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虚拟财产刑法保护问题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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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计算机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虚拟财产作为一种数字化、非实物化的信息产品,极大地丰富和便利了人们的生活。由于虚拟财产具有价值属性,近年来以虚拟财产为对象的犯罪呈现扩大化趋势。文章基于虚拟财产的概念与特征,从刑法角度阐述了我国虚拟财产的保护现状,并从虚拟财产的立法模式以及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完善等方面提出建议。
  关键词:虚拟财产;刑法;保护
  一、虚拟财产的概念与特征
  虚拟财产的概念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层面来分析。从广义层面来看,虚拟财产比较侧重于其财产属性的“虚拟性”, 将其定位于存在于网络虚拟环境之中,为权利人所专有的数字化资料。从狭义层面来看,虚拟财产比较侧重于其“财产属性”, 仅指依赖于网络这一特定虚拟空间,为权利人所掌控的、进行使用的网络等资源。
  结合虚拟财产主体与客体的关系进行分析,虚拟财产主要具有以下方面的特征:
  1.虚拟性。虚拟性是虚拟财产的第一属性,其有别于传统意义上的实体财产,作为一种计算机数据仅存在于互联网空间。
  2. 依附性。根据虚拟财产的本质来看,其作为一种特定程序,各种价值和功能必须依附于网络环境中得以实现。
  3. 价值性。该特征是其有别于计算机数据的最主要特征之一,虚拟财产在网络空间上满足了人们的需求,符合了社会发展的要求,体现出了其使用价值。
  4. 合法性。虚拟财产的取得通常通过服务或者交易获取,具有价值属性,权利人享有合法占有、使用等权益。
  二、我国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现状
  (一)刑法对虚拟财产的保护不足
  目前,我国有关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主要规定在侵犯计算机信息数据犯罪和侵犯财产犯罪两类犯罪中。对于侵犯计算机信息数据犯罪,一是我国《刑法》第285条的“非法入侵国家事务、国防建设……为其提供程序、工具”等行为;二是第286条的“非法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或相关数据进行删除……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等行为。同时,第287条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数据安全义务进行解释说明,规定了利用計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等网络犯罪如何参照定罪处罚。对于侵犯财产犯罪,我国《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了盗窃罪、诈骗罪、挪用资金罪等侵犯财产犯罪,同时《刑法》第 92 条第 4 款对公民的私人财产范围进行了明确。综上来看,目前我国对上述两类犯罪作出了界定,这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都必须要面对的问题。但是,结合现行的法律体系来看,并未作出明确的区分,由此导致刑法条文指示不明确,司法实践中同案不同判现象难以避免。例如,对于侵犯计算机信息数据犯罪最高刑为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盗窃罪、诈骗罪最高刑为无期徒刑,可能导致实践中对同类案件判罚差距过大,严重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和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二)侵犯虚拟财产行为司法认定障碍
  结合以上,由于部分刑法条文不够明确,可能会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侵权虚拟财产行为的认定存在较大障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层面:首先,对“虚拟财产”的认定缺乏统一标准。一方面“虚拟财产”并非是法律术语,对于其在刑法中的认定存在争议;其次,“虚拟财产”项目下财产属性产品繁多,包括但不限于各类网络帐号、虚拟货币等,对于其法律属性识别存在一定难度。其次,对侵犯虚拟财产行为的识别存在障碍。对于“虚拟财产”的侵占,在司法实践中具有多种形式体现,如行为人对“虚拟财产”的转移,或通过各种手段窃取原权利人的账户密码进行转移等。第三,对侵犯虚拟财产犯罪数额认定困难。随着我国计算机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虚拟财产的表现形式和交换方式具有多样性,正是基于这一特性,对于其价值认定和数额计算也与传统的财产侵占不同。例如,很多虚拟财产缺乏实际价值的评估标准,如网络账号等,同时,由于网络价值波动较大,受市场环境、企业经营状况等因素影响,犯罪数额应当如何计算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定障碍。总而言之,虚拟财产的识别障碍、法律属性认定困难、侵犯行为表现的多样、以及侵犯虚拟财产数额认定困难等综合因素的交织,均对司法机关采取何种思路对案件进行裁判造成障碍。
  三、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司法完善
  (一)立法模式的选择
  从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上来看,理论界对虚拟财产犯罪立法主要存在两种看法:首先是制定单行刑法。通过制定单行刑法有针对性地打击虚拟财产犯罪。其次是采用刑法修正案。通过刑法修正案对现行刑法进行修订,明确具体的法条,将对虚拟财产的保护纳入到刑法保护范围。从司法实践上来看,我国在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立法模式上更适用刑法修正案,刑法修正案具有修改原规范以及增加新规范的两种功能。采用刑法修正案的方式来规定侵犯虚拟财产犯罪,则同时应用了修改补充和增加新规范的功能,这也有助于确保虚拟财产得到更为全面的保障。与此同时,刑法修正案具有与时俱进的特点,也成为当下立法模式的必然选择。首先,刑法修正案是对现刑法不适宜之处的修改,两者之间在形式上为同一关系,在内容上为替代关系,在效力上为同等关系。其次,相较于单行刑法,刑法修正案更有利于维护刑法的完整性、统一性,而后者则容易导致刑法体系的混乱,前者更有利于维护刑法的权威。
  (二)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完善意见
  对于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完善应结合我国现行立法和虚拟财产保护相关的刑法解释,针对不同的情况对该类型案件分别处理。对于《刑法》第 92 条第 4 款中的“其他财产”应明确其范围,标明属于“其他具有财产属性的有形、无形物”。对于以非法占有他人虚拟财产为目的,通过各种手段实施了非法占有行为,造成了虚拟财产转移的结果的,应当认定为侵犯财产类犯罪,并根据其实施手段和构成要件分别认定为盗窃罪、诈骗罪等。对于行为人实施的非法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系统、扰乱计算机信息的行为不能解释为实施移转、占有虚拟财产的行为,或不以实施移转、占有虚拟财产为目的时,该行为宜认定为《刑法》第 285、286 条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类犯罪。除此之外,对于入侵、破坏计算机信息的行为作为手段为转移行为所吸收,该种情况下破坏计算机信息犯罪与侵犯财产犯罪之间构成想象竞合,适用侵犯财产犯罪。另一方面,当行为人以侵犯他人虚拟财产为目的而实施了犯罪行为,但不满足侵犯财产犯罪的构成要件,此种情况下可以单独追究其入侵、破坏计算机信息的行为。
  参考文献
  [1] 欧阳本祺. 论虚拟财产的刑法保护[J]. 政治与法律. 2019(09)
  [2] 刘茜铭.盗窃虚拟财产的刑法学分析[D].广西师范大学 .2018
  (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检察院 辽宁 葫芦岛 12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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