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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学有所教、教育公平”,是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推动建设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实现学有所教,教育公平是重要的基石。从本质上讲,树立教育公平理念是实现学有所教的基础,完善教育公平制度是实现学有所教的根本,也是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保障。
[关键词]学有所教 教育公平 教育公平制度
在举世瞩目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胡锦涛在题为《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的报告中提出“要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并将此与“推动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相联系。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仅需要发展经济,而且需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而实现全体人民的“学有所教”,乃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体现。学有所教,就是要对人的学习需要给予满足,为受教育者提供享受公平教育的一种保障机制。但是,现实中的教育不公平影响着学有所教理念的实现。教育公平,可以说是实现学有所教的基石。如何发挥教育公平促进学有所教的作用,是摆在我们面前一项紧迫而重要的研究课题。
1.教育公平理念:学有所教之基。实现学有所教,必须以教育公平为基础。缺乏教育公平的环境,有“学”未必有“教”,有“教”未必能“学”。学有所教,目的在于提高人的素质,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动力。和谐社会的构建,主要是指人与自然、人与人、人與社会等和谐关系的构建,而所有这些都取决于人的发展,取决于人受教育的程度。没有教育公平的社会,不可能学有所教,也不可能有社会的和谐。
教育公平,简单地理解就是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与机会。理想的教育公平表现在人们受教育的起点,过程和结果等方面都是公平的。近年来,我国政府火力推进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和扫除农村青壮年文盲工作,注重教育立法和教育体制改革,使民众受教育机会不断拓展。尽管如此,我国教育领域中不公平问题仍然很严重,主要体现在贫困地区基础教育发展严重滞后、公民的教育选择权并没得到切实保障、教育中的女性歧视以及文凭的贬值等方面。
教育领域中不公平问题的存在涉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原因。为了实现学有所教所达到的教育公平,需要从多方面努力。实现这一目标的最根本、最有效的途径就是将教育公平上升为一种教育理念,内化为公民心中的一种信念。
公平是一个含有价值判断的概念,是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度量。教育公平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其实质是人们对教育领域中人与人之间利益分配关系的评价,它蕴涵着人权思想,体现出主体价值,表现为对全社会的教育权利和教育资源做出公平的分配。教育公平强调的是一个受教育群体相对于其他受教育群体在教育权利和教育资源方面所占有的平等份额,它是个体受教育者能够获得相应的平等份额的前提。
教育公平包括教育权利平等与教育机会均等两个方面。教育权利平等的理念是政治、经济领域的平等权利在教育领域的延伸。在超越了身份制、等级制之后,将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作为基本人权,这就是现代教育的基础价值之一。196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详尽阐述了教育机会均等的概念。它包括“消除歧视”和“消除不均等”两部分。“歧视”指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它观点、民族或社会出身、经济条件或家庭背景之一卜的任何差别,排斥、限制或给予某些人以优先权。“不均等”是指在某些地区之间和团体之间存在的、不是故意造成也不是因偏见形成的差别对待。
