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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892年,著名爱国华侨张弼士先生在烟台投资300万两白银创建“张裕酿酒公司”起,中国开始了葡萄酒工业化生产,到目前,已经有110多年的历史了。尤其是近年来,中国葡萄酒行业的发展可以说是方兴未艾,从20世纪90年代初席卷全国的白兰地热、干白热,到90年代中期的干红消费热潮,到现在已发展成为一个具有极大潜力的行业。据国家统计局、中国酿酒工业协会统计数据显示,2005年我国葡萄酒销售收入达102.3亿元,比2004年增长42.46%;产量43.43万吨,比上年增长25.40%;利润总额12.56亿元,比上年增长58.68%;上缴税金12.07亿元,比上年增长30.21%。在这一过程中,中国葡萄酒质量管理也经过了一个由粗放到逐渐严格的发展过程,文章通过回顾和分析其演进原因,试图梳理出葡萄酒质量管理在中国的发展脉络,以期抛砖引玉。
第一阶段:标准从无到有
葡萄酒行业在我国工业化生产开始较早(1892年),其间行业处于不温不火的自然发展阶段。到20世纪80年代前期,借着改革开放的春风,葡萄酒行业也有了不小的发展,在这个时期,酿酒葡萄种植面积扩大,葡萄酒厂的数量也在增加。但是全行业生产并没有一个可以为企业所遵循的生产标准,葡萄酒企业的生产运营主要是以企业标准为主,除了一些大中型企业由于质量观念强、生产设备先进等原因,可以生产出质量较高的产品之外,市场上的葡萄酒质量参差不齐,但总体来讲,由于“无章可循”,葡萄酒质量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这样,葡萄酒行业的第一个质量管理标准应运而生了。
◆QB921-84《葡萄酒及其试验方法》
1984年,原国家轻工部颁布了第一个葡萄酒产品标准,这一标准的颁布,填补了中国葡萄酒产品标准的空白,告别了葡萄酒行业没有标准的年代,企业生产做到了有章可循。这一标准1994年废止。
第二阶段:多种标准并存
20世纪80年代后期,我国葡萄酒行业出现全面滑坡的现象,大片葡萄园被砍伐,酒厂停产、倒闭或被兼并的情形比比皆是。更为严重的是,当时市场上的葡萄酒(甜型)含汁量出现了越来越低的趋势,有30%汁的葡萄酒、20%汁的葡萄酒,更有不含葡萄汁的葡萄酒,而之前的葡萄酒标准对于含汁量没有最低标准的限制,“三精一水”现象严重损害了葡萄酒行业的发展。
葡萄酒行业要想稳步发展,对原先产品标准较低提出了新的要求。另外,行业的健康发展也需要逐步与国际接轨。但是由于半汁葡萄酒的历史原因和我国特有的山葡萄品种特性,在制定标准的同时,就不得不既兼顾国际通用做法,又要考虑我国的特定国情,于是出现了以下几个标准同时并行的质量管理结构:
◆国家标准《葡萄酒》(GB/T15037-94)
标准从1994年9月1日生效,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属于推荐性国家标准。这一标准规定了葡萄酒专用术语、技术要求、检验规则和葡萄酒的标签、包装、运输和储藏。这一标准适用于经过发酵的新鲜葡萄或葡萄浓缩汁。其产品的定义及指标规定都与国际标准一致。
◆行业标准《半汁葡萄酒》(GB/T1980-1994)与QB/T1982-94《山葡萄酒》
1994年,原轻工业部颁布了半汁葡萄酒行业标准,并由此延伸出QB/T1982-94山葡萄酒标准,属于推荐性行业标准。同时将QB921-84《葡萄酒及其试验方法》作废。
半汁葡萄酒的质量明显低于葡萄酒,可以说半汁葡萄酒是在葡萄酒中加入了比例不等的人工调配成分而制成的。《半汁葡萄酒》QB/T1980-94是对含半汁的葡萄酒制定的,是我国特定历史时期内存在的,属于过渡性标准,但标准中规定半汁葡萄酒的含汁量不能少于50%。2003年3月7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废止该标准。
行业标准QB/T1982-94《山葡萄酒》是根据我国具体情况而制定、颁布的。山葡萄酒是我国利用独有的山葡萄资源酿制的产品,由于山葡萄与家葡萄的成分、含量不同,所以生产工艺不同,产品的质量指标也不同。
第三阶段:标准趋于统一与严格
