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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身份确认式人肉搜索自其产生之初就在抨击丑恶现象、弘扬道德规范方面起到积极作用。然而其侵犯公民隐私权、名誉权等人格权的弊病,以及由此引发的种种不良后果又让人难以容忍,因此这种网络行为应受到限制。与此同时,我们还需将人肉搜索所包含的优良机制加以利用,依靠人民的力量为人民服务。
关键词人肉搜索六度空间理论隐私权真实性审查机制
中图分类号:C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225-02
身份确认式人肉搜索(以下简称人肉搜索)是网民利用人与人之间的社会网络联系获取被搜索人私人信息的一种方式,是民间力量自由发挥的体现。美国《洛杉矶时报》一篇名为《中国人肉搜索让FBI也黯然失色》的文章生动地形容了中国的人肉搜索——中国最有名的侦探机构中的私家侦探很少睡觉,一直在无情地追寻猎物,让国际刑警组织都黯然失色。而且他们还是免费的。但在你考虑雇用他们之前,有一点比较困难。这些侦探都是网络在线人群,数百万人共同工作进行“人肉搜索”。这种方法融合了最先进和最古老的战术,而且正在吸引越来越多的网络义务警员参与进来。在美国,媒体为表达中国的“人肉搜索”,专门创造了一个短语“Chinese style internet man hunt”(中国特色的网上追捕)。人肉搜索从其诞生一刻起就注定要徘徊于正义与邪恶之间。这种行为似乎不乏积极的社会影响,有人认为人肉搜索是网民新闻的一种形式,对社会中一些不良事件进行监督和鞭挞。它既能够揭露丑恶,声张正义,又能够警醒世人,提起大家对良知的关注,对社会发展起到推动的作用。同时人肉搜索确实具有强烈的“中国特色”,在搜索过程中,网民通过网络能够随心所欲地发表自己的意见,也是人肉搜索能在中国如火如荼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然而这个天使的另一半是魔鬼。反对人肉搜索的人认为,人肉曝光隐私,肆意辱骂,侮辱人格,妄加诽谤,甚至到住所进行滋扰,这一切早已突破了正义的底线。我们对人肉搜索这个来自民间的新事物应该持什么态度呢?笔者认为这种网络力量的运用其实已构成一种错位,应当予以矫正从而使其发挥出积极的社会作用。
一、“人肉搜索”运行的基本原理
(一)人肉搜索的原理分析
有一个数学领域的猜想,名为Six Degrees of Separation,中文翻译包括以下几种: 六度分隔理论、六度空间理论以及小世界理论等。 六度空间理论指出:你和任何一个陌生人之间所间隔的人不会超过六个,也就是说,最多通过六个人你就能够认识任何一个陌生人。
六度分隔的现象,并不是说任何人与人之间的联系都必须要通过六个层次才会产生联系,而是表达了这样一个重要的概念:任何两位素不相识的人之间,通过一定的联系方式,总能够产生必然联系或关系。1967年,哈佛大学的社会心理学家米尔格兰姆(Stanley Milgram)就设计了一个连锁信件实验。他将一套连锁信件随机发送给居住在内布拉斯加州奥马哈的160个人,信中放了一个波士顿股票经纪人的名字,信中要求每个收信人将这套信寄给自己认为是比较接近那个股票经纪人的朋友。朋友收信后照此办理。最终,大部分信在经过五、六个步骤后都抵达了该股票经纪人。六度空间的概念由此而来。这个连锁实验,体现了一个似乎很普遍的客观规律:社会化的现代人类社会成员之间,都可能通过“六度空间” 而联系起来,绝对没有联系的A与B是不存在的。这是一个更典型、深刻而且普遍的自然现象。
通过六度空间理论我们可以确定:只要我们愿意,有足够多的人帮忙就能够找到我们想找的任何一个人(当然这个被找人一定要普通地生活在社会之中)。
(二)人肉搜索的运行条件
徒有理论不足以自行,现实中的人肉搜索必须具备两个必要的条件才能成功运作。
1.一个拥有广泛影响力的网站
一个成功的运作必须依附于可靠的平台。一个拥有广泛影响力,高度关注度的网站可以提供巨大的浏览人数。这就意味着,搜索请求人可以在短时间内向极多的中间人提出请求信息。这种一对多的信息互动方式可以将联系结构压缩,形成扁平化的信息互通机制。搜索请求人甚至可以和被搜索人直接对话。大型网站为搜索人提供了宽阔的社会网络,大大提高了搜索成功的可能性。
