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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机构投资者制度作为证券市场整体制度安排的重要组成部分,从建立之初至今都在不断地变化和完善。,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在1997 年1 月14 日发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拉开了培育和发展机构投资者的序幕。中国的资本市场从2001年开始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到如今,机构投资者的数量以及在资本市场上所占的比例都快速地提高,机构投资者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影响力巨大的市场参与者。本文根据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和规范分析方法,对我国资本市场上的机构投资者制度的结构和变迁的过程进行理论上的研究和实证分析。
关键词:机构投资者制度变迁基金制度非均衡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资本市场特别是证券市场逐步壮大。这就要求证券市场各项制度安排需要进一步地优化。本文通过实证分析首先需要说明机构投资者有利于市场、利于资本交易,同时分类别阐述了各种不同类型的机构投资资本的不同特点和相关制度安排,最后结合我国现状和国家政策法规,运用制度均衡理论探讨机构投资者制度的变迁方向以及相关制度安排建议。文中涉及对现今机构投资者制度安排的研究分析以及对机构投资者制度补充的内在逻辑探讨。本篇文章的研究方法主要有:理论联系实际、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
一、制度变迁的理论分析
林毅夫指出各种制度安排之间是相互依存的, 如果其中一项制度发生改变, 必然会引起其他制度也会相应的发生变化, 正是这种制度变迁中连锁效应的存在, 使制度变迁推动者只有对核心制度进行变革, 才能以最小的成本实现制度变迁目标。因此林毅夫先生将其他制度安排变迁作为制度变迁的主要推动力之一, 而且他通过分析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的实例, 对其理论观点进行了深入的论证和分析。林毅夫认为制度变迁的形式可以根据制度变迁推动者的不同分为两种类型。制度变迁发生机制的不同只要也是其推动者的不同所决定的。制度变迁可以分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基本特征是制度相关的各利益团体的实力大致相等,不同的利益团体只能通过谈判的方式互相妥协互相让步,最终达成制度由非均衡状态向均衡状态的转变。这种制度变迁的方式与强制性制度变迁比较起来其制度安排方面所花费的成本比较低,但是在制度变迁过程中所花费的谈判成本却是比较高昂的。在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类型中,政府往往比较强势。政府可以通过行政命令和颁布法律法规的形式来强制进行制度变迁。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处于一个绝对主导的地位。强制性制度变迁因为由政府强力推动,可以避免诱致性制度变迁中存在的制度供给不足的问题。政府主导制度变迁时可以实现在短时间内达到预期的结果,减少了制度变迁过程中的时间损耗,降低了制度变迁的成本。但是强制性制度变迁及其依赖政府的正确决策和强有力的执行力。由于政府意识形态和有限理性的原因,制度变迁可能因违背一致性原则而影响经济效率,进而导致制度变迁的失败。
二、我国机构投资者制度的变迁
我国机构投资者制度的发展是非均衡的。综合看来,这种情况的出现是外部因素和内在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外部因素主要体现在外部制度的不健全上,而内在因素集中表现在机构投资者的不成熟上。我国资本市场上机构投资者非均衡发展、市场行为反常、证券市场波动剧烈和“庄家”过度投机等问题既与机构投资者结构不完善有關,也与机构自身行为不规范不适当有密切的关系。我国设立证券市场之初,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一样,主要是为了解决企业融资的问题。我国证券市场建立伊始,就承担了国有企业改革融资的任务:先为国企改革服务,后为国企解决融资服务。这一初始的制度安排必定使我国证券市场自出生之日起就带有巨大的缺陷。上市公司伪造公文和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现象随之而来就是不可避免的事情了。对比国外发展健全的资本市场,成熟的资本市场应当是一个多层次的结构体系:主板市场和二板市场互相补充、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协调一致、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共存、股市和债市以及衍生品市场共生。但是我国资本市场结构的不健全导致了金融衍生品等市场无法发挥价格发现和风险转移的功能,客观上加剧了股票价格的波动,不利于培养长期投资的机构投资者。
