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本文以湖南省一个人民法院的121个农村离婚案件为例,在分析121个个案中离婚原因的基础上,总结了离土背景下农村离婚率上升的更深层次的社会原因,讨论了法院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过程。文中认为法官取证责任的转移引起的第三方参与的减少、法庭处理方式和法官观念的变化对于农村离婚产生了重要影响。
关键词离土背景离婚案件离婚原因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086-02
传统的中国农村社会是“乡土社会”,农村家庭固守在土地上,男耕女织,婚姻较为稳定。随着20世纪80年代中国的改革开放,农村开始了非农化进程,很多人通过 “离土离乡”或“离土不离乡”转入非农产业。从所考察的沙市法庭辖区来看(该法庭管辖社港、龙伏、沙市、淳口四镇),2007年四镇的经济总收入为348614万元,其中第一产业总产值为84022万元,不到总收入的四分之一。由此可见,人们的收入来源不再主要依靠农业,非农化(离土)已经成为当今农村(至少在所研究的辖区)主要特征。
“离土”不仅改变了农民的就业、提高了农家的经济收入,也导致了城乡文化的交融和农民观念的改变,这对传统的农村社区和农村家庭都产生了巨大影响。其中,引起广泛注意的是近年农村离婚率的不断上升,在局部地区甚至超过了城镇的平均水平。如江苏中部的宝应县,以前农村青壮年人口的离婚率不到5%(离婚—结婚比),2004年已超过30%,是全国平均水平的2倍。有人惊叹,“离婚正在成为中国农村真正的社会问题” 。
在本文中,笔者通过对浏阳市沙市法庭2008年1月-10月结案的121件离婚案件的实证分析,从多角度对离土背景下农村离婚的原因进行了考察,接着分析了法院的审理过程、判决结果和法官的司法理念,试图深入探究这些因素对农村离婚案件判决结果的影响。
一、 农村离婚的原因
笔者通过对案卷的阅读以及和处理离婚案件的法官的访谈,归纳了这121个离婚案件中引起离婚的原因。这些原因主要包括:
(一)草率结婚导致离婚
受地理条件限制以及封建思想的影响,许多农村的适婚青年往往是由他人介绍相识,在相识不久后即结婚,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无法建立起感情,从而导致离婚。在121件案例中,因性格不合而起诉离婚的有47件,占总数的38.8%。
(二)婚外情导致离婚
在121件案例中,有47件是因为婚外情而导致离婚的,占所有案件的三分之一以上。其中男方有婚外情的16件,女方有婚外情的36件,一个案例中双方都有婚外情的5件。可见,婚外情已经成为引起离婚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不良嗜好导致离婚
这些不良嗜好包括酗酒、打牌、赌博、吸毒、买码①,甚至犯罪等。在121件案例中,29件提到一方有不良嗜好,占所有案件的24%,通常基于这类原因提出离婚的多是女性,在这29件案例中有25件,占86%以上。
(四)夫妻长期分居造成感情破裂
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外出务工的家庭。夫妻的一方或者双方外出务工,长期不回家,致使感情转淡,从而提出离婚。
(五)家庭暴力导致离婚
离婚诉讼中的暴力一般多是那些大男子主义意识浓厚或性情粗鲁的丈夫殴打妻子的行为。在这121件案例中,夫妻之间涉及到不同程度的殴打行为的有18件,其中17件是丈夫殴打妻子。尽管男尊女卑的思想在城市已经逐渐弱化,可是在农村仍然影响很深,而另一方面,随着妇女对男子依附性的减弱及个性的增强,她们更加不能容忍丈夫的哪怕是偶发性的殴打行为。因此,以家庭暴力为由起诉离婚的女性的增加,从某种意义上体现了妇女民主平等意识的觉醒。
