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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金塔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 淄博 255400)
【摘 要】建筑工程造价领域内的犯罪很少得到追究,除了因其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的特点外,对该行为就法律适用、犯罪认定方面规则的不明确,也是主要原因之一;实际上借鉴运用外国的证明标准也可以对犯罪予以认定;加强该领域法制的建设已成为必要。
【关键词】造价工程师;故意犯罪;法律适用;法制建设
Preliminary study of economic crime in building price engineer in consulting
Sun Yu-hong
(Shandong Gold tower construction limited company Zibo Shandong 255400)
【Abstract】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build the crime in the price realm to be seldom pursue, in addition to because of its very strong profession, technique characteristics outside, rightness should the behavior apply for the law, crime affirm aspect rule of not explicit, is also one of the main reasons;Actually draw lessons from an usage foreign country of certificate standard can also to crime affirm;The construction strengthenned that realm legal system have become necessity.
【Key words】Build price an engineer;Intentionally crime;The law apply;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1. 提出问题的缘由
造价工程师的故意经济犯罪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从业者在执业过程中,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建筑其他各方,采取高估冒算,抬高工程造价的行为。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作为民间审计组织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逐步形成并发展起来,自1996年以来建设部积极推行和建立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制度并会同人事部建立了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经过数年的发展与规范,到目前,全国统一的工程造价市场正逐渐形成与完善,建设项目审计的主体也演化为由国家审计机关、民间审计组织和内部审计机构三大部分所组成的体系。从国内外的审计实践中看,这些不同主体对建设活动中的审计内容各有侧重。民间审计组织即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重点审计建设项目造价的真实性,其业务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建设单位委托审计的以企业投资为主的竞争性项目,一是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委托进行审计的基础性、公益性项目 [1],从此可以看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服务范围在实践中有着广泛的社会性。同时,根据《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也涵盖了工程造价业务几乎所有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招标标底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编制、审核;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其他事项。
因此,无论在业务来源上还是执业深度上,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完善,作为专业化职业化的工程造价咨询在建筑业这个舞台上有更大的作为,这是由其法定的职能和作用决定的。
另一方面,工程造价本身也有自己的特点:
一是其大额性,二是工程造价的个别性、差异性,三是工程造价的动态性。由于以上工程造价特点,加之其技术上的专业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追究方面,工程造价犯罪与普通经济犯罪多有不同,这加大了对其犯罪行为追诉难度。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臻完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建设审计领域的主体地位也将日益凸现,与此同时,在本领域内有着相当权力的造价工程师对其执业行为的失范也时有发生,加强对该领域从业规范的研究有其必要性与现实性。
2. 在造价确认过程中的犯罪分析
2.1 故意犯罪方式与成因 。 实践中,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业务开展是以项目组为单位的,一般程序是:咨询单位接受委托后,根据项目的技术特点和其他因素,分配给相应项目组具体负责实施。造价工程师工作的本质并不复杂,就是在委托方提供的施工、合同文件等资料基础上,根据定额或已约定规则,运用自己的专业技能,确定哪些分项分部工程应该计入工程造价内,如何计量,如何计入,变更签证是否真实,材料价格是否合理,费率如何确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时,则是投标前标底的编制,各类签证及索赔行为的真实性,招标项目之外的配套工程、附属工程和零星工程的计量等。此过程的故意犯罪方式主要表现为造价工程师受利益驱动,或单独与承建商,或与建设方的主办人或三方共同恶意串通,高估冒算,不该计入的计入,该少计量的多计量,该套低定额子目的套高子目的方法,套取建设资金后各方瓜分。由于工程造价大额特点,即使5%-10%的超算率,一项一千万元的工程的虚增值已相当可观,而实践中30%-50%甚至更高的超算率并不少见。超算有造价工程师业务素质和过失方面的原因,但故意的超算目前已成为较为普遍的现象,刑事法律规范的不明确及因其专业性而造成适用上的困难不能不说是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
2.2 犯罪的构成 。 事实上,审计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就世界各国来说都是很少的,并且所涉及到的相关法规也大多是针对注册会计师关于公司证券业务的[2]。我国也是如此,作为本行业基础性的法律文件,《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中均没有关于刑法责任的规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有规定,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那么,造价工程师在执业中的故意犯罪如何适用法律呢?
第一种情况,当造价工程师与承建商恶意串通,通过非法手段故意抬高工程造价,骗取建设单位资金,实质上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的行为在工程造价领域的具体体现。在此情况下,其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按照诈骗的共同犯罪定罪量刑。根据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的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即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实际上,20万元的高估冒算额在建筑行业中实属司空见惯),依《刑法》第266条的规定,最高可处无期徒刑。
第二种情况,造价工程师与建设方主办人、承建商三方恶意串通,实施不正确得计价行为,抬高工程造价,并在办理有关转帐结算手续时依靠建设方主办人的配合套取建设资金,侵害建设方利益。对这种情况,按照2002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应根据建设方主办人的具体身份,分别定罪量刑: 该解释第一条规定,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可见,如果建设方主办人为国家工作人员,与造价工程师和承建商合谋,实施了上述行为,则三方构成贪污罪的共同犯罪,根据具体情节,按《刑法》382、383条处罚; 如果建设方主办人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同造价工程师、承包商通过意思联络,事先达成共同的犯罪故意,利用自己职务便利,内外勾结,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则按该解释第二条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第1款)共犯论处。根据1995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
【摘 要】建筑工程造价领域内的犯罪很少得到追究,除了因其很强的专业性、技术性的特点外,对该行为就法律适用、犯罪认定方面规则的不明确,也是主要原因之一;实际上借鉴运用外国的证明标准也可以对犯罪予以认定;加强该领域法制的建设已成为必要。
【关键词】造价工程师;故意犯罪;法律适用;法制建设
Preliminary study of economic crime in building price engineer in consulting
Sun Yu-hong
(Shandong Gold tower construction limited company Zibo Shandong 255400)
【Abstract】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build the crime in the price realm to be seldom pursue, in addition to because of its very strong profession, technique characteristics outside, rightness should the behavior apply for the law, crime affirm aspect rule of not explicit, is also one of the main reasons;Actually draw lessons from an usage foreign country of certificate standard can also to crime affirm;The construction strengthenned that realm legal system have become necessity.