教育公平理念是关于教育公平的思想与主张,是政治、经济领域的平等权利在教育领域的延伸。教育公平的核心是“教育机会均等”。教育公平作为现代教育理念,具有鲜明的价值指向,主要是改变处于不利地位的社会阶层的教育状况。这就意味着任何自然的、经济的、社会的、文化的低下状况,都应尽可能从教育制度本身得到补偿。
在我国教育公平理念的确立,首先要按照学有所教的要求,真正确立“坚持教育优先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的理念。当民众的学习需求与其他方面的发展产生矛盾时,政府应始终不渝地把人的学习需要、期望和选择放在一切活动的中心。智利诗人加布坐拉·米斯特有一句名言:“我们所要求的很多东西都可以等待,但孩子所要求的东西不能等待。他的骨骼正在成型,他的血液正在生成,他的心灵正在发展。我们不能对他说明天,他的名字就叫今天。”因此,优先发展教育是政府的责任与义务,更是促进教育公平,实现学有所教的前提。
追求教育公平,应当摈弃精英教育理念。长期以来,国家在效率优先发展理念的指导下,实施精英教育,过分强调对少数优秀人才的培养,而忽视大多数人的主体地位和价值,忽视大多数人的学习权利和发展要求,这在教育资源严重短缺的历史条件下是可以理解的。但是,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增强,政府教育投入的增加,特别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国家整体发展战略的提出,如果仍固守精英教育理念,显然就不符合学有所教的要求了。学习是一种人权,教育不是少数人的专利。所以,我们应当摈弃产生于传统身份或等级社会的精英教育观念,适时地将教育发展理念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向“公平与效率优化组合”或“公平优先,兼顾效率”转变,进一步重视大多数公民的主体地位和生存价值,以及民众学习的权利和自我发展要求。只有这样,教有才有可能真正发挥促进社会平等与正义的功能。
教育公平作为教育发展的价值取向,应该是一个社会的、历史的概念。一方面,由于社会分层和社会差异客观存在,使得区域间、校际间、人群间的教育差距会长期存在。同时,由于教育市场的有限性,决定了政府只能对教育领域的市场机制进行严格地规制,只能将教育差距控制在社会和公众能容忍的范围之内,并尽最大努力不断缩小差距,而不是简单地回避或者否定市场机制的作用,这就决定了目前我们所说的教育公平只能是相对的;另一方面,我们应当承认每一个人都有其自身独特的价值和实现这种自我价值的权利,教育应当适应人们的差异,尊重人们基于不同社会条件的多样化选择。因此,我们在追求教育公平的过程中,应当树立差异平等理念,应该在承认差异,尊重差异,承认多样化和尊重多样化的基础上妥善解决好教育公平问题,而不应当为了教育公平,为了学有所教而简单地无视差异的存在。
2.教育公平制度:学有所教之本。确立教育公平理念,是从思想观念上保证学有所教在人的发展中的地位。但是仅仅靠理念是不够的,制度的保证才是落实教育公平的根本。也就是说,政府需要通过一条条具体的教育法规、教育政策,使国家、政府、公民、社会都能在完善的制度安排中去寻求、去感受教育公平的真谛。
我国当前出现的种种教育不公平、不平等现象,主要是由教育的不均衡发展状态决定的,但在现有的教育发展状态下,最值得重视的是导致教育不平等的制度性原因。而这种制度性的不公平,在当前主要表现在教育资源配置方面和教 育政策与规则的制定方面。建立教育公平制度,需要解决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健全教育收费制度以及完善教育入学体制等问题。作为教育公平制度建设,我们需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其一,将教育公平的理念贯穿于教育发展的全过程。我国目前的教育分为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两个大的阶段,教育公平的理念在这两大阶段中的含义不尽相同。在义务教育阶段,国家和政府不仅要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使教育达到地区、城乡之间的公平,更要通过学校的行政、教学、师资、师德等方面从内在的方面保证教育公平的实现,真正做到“表里如一”。而在非义务教育阶段,教育决策则要更强调机会的公平,要强调给进入教育机构和参与教育活动的所有人一个公平的发展和竞争的机会。这一阶段教育权利和机会的获得,更多的是需要个人的努力以及通过这些努力而达到的某种水平或具备的某些能力,并不完全是国家的责任,教育在这一阶段呈现的是“不均衡发展”的特点,起到的主要是一个“筛选器”的角色。
