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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刊理由
中国共产党作为我国执政党,其领导地位,是在长期艰苦卓绝的革命斗争中逐步形成的,是中国革命发展的必然和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自主选择的结果;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法律上占有崇高地位。一个是执政党,一个是国家权力机关,让人不禁思问:它们二者之间的地位和关系到底如何?
在当今世界,政党是左右政坛的主体力量,掌握国家权力机关是各个政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处于执政地位的集中体现。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权威是在实践中树立起来的,党的执政地位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是广大人民的选择,党的领导已经明确写入我国宪法。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是我们的立国之本,是一条不可动摇的原则。邓小平同志指出,“在中国这样的大国,要把十几亿人口的思想和力量统一起来建设社会主义,没有一个高度觉悟性、纪律性、牺牲精神的党,没有这样一个党的统一领导,是不可设想的,那只会四分五裂,一事无成。”为了澄清人们对社会主义民主问题的认识,邓小平同志进一步指出:“我们讲民主,不能搬用资产阶级的民主,不能搞三权鼎立的那一套”,“我们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这符合中国实际,很有助于国家兴旺发达,避免很多扯皮。”中国近百年历史和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经验也充分证明,我国没有西方三权分立制度赖以生存的政治基础和经济基础,三权分立不适合中国国情。正如胡锦涛总书记所说:“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之所以是最适应中国国情的民主政治,是最能够把13亿人民的意志和力量凝聚起来共同奋斗的民主,关键在于它植根于中华民族几千年来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广阔沃土,产生于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为争取民族独立和国家富强而进行的伟大实践。”人民代表大会建立57年的历史和地方人大常委会设立32年的实践充分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法律上的地位是崇高的,但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人民代表大会又要置于党的领导之下。在中国现行体制下,党的正确领导,有利于巩固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否则,就有可能削弱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因此,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牢固树立党的观念,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按照党委的意图和人民的意志,正确把握中国特色的国家权力运作规律,切实依法履行好立法、监督、重大事项决定、人事任免等各项职权。
立法是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基础,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最重要、最大量、最经常性的职权。众所周知,任何国家的法律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我国是工人阶级意志的体现,也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体现。立法就是通过法定程序把党的主张变成国家的意志。党领导立法工作首先是保证立法能准确全面地反映党的主张,同时也反映人民的意志,并对立法的过程实施领导。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有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要坚持向党中央、向同级党委报告有关事项,采取切实措施提高立法质量,保证法律能够体现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依法治国,首先必须是有法可依。立法是一门特殊的科学,必须以宪法为依据,既要有利于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又要有利于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仅内容必须科学、合理,而且相互之间必须协调、和谐,因此,在立法程序、立法技术、适用规则等方面的规定上,都必须要有利于保证立法的科学性。同时,立法还要考虑现实可行性,不能超越现实而想当然。但立法又不能只是对现实的简单肯定,对于现实中存在的不合理做法也要进行必要的改进,这样才能逐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
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是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也是人民行使管理国家权力的具体实践,对于没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更是如此。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人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的,它受人民委托行使国家权力,产生其他国家机关,并授予它们管理国家、执行法律的权力。为了保证由它产生的国家机关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人大及其常委会就必须对它们管理国家和司法活动实施监督,使它们依法办事,并防止和纠正它们滥用权力的行为,保证公民的权利不受侵犯。人大的监督包括监督法律的实施和执行,也包括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监督工作的方式方法多种多样,如听取和审查工作报告,质询和提出询问,开展执法检查和特定问题调查等等,无论是采取那种监督方式,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必须依法进行。如此,才能保证正确的方向,取得良好的效果。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教育、民族、环境与资源保护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又一项重要职权,也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表现之一。彭真同志指出:“人大和人大常委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它的任务是审议、决定国家根本的、长远的、重大的问题。”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国家机关中所处的主导地位,决定了其作出的决议、决定比本级其他国家机关的决定,层次更高,效力更大。因此,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善于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同级党委的决策,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使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在具体实践中,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加强民主法制,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推动改革开放顺利进行,维护群众利益和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力等原则,保证监督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当然,在确定行使决定权的范围和内容时,还要认真研究各种新情况和新问题,与时俱进,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这样才能在坚持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行使好人事选举任免权,是显示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和形象,反映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主从关系,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作用的重要方面。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只有切实依法行使好人事任免权,才能保证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员忠实于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按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决定和人民的意志办事。在行使这项权力时,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正确处理好贯彻党委意图与充分发扬民主、依法选举任免之间的关系。党向国家机关推荐领导干部,是党实现对国家领导,维护和巩固执政党地位的重要组织保障,也是党管干部原则的重要体现。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接受党的领导,在行使选举任免权时就应当遵循这一原则。党管干部与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任免干部并不是矛盾的,目的都是按党的干部标准选拔优秀的干部来为人民服务。在具体实践中,还要讲政治、识大体、顾大局,不能有私心杂念和不平衡的心态,或持不负责任的态度放任自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是一项伟大的创新事业,神圣而光荣,任重而道远,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只有坚定信心、认清形势、开拓进取、与民意同行,才能把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不断取得新的更大的成就。
责任编辑:张山水
中国共产党作为我国执政党,其领导地位,是在长期艰苦卓绝的革命斗争中逐步形成的,是中国革命发展的必然和中国最广大人民群众自主选择的结果;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其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法律上占有崇高地位。一个是执政党,一个是国家权力机关,让人不禁思问:它们二者之间的地位和关系到底如何?
