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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在当今社会,法治成为一个国家的主要管理方式,人自出生开始就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制约,在受到法律保护权利的同时人们也看到法律为了维护某些人的正当性权利而侵犯某些人的正当性权利。在此情况下,人类社会就对法律当中的刑罚问题提出质疑,即刑罚是否具有正当性?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法学界的许多学者都对刑罚的正当化问题进行了研究探讨。早期也取得了一些研究成果,比如报应论和特殊预防论,但这些理论都受到了社会历史经验以及理论的检验,暴露出了或多或少的弊端。因而,刑罚的正当化危机随之而来,为了解决刑罚的正当化危机,合理的解释刑罚存在的目的和正当性,理论界出现一种新的刑罚正当化理论,即积极的一般预防理论。积极的一般预防理论可以引导人们树立规范意识, 可以周全合理地解释刑罚制定和适用中的各类问题, 并具有包容其他理论合理内容。下面本文将对刑罚的正当化理论研究进行阐述,并指出以往理论存在的弊端和积极一般预防理论的优点以及积极的一般预防理论是否能够解决刑罚的正当化危机。本文将围绕这个问题展开具体论述。
关键词:刑罚的正当化危机;报应理论;预防理论;积极的一般预防
引言:从刑罚是否具有正当性的问题被提出来以后,理论界就开始对此展开研究,并提出了以报应理论、一般威慑预防理论、积极特殊预防理论和综合性理论为主的几种理论,但正当化的追问, 是刑罚无法逃离的影子。报应理论虽然也曾被人们所认同,但到了最后又被人们所否认。无论是一般预防理论还是特殊预防理论,亦或是报应理论,甚至于三者折中组合而成的综合理论都存在着有效性或者是实际操作性等方面的弊端,面对刑罚的正当化危机无法做出正确有效的回应,因此德国学者雅科布斯提出了积极的一般预防理论。本文将对曾经的刑罚正当性理论进行论述并阐释其中的缺点和不足,重点阐述积极的一般预防理论的相对于旧理论的优点,并解释其是否能够解决刑罚的正当化危机及其本身的局限性。
一、一般威慑预防理论
(一)理论及其出现的合理性
一般威慑预防理论, 也称消极的一般预防理论,它从刑罚的目的和作用出发,主张刑罚的存在是为了预防犯罪。其基本假设是, 社会上存在一定的潜在犯罪人, 他们都是“理性的经济人”。通过法律规定禁止一些行为,从而达到威慑潜在犯罪人的目的,打消其犯罪的念头。一般威慑预防理论就类似于杀鸡儆猴,当一个人犯罪后受到刑罚就能使得那些想要犯罪的人不敢犯罪,因而取得预防犯罪的效果。这种理论出现的主要原因是刑罚具有一定的威慑性作用,特别是一些比较重的犯罪,例如故意杀人罪、强奸罪一宣判就会让罪犯瘫倒在地。在这种刑罚的作用下,一般威慑预防理论就被某些学者提了出来。因为刑罚的的确确具有一定的威慑作用,所以这种理论用来解释刑罚的正当性也是有一定的合理性的。
(二)存在的弊端
一般威慑预防理论虽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它很快就被另外一些学者否定。一般威慑预防论存在下列几个缺点:一是一般威慑预防论太过于强调威慑的重要性,它认为刑罚越重,起到的预防犯罪效果就会越明显。从而使得国家加重刑罚的立法,使得社会成为一个重刑的法治社会。这是不利于社会和谐与和平发展的,也不利于人们认同刑罚的正当化。二是一般威慑预防理论可能将人作为一种预防他人犯罪的方式,这在现代社会来讲,是不人道的,不符合人伦的。三是这种观点可能导致对没有犯罪的人适用刑罚。即其预防的对象不一定是“理性的经济人”它很有可能是普通的民众,一些没有必要预防的人,那这样看来,一般威慑预防理论又有什么用呢?它预防的对象根本不可能犯罪,那又有什么必要预防呢?这不仅浪费国家的人才的精力,更损耗国家的财力。四是一般威慑预防理论并不能全面的解释刑罚的正当性。它能解释的范围过小,对于犯罪,只能解释故意犯罪中的刑罚正当化问题,而对于过失犯罪、确信犯、激情犯等都没有具体的解释和论证其正当性的理论。五是一般威慑预防理论并不能有效的预防犯罪,即一般威慑预防理论并没有经验性的论证,也得不到实际操作性的论证。因此,用它来解释刑罚的正当化问题是行不通的。