其二,在教育公平问题上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教育长期充当着社会的减振器、稳定器、平衡器的角色,在促进社会不同阶层之间流动方而意义深远。教育在社会存在、经济地位等方面巨大不平等的情况下,给人们提供公平竞争的机会,提供获得救济的机会,从而显著改善弱势群体的生存状态,减少社会的不公平。完善的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是增进我国教育制度民主化、教育决策科学化、教育管理现代化的有力保障。但我国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明显落后于教育和社会的发展。国家应根据社会教育发展与改革的规律和特点,根据我国教育发展的战略规划,加快教育领域的立法活动,加快教育领域的监督机制建设,将教育领域内的一切活动都纳入到法制的轨道上来。在此基础上,应将“教育公平”作为一项条文,列入到各种法律法规的条款当中,并赋予其相应的司法效力,使国家、社会、公民、学校真正做到在教育公平问题一卜的“有法可依”。
其三,促进教育资源的合理化配置。应改变当前教育资源向城市倾斜、向高等教育倾斜的现状,制定新的资源配置政策,保证资源配黄的合理化、均衡化。其中的关键是要加大对基础教育的投入,保证全国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国家和政府要根据各个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条件的基本要求,推进义务教育学校的标准化建设;应调整教育经费的投入结构,重点支持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义务教育的发展;应加大对经济困难地区的教育专项转移支付制度的建设,制定各个地区中小学生均经费基本标准和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同时,国家在教育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应把逐步缩小地区差距和城乡差距作为重要的指导思想,促进社会公平及学有所教的实现。
其四,加快教育收费制度改革。对于教育收费制度,在九年义务教育阶段要坚决做到免费教育,持续实行对部分贫困地区义务教育的“两减一免”政策,并且范围要不断扩火。对于高等教育,其目前实行的成本补偿政策整体看是我国目前教育发展的必然,但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监督和政策约束。高校的收费一直居高不下,引起强烈的社会不满。因此,国家应加快高等教育收费法律法规的制定,尽快确立规范、合理、可接受的高等学校收费标准。同时,进一步完善以“奖、贷、助、补、免”为主的困难学生资助体系,使贫困学生不仅能入学,还能在学校较好地学习、生活下去。
3.终身教育网络:学有所教之体。在学有所教的要求中,我们所理解的“学”应当是终身学习的“学”,而“教”则是终身教育之“教”。因此,确保学有所教的教育公平应当是建立在终身教育理念上的教育公平。
20世纪以前,人们对教育的认识往往指一次性或终结性的正规学校教育,忽视或排斥其他教育。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传统的学校教育已难以满足个人和社会持续发展与全面发展的学习需要,终身教育受到关注,终身教育成为未来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终身教育网络是实现学有所教的基本载体。缺乏终身教育网络的社会,教育公平是很难实现的,学有所教也是一种空想。
终身教育创始人郎格朗以为:“终身教育意指一系列非常具体的思想、实验和成就……,包括了教育的各个方面、各项范围,包括从生命运动的一开始到最后结束这段时间的不断发展,也包括了教育发展过程中的各个点与各个阶段之间的紧密而有机的内在联系。”终身教育对个人而言是人生的一贯教育,对社会而言是全体国民、全体人类的教育。一方面是个人问题,另一方面作为社会全体的问题,把两者统一起来才是终身教育的现代特征。
终身教育的思想为建立新的教育结构及组织形式提供了新的理论基础和新的原则,使教育超出了仅仅是学校教育格局的局限,扩展到人类社会的整个空间。应当从现代社会发展和人的发展需要不断学习的期望出发,要求对学校教育制度进行彻底的改革。建立一个全面开放的、制度化与非制度化,正规教育与非正规教育和谐相容的连贯的、可纵横流动的新的学校教育系统,以扩大教育机会,使任何人都能在他需要学习的时候去充分选择要接受教育的科目,打破现有的各级各类教育之间各自为政、互不联系的局面,形成相互协调、相互衔接、相互贯通、相互交叉的大教育体系。逐步完善从学前教育到研究生教育的普通教育体系,逐步建立起从初级到高级的职业教育体系。