在当今世界,政党是左右政坛的主体力量,掌握国家权力机关是各个政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处于执政地位的集中体现。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权威是在实践中树立起来的,党的执政地位是历史发展的必然,是广大人民的选择,党的领导已经明确写入我国宪法。坚持和依靠党的领导,是我们的立国之本,是一条不可动摇的原则。邓小平同志指出,“在中国这样的大国,要把十几亿人口的思想和力量统一起来建设社会主义,没有一个高度觉悟性、纪律性、牺牲精神的党,没有这样一个党的统一领导,是不可设想的,那只会四分五裂,一事无成。”为了澄清人们对社会主义民主问题的认识,邓小平同志进一步指出:“我们讲民主,不能搬用资产阶级的民主,不能搞三权鼎立的那一套”,“我们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这符合中国实际,很有助于国家兴旺发达,避免很多扯皮。”中国近百年历史和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的实践经验也充分证明,我国没有西方三权分立制度赖以生存的政治基础和经济基础,三权分立不适合中国国情。正如胡锦涛总书记所说:“中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之所以是最适应中国国情的民主政治,是最能够把13亿人民的意志和力量凝聚起来共同奋斗的民主,关键在于它植根于中华民族几千年来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广阔沃土,产生于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为争取民族独立和国家富强而进行的伟大实践。”人民代表大会建立57年的历史和地方人大常委会设立32年的实践充分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法律上的地位是崇高的,但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人民代表大会又要置于党的领导之下。在中国现行体制下,党的正确领导,有利于巩固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否则,就有可能削弱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因此,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必须牢固树立党的观念,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按照党委的意图和人民的意志,正确把握中国特色的国家权力运作规律,切实依法履行好立法、监督、重大事项决定、人事任免等各项职权。
立法是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的重要基础,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最重要、最大量、最经常性的职权。众所周知,任何国家的法律都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我国是工人阶级意志的体现,也是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体现。立法就是通过法定程序把党的主张变成国家的意志。党领导立法工作首先是保证立法能准确全面地反映党的主张,同时也反映人民的意志,并对立法的过程实施领导。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有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要坚持向党中央、向同级党委报告有关事项,采取切实措施提高立法质量,保证法律能够体现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依法治国,首先必须是有法可依。立法是一门特殊的科学,必须以宪法为依据,既要有利于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又要有利于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仅内容必须科学、合理,而且相互之间必须协调、和谐,因此,在立法程序、立法技术、适用规则等方面的规定上,都必须要有利于保证立法的科学性。同时,立法还要考虑现实可行性,不能超越现实而想当然。但立法又不能只是对现实的简单肯定,对于现实中存在的不合理做法也要进行必要的改进,这样才能逐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健康有序地向前发展。
加强和改进人大监督工作是推进民主法制建设的需要,也是人民行使管理国家权力的具体实践,对于没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更是如此。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人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产生的,它受人民委托行使国家权力,产生其他国家机关,并授予它们管理国家、执行法律的权力。为了保证由它产生的国家机关忠实于法律、忠实于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人大及其常委会就必须对它们管理国家和司法活动实施监督,使它们依法办事,并防止和纠正它们滥用权力的行为,保证公民的权利不受侵犯。人大的监督包括监督法律的实施和执行,也包括监督本级人民政府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监督工作的方式方法多种多样,如听取和审查工作报告,质询和提出询问,开展执法检查和特定问题调查等等,无论是采取那种监督方式,都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必须依法进行。如此,才能保证正确的方向,取得良好的效果。
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教育、民族、环境与资源保护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的决议、决定,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又一项重要职权,也是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表现之一。彭真同志指出:“人大和人大常委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它的任务是审议、决定国家根本的、长远的、重大的问题。”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国家机关中所处的主导地位,决定了其作出的决议、决定比本级其他国家机关的决定,层次更高,效力更大。因此,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善于把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同级党委的决策,经过法定程序变成国家意志,使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在具体实践中,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加强民主法制,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推动改革开放顺利进行,维护群众利益和保障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力等原则,保证监督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当然,在确定行使决定权的范围和内容时,还要认真研究各种新情况和新问题,与时俱进,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这样才能在坚持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行使好人事选举任免权,是显示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地位和形象,反映人大及其常委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主从关系,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作用的重要方面。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只有切实依法行使好人事任免权,才能保证国家机关及其领导人员忠实于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按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决定和人民的意志办事。在行使这项权力时,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正确处理好贯彻党委意图与充分发扬民主、依法选举任免之间的关系。党向国家机关推荐领导干部,是党实现对国家领导,维护和巩固执政党地位的重要组织保障,也是党管干部原则的重要体现。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接受党的领导,在行使选举任免权时就应当遵循这一原则。党管干部与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任免干部并不是矛盾的,目的都是按党的干部标准选拔优秀的干部来为人民服务。在具体实践中,还要讲政治、识大体、顾大局,不能有私心杂念和不平衡的心态,或持不负责任的态度放任自流。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是一项伟大的创新事业,神圣而光荣,任重而道远,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只有坚定信心、认清形势、开拓进取、与民意同行,才能把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不断取得新的更大的成就。
责任编辑:张山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