由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与企业标准并行,所以引起了同一市场上葡萄酒产品质量的巨大差异。执行国家标准《葡萄酒》(GB/T15037-94)的大都质量好档次高,执行企业标准的大都质量低劣(执行企业标准,但不低于国家标准的企业除外)。中国葡萄酒行业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进入了一个高速增长期(尤其是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消费者购买能力的增强、葡萄酒文化逐渐普及,酿酒葡萄种植基地良性发展(一方面种植面积进一步回升和扩大,另一方面引进了主流国际名种的种植)等方面都呈现出了喜人的发展态势。但是,随着葡萄酒行业的急速发展,围绕葡萄酒质量方面的问题也逐步出现。从2002年开始,中国葡萄酒行业可以说进入了一个“多事之秋”。“九问张裕”、“解百纳商标争议”、“洋垃圾事件”、“通化假酒案”、“十问华夏”、“王朝橡木桶事件”、“年份酒丑闻”以及“香格里拉树龄问题”等,都为葡萄酒行业的健康发展埋下了很大的隐患。葡萄酒市场的扩张与全行业质量管理之间的矛盾也越来越尖锐,市场呼唤政府机构、行业协会和监管部门出台更加严格而且具有统一性的葡萄酒质量管理标准,以下是近几年在此方面的一些主要演进成果。
◆《葡萄酒生产管理办法》
2000年12月,国家轻工业局发布《葡萄酒生产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其中第一章第三条中重申了葡萄酒的定义,再次否定了半汁葡萄酒。该办法由国家轻工业局以国轻行[2000]454号文下发,要求在葡萄酒行业中贯彻执行。这个《办法》在许多方面做了一些新的尝试,但从试行的情况看,在执行实施方面尚需较大的改进。
◆《中国葡萄酿酒技术规范》(附件:《山葡萄酿酒技术规范》)
2002年11月,由国家经贸委颁布,《规范》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正式废除《半汁葡萄酒标准》,但给了一个缓冲期。该《规范》规定,半汁葡萄酒到2004年7月1日之前全部退出流通市场。
该《规范》根据《国际酿酒技术法规》与中国国情结合制定了《中国葡萄酿酒技术规范》,从葡萄原料到葡萄酒酿造,在生产工艺规定了必须遵守的内容与要求,首次对葡萄酒的原料品质以法规的形式予以界定,山葡萄被列入特种葡萄酒中,其酿酒技术规范中的特殊条文,作为附件,同时颁布。
◆《葡萄酒原产地域保护》
由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审查批准。从2002年至今,昌黎葡萄酒、烟台葡萄酒、沙城葡萄酒和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天津葡萄酒、通化葡萄酒等相继经过国家质检总局审核批准而获得原产地域产品保护。通过原产地域保护的企业可以在标签上有相应的说明,为葡萄酒的产品质量作出有力的佐证。2005年7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开始施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同时废止,但葡萄酒原产地域保护工作仍在继续。
对于原产地域范围的规定也非常详尽,例如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原产地域保护范围为:贺兰山东麓冲积倾斜平原与黄河冲积平原交汇地带,北以大武口为界,南以渠口堡火车站为界,东以跃进渠、唐徕渠、新开渠、第二农场渠东侧两公里为界,西以贺兰山东麓洪积扇1200米等高线为界。
◆《中国食品质量认证实施细则—酒类》
国家认监委将推行《中国食品质量认证实施细则—酒类》规范,这是我国第一部酿酒行业认证法规。对葡萄酒类产品进行分级质量评价,符合世界上主要葡萄酒生产国对葡萄酒产品实行分级管理方法,可进一步规范企业行为,有利于提高我国葡萄酒行业的整体水平和葡萄酒质量,使品牌企业获得更大的市场空间。
◆葡萄酒新国标GB15037-2004