2.一个足以鼓动网民情绪的搜索理由
选择好网站后,搜索请求人面对如此多的网民必须提出一个强烈吸引人的,发人深省的,能激起发大家行动情绪的理由。不然一个简单不起眼的搜索请求很快会被淹没在网站每日滔滔的海量信息之中,成功实现人肉搜索便无从谈起。
二、对人肉搜索的法理批判
(一)人肉搜索构成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
隐私权是人格权的一种具体体现,是自然人的自由权在私法上的保护。可以把隐私权定义为公民享有的私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这一权利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个人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事, 即所谓“私”;二是个人不愿意被他人知悉或者受他人干扰的事,即所谓“隐”。隐私权是一个人所享有的与生俱来的,专属的,绝对的权利,具有对世性,任何人都不得侵犯。被搜索人的个人信息一般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是“私”事。这种个人信息也不会是本人愿意被大家知晓的,除非基于炒作的目的,是本人必然要“隐”起来的信息。所以,被搜索人的个人信息是一种典型的隐私。
人肉搜索的一个结果就是将被搜索人的姓名,住址,电话,身份证等私人信息发布到网上,被所有关注该事件的人知悉。而披露这一信息的行为往往不为被搜索人知晓或允许。当一个思想正常的人发现自己的个人信息在不知情或不愿意的情况下被赤裸裸的暴露在众人面前时,受到的心理冲击一定是很大的。尤其把自己与某种不良事件联系在一起时,当事人所承受的心理压力是可想而知的。
人肉搜索的另一个结果就是当此信息被公布后,搜索请求人或受感染的网民对被搜索人采取某种行动,被搜索人的生活将因此而受到影响。2007年5月25号,网上出现一段北京海淀区某艺术职业学校学生上课期间挑衅、辱骂年迈地理老师的视频,从这段近5分钟的视频上可以看到,整个课堂纪律一片混乱,学生随意游走、嬉笑、打闹甚至肆意用各种手段挑衅、侮辱老师并以此取乐。对老师的同情和对这些学生的愤怒瞬间在网络上蔓延。有声讨的,有咒骂的,也有暴力恐吓威胁的。26日9时,网友倡议发动网络通缉令。26日12时,人肉引擎开始运作,资料开始曝光。26日13时,网友开始根据资料打电话,有人在议论报复行为。27日上午,重庆商报出新闻,网站新闻开始跟进。27日15时,当事人学校网站留言板涌入大量留言?17时,学校方面在百度吧设立专区,同时有网友自建网站跟踪这个事件。21时,那所学校的学校网站被黑,上面留有“我们的道德底线”字样。21时40分,海艺学校因为学校网站被黑而不得不在百度建立自己的官方博客对此事件进行澄清。并否认此事的真实性,遭到网友的一片声讨。
应当承认,人肉搜索是广大网民发表意见,维护正义与道德的一种方式。网民可以通过互联网对违背道德法律的无良行为进行无情揭露,对不良现象充分表达愤怒,谴责。人肉搜索可以提醒那些忽视道德的人,警示犯错的人,教育成长中的人。这对促进我国民众文明道德水平肯定会起到积极作用。然而这种自由表达意见的权利是有限度的。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认为:在法律上,除了法律另有规定之外(例如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应当受必要的限制) ,原则上任何私人不愿意对外公开的信息都可构成私人的秘密信息,只要个人隐匿这些信息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道德,这些信息都构成受法律保护的隐私。也就是说,凡是涉及个人不愿为他人知道的私人的生活秘密,不管这些秘密的公开对个人造成的影响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无论这些秘密是否具有商业价值,只要这些秘密不属于公共领域,不是法律和社会公共道德所必须要公开的信息,原则上都应当受到隐私权的保护。广大网民与被搜索人在法律上是平等的。网民不应由于一个所谓“正义”的理由就享有特权。言论的自由应在他人的人格尊严前止步。