结合美国股票市场和基金业的发展来看,需要满足至少三个条件才能保证机构投资者能够发挥稳定市场的作用:一是机构投资者自身必须要规范,时刻接受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监督指导;二是机构投资者需要维持一个较大的规模,在市场中处于主导地位;三是个人投资者需要具备一定的投资能力。第一条要求保证了机构投资者没有通过掠夺谋取暴利的可能性,机构投资者只能通过合法合规的投资活动获利。后两个要求使得机构投资者更注重于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减少短期投资的操作和规模。这样大幅减小了股市因短期资金波动而引起的股价不稳定的现象。综合来看,机构投资者本身是否规范是最为重要和根本的,如果机构投资者本身不规范,那么其规模资金越大越会加剧市场的波动。良好的制度环境和完善的机构投资者制度安排是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重要保证,对我国资本市场发展有着深远而重要的意义。
在机构设立的制度安排上,放宽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发起人的资格限制,允许符合条件的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咨询公司、保险公司和非国有企业等机构参与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是有益的。在外资管制方面适当放宽限制,积极引入更多的QFII投资中国资本市场,在准入条件、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和资金转入转出等方面适度放宽门槛。对于机构投资者资金入市比例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等方面适度放宽限制,增加机构投资者在持股上市公司的“话语权”,鼓励机构投资者从被动型股东向主动型股东转变。继续在股票发行认购中贯彻推行“好人举手”的制度安排。机构投资者自身的规范对于健全资本市场具有重要的作用。明确机构投资者的产权安排,改变机构投资者所有人缺位和越位的状况。切实保证证券投资基金等具有委托代理性质的机构投资者的独立性,鼓励其更注重长期投资,避免同证券公司等具有自营性质的机构之间的关联交易、内部人控制等行为。借鉴国际上机构投资者的制度安排,严格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经营,在财务、会计、经营和统计业务等方面实现与国外先进理念接轨。确保机构投资者的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三方之间有着强有力的制衡关系,强化托管人的监督管理作用,避免托管人因边缘化而导致的管理人滥用权限和投资者权益无法保证的情况。健全机构董事会,切实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作用,强化公司内部监管和自我监督的机制安排,防止发生内幕交易、自我交易、关联交易和内部人控制的情况。公募基金的发展与私募基金的发展不同,具有极强的政策引导特征。在私募基金基于市场需求下自发发展的过程中,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在政策的扶持下片面迅速发展。单一类型的机构投资者将会加剧市场的波动性,不同类型的机构由于投资风格和投资理念的不同会对市场做出不同的判断和分析,其策略也是不同的。歧视或优待某一种类型的机构都不利于市场机制的完善,妨碍由市场自发产生的可以降低交易成本的制度创新。市场应对所有类型的所有规模的机构投资者一视同仁,鼓励各机构自由竞争、均衡发展。发展机构投资者既要从质量上着手,也要从数量上下功夫。要提高单个机构投资者的实力和管理能力,又要重视设立其他不同类型的独立的竞争的机构,在强化现有基金公司独立性的同时,积极引入保险基金和养老基金等独立性较强的基金管理公司。
三、政策建议
供给侧改革的主要目标之一就是增强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作用,积极增加直接融资的比重,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那么资本市场,特别是证券市场制度的良好发展和逐渐完善必然是加快落实供给侧改革的重要支持。那么建立符合市场规则的机构投资者制度就成为了完善证券市场制度的内在需要。我国的股票市场依然还是不成熟的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政府应促进证券市场制度变迁,鼓励机构投资者健康发展,从而使资本市场成为支持国家实体经济发展、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重要支持力量。改变证券市场中的投资者机构,鼓励诸如保险基金和养老基金等各种类型的机构协调发展。通过证券市场制度变迁和提高市场效率来破除以往机构投资者违规操作的土壤,可以有效地提升机构投资者的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可以促进资本市场结构优化、运行稳定、交易高效。通过机构投资者制度变迁和资本市场机制的完善,对市场上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将会进行有效引导,使得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得到保护,社会经济得以平稳高效运行。
参考文献:
[1]R.科斯A.阿尔钦D.诺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一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
[2]戴学来:《中国证券市场开放战略研究》[M],经济管理出版社,2004年.
[3]耿志民:《中国QFII制度的投资行为与制度安排研究》「J],亚太经济,2006年第2期.