综上,一般威慑预防理论被人们所否定,不能解决刑罚的正当性危机。
二、积极特殊预防理论
(一)理论及出现的合理性
积极特殊预防犯罪主要是针对已经犯罪的人提出的,它认为刑罚的目的在于针对已经犯罪的罪犯,刑罚存在的目的是为了预防罪犯再次犯罪。最早提出这一理论的是德国刑法学家冯·李斯特,他认为刑罚的作用可以根据犯罪的类型分为以下几种: 一是特殊治疗,即改善有改善可能或者改善必要的罪犯。二是特殊威慑,即威慑没有必要改善的罪犯。三是特殊剥夺,即无害化没有改善可能的罪犯。
积极特殊预防理论的提出源于对罪犯的考虑,刑罚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保障社会和谐,同时也改造罪犯,使得罪犯不再犯罪。因此从刑罚的最终目的来看,积极特殊预防犯罪出现的是非常合理的和符合刑罚的目的及追求的。
(二)存在的弊端
雖然积极特殊预防犯罪符合刑罚的目的的追求,但是这仍然不能避免它本身问题的出现。积极特殊预防犯罪最大的特点是它实现的困难性,即它操作起来是有些困难的。因为在实践中不可能有这么多的精力和时间花费在区分罪犯的类型,并且根据类型对他们进行改造上。这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和财力,是不具有现实操作的可能性和实际的效力。即很大的可能会出现事倍功半的情况,因而积极特殊预防理论也并不能解决正当性
三、报应理论
(一)概念及其出现的合理性
刑罚的报应理论认为刑罚独立于社会目的和效益,是一种关注正义于社会正当性的对于不正义者的报复,是理所当然的,也是合乎法律的。刑罚的正当性理论中,都是以刑罚本身的目的来论证其正当性的。而报复犯罪的人,或者说得到惩罚是罪犯所应得到的报应是报应理论出现的首要原因。“以眼还眼,以牙还牙”这是报应的最开始的理论支持,在很早的时候,人们都知道杀人偿命,做错了事就应该受到处罚。这不仅被人们普遍接受,也被人们所推崇。这是因为它符合人们对于正当性和正义善意的追求。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现代化水平越来越高,人们渐渐的发现这种理论的不足,因而又逐渐摒弃它。
关键词:刑罚的正当化危机;报应理论;预防理论;积极的一般预防
引言:从刑罚是否具有正当性的问题被提出来以后,理论界就开始对此展开研究,并提出了以报应理论、一般威慑预防理论、积极特殊预防理论和综合性理论为主的几种理论,但正当化的追问, 是刑罚无法逃离的影子。报应理论虽然也曾被人们所认同,但到了最后又被人们所否认。无论是一般预防理论还是特殊预防理论,亦或是报应理论,甚至于三者折中组合而成的综合理论都存在着有效性或者是实际操作性等方面的弊端,面对刑罚的正当化危机无法做出正确有效的回应,因此德国学者雅科布斯提出了积极的一般预防理论。本文将对曾经的刑罚正当性理论进行论述并阐释其中的缺点和不足,重点阐述积极的一般预防理论的相对于旧理论的优点,并解释其是否能够解决刑罚的正当化危机及其本身的局限性。
一、一般威慑预防理论
(一)理论及其出现的合理性