关键词人肉搜索六度空间理论隐私权真实性审查机制
中图分类号:C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225-02
身份确认式人肉搜索(以下简称人肉搜索)是网民利用人与人之间的社会网络联系获取被搜索人私人信息的一种方式,是民间力量自由发挥的体现。美国《洛杉矶时报》一篇名为《中国人肉搜索让FBI也黯然失色》的文章生动地形容了中国的人肉搜索——中国最有名的侦探机构中的私家侦探很少睡觉,一直在无情地追寻猎物,让国际刑警组织都黯然失色。而且他们还是免费的。但在你考虑雇用他们之前,有一点比较困难。这些侦探都是网络在线人群,数百万人共同工作进行“人肉搜索”。这种方法融合了最先进和最古老的战术,而且正在吸引越来越多的网络义务警员参与进来。在美国,媒体为表达中国的“人肉搜索”,专门创造了一个短语“Chinese style internet man hunt”(中国特色的网上追捕)。人肉搜索从其诞生一刻起就注定要徘徊于正义与邪恶之间。这种行为似乎不乏积极的社会影响,有人认为人肉搜索是网民新闻的一种形式,对社会中一些不良事件进行监督和鞭挞。它既能够揭露丑恶,声张正义,又能够警醒世人,提起大家对良知的关注,对社会发展起到推动的作用。同时人肉搜索确实具有强烈的“中国特色”,在搜索过程中,网民通过网络能够随心所欲地发表自己的意见,也是人肉搜索能在中国如火如荼发展的主要原因之一。然而这个天使的另一半是魔鬼。反对人肉搜索的人认为,人肉曝光隐私,肆意辱骂,侮辱人格,妄加诽谤,甚至到住所进行滋扰,这一切早已突破了正义的底线。我们对人肉搜索这个来自民间的新事物应该持什么态度呢?笔者认为这种网络力量的运用其实已构成一种错位,应当予以矫正从而使其发挥出积极的社会作用。
一、“人肉搜索”运行的基本原理
(一)人肉搜索的原理分析
有一个数学领域的猜想,名为Six Degrees of Separation,中文翻译包括以下几种: 六度分隔理论、六度空间理论以及小世界理论等。 六度空间理论指出:你和任何一个陌生人之间所间隔的人不会超过六个,也就是说,最多通过六个人你就能够认识任何一个陌生人。
六度分隔的现象,并不是说任何人与人之间的联系都必须要通过六个层次才会产生联系,而是表达了这样一个重要的概念:任何两位素不相识的人之间,通过一定的联系方式,总能够产生必然联系或关系。1967年,哈佛大学的社会心理学家米尔格兰姆(Stanley Milgram)就设计了一个连锁信件实验。他将一套连锁信件随机发送给居住在内布拉斯加州奥马哈的160个人,信中放了一个波士顿股票经纪人的名字,信中要求每个收信人将这套信寄给自己认为是比较接近那个股票经纪人的朋友。朋友收信后照此办理。最终,大部分信在经过五、六个步骤后都抵达了该股票经纪人。六度空间的概念由此而来。这个连锁实验,体现了一个似乎很普遍的客观规律:社会化的现代人类社会成员之间,都可能通过“六度空间” 而联系起来,绝对没有联系的A与B是不存在的。这是一个更典型、深刻而且普遍的自然现象。
通过六度空间理论我们可以确定:只要我们愿意,有足够多的人帮忙就能够找到我们想找的任何一个人(当然这个被找人一定要普通地生活在社会之中)。
(二)人肉搜索的运行条件
徒有理论不足以自行,现实中的人肉搜索必须具备两个必要的条件才能成功运作。
1.一个拥有广泛影响力的网站
一个成功的运作必须依附于可靠的平台。一个拥有广泛影响力,高度关注度的网站可以提供巨大的浏览人数。这就意味着,搜索请求人可以在短时间内向极多的中间人提出请求信息。这种一对多的信息互动方式可以将联系结构压缩,形成扁平化的信息互通机制。搜索请求人甚至可以和被搜索人直接对话。大型网站为搜索人提供了宽阔的社会网络,大大提高了搜索成功的可能性。
2.一个足以鼓动网民情绪的搜索理由