作者简介:杨旭(1992—)男,河南郑州,郑州大学商学院,2014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商业银行经营与管理。
关键词:机构投资者制度变迁基金制度非均衡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资本市场特别是证券市场逐步壮大。这就要求证券市场各项制度安排需要进一步地优化。本文通过实证分析首先需要说明机构投资者有利于市场、利于资本交易,同时分类别阐述了各种不同类型的机构投资资本的不同特点和相关制度安排,最后结合我国现状和国家政策法规,运用制度均衡理论探讨机构投资者制度的变迁方向以及相关制度安排建议。文中涉及对现今机构投资者制度安排的研究分析以及对机构投资者制度补充的内在逻辑探讨。本篇文章的研究方法主要有:理论联系实际、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
一、制度变迁的理论分析
林毅夫指出各种制度安排之间是相互依存的, 如果其中一项制度发生改变, 必然会引起其他制度也会相应的发生变化, 正是这种制度变迁中连锁效应的存在, 使制度变迁推动者只有对核心制度进行变革, 才能以最小的成本实现制度变迁目标。因此林毅夫先生将其他制度安排变迁作为制度变迁的主要推动力之一, 而且他通过分析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的实例, 对其理论观点进行了深入的论证和分析。林毅夫认为制度变迁的形式可以根据制度变迁推动者的不同分为两种类型。制度变迁发生机制的不同只要也是其推动者的不同所决定的。制度变迁可以分为诱致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诱致性制度变迁的基本特征是制度相关的各利益团体的实力大致相等,不同的利益团体只能通过谈判的方式互相妥协互相让步,最终达成制度由非均衡状态向均衡状态的转变。这种制度变迁的方式与强制性制度变迁比较起来其制度安排方面所花费的成本比较低,但是在制度变迁过程中所花费的谈判成本却是比较高昂的。在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类型中,政府往往比较强势。政府可以通过行政命令和颁布法律法规的形式来强制进行制度变迁。在这个过程中政府处于一个绝对主导的地位。强制性制度变迁因为由政府强力推动,可以避免诱致性制度变迁中存在的制度供给不足的问题。政府主导制度变迁时可以实现在短时间内达到预期的结果,减少了制度变迁过程中的时间损耗,降低了制度变迁的成本。但是强制性制度变迁及其依赖政府的正确决策和强有力的执行力。由于政府意识形态和有限理性的原因,制度变迁可能因违背一致性原则而影响经济效率,进而导致制度变迁的失败。
二、我国机构投资者制度的变迁
我国机构投资者制度的发展是非均衡的。综合看来,这种情况的出现是外部因素和内在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外部因素主要体现在外部制度的不健全上,而内在因素集中表现在机构投资者的不成熟上。我国资本市场上机构投资者非均衡发展、市场行为反常、证券市场波动剧烈和“庄家”过度投机等问题既与机构投资者结构不完善有關,也与机构自身行为不规范不适当有密切的关系。我国设立证券市场之初,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一样,主要是为了解决企业融资的问题。我国证券市场建立伊始,就承担了国有企业改革融资的任务:先为国企改革服务,后为国企解决融资服务。这一初始的制度安排必定使我国证券市场自出生之日起就带有巨大的缺陷。上市公司伪造公文和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现象随之而来就是不可避免的事情了。对比国外发展健全的资本市场,成熟的资本市场应当是一个多层次的结构体系:主板市场和二板市场互相补充、场内市场和场外市场协调一致、现货市场和期货市场共存、股市和债市以及衍生品市场共生。但是我国资本市场结构的不健全导致了金融衍生品等市场无法发挥价格发现和风险转移的功能,客观上加剧了股票价格的波动,不利于培养长期投资的机构投资者。
结合美国股票市场和基金业的发展来看,需要满足至少三个条件才能保证机构投资者能够发挥稳定市场的作用:一是机构投资者自身必须要规范,时刻接受监管部门和行业协会的监督指导;二是机构投资者需要维持一个较大的规模,在市场中处于主导地位;三是个人投资者需要具备一定的投资能力。第一条要求保证了机构投资者没有通过掠夺谋取暴利的可能性,机构投资者只能通过合法合规的投资活动获利。后两个要求使得机构投资者更注重于长期投资和价值投资,减少短期投资的操作和规模。这样大幅减小了股市因短期资金波动而引起的股价不稳定的现象。综合来看,机构投资者本身是否规范是最为重要和根本的,如果机构投资者本身不规范,那么其规模资金越大越会加剧市场的波动。良好的制度环境和完善的机构投资者制度安排是我国资本市场发展的重要保证,对我国资本市场发展有着深远而重要的意义。