除了以上的原因,还有一些原因在离婚案件中并不占主要地位,但是也构成了提出离婚的原因的一部分,如经济原因、一方患病、没有子女等等。
结合农村的离土背景,可以将农村离婚率的上升归结如下:
一是离土背景下农村婚姻伦理观的变化。这种变化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婚姻伦理观从家庭本位转向个人本位,传统的婚姻伦理属于家庭伦理的一部分,强调家庭的价值与权利。传统婚姻的主体不是个人,而是家庭及宗族,如费孝通所说,之所以有婚姻与家庭,是由人类社会的完整和新陈代谢决定的——人类的抚育需要男女的合作,所以产生了以性别分工为基础的婚姻家庭。但是,现在的婚姻伦理则更多的是个人本位的,子女的抚育不再成为维系婚姻的力量,很多家庭尽管有了子女,但是一方为了追求个人感情的幸福不惜抛家弃子;另一方面是,婚姻伦理从由男性主导转向妇女追求民主与自由的意识加强。从提出离婚的数据显示,对于现存婚姻表现不满的更多的是在妻子方面,她们已经从传统的“从一而终”社会伦理观念摆脱出来,并使用离婚的权利去追求幸福。
二是离土背景下影响婚姻稳定的因素增多,如上文中的婚外情,夫妻分居,不良嗜好等。以婚外情为例,在现今社会,婚姻中的出轨已经不再是新鲜事,从有钱人的“包二奶”到普通人的“红杏出墙”,都已经成为人们习以为常的事情。人们对于这些行为的态度也从以前的鄙视到现在的日渐宽容。正是在这样一个社会风气的影响下,加之外界的诱惑,使得许多人更有可能背叛自己的婚姻。
这两点是相辅相成的。婚姻伦理观的变化促使人们对于离婚较之于过去更加的宽容,由此在面对婚姻的不稳定因素时更可能选择离婚而不是努力修补婚姻的缺陷;而不稳定因素的增多使人们相信婚姻与家庭不再是牢固的堡垒,而是时刻处于风雨飘摇中,从而促使人们更加宽容的接受离婚,这样又进一步强化了新的婚姻伦理观。
二、 农村离婚案件的审理
“宁拆一座庙,不毁一桩婚”是人们对待婚姻纠纷的一贯做法。这和中国农村传统的家族观念与婚姻价值观密不可分,传统的家族观念重视家庭的完整与婚姻的稳固,即使一桩婚姻已经面临了很多矛盾和问题,但还是希望它能够继续维持,法院处理离婚纠纷也不例外。但从实证的角度来看,在这121个案例中,最终调解和好的只有7件,即使算上双方和好后申请撤诉的案例,这个调解和好的比例也仅有13%,和人们对于离婚案件处理结果的一贯期望相差较大;相反,调解离婚的有47件,达到所有案件的39%。而笔者对于1988年浏阳市三个派出法庭101个案件的统计中,调解和好的有28件,通过对比可以看出,法院调解和好的比率在下降。
为什么会发生这种变化?离土背景下法官处理离婚案件与过去有什么不同?这些变化对于农村离婚有什么影响?笔者通过在法庭的观察以及对处理案件法官的访谈,发现以下因素影响着法官对案件的处理:
(一)法官观念的变化
司法理念的变化是一个重要原因。这种变化首先是社会转型的结果,在离土背景下传统思想如传统的家庭伦理观对人的观念的影响越来越小,对法官的影响也不例外;另一个原因在于法官队伍的年轻化和高学历化(该法庭法官和法官助理共5人,均为40岁以下,其中3人30岁以下,4人受过大学本科以上法学专业教育,1人法律大专毕业)。年轻化意味着他们对于婚姻的看法更加“前卫”:“离婚对双方来说只是旧的结束,但更是新的开始,是新的选择的开始”,在笔者与几位法官访谈的过程中,总是听到这样的话:“法律是什么?它的内涵是什么?最主要就是保护人的自由权,民主权,婚姻只是个契约,一方不愿与另一方继续这个契约,当然就要解除”, “每个人看事物的出发点不同,从旁人来说,和比离总是好的,但对于婚姻来说,好不好,和不和,只有当事人本人最清楚,哪怕当事人当时对事物的看法与旁人不同,甚至是错误的,当我们只能也必须尊重他本人的意愿。这才是对人权的最大最好的保障”②。
