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案件审查批捕工作实践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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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逮捕是剥夺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最严厉的一项强制措施,实践证明审前羁押对未成年人造成的不利影响要远远大于成年犯罪嫌疑人。因此为了降低这种负面影响,作为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诉讼重要环节的审查批捕工作,必须严格遵循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在不违背基本法律原则和精神的前提条件下,大胆改革、勇于创新、不断实践,将青少年维权工作不断向前延伸,更好地融入审查批捕工作,并且努力探索惩治、矫正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新途径。
  一、审查批捕未成年人案件的特点
  1.类型多样化,手段成人化。传统的未成年人犯罪类型主要围绕“财、霸、性”,近年来出现了新情况:(1)一般成人实施的贩毒犯罪,未成年人也有较多参与;(2)一般由男性实施的案件,一些女性未成年人也开始涉足;(3)青少年犯罪团伙数量惊人增长,共同犯罪居高不下。从五年来全国办理审查逮捕未成年人案件表明,案件的绝对数递增幅度不算太高,但是犯罪人数却不断飙升且共同犯罪突出,而在共同犯罪中,团伙性作案明显,未成年人不仅卷入其中,且不少成为犯罪团伙的核心人物;(4)盗窃犯罪比重突出,抢劫、聚众斗殴等暴力性犯罪比例增加;(5)出现了个别模仿社会作案的犯罪现象。
  2.文化程度相对偏低。未成年人犯罪对象文化程度普遍较低,绝大部分为无业人员。在共同犯罪的未成年人案件中,大部分罪犯都是小学或初中文化程度,因为其年龄原因已经工作的人员很少。这些未成年人因辍学或毕业后找不到工作而相互纠合,形成团伙,实施犯罪。
  3、家庭教育不力。从未成年犯犯罪人员的家庭来看:有的家庭父母离异或一方死亡,子女享受不到家庭的温暖,心理和生理上产生了偏差,有的父母本身文化素质就低,又缺乏教育子女的有效方法,而动辄打骂训斥;有的父母忙于工作,无暇顾及孩子而对其放任自流,有的父母双双下岗、经济拮据,疲于奔波再就业而疏于管教;“寄居型”家庭的孩子,父母管不到,亲戚管不了。而另一些独生子女的家庭,对孩子极端溺爱,生活上无微不至的照顾,思想品德却得不到重视。
  4.逮捕适用比率难降。鉴于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户籍不在辖区内又无固定的职业、居所,而采取取保假审、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可能出现逃跑等现象,无法保障侦查、审判的顺利进行,且这些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报捕的又主要以故意杀人、抢劫、聚众斗殴、强奸、寻衅滋事等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为主,因而对于外地未成年人犯罪,只要是构成犯罪,一般只能予以批准逮捕。
  二、办理审查批捕未成年人案件困境
  1、程序立法存在缺陷。由于我国整个少年司法程序的体系尚未形成,因此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于未成年人批捕工作也没有明确的规定,而是套用成年人的批捕标准,虽然最高法和最高检对于未成年人的批捕工作都作出了一些特殊规定,但是这些规定在用语上的模糊表示也导致对未成年人的批捕工作没有统一标准,隐藏在其中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再加上各地工作考核问题,使得对未成年人的“慎捕”难以真正落到实处。最高检颁布的《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只是一条原则性的规定,但具体要操作难以正确把握,虽然该《规定》第十三条也罗列了一些具体不捕标准,例如初次犯罪、犯罪预备、自首或立功表现、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或在校学生等,但在这些标准规定前还加了“可以依法不予批捕逮捕”,而非“应当依法不予批准逮捕”,所以这也为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留下了“借口”。
  2、“不得不捕”现象泛滥。未成年人的批捕工作中除了无罪不捕和疑罪不捕之外,很多犯罪的未成年人都处于捕与不捕的边缘,即“有无逮捕必要”成为一个焦点。但往往因为实践中逮捕率是与公安机关的考核工作相挂钩,而且取保候审中的逃跑现象也搞得公安人员疲惫不堪,另外加上检察人员在短短七天内要对未成年人作全面调查实际无法办到,因此也就很难作出不捕的风险评估,在这种情况下使得侦查监督部门不得不对未成年人采取逮捕措施,以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
  3、公平原则难以体现。在司法实践中,如何体现我国宪法规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基本原则,这是摆在各级公安、检察机关办案人员面前的一道难题。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民工潮的流动,外地人犯罪比例也与日俱增,尤其是外地未成年人犯罪的数量总是占了未成年人犯罪总数的一半左右。近几年青少年维权意识的增强,对于本地未成年人犯罪如果其犯罪情节轻微,而且又有家长监护的,基本上都适用取保候审的措施。但是,同类型的犯罪,换成是外地未成年人就没有那么幸运,公安机关通常采取报捕的做法,同样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难以幸免,客观上造成了在逮捕问题上外地未成年人犯罪与本地未成年人犯罪在处理上的“不公平”状况。