2005年1月,由中国食品标准化研究中心主持修订的葡萄酒新的国家标准《GB15037-2004(草案)》已经出台,并已送交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订。新国标没有“T”字样,其中大部分内容将作为强制性行业法规执行。也就是说,随着新国标的即将颁布,当前国家标准(旧)、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并行的混乱局面将成为历史。
新国标将严格规定原料、原产地、生产年份、品种等内容,例如:山葡萄酒是采用鲜山葡萄或山葡萄汁经过全部或部分发酵酿制而成的葡萄酒;酒瓶上标注的年份必须是葡萄采摘酿造该酒的年份,所标注的年份的葡萄酒含量不能低于瓶内含量的80%;单品种葡萄酒用所标注的葡萄品种酿制的酒所占比例不能低于75%;产地葡萄酒用所标注的葡萄酿制的酒的比例不能低于80%,但必须由生产厂家申请,经有关部门认可才能标注;所有产品中均不得添加合成着色剂、甜味剂、香精、增稠剂。
◆《山葡萄酒国家标准》
山葡萄酒作为我国特有的葡萄酒种类,目前,生产企业执行的仍是1994年由原国家轻工业部颁布的行业标准QB/T1982-94《山葡萄酒》,还没有国家标准。但是该标准无论其内容和范围已经很难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2006年6月30日,《山葡萄酒国家标准》起草工作会议在吉林市召开。来自国家、省有关方面的领导、专家、部分山葡萄酒生产企业技术人员参加了会议。专家学者围绕制定原则、标准框架、定义、分类、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检测项目和检测方法进行了讨论,并确定了标准起草单位和工作进度。《山葡萄酒国家标准》如能及时批准颁布,将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山葡萄酒市场,提高山葡萄酒质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并将对我国山葡萄酒健康有序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除此之外,国家还制定了一些相应的标准来进一步规范葡萄酒行业,其中主要有:GB2758-81《发酵酒卫生标准》、GB2757-81《蒸馏酒与配制酒卫生标准》、GB2760-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T5009.49-1996《发酵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17204-1998《饮料酒分类》、GB/T15038-94《葡萄酒、果酒通用试验方法》、GB12697-1990《葡萄酒厂卫生规范》和GB10344-89《饮料酒标签标准》,等等。
第一阶段:标准从无到有
葡萄酒行业在我国工业化生产开始较早(1892年),其间行业处于不温不火的自然发展阶段。到20世纪80年代前期,借着改革开放的春风,葡萄酒行业也有了不小的发展,在这个时期,酿酒葡萄种植面积扩大,葡萄酒厂的数量也在增加。但是全行业生产并没有一个可以为企业所遵循的生产标准,葡萄酒企业的生产运营主要是以企业标准为主,除了一些大中型企业由于质量观念强、生产设备先进等原因,可以生产出质量较高的产品之外,市场上的葡萄酒质量参差不齐,但总体来讲,由于“无章可循”,葡萄酒质量处于一个较低的水平。这样,葡萄酒行业的第一个质量管理标准应运而生了。
◆QB921-84《葡萄酒及其试验方法》
1984年,原国家轻工部颁布了第一个葡萄酒产品标准,这一标准的颁布,填补了中国葡萄酒产品标准的空白,告别了葡萄酒行业没有标准的年代,企业生产做到了有章可循。这一标准1994年废止。
第二阶段:多种标准并存
20世纪80年代后期,我国葡萄酒行业出现全面滑坡的现象,大片葡萄园被砍伐,酒厂停产、倒闭或被兼并的情形比比皆是。更为严重的是,当时市场上的葡萄酒(甜型)含汁量出现了越来越低的趋势,有30%汁的葡萄酒、20%汁的葡萄酒,更有不含葡萄汁的葡萄酒,而之前的葡萄酒标准对于含汁量没有最低标准的限制,“三精一水”现象严重损害了葡萄酒行业的发展。
葡萄酒行业要想稳步发展,对原先产品标准较低提出了新的要求。另外,行业的健康发展也需要逐步与国际接轨。但是由于半汁葡萄酒的历史原因和我国特有的山葡萄品种特性,在制定标准的同时,就不得不既兼顾国际通用做法,又要考虑我国的特定国情,于是出现了以下几个标准同时并行的质量管理结构:
◆国家标准《葡萄酒》(GB/T15037-94)
标准从1994年9月1日生效,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属于推荐性国家标准。这一标准规定了葡萄酒专用术语、技术要求、检验规则和葡萄酒的标签、包装、运输和储藏。这一标准适用于经过发酵的新鲜葡萄或葡萄浓缩汁。其产品的定义及指标规定都与国际标准一致。
◆行业标准《半汁葡萄酒》(GB/T1980-1994)与QB/T1982-94《山葡萄酒》
1994年,原轻工业部颁布了半汁葡萄酒行业标准,并由此延伸出QB/T1982-94山葡萄酒标准,属于推荐性行业标准。同时将QB921-84《葡萄酒及其试验方法》作废。
半汁葡萄酒的质量明显低于葡萄酒,可以说半汁葡萄酒是在葡萄酒中加入了比例不等的人工调配成分而制成的。《半汁葡萄酒》QB/T1980-94是对含半汁的葡萄酒制定的,是我国特定历史时期内存在的,属于过渡性标准,但标准中规定半汁葡萄酒的含汁量不能少于50%。2003年3月7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废止该标准。
行业标准QB/T1982-94《山葡萄酒》是根据我国具体情况而制定、颁布的。山葡萄酒是我国利用独有的山葡萄资源酿制的产品,由于山葡萄与家葡萄的成分、含量不同,所以生产工艺不同,产品的质量指标也不同。
第三阶段:标准趋于统一与严格
由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与企业标准并行,所以引起了同一市场上葡萄酒产品质量的巨大差异。执行国家标准《葡萄酒》(GB/T15037-94)的大都质量好档次高,执行企业标准的大都质量低劣(执行企业标准,但不低于国家标准的企业除外)。中国葡萄酒行业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进入了一个高速增长期(尤其是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消费者购买能力的增强、葡萄酒文化逐渐普及,酿酒葡萄种植基地良性发展(一方面种植面积进一步回升和扩大,另一方面引进了主流国际名种的种植)等方面都呈现出了喜人的发展态势。但是,随着葡萄酒行业的急速发展,围绕葡萄酒质量方面的问题也逐步出现。从2002年开始,中国葡萄酒行业可以说进入了一个“多事之秋”。“九问张裕”、“解百纳商标争议”、“洋垃圾事件”、“通化假酒案”、“十问华夏”、“王朝橡木桶事件”、“年份酒丑闻”以及“香格里拉树龄问题”等,都为葡萄酒行业的健康发展埋下了很大的隐患。葡萄酒市场的扩张与全行业质量管理之间的矛盾也越来越尖锐,市场呼唤政府机构、行业协会和监管部门出台更加严格而且具有统一性的葡萄酒质量管理标准,以下是近几年在此方面的一些主要演进成果。
◆《葡萄酒生产管理办法》
2000年12月,国家轻工业局发布《葡萄酒生产管理办法》(简称《办法》)。其中第一章第三条中重申了葡萄酒的定义,再次否定了半汁葡萄酒。该办法由国家轻工业局以国轻行[2000]454号文下发,要求在葡萄酒行业中贯彻执行。这个《办法》在许多方面做了一些新的尝试,但从试行的情况看,在执行实施方面尚需较大的改进。
◆《中国葡萄酿酒技术规范》(附件:《山葡萄酿酒技术规范》)
2002年11月,由国家经贸委颁布,《规范》从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正式废除《半汁葡萄酒标准》,但给了一个缓冲期。该《规范》规定,半汁葡萄酒到2004年7月1日之前全部退出流通市场。
该《规范》根据《国际酿酒技术法规》与中国国情结合制定了《中国葡萄酿酒技术规范》,从葡萄原料到葡萄酒酿造,在生产工艺规定了必须遵守的内容与要求,首次对葡萄酒的原料品质以法规的形式予以界定,山葡萄被列入特种葡萄酒中,其酿酒技术规范中的特殊条文,作为附件,同时颁布。
◆《葡萄酒原产地域保护》