构建终身教育网络的着眼点在于贯穿于人的一生的各级各类教育之间的连贯性、结构性和整体性。终身教育网络是一個灵活的、多样化的学习体系,它包涵了正规教育、非正规教育、正式教育和非正式教育一切学习形式,它把学校、家庭、社会一切学习形式整合起来,不受时间和地点的限制,为社会所有成员在他们需要学习的时候提供学习的机会。终身教育网络并非是各种教育形式的简单组合,而是基于各种形式又超越各种形式的一个有机的整体,是一个包容社会、资源、人文、机制等多种要素的系统结构,其内部各要素之间必须相互衔接、相互贯通,即它既包括学校教育,又包括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以及企业内的培训;既包括幼儿教育、青少年教育,又包括成人教育、老年教育;既包括正规教育,又包括非正规的教育培训与学习;既包括普通教育,又包括专业教育、职业教育与闲暇教育。把家庭教育、学校教育、成人教育、社区教育和社会教育等所有的教育加以组织化,形成一个一体化的立体教育网络,使每个学习者都能在他需要的任何时候、任何地方获得适当的教育。
[关键词]学有所教 教育公平 教育公平制度
在举世瞩目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胡锦涛在题为《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的报告中提出“要努力使全体人民学有所教”,并将此与“推动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任务相联系。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不仅需要发展经济,而且需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而实现全体人民的“学有所教”,乃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体现。学有所教,就是要对人的学习需要给予满足,为受教育者提供享受公平教育的一种保障机制。但是,现实中的教育不公平影响着学有所教理念的实现。教育公平,可以说是实现学有所教的基石。如何发挥教育公平促进学有所教的作用,是摆在我们面前一项紧迫而重要的研究课题。
1.教育公平理念:学有所教之基。实现学有所教,必须以教育公平为基础。缺乏教育公平的环境,有“学”未必有“教”,有“教”未必能“学”。学有所教,目的在于提高人的素质,这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动力。和谐社会的构建,主要是指人与自然、人与人、人與社会等和谐关系的构建,而所有这些都取决于人的发展,取决于人受教育的程度。没有教育公平的社会,不可能学有所教,也不可能有社会的和谐。
教育公平,简单地理解就是人人都有受教育的权利与机会。理想的教育公平表现在人们受教育的起点,过程和结果等方面都是公平的。近年来,我国政府火力推进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和扫除农村青壮年文盲工作,注重教育立法和教育体制改革,使民众受教育机会不断拓展。尽管如此,我国教育领域中不公平问题仍然很严重,主要体现在贫困地区基础教育发展严重滞后、公民的教育选择权并没得到切实保障、教育中的女性歧视以及文凭的贬值等方面。
教育领域中不公平问题的存在涉及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原因。为了实现学有所教所达到的教育公平,需要从多方面努力。实现这一目标的最根本、最有效的途径就是将教育公平上升为一种教育理念,内化为公民心中的一种信念。
公平是一个含有价值判断的概念,是人与人之间社会关系的度量。教育公平作为一种社会意识形态,其实质是人们对教育领域中人与人之间利益分配关系的评价,它蕴涵着人权思想,体现出主体价值,表现为对全社会的教育权利和教育资源做出公平的分配。教育公平强调的是一个受教育群体相对于其他受教育群体在教育权利和教育资源方面所占有的平等份额,它是个体受教育者能够获得相应的平等份额的前提。
教育公平包括教育权利平等与教育机会均等两个方面。教育权利平等的理念是政治、经济领域的平等权利在教育领域的延伸。在超越了身份制、等级制之后,将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作为基本人权,这就是现代教育的基础价值之一。1960年,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详尽阐述了教育机会均等的概念。它包括“消除歧视”和“消除不均等”两部分。“歧视”指基于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它观点、民族或社会出身、经济条件或家庭背景之一卜的任何差别,排斥、限制或给予某些人以优先权。“不均等”是指在某些地区之间和团体之间存在的、不是故意造成也不是因偏见形成的差别对待。
教育公平理念是关于教育公平的思想与主张,是政治、经济领域的平等权利在教育领域的延伸。教育公平的核心是“教育机会均等”。教育公平作为现代教育理念,具有鲜明的价值指向,主要是改变处于不利地位的社会阶层的教育状况。这就意味着任何自然的、经济的、社会的、文化的低下状况,都应尽可能从教育制度本身得到补偿。