一般威慑预防理论, 也称消极的一般预防理论,它从刑罚的目的和作用出发,主张刑罚的存在是为了预防犯罪。其基本假设是, 社会上存在一定的潜在犯罪人, 他们都是“理性的经济人”。通过法律规定禁止一些行为,从而达到威慑潜在犯罪人的目的,打消其犯罪的念头。一般威慑预防理论就类似于杀鸡儆猴,当一个人犯罪后受到刑罚就能使得那些想要犯罪的人不敢犯罪,因而取得预防犯罪的效果。这种理论出现的主要原因是刑罚具有一定的威慑性作用,特别是一些比较重的犯罪,例如故意杀人罪、强奸罪一宣判就会让罪犯瘫倒在地。在这种刑罚的作用下,一般威慑预防理论就被某些学者提了出来。因为刑罚的的确确具有一定的威慑作用,所以这种理论用来解释刑罚的正当性也是有一定的合理性的。
(二)存在的弊端
一般威慑预防理论虽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它很快就被另外一些学者否定。一般威慑预防论存在下列几个缺点:一是一般威慑预防论太过于强调威慑的重要性,它认为刑罚越重,起到的预防犯罪效果就会越明显。从而使得国家加重刑罚的立法,使得社会成为一个重刑的法治社会。这是不利于社会和谐与和平发展的,也不利于人们认同刑罚的正当化。二是一般威慑预防理论可能将人作为一种预防他人犯罪的方式,这在现代社会来讲,是不人道的,不符合人伦的。三是这种观点可能导致对没有犯罪的人适用刑罚。即其预防的对象不一定是“理性的经济人”它很有可能是普通的民众,一些没有必要预防的人,那这样看来,一般威慑预防理论又有什么用呢?它预防的对象根本不可能犯罪,那又有什么必要预防呢?这不仅浪费国家的人才的精力,更损耗国家的财力。四是一般威慑预防理论并不能全面的解释刑罚的正当性。它能解释的范围过小,对于犯罪,只能解释故意犯罪中的刑罚正当化问题,而对于过失犯罪、确信犯、激情犯等都没有具体的解释和论证其正当性的理论。五是一般威慑预防理论并不能有效的预防犯罪,即一般威慑预防理论并没有经验性的论证,也得不到实际操作性的论证。因此,用它来解释刑罚的正当化问题是行不通的。
综上,一般威慑预防理论被人们所否定,不能解决刑罚的正当性危机。
二、积极特殊预防理论
(一)理论及出现的合理性
积极特殊预防犯罪主要是针对已经犯罪的人提出的,它认为刑罚的目的在于针对已经犯罪的罪犯,刑罚存在的目的是为了预防罪犯再次犯罪。最早提出这一理论的是德国刑法学家冯·李斯特,他认为刑罚的作用可以根据犯罪的类型分为以下几种: 一是特殊治疗,即改善有改善可能或者改善必要的罪犯。二是特殊威慑,即威慑没有必要改善的罪犯。三是特殊剥夺,即无害化没有改善可能的罪犯。
积极特殊预防理论的提出源于对罪犯的考虑,刑罚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保障社会和谐,同时也改造罪犯,使得罪犯不再犯罪。因此从刑罚的最终目的来看,积极特殊预防犯罪出现的是非常合理的和符合刑罚的目的及追求的。
(二)存在的弊端
雖然积极特殊预防犯罪符合刑罚的目的的追求,但是这仍然不能避免它本身问题的出现。积极特殊预防犯罪最大的特点是它实现的困难性,即它操作起来是有些困难的。因为在实践中不可能有这么多的精力和时间花费在区分罪犯的类型,并且根据类型对他们进行改造上。这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和财力,是不具有现实操作的可能性和实际的效力。即很大的可能会出现事倍功半的情况,因而积极特殊预防理论也并不能解决正当性
三、报应理论
(一)概念及其出现的合理性
刑罚的报应理论认为刑罚独立于社会目的和效益,是一种关注正义于社会正当性的对于不正义者的报复,是理所当然的,也是合乎法律的。刑罚的正当性理论中,都是以刑罚本身的目的来论证其正当性的。而报复犯罪的人,或者说得到惩罚是罪犯所应得到的报应是报应理论出现的首要原因。“以眼还眼,以牙还牙”这是报应的最开始的理论支持,在很早的时候,人们都知道杀人偿命,做错了事就应该受到处罚。这不仅被人们普遍接受,也被人们所推崇。这是因为它符合人们对于正当性和正义善意的追求。但随着社会的发展,现代化水平越来越高,人们渐渐的发现这种理论的不足,因而又逐渐摒弃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