在机构设立的制度安排上,放宽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发起人的资格限制,允许符合条件的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咨询公司、保险公司和非国有企业等机构参与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是有益的。在外资管制方面适当放宽限制,积极引入更多的QFII投资中国资本市场,在准入条件、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和资金转入转出等方面适度放宽门槛。对于机构投资者资金入市比例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比例等方面适度放宽限制,增加机构投资者在持股上市公司的“话语权”,鼓励机构投资者从被动型股东向主动型股东转变。继续在股票发行认购中贯彻推行“好人举手”的制度安排。机构投资者自身的规范对于健全资本市场具有重要的作用。明确机构投资者的产权安排,改变机构投资者所有人缺位和越位的状况。切实保证证券投资基金等具有委托代理性质的机构投资者的独立性,鼓励其更注重长期投资,避免同证券公司等具有自营性质的机构之间的关联交易、内部人控制等行为。借鉴国际上机构投资者的制度安排,严格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规范经营,在财务、会计、经营和统计业务等方面实现与国外先进理念接轨。确保机构投资者的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三方之间有着强有力的制衡关系,强化托管人的监督管理作用,避免托管人因边缘化而导致的管理人滥用权限和投资者权益无法保证的情况。健全机构董事会,切实发挥独立董事的职责和作用,强化公司内部监管和自我监督的机制安排,防止发生内幕交易、自我交易、关联交易和内部人控制的情况。公募基金的发展与私募基金的发展不同,具有极强的政策引导特征。在私募基金基于市场需求下自发发展的过程中,公募证券投资基金在政策的扶持下片面迅速发展。单一类型的机构投资者将会加剧市场的波动性,不同类型的机构由于投资风格和投资理念的不同会对市场做出不同的判断和分析,其策略也是不同的。歧视或优待某一种类型的机构都不利于市场机制的完善,妨碍由市场自发产生的可以降低交易成本的制度创新。市场应对所有类型的所有规模的机构投资者一视同仁,鼓励各机构自由竞争、均衡发展。发展机构投资者既要从质量上着手,也要从数量上下功夫。要提高单个机构投资者的实力和管理能力,又要重视设立其他不同类型的独立的竞争的机构,在强化现有基金公司独立性的同时,积极引入保险基金和养老基金等独立性较强的基金管理公司。
三、政策建议
供给侧改革的主要目标之一就是增强金融对实体经济的支持作用,积极增加直接融资的比重,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那么资本市场,特别是证券市场制度的良好发展和逐渐完善必然是加快落实供给侧改革的重要支持。那么建立符合市场规则的机构投资者制度就成为了完善证券市场制度的内在需要。我国的股票市场依然还是不成熟的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的,政府应促进证券市场制度变迁,鼓励机构投资者健康发展,从而使资本市场成为支持国家实体经济发展、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重要支持力量。改变证券市场中的投资者机构,鼓励诸如保险基金和养老基金等各种类型的机构协调发展。通过证券市场制度变迁和提高市场效率来破除以往机构投资者违规操作的土壤,可以有效地提升机构投资者的管理能力和技术水平,可以促进资本市场结构优化、运行稳定、交易高效。通过机构投资者制度变迁和资本市场机制的完善,对市场上投资者的投资行为将会进行有效引导,使得投资者的合法利益得到保护,社会经济得以平稳高效运行。
参考文献:
[1]R.科斯A.阿尔钦D.诺斯等,《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一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
[2]戴学来:《中国证券市场开放战略研究》[M],经济管理出版社,2004年.
[3]耿志民:《中国QFII制度的投资行为与制度安排研究》「J],亚太经济,2006年第2期.
作者简介:杨旭(1992—)男,河南郑州,郑州大学商学院,2014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商业银行经营与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