关键词离土背景离婚案件离婚原因
中图分类号:D920.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086-02
传统的中国农村社会是“乡土社会”,农村家庭固守在土地上,男耕女织,婚姻较为稳定。随着20世纪80年代中国的改革开放,农村开始了非农化进程,很多人通过 “离土离乡”或“离土不离乡”转入非农产业。从所考察的沙市法庭辖区来看(该法庭管辖社港、龙伏、沙市、淳口四镇),2007年四镇的经济总收入为348614万元,其中第一产业总产值为84022万元,不到总收入的四分之一。由此可见,人们的收入来源不再主要依靠农业,非农化(离土)已经成为当今农村(至少在所研究的辖区)主要特征。
“离土”不仅改变了农民的就业、提高了农家的经济收入,也导致了城乡文化的交融和农民观念的改变,这对传统的农村社区和农村家庭都产生了巨大影响。其中,引起广泛注意的是近年农村离婚率的不断上升,在局部地区甚至超过了城镇的平均水平。如江苏中部的宝应县,以前农村青壮年人口的离婚率不到5%(离婚—结婚比),2004年已超过30%,是全国平均水平的2倍。有人惊叹,“离婚正在成为中国农村真正的社会问题” 。
在本文中,笔者通过对浏阳市沙市法庭2008年1月-10月结案的121件离婚案件的实证分析,从多角度对离土背景下农村离婚的原因进行了考察,接着分析了法院的审理过程、判决结果和法官的司法理念,试图深入探究这些因素对农村离婚案件判决结果的影响。
一、 农村离婚的原因
笔者通过对案卷的阅读以及和处理离婚案件的法官的访谈,归纳了这121个离婚案件中引起离婚的原因。这些原因主要包括:
(一)草率结婚导致离婚
受地理条件限制以及封建思想的影响,许多农村的适婚青年往往是由他人介绍相识,在相识不久后即结婚,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无法建立起感情,从而导致离婚。在121件案例中,因性格不合而起诉离婚的有47件,占总数的38.8%。
(二)婚外情导致离婚
在121件案例中,有47件是因为婚外情而导致离婚的,占所有案件的三分之一以上。其中男方有婚外情的16件,女方有婚外情的36件,一个案例中双方都有婚外情的5件。可见,婚外情已经成为引起离婚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不良嗜好导致离婚
这些不良嗜好包括酗酒、打牌、赌博、吸毒、买码①,甚至犯罪等。在121件案例中,29件提到一方有不良嗜好,占所有案件的24%,通常基于这类原因提出离婚的多是女性,在这29件案例中有25件,占86%以上。
(四)夫妻长期分居造成感情破裂
这种情况主要发生在外出务工的家庭。夫妻的一方或者双方外出务工,长期不回家,致使感情转淡,从而提出离婚。
(五)家庭暴力导致离婚
离婚诉讼中的暴力一般多是那些大男子主义意识浓厚或性情粗鲁的丈夫殴打妻子的行为。在这121件案例中,夫妻之间涉及到不同程度的殴打行为的有18件,其中17件是丈夫殴打妻子。尽管男尊女卑的思想在城市已经逐渐弱化,可是在农村仍然影响很深,而另一方面,随着妇女对男子依附性的减弱及个性的增强,她们更加不能容忍丈夫的哪怕是偶发性的殴打行为。因此,以家庭暴力为由起诉离婚的女性的增加,从某种意义上体现了妇女民主平等意识的觉醒。
除了以上的原因,还有一些原因在离婚案件中并不占主要地位,但是也构成了提出离婚的原因的一部分,如经济原因、一方患病、没有子女等等。