选择好网站后,搜索请求人面对如此多的网民必须提出一个强烈吸引人的,发人深省的,能激起发大家行动情绪的理由。不然一个简单不起眼的搜索请求很快会被淹没在网站每日滔滔的海量信息之中,成功实现人肉搜索便无从谈起。
二、对人肉搜索的法理批判
(一)人肉搜索构成对公民隐私权的侵犯
隐私权是人格权的一种具体体现,是自然人的自由权在私法上的保护。可以把隐私权定义为公民享有的私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这一权利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个人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事, 即所谓“私”;二是个人不愿意被他人知悉或者受他人干扰的事,即所谓“隐”。隐私权是一个人所享有的与生俱来的,专属的,绝对的权利,具有对世性,任何人都不得侵犯。被搜索人的个人信息一般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是“私”事。这种个人信息也不会是本人愿意被大家知晓的,除非基于炒作的目的,是本人必然要“隐”起来的信息。所以,被搜索人的个人信息是一种典型的隐私。
人肉搜索的一个结果就是将被搜索人的姓名,住址,电话,身份证等私人信息发布到网上,被所有关注该事件的人知悉。而披露这一信息的行为往往不为被搜索人知晓或允许。当一个思想正常的人发现自己的个人信息在不知情或不愿意的情况下被赤裸裸的暴露在众人面前时,受到的心理冲击一定是很大的。尤其把自己与某种不良事件联系在一起时,当事人所承受的心理压力是可想而知的。
人肉搜索的另一个结果就是当此信息被公布后,搜索请求人或受感染的网民对被搜索人采取某种行动,被搜索人的生活将因此而受到影响。2007年5月25号,网上出现一段北京海淀区某艺术职业学校学生上课期间挑衅、辱骂年迈地理老师的视频,从这段近5分钟的视频上可以看到,整个课堂纪律一片混乱,学生随意游走、嬉笑、打闹甚至肆意用各种手段挑衅、侮辱老师并以此取乐。对老师的同情和对这些学生的愤怒瞬间在网络上蔓延。有声讨的,有咒骂的,也有暴力恐吓威胁的。26日9时,网友倡议发动网络通缉令。26日12时,人肉引擎开始运作,资料开始曝光。26日13时,网友开始根据资料打电话,有人在议论报复行为。27日上午,重庆商报出新闻,网站新闻开始跟进。27日15时,当事人学校网站留言板涌入大量留言?17时,学校方面在百度吧设立专区,同时有网友自建网站跟踪这个事件。21时,那所学校的学校网站被黑,上面留有“我们的道德底线”字样。21时40分,海艺学校因为学校网站被黑而不得不在百度建立自己的官方博客对此事件进行澄清。并否认此事的真实性,遭到网友的一片声讨。
应当承认,人肉搜索是广大网民发表意见,维护正义与道德的一种方式。网民可以通过互联网对违背道德法律的无良行为进行无情揭露,对不良现象充分表达愤怒,谴责。人肉搜索可以提醒那些忽视道德的人,警示犯错的人,教育成长中的人。这对促进我国民众文明道德水平肯定会起到积极作用。然而这种自由表达意见的权利是有限度的。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认为:在法律上,除了法律另有规定之外(例如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应当受必要的限制) ,原则上任何私人不愿意对外公开的信息都可构成私人的秘密信息,只要个人隐匿这些信息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道德,这些信息都构成受法律保护的隐私。也就是说,凡是涉及个人不愿为他人知道的私人的生活秘密,不管这些秘密的公开对个人造成的影响是积极的还是消极的,无论这些秘密是否具有商业价值,只要这些秘密不属于公共领域,不是法律和社会公共道德所必须要公开的信息,原则上都应当受到隐私权的保护。广大网民与被搜索人在法律上是平等的。网民不应由于一个所谓“正义”的理由就享有特权。言论的自由应在他人的人格尊严前止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