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立法是公共权力、社会秩序和社会正义的综合体.是对政权组织和个人按照社会正义原则进行权力及义务的安排和分配。立法的实质和有效性不在于强力,而在于其目的的合理性.即是否体现了社会正义原则。在涉及儿童权益问题上,不能将其监护人和利益相关者的需求作为首要的标准.将体现社会正义的救援干预放在从属于“自愿交易”的位置.儿童权益事实上成为各方利益博弈的筹码。特别是如果仍将对孤儿、流浪儿童等处于困境儿童的救助还限于慈善事业的范围,反映出的则是在有限的法律制度背后的法律信仰的缺失。由于儿童处于依附性社会角色,如果没有来自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