在我国教育公平理念的确立,首先要按照学有所教的要求,真正确立“坚持教育优先发展,促进教育公平”的理念。当民众的学习需求与其他方面的发展产生矛盾时,政府应始终不渝地把人的学习需要、期望和选择放在一切活动的中心。智利诗人加布坐拉·米斯特有一句名言:“我们所要求的很多东西都可以等待,但孩子所要求的东西不能等待。他的骨骼正在成型,他的血液正在生成,他的心灵正在发展。我们不能对他说明天,他的名字就叫今天。”因此,优先发展教育是政府的责任与义务,更是促进教育公平,实现学有所教的前提。
追求教育公平,应当摈弃精英教育理念。长期以来,国家在效率优先发展理念的指导下,实施精英教育,过分强调对少数优秀人才的培养,而忽视大多数人的主体地位和价值,忽视大多数人的学习权利和发展要求,这在教育资源严重短缺的历史条件下是可以理解的。但是,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增强,政府教育投入的增加,特别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个国家整体发展战略的提出,如果仍固守精英教育理念,显然就不符合学有所教的要求了。学习是一种人权,教育不是少数人的专利。所以,我们应当摈弃产生于传统身份或等级社会的精英教育观念,适时地将教育发展理念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向“公平与效率优化组合”或“公平优先,兼顾效率”转变,进一步重视大多数公民的主体地位和生存价值,以及民众学习的权利和自我发展要求。只有这样,教有才有可能真正发挥促进社会平等与正义的功能。
教育公平作为教育发展的价值取向,应该是一个社会的、历史的概念。一方面,由于社会分层和社会差异客观存在,使得区域间、校际间、人群间的教育差距会长期存在。同时,由于教育市场的有限性,决定了政府只能对教育领域的市场机制进行严格地规制,只能将教育差距控制在社会和公众能容忍的范围之内,并尽最大努力不断缩小差距,而不是简单地回避或者否定市场机制的作用,这就决定了目前我们所说的教育公平只能是相对的;另一方面,我们应当承认每一个人都有其自身独特的价值和实现这种自我价值的权利,教育应当适应人们的差异,尊重人们基于不同社会条件的多样化选择。因此,我们在追求教育公平的过程中,应当树立差异平等理念,应该在承认差异,尊重差异,承认多样化和尊重多样化的基础上妥善解决好教育公平问题,而不应当为了教育公平,为了学有所教而简单地无视差异的存在。
2.教育公平制度:学有所教之本。确立教育公平理念,是从思想观念上保证学有所教在人的发展中的地位。但是仅仅靠理念是不够的,制度的保证才是落实教育公平的根本。也就是说,政府需要通过一条条具体的教育法规、教育政策,使国家、政府、公民、社会都能在完善的制度安排中去寻求、去感受教育公平的真谛。
我国当前出现的种种教育不公平、不平等现象,主要是由教育的不均衡发展状态决定的,但在现有的教育发展状态下,最值得重视的是导致教育不平等的制度性原因。而这种制度性的不公平,在当前主要表现在教育资源配置方面和教 育政策与规则的制定方面。建立教育公平制度,需要解决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健全教育收费制度以及完善教育入学体制等问题。作为教育公平制度建设,我们需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其一,将教育公平的理念贯穿于教育发展的全过程。我国目前的教育分为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两个大的阶段,教育公平的理念在这两大阶段中的含义不尽相同。在义务教育阶段,国家和政府不仅要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使教育达到地区、城乡之间的公平,更要通过学校的行政、教学、师资、师德等方面从内在的方面保证教育公平的实现,真正做到“表里如一”。而在非义务教育阶段,教育决策则要更强调机会的公平,要强调给进入教育机构和参与教育活动的所有人一个公平的发展和竞争的机会。这一阶段教育权利和机会的获得,更多的是需要个人的努力以及通过这些努力而达到的某种水平或具备的某些能力,并不完全是国家的责任,教育在这一阶段呈现的是“不均衡发展”的特点,起到的主要是一个“筛选器”的角色。
其二,在教育公平问题上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教育长期充当着社会的减振器、稳定器、平衡器的角色,在促进社会不同阶层之间流动方而意义深远。教育在社会存在、经济地位等方面巨大不平等的情况下,给人们提供公平竞争的机会,提供获得救济的机会,从而显著改善弱势群体的生存状态,减少社会的不公平。完善的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是增进我国教育制度民主化、教育决策科学化、教育管理现代化的有力保障。但我国教育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明显落后于教育和社会的发展。国家应根据社会教育发展与改革的规律和特点,根据我国教育发展的战略规划,加快教育领域的立法活动,加快教育领域的监督机制建设,将教育领域内的一切活动都纳入到法制的轨道上来。在此基础上,应将“教育公平”作为一项条文,列入到各种法律法规的条款当中,并赋予其相应的司法效力,使国家、社会、公民、学校真正做到在教育公平问题一卜的“有法可依”。
