有法律效力的。而债权人撤销权的效力明显涉及第三人。
2.关于形成权说的争议。对于形成权说支持它的人认为:(1)债权人撤销权的目的在于保证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不发生转移。而因为债务人的单方法律行为或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行为造成债务人责任财产的减少。(2)形成权说在行使上也简单易行,债权人只要把债务人、第三人为被告,主张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行為无效即可。(3)我国《合同法》第74条明确说明“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所以债权人撤销权并不包括请求第三人返还财产,但也不影响对债权人的保护,因为债权人还可以提起代位权。
反对形成权说的人认为:(1)形成权说在实施过程中有不妥当的地方,当债权人撤销权行使之后,债务人怠于向第三人请求返还财产,债权人则只能行使代位权才能保全其债权,所以一些学者认为形成权说并不完善。(2)形成权说中包含两种诉讼,这样的双重诉讼不符合立法宗旨也违背了经济诉讼的原则,同时也不利于债权人的保护。 3.关于折衷说的争议。支持折衷说的学者认为:(1)折衷说是最符合债权人撤销权的目的的。债权保全的方式有债权人撤销权与债权人代位权,二都具有独立的债权保全功能,而不是先行使完债权人撤销权之后再借助债权人代位权去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从而达到保全债权的目的。(2)折衷说弄清了债权人撤销权的诉讼当事人,实现了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诉讼目的,有助于债权人依法行使撤销权,同时也有助于法院正确审理案件。
反对折衷说的学者认为:(1)折衷说混淆了形成权与形成权行使的法律效果之间的界限,返还财产请求权是债权人撤销权行使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并不是它的内容。(2)折衷说先将债权人撤销权作为兼具形成权与请求权性质的权利,债权人依据债权人撤销权进行撤销之诉,但该撤销之诉具有形成之诉与给付之诉双重性质。
4.关于责任说的争议。支持责任说的学者认为:(1)责任说中,债权人提起债权人撤销权的诉讼之后,不用再去行使代位权,可以直接去法院申请对受益人或转得人的财产进行强制执行。(2)责任说以法院的強制执行代替了债权人的代位权,避免了形成权说与请求权说所面临的问题,有利于实现保全债权目的。
反对折衷说的学者认为:(1)责任说不利于对债权人与第三人的保护。因为在强制执行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一直都在第三人名下,那么第三人有可能对该责任财产在进行处分。(2)在责任说中,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与否需要法院审查后才能确定,而且提起撤销之诉的同时还要提出强制执行,但是提起强制执行的依据却不充分。
5.关于诉权说的争议。支持诉权说的学者认为,诉权说突出了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一定要通过诉讼途径才可以行使,克服了传统学说的缺陷,在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效果方面尤为显著,它给予了债权人最大的保护。
有反对该学说者认为:债权人撤销权的起源虽为罗马法的废罢诉权,但这与当时的背景密不可分,因为当时的罗马法是实体权利与诉权不加区分的,但是随着诉权与实体权利的区分,债权人撤销权已经具有实体权利的特征,要与诉权区分开来,诉讼的方式只是一种形式,是债权人撤销权实现的方式,然而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规定才是真正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内容。
三、本文对债权人撤销权性质的看法
对于上述几种债权人撤销权性质的几种学说,每个人都有不同的看法,通过我对债权人撤销权性质的了解,我认为我更加认同形成权说这个学说。依形成权说,请求的撤销之诉是形成之诉。而撤销的效果,是将原为受益人的利益返还于债务人。以债务人与第三人为共同被告,但若债务人实施为单方行为,则只以债务人为被告。
债权人撤销权是一种形成权。从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源由来看,债权人只需要能向法院举证证明债务人存在着诈害行为,这样就可以让法院做出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为无效行为的宣告,从而解决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债权人撤销权的行使并不依赖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行为。而且,这里并不是法院来决定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或消灭,法官只是负责审查债权人的主张是否成立,如果债权人的主张成立那么就必须支持债权人的请求。所以,从根本上说,是债权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就决定了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变动,这种变动并不依赖于法院,更不依赖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行为。
参考文献:
[1]韩世远.合同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12-13.
[2]陈界融.中国民法学.债法学源论[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287-288.
[3]彭松江.债权人撤销权之理论与实务[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342-344.
[4]梁栋宇.债权人撤销权性质之探析[J].社会科学杂志,2008,12(5):3-4.
[5][德]迪特尔·梅迪库斯.杜景林、卢谌译.德国债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367-369.
作者简介:邵国(1988—),男,江苏连云港人,陕西师范大学政治经济学院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