由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审查批准。从2002年至今,昌黎葡萄酒、烟台葡萄酒、沙城葡萄酒和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天津葡萄酒、通化葡萄酒等相继经过国家质检总局审核批准而获得原产地域产品保护。通过原产地域保护的企业可以在标签上有相应的说明,为葡萄酒的产品质量作出有力的佐证。2005年7月1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开始施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的《原产地域产品保护规定》同时废止,但葡萄酒原产地域保护工作仍在继续。
对于原产地域范围的规定也非常详尽,例如贺兰山东麓葡萄酒原产地域保护范围为:贺兰山东麓冲积倾斜平原与黄河冲积平原交汇地带,北以大武口为界,南以渠口堡火车站为界,东以跃进渠、唐徕渠、新开渠、第二农场渠东侧两公里为界,西以贺兰山东麓洪积扇1200米等高线为界。
◆《中国食品质量认证实施细则—酒类》
国家认监委将推行《中国食品质量认证实施细则—酒类》规范,这是我国第一部酿酒行业认证法规。对葡萄酒类产品进行分级质量评价,符合世界上主要葡萄酒生产国对葡萄酒产品实行分级管理方法,可进一步规范企业行为,有利于提高我国葡萄酒行业的整体水平和葡萄酒质量,使品牌企业获得更大的市场空间。
◆葡萄酒新国标GB15037-2004
2005年1月,由中国食品标准化研究中心主持修订的葡萄酒新的国家标准《GB15037-2004(草案)》已经出台,并已送交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审订。新国标没有“T”字样,其中大部分内容将作为强制性行业法规执行。也就是说,随着新国标的即将颁布,当前国家标准(旧)、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并行的混乱局面将成为历史。
新国标将严格规定原料、原产地、生产年份、品种等内容,例如:山葡萄酒是采用鲜山葡萄或山葡萄汁经过全部或部分发酵酿制而成的葡萄酒;酒瓶上标注的年份必须是葡萄采摘酿造该酒的年份,所标注的年份的葡萄酒含量不能低于瓶内含量的80%;单品种葡萄酒用所标注的葡萄品种酿制的酒所占比例不能低于75%;产地葡萄酒用所标注的葡萄酿制的酒的比例不能低于80%,但必须由生产厂家申请,经有关部门认可才能标注;所有产品中均不得添加合成着色剂、甜味剂、香精、增稠剂。
◆《山葡萄酒国家标准》
山葡萄酒作为我国特有的葡萄酒种类,目前,生产企业执行的仍是1994年由原国家轻工业部颁布的行业标准QB/T1982-94《山葡萄酒》,还没有国家标准。但是该标准无论其内容和范围已经很难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2006年6月30日,《山葡萄酒国家标准》起草工作会议在吉林市召开。来自国家、省有关方面的领导、专家、部分山葡萄酒生产企业技术人员参加了会议。专家学者围绕制定原则、标准框架、定义、分类、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检测项目和检测方法进行了讨论,并确定了标准起草单位和工作进度。《山葡萄酒国家标准》如能及时批准颁布,将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山葡萄酒市场,提高山葡萄酒质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并将对我国山葡萄酒健康有序发展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除此之外,国家还制定了一些相应的标准来进一步规范葡萄酒行业,其中主要有:GB2758-81《发酵酒卫生标准》、GB2757-81《蒸馏酒与配制酒卫生标准》、GB2760-96《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T5009.49-1996《发酵酒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17204-1998《饮料酒分类》、GB/T15038-94《葡萄酒、果酒通用试验方法》、GB12697-1990《葡萄酒厂卫生规范》和GB10344-89《饮料酒标签标准》,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