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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险监管的首要目标,是保险公司稳定发展的前提。我国正处于“偿一代”与“偿二代”转换过渡时期,本文以当前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所存在的问题为研究主线,通过对当前“偿二代”的制度框架和于“偿一代”对比进行深入分析,详细介绍了现阶段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并对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建议。
【关键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偿付能力监管,“偿二代”
Research on the solvency regulation of insurance companies in China
Tang Yimin
School of finance, Anhui Finance and Economics University, Anhui, 233040, China,
Abstract: the solvency regulation of insurance companies is the primary goal of insurance regulation, which is the prerequisite for the stable development of insurance companies. Our country is in "a generation" and "outstanding two generation" transition period, the thesis focuses on the current solvency regulation problem for existing capacity, through the institutional framework of the "two generation compensation" and "a generation" comparative in-depth analysis, the paper introduces pay supervision system of insurance companies in China at the present stage, and puts forward suggestions on the existing system of solvency supervision system of ability.
Key words: insurance companies, solvency, solvency regulation, the two generation"
前言
随着中国保险业的飞速发展,如何使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力度与发展速度相匹配成为了当前保险监管的重中之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不仅可以使被保险人得到充份的保障,同时能对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能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我国现阶段保险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框架
第一代保险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已经满足不了我国现阶段保险业的发展要求。目前,我国正处于“偿一代”与“偿二代”的转换时期,因此,“偿二代”监管体系还有着大量待改进完善的地方。
(一)“偿二代”监管制度框架
“偿二代”的制度框架是由三大支柱框架构成,分别是定量监管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
第一支柱定量监管要求,其防范的风险包括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等量化风险。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具有与风险相匹配的偿付资本,具体防范监管要求包括:一是实际资本的评估,即保险公司资产与负债的评估标准;二是量化资本要求,即最低资本要求;三是资本分级,了解明确各资本的标准将其进行分级分类。四是压力测试,主要是加强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即保险公司在最不利的情景下,对未来本公司的偿付能力作出的测试与评价。五是监管措施,即监管机构对于不满足于上述监管要求的公司采取不同力度的监管干预。该要求主要是通过综合能力偿付能力充足率和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来进行评价。
第二支柱定性监管要求,防范的风险主要包括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等第一支柱难以防范的量化风险,主要监管措施是对该风险先进行综合性的评级,即将这些风险进行区分。随后在评级的基础上,监管机構要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作出相应的评估与要求,同时要对保险公司进行现场或非现场的检查分析,最后对于不满足于相关监管要求的公司给予一定的监管干预措施。
第三支柱为市场约束机制,主要防范的是非量化的风险,其主要措施包括自身公司的信息披露、外部的监管信息披露和信用评级,最后是由市场进行评价与反馈。
(二)“偿二代”监管体系优势
“偿二代”相比于“偿一代”主要有两方面的优势。首先对于评价指标上,“偿一代”评价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指标是以单一的资本与规模为评价指标,要求规模与资本相适应。而在“偿二代”中其对偿付能力监管指标升级到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进行综合评级,以此确定评级标准。通过“三支柱”这一体系框架让风险进行量化和细化,更好的确定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管控水平,以此作出相应的强化措施。其次,“偿二代”减少了由于“偿一代”过于粗放的框架而带来的资本冗积,提高了保险公司资本的利用,有利于保险公司在保证偿付能力的情况下获得更高的资本增益。所以从长远来看“偿二代”更加利于现代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无论于民还是对于保险公司都将会带来更多的益处。
二、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及其监管体系概述
(一)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概念及其监管的必要性
保险公司是金融领域三大支柱之一,却又是与银行业、证券业不同,是一个特殊的专门经营风险的机构,起到风险管理的作用。由于其特殊性,在经营管理中存在一些显著的特性,包括;风险集中化、赔付的不确定性、资产与负债的相匹配性,这也决定了保险公司必须接受监管来保证公司的偿付能力。再者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是监管机构监管重点之一,对公司自身,公司偿付能力的充足与否直接关乎着公司发展前景及规模,若保险公司的的偿付能力不足,势必会影响公司对于被保险人的赔付程度,影响公司的经营与发展,给被保险人,甚至给社会带来不稳定的因素。 (二)我国目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