  4.帮教工作“难展拳脚”。侦查监督部门在实际操作中增加了对犯罪嫌疑人的调查,通过询问其家庭关系、平时爱好、性格特征、有无不良习惯等对其生活背景有一定的了解和认识,但是仅凭简单的询问交流想要达到良好的教育效果是不可能的,需要与公安、法院和公诉等部门的沟通,由公安在第一环节做好其家庭关系、社会关系的调查工作,侦查监督部门才能有的放矢地在办案期限内针对其走上犯罪道路的原因、自身的特点等进行教育。目前侦查监督部门本身工作任务十分繁重,案多人少,办案时间紧,在回访帮教工作上也往往显得力不从心,每年只能有针对性地对少数可塑性强的对象进行回访、帮教,感觉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帮教工作任重而道远。
  三、完善未成年人批捕制度的几点设想
  1、转变执法理念,努力完善立法。首先“理念是行动的指针”。按照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和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精神,在对未成年人进行审查逮捕时,必须树立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这一理念,认真坚持对未成年人的“慎捕”原则,从而转变以往单纯追求高批捕率、高案件数的片面做法。其次从其司法实践来看,如何在审查逮捕环节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应当通过对逮捕条件的调整来实现,以往涉罪即捕的状况不仅严重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居高不下的羁押率也使原本紧张的司法资源更加紧张。应通过立法明确,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逮捕:一是初犯、偶犯,且明显符合缓刑条件;二是在校学生,罪行较轻,且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现;三是年龄不清,行为涉及罪与非罪的。这样一来可以明显缩小我们对未成年人的“逮捕圈”,从而有效做到“宽严有度”。   2、成立专门机构。对此可以效仿法院的“少年法庭”,成立专门的机构,由专人负责未成年人案件。这样不仅有利于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经验的积累,也有利于形成未检工作的“一条龙”模式,从而也能更好贯彻迅速简约和全面调查原则。而且从长远来看,这也能为建立捕诉防一体机制打下基础,更符合未检工作的特点。同时,除了在检察机关内部实行捕诉防一体化之外,侦查监督部门还应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争取从侦查阶段就介入对未成年人的全面调查,从而尽早发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之所以犯罪的症结所在,对症下药,帮助做好未成年人不捕的风险评估,降低未成年人不捕的风险率。
  3、借鉴外国的保释制度来完善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同时也要加强对取保候审的宣传力度,应该借鉴外国的保释制度,加强对脱逃现象的惩罚措施以及对取保候审人员的监管力度,必要时可引进高科技的监管设施,比方说“电子眼”等,以保证取保候审措施正确应用。另外,要加强对取保候审制度的宣传,因为在办案过程中,常常会遇到因对取保候审不理解或者误解的家长和孩子,他们总以为一旦取保候审就意味着没事了,家长出于对孩子的前途考虑,就会送孩子出去打工或者暂时离开本地,结果到了起诉、审判阶段就找不到人了,从而大大影响诉讼的顺利进行,造成“逃跑”假象,这种现象只要加强对取保候审制度的宣传绝大部分可以避免,可以起到确保诉讼的作用。
  4、对外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通过各种形式实施帮教和监管。例如可赋予相关社会监管机构服务外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帮教功能。比方说发挥“少年之家”、“社区家园”等社会力量的监管作用,通过专门人员的心理辅导,矫正未成年人的畸形心理,树立健康的人生观和价值观,重新回归社会。对外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采取逮捕之外的强制措施的担保条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灵活掌握,如果外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有家长、监护人在本地工作、生活的,或者在本地有较好的亲戚、朋友等社会关系的,并且愿意承担保证人责任的或者所在工作单位或者业主愿意承担保证责任的,又符合其他不捕条件的,也可适用取保候审等强制措施。
  5、加强未成年犯的思想教育。未成年犯正处于世界观和人生观的形成阶段,因而在对未成年犯思想教育过程中,要对其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同时加强法制道德教育,使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养成良好的社会公德和个人品德。通过对未成年犯进行法律援助,解决其自身存在的法律问题,引导他们深刻认识自己的犯罪行为给国家、社会、人民、家庭及其个人所造成的危害,以激发其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充分调动各方面社会力量投入到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过程中,在对其社会帮教的同时,加强对他们进行思想教育。积极改善未成年犯与自己家人的关系,加强亲情教育,发挥家庭对他们的感召力,避免其产生孤独感和被遗弃感,增强他们重新做人的信心。
  
  (作者通讯地址: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检察院,广西 河池 547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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