【Key words】Build price an engineer;Intentionally crime;The law apply;Legal system construction;
1. 提出问题的缘由
造价工程师的故意经济犯罪是指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从业者在执业过程中,为谋取非法利益,伙同建筑其他各方,采取高估冒算,抬高工程造价的行为。工程造价咨询行业作为民间审计组织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逐步形成并发展起来,自1996年以来建设部积极推行和建立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管理制度并会同人事部建立了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经过数年的发展与规范,到目前,全国统一的工程造价市场正逐渐形成与完善,建设项目审计的主体也演化为由国家审计机关、民间审计组织和内部审计机构三大部分所组成的体系。从国内外的审计实践中看,这些不同主体对建设活动中的审计内容各有侧重。民间审计组织即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重点审计建设项目造价的真实性,其业务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建设单位委托审计的以企业投资为主的竞争性项目,一是接受国家审计机关委托进行审计的基础性、公益性项目 [1],从此可以看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服务范围在实践中有着广泛的社会性。同时,根据《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造价工程师执业范围也涵盖了工程造价业务几乎所有内容,包括: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工程预算、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工程招标标底价、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工程变更及合同价款的调整和索赔费用的计算;建设项目各阶段的工程造价控制;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的编制、审核;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其他事项。
因此,无论在业务来源上还是执业深度上,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完善,作为专业化职业化的工程造价咨询在建筑业这个舞台上有更大的作为,这是由其法定的职能和作用决定的。
另一方面,工程造价本身也有自己的特点:
一是其大额性,二是工程造价的个别性、差异性,三是工程造价的动态性。由于以上工程造价特点,加之其技术上的专业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追究方面,工程造价犯罪与普通经济犯罪多有不同,这加大了对其犯罪行为追诉难度。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日臻完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建设审计领域的主体地位也将日益凸现,与此同时,在本领域内有着相当权力的造价工程师对其执业行为的失范也时有发生,加强对该领域从业规范的研究有其必要性与现实性。
2. 在造价确认过程中的犯罪分析
2.1 故意犯罪方式与成因 。 实践中,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业务开展是以项目组为单位的,一般程序是:咨询单位接受委托后,根据项目的技术特点和其他因素,分配给相应项目组具体负责实施。造价工程师工作的本质并不复杂,就是在委托方提供的施工、合同文件等资料基础上,根据定额或已约定规则,运用自己的专业技能,确定哪些分项分部工程应该计入工程造价内,如何计量,如何计入,变更签证是否真实,材料价格是否合理,费率如何确定;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时,则是投标前标底的编制,各类签证及索赔行为的真实性,招标项目之外的配套工程、附属工程和零星工程的计量等。此过程的故意犯罪方式主要表现为造价工程师受利益驱动,或单独与承建商,或与建设方的主办人或三方共同恶意串通,高估冒算,不该计入的计入,该少计量的多计量,该套低定额子目的套高子目的方法,套取建设资金后各方瓜分。由于工程造价大额特点,即使5%-10%的超算率,一项一千万元的工程的虚增值已相当可观,而实践中30%-50%甚至更高的超算率并不少见。超算有造价工程师业务素质和过失方面的原因,但故意的超算目前已成为较为普遍的现象,刑事法律规范的不明确及因其专业性而造成适用上的困难不能不说是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
2.2 犯罪的构成 。 事实上,审计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就世界各国来说都是很少的,并且所涉及到的相关法规也大多是针对注册会计师关于公司证券业务的[2]。我国也是如此,作为本行业基础性的法律文件,《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中均没有关于刑法责任的规定。
《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有规定,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那么,造价工程师在执业中的故意犯罪如何适用法律呢?
第一种情况,当造价工程师与承建商恶意串通,通过非法手段故意抬高工程造价,骗取建设单位资金,实质上就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的行为在工程造价领域的具体体现。在此情况下,其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按照诈骗的共同犯罪定罪量刑。根据1996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个人诈骗公私财的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即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实际上,20万元的高估冒算额在建筑行业中实属司空见惯),依《刑法》第266条的规定,最高可处无期徒刑。
第二种情况,造价工程师与建设方主办人、承建商三方恶意串通,实施不正确得计价行为,抬高工程造价,并在办理有关转帐结算手续时依靠建设方主办人的配合套取建设资金,侵害建设方利益。对这种情况,按照2002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应根据建设方主办人的具体身份,分别定罪量刑: 该解释第一条规定,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可见,如果建设方主办人为国家工作人员,与造价工程师和承建商合谋,实施了上述行为,则三方构成贪污罪的共同犯罪,根据具体情节,按《刑法》382、383条处罚; 如果建设方主办人为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同造价工程师、承包商通过意思联络,事先达成共同的犯罪故意,利用自己职务便利,内外勾结,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则按该解释第二条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第1款)共犯论处。根据1995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侵占公司、企业财物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侵占公司、企业财物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