1.正常层次监管
在这个层次监管当中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1)对保险费率的监管。(2)规定准备金的提取数额。(3)风险自留额。正常年度无巨灾风险发生,只要监督保险公司对保险费率厘定 的合理、公平,提取足够的各项风险准备金,并留存与其净资产相匹配的自留风险额度,合理稳健运营,使其资产保值增值,有充足的资金进行偿付或者给付。
2.偿付能力充足率监管
也称之为偿付能力保证金监管。由于保费收入的预测及准备金的提取与实际情况存在偏差;投资业务的收益率也存在偏差。这些情况都要求保险公司要用实际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能够保持最低的偿付,得以应付可能产生的偏差。
三、我国目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不足之处
(一)预警指标体系不完善
我国的预警指标是借鉴于美国IRIS的基础,而我国的财务报告的标准离欧盟和美国等国家尚有一段距离,指标大部分为财务指标,所以如何加强非财务类指标是现在预警指标体系的首要建设目标。只有预警指标体系的健全才能更好的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形成一道监管屏障。
(二)偿付监管方法缺乏动态性
我国目前的偿付监管方法主要是静态偿付监管方法,而这种方法主要反映的是保险公司已经发生过的经营状况,而对未来的的预测不足,而我国的动态监管起步不久,目前仍处在过渡期,所以在指标的选取,预测期间的长短上与其它发达国家相比有着不小的差距,所以需尽快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动态监管。
(三)保险公司内部偿付监管控制不足
如今我国保险业起步较晚,大部分公司的内部管控体系尚不健全,而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也是事前控制的一部分。所以,加强对保险公司内部偿付能力监管控制也是对公司和被保险人的负责,是着眼于公司今后的长远发展。
四、对我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制度
由于我国目前监管的实际对象主要是保险公司的财务报告等相關资料,所以得更加重视财务指标的完善。而且我国保险业目前仍处于发展阶段,所以对于该指标体系的建设更需要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保险经验与数据,建立起“三指标”的监管指标体系,分别是流动性指标、安全性指标和盈利性指标,更快的建立起完备的风险预警制度。
(二)偿付监管方法要实现“动静结合”
我国应当逐步从保险业发达国家引进并改进,建立起适合我国保险监管的现金流量测试等动态监管方法,并逐渐构建良好的动态监管环境。随着经济技术的日渐成熟,建立并完善在静态监管之上的动态监管必然是大势所趋。
(三)加强保险公司的内部偿付能力控制体系
对于保险公司偿付监管的控制体系完善要抓住三个关键点,一是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分权管理,要进行合理的分权与集权,才能使公司得到高效的监管控制。二是要有着合理的偿付能力监管控制目标.三是要合理运用偿付能力控制方法。
小结
文中通过提出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制度与体系上所存在的问题,可以得出在制度上要建立起偿付能力监管培训教育制度,要完善公开信息披露。在体系上,我们要加强公司的内部偿付能力监管,要完善预警指标体系和加强监管方法的“动静结合”机制。只有完善并妥善解决上述问题,保险偿付能力监管才能与今后保险发展相匹配,保险也才能更加稳步向前。
参考文献:
[1]陈文辉.中国偿二代的制度框架和实施路径[J].中国金融,2015,(05)
[2]杨柳.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研究[C].天津财经大学,2009
[3]李媛媛.第二代保险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建设初探[J].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0)
作者简介:唐益民,1995年,安徽池州人,安徽财经大学金融学院保险系本科生,研究方向:保险理论
【关键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偿付能力监管,“偿二代”
Research on the solvency regulation of insurance companies in China
Tang Yimin
School of finance, Anhui Finance and Economics University, Anhui, 233040, China,
Abstract: the solvency regulation of insurance companies is the primary goal of insurance regulation, which is the prerequisite for the stable development of insurance companies. Our country is in "a generation" and "outstanding two generation" transition period, the thesis focuses on the current solvency regulation problem for existing capacity, through the institutional framework of the "two generation compensation" and "a generation" comparative in-depth analysis, the paper introduces pay supervision system of insurance companies in China at the present stage, and puts forward suggestions on the existing system of solvency supervision system of ability.
Key words: insurance companies, solvency, solvency regulation, the two generation"
前言
随着中国保险业的飞速发展,如何使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力度与发展速度相匹配成为了当前保险监管的重中之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充足不仅可以使被保险人得到充份的保障,同时能对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能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一、我国现阶段保险偿付能力监管制度框架
第一代保险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已经满足不了我国现阶段保险业的发展要求。目前,我国正处于“偿一代”与“偿二代”的转换时期,因此,“偿二代”监管体系还有着大量待改进完善的地方。
(一)“偿二代”监管制度框架
“偿二代”的制度框架是由三大支柱框架构成,分别是定量监管要求、定性监管要求和市场约束机制。