其三,促进教育资源的合理化配置。应改变当前教育资源向城市倾斜、向高等教育倾斜的现状,制定新的资源配置政策,保证资源配黄的合理化、均衡化。其中的关键是要加大对基础教育的投入,保证全国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国家和政府要根据各个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办学条件的基本要求,推进义务教育学校的标准化建设;应调整教育经费的投入结构,重点支持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义务教育的发展;应加大对经济困难地区的教育专项转移支付制度的建设,制定各个地区中小学生均经费基本标准和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同时,国家在教育政策的制定过程中,应把逐步缩小地区差距和城乡差距作为重要的指导思想,促进社会公平及学有所教的实现。
其四,加快教育收费制度改革。对于教育收费制度,在九年义务教育阶段要坚决做到免费教育,持续实行对部分贫困地区义务教育的“两减一免”政策,并且范围要不断扩火。对于高等教育,其目前实行的成本补偿政策整体看是我国目前教育发展的必然,但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监督和政策约束。高校的收费一直居高不下,引起强烈的社会不满。因此,国家应加快高等教育收费法律法规的制定,尽快确立规范、合理、可接受的高等学校收费标准。同时,进一步完善以“奖、贷、助、补、免”为主的困难学生资助体系,使贫困学生不仅能入学,还能在学校较好地学习、生活下去。
3.终身教育网络:学有所教之体。在学有所教的要求中,我们所理解的“学”应当是终身学习的“学”,而“教”则是终身教育之“教”。因此,确保学有所教的教育公平应当是建立在终身教育理念上的教育公平。
20世纪以前,人们对教育的认识往往指一次性或终结性的正规学校教育,忽视或排斥其他教育。20世纪80年代以后,随着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传统的学校教育已难以满足个人和社会持续发展与全面发展的学习需要,终身教育受到关注,终身教育成为未来教育发展的必然趋势,终身教育网络是实现学有所教的基本载体。缺乏终身教育网络的社会,教育公平是很难实现的,学有所教也是一种空想。
终身教育创始人郎格朗以为:“终身教育意指一系列非常具体的思想、实验和成就……,包括了教育的各个方面、各项范围,包括从生命运动的一开始到最后结束这段时间的不断发展,也包括了教育发展过程中的各个点与各个阶段之间的紧密而有机的内在联系。”终身教育对个人而言是人生的一贯教育,对社会而言是全体国民、全体人类的教育。一方面是个人问题,另一方面作为社会全体的问题,把两者统一起来才是终身教育的现代特征。
终身教育的思想为建立新的教育结构及组织形式提供了新的理论基础和新的原则,使教育超出了仅仅是学校教育格局的局限,扩展到人类社会的整个空间。应当从现代社会发展和人的发展需要不断学习的期望出发,要求对学校教育制度进行彻底的改革。建立一个全面开放的、制度化与非制度化,正规教育与非正规教育和谐相容的连贯的、可纵横流动的新的学校教育系统,以扩大教育机会,使任何人都能在他需要学习的时候去充分选择要接受教育的科目,打破现有的各级各类教育之间各自为政、互不联系的局面,形成相互协调、相互衔接、相互贯通、相互交叉的大教育体系。逐步完善从学前教育到研究生教育的普通教育体系,逐步建立起从初级到高级的职业教育体系。
构建终身教育网络的着眼点在于贯穿于人的一生的各级各类教育之间的连贯性、结构性和整体性。终身教育网络是一個灵活的、多样化的学习体系,它包涵了正规教育、非正规教育、正式教育和非正式教育一切学习形式,它把学校、家庭、社会一切学习形式整合起来,不受时间和地点的限制,为社会所有成员在他们需要学习的时候提供学习的机会。终身教育网络并非是各种教育形式的简单组合,而是基于各种形式又超越各种形式的一个有机的整体,是一个包容社会、资源、人文、机制等多种要素的系统结构,其内部各要素之间必须相互衔接、相互贯通,即它既包括学校教育,又包括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以及企业内的培训;既包括幼儿教育、青少年教育,又包括成人教育、老年教育;既包括正规教育,又包括非正规的教育培训与学习;既包括普通教育,又包括专业教育、职业教育与闲暇教育。把家庭教育、学校教育、成人教育、社区教育和社会教育等所有的教育加以组织化,形成一个一体化的立体教育网络,使每个学习者都能在他需要的任何时候、任何地方获得适当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