结合农村的离土背景,可以将农村离婚率的上升归结如下:
一是离土背景下农村婚姻伦理观的变化。这种变化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婚姻伦理观从家庭本位转向个人本位,传统的婚姻伦理属于家庭伦理的一部分,强调家庭的价值与权利。传统婚姻的主体不是个人,而是家庭及宗族,如费孝通所说,之所以有婚姻与家庭,是由人类社会的完整和新陈代谢决定的——人类的抚育需要男女的合作,所以产生了以性别分工为基础的婚姻家庭。但是,现在的婚姻伦理则更多的是个人本位的,子女的抚育不再成为维系婚姻的力量,很多家庭尽管有了子女,但是一方为了追求个人感情的幸福不惜抛家弃子;另一方面是,婚姻伦理从由男性主导转向妇女追求民主与自由的意识加强。从提出离婚的数据显示,对于现存婚姻表现不满的更多的是在妻子方面,她们已经从传统的“从一而终”社会伦理观念摆脱出来,并使用离婚的权利去追求幸福。
二是离土背景下影响婚姻稳定的因素增多,如上文中的婚外情,夫妻分居,不良嗜好等。以婚外情为例,在现今社会,婚姻中的出轨已经不再是新鲜事,从有钱人的“包二奶”到普通人的“红杏出墙”,都已经成为人们习以为常的事情。人们对于这些行为的态度也从以前的鄙视到现在的日渐宽容。正是在这样一个社会风气的影响下,加之外界的诱惑,使得许多人更有可能背叛自己的婚姻。
这两点是相辅相成的。婚姻伦理观的变化促使人们对于离婚较之于过去更加的宽容,由此在面对婚姻的不稳定因素时更可能选择离婚而不是努力修补婚姻的缺陷;而不稳定因素的增多使人们相信婚姻与家庭不再是牢固的堡垒,而是时刻处于风雨飘摇中,从而促使人们更加宽容的接受离婚,这样又进一步强化了新的婚姻伦理观。
二、 农村离婚案件的审理
“宁拆一座庙,不毁一桩婚”是人们对待婚姻纠纷的一贯做法。这和中国农村传统的家族观念与婚姻价值观密不可分,传统的家族观念重视家庭的完整与婚姻的稳固,即使一桩婚姻已经面临了很多矛盾和问题,但还是希望它能够继续维持,法院处理离婚纠纷也不例外。但从实证的角度来看,在这121个案例中,最终调解和好的只有7件,即使算上双方和好后申请撤诉的案例,这个调解和好的比例也仅有13%,和人们对于离婚案件处理结果的一贯期望相差较大;相反,调解离婚的有47件,达到所有案件的39%。而笔者对于1988年浏阳市三个派出法庭101个案件的统计中,调解和好的有28件,通过对比可以看出,法院调解和好的比率在下降。
为什么会发生这种变化?离土背景下法官处理离婚案件与过去有什么不同?这些变化对于农村离婚有什么影响?笔者通过在法庭的观察以及对处理案件法官的访谈,发现以下因素影响着法官对案件的处理:
(一)法官观念的变化
司法理念的变化是一个重要原因。这种变化首先是社会转型的结果,在离土背景下传统思想如传统的家庭伦理观对人的观念的影响越来越小,对法官的影响也不例外;另一个原因在于法官队伍的年轻化和高学历化(该法庭法官和法官助理共5人,均为40岁以下,其中3人30岁以下,4人受过大学本科以上法学专业教育,1人法律大专毕业)。年轻化意味着他们对于婚姻的看法更加“前卫”:“离婚对双方来说只是旧的结束,但更是新的开始,是新的选择的开始”,在笔者与几位法官访谈的过程中,总是听到这样的话:“法律是什么?它的内涵是什么?最主要就是保护人的自由权,民主权,婚姻只是个契约,一方不愿与另一方继续这个契约,当然就要解除”, “每个人看事物的出发点不同,从旁人来说,和比离总是好的,但对于婚姻来说,好不好,和不和,只有当事人本人最清楚,哪怕当事人当时对事物的看法与旁人不同,甚至是错误的,当我们只能也必须尊重他本人的意愿。这才是对人权的最大最好的保障”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