第一支柱定量监管要求,其防范的风险包括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等量化风险。这就要求保险公司具有与风险相匹配的偿付资本,具体防范监管要求包括:一是实际资本的评估,即保险公司资产与负债的评估标准;二是量化资本要求,即最低资本要求;三是资本分级,了解明确各资本的标准将其进行分级分类。四是压力测试,主要是加强动态偿付能力测试,即保险公司在最不利的情景下,对未来本公司的偿付能力作出的测试与评价。五是监管措施,即监管机构对于不满足于上述监管要求的公司采取不同力度的监管干预。该要求主要是通过综合能力偿付能力充足率和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来进行评价。
第二支柱定性监管要求,防范的风险主要包括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等第一支柱难以防范的量化风险,主要监管措施是对该风险先进行综合性的评级,即将这些风险进行区分。随后在评级的基础上,监管机構要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作出相应的评估与要求,同时要对保险公司进行现场或非现场的检查分析,最后对于不满足于相关监管要求的公司给予一定的监管干预措施。
第三支柱为市场约束机制,主要防范的是非量化的风险,其主要措施包括自身公司的信息披露、外部的监管信息披露和信用评级,最后是由市场进行评价与反馈。
(二)“偿二代”监管体系优势
“偿二代”相比于“偿一代”主要有两方面的优势。首先对于评价指标上,“偿一代”评价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指标是以单一的资本与规模为评价指标,要求规模与资本相适应。而在“偿二代”中其对偿付能力监管指标升级到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风险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进行综合评级,以此确定评级标准。通过“三支柱”这一体系框架让风险进行量化和细化,更好的确定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管控水平,以此作出相应的强化措施。其次,“偿二代”减少了由于“偿一代”过于粗放的框架而带来的资本冗积,提高了保险公司资本的利用,有利于保险公司在保证偿付能力的情况下获得更高的资本增益。所以从长远来看“偿二代”更加利于现代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无论于民还是对于保险公司都将会带来更多的益处。
二、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及其监管体系概述
(一)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概念及其监管的必要性
保险公司是金融领域三大支柱之一,却又是与银行业、证券业不同,是一个特殊的专门经营风险的机构,起到风险管理的作用。由于其特殊性,在经营管理中存在一些显著的特性,包括;风险集中化、赔付的不确定性、资产与负债的相匹配性,这也决定了保险公司必须接受监管来保证公司的偿付能力。再者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是监管机构监管重点之一,对公司自身,公司偿付能力的充足与否直接关乎着公司发展前景及规模,若保险公司的的偿付能力不足,势必会影响公司对于被保险人的赔付程度,影响公司的经营与发展,给被保险人,甚至给社会带来不稳定的因素。 (二)我国目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体系
1.正常层次监管
在这个层次监管当中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1)对保险费率的监管。(2)规定准备金的提取数额。(3)风险自留额。正常年度无巨灾风险发生,只要监督保险公司对保险费率厘定 的合理、公平,提取足够的各项风险准备金,并留存与其净资产相匹配的自留风险额度,合理稳健运营,使其资产保值增值,有充足的资金进行偿付或者给付。
2.偿付能力充足率监管
也称之为偿付能力保证金监管。由于保费收入的预测及准备金的提取与实际情况存在偏差;投资业务的收益率也存在偏差。这些情况都要求保险公司要用实际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能够保持最低的偿付,得以应付可能产生的偏差。
三、我国目前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不足之处
(一)预警指标体系不完善
我国的预警指标是借鉴于美国IRIS的基础,而我国的财务报告的标准离欧盟和美国等国家尚有一段距离,指标大部分为财务指标,所以如何加强非财务类指标是现在预警指标体系的首要建设目标。只有预警指标体系的健全才能更好的为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形成一道监管屏障。
(二)偿付监管方法缺乏动态性
我国目前的偿付监管方法主要是静态偿付监管方法,而这种方法主要反映的是保险公司已经发生过的经营状况,而对未来的的预测不足,而我国的动态监管起步不久,目前仍处在过渡期,所以在指标的选取,预测期间的长短上与其它发达国家相比有着不小的差距,所以需尽快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动态监管。
(三)保险公司内部偿付监管控制不足
如今我国保险业起步较晚,大部分公司的内部管控体系尚不健全,而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也是事前控制的一部分。所以,加强对保险公司内部偿付能力监管控制也是对公司和被保险人的负责,是着眼于公司今后的长远发展。
四、对我国保险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制度
由于我国目前监管的实际对象主要是保险公司的财务报告等相關资料,所以得更加重视财务指标的完善。而且我国保险业目前仍处于发展阶段,所以对于该指标体系的建设更需要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保险经验与数据,建立起“三指标”的监管指标体系,分别是流动性指标、安全性指标和盈利性指标,更快的建立起完备的风险预警制度。
(二)偿付监管方法要实现“动静结合”
我国应当逐步从保险业发达国家引进并改进,建立起适合我国保险监管的现金流量测试等动态监管方法,并逐渐构建良好的动态监管环境。随着经济技术的日渐成熟,建立并完善在静态监管之上的动态监管必然是大势所趋。
(三)加强保险公司的内部偿付能力控制体系
对于保险公司偿付监管的控制体系完善要抓住三个关键点,一是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分权管理,要进行合理的分权与集权,才能使公司得到高效的监管控制。二是要有着合理的偿付能力监管控制目标.三是要合理运用偿付能力控制方法。
小结
文中通过提出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的制度与体系上所存在的问题,可以得出在制度上要建立起偿付能力监管培训教育制度,要完善公开信息披露。在体系上,我们要加强公司的内部偿付能力监管,要完善预警指标体系和加强监管方法的“动静结合”机制。只有完善并妥善解决上述问题,保险偿付能力监管才能与今后保险发展相匹配,保险也才能更加稳步向前。
参考文献:
[1]陈文辉.中国偿二代的制度框架和实施路径[J].中国金融,2015,(05)
[2]杨柳.我国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研究[C].天津财经大学,2009
[3]李媛媛.第二代保险偿付能力监管体系建设初探[J].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0)
作者简介:唐益民,1995年,安徽池州人,安徽财经大学金融学院保险系本科生,研究方向:保险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