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彪与李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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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北魏李彪与李冲二人关系转变的深层原因有四个方面:第一,御史台与尚书省的监察职权多有重叠;第二,御史台触犯了各级官员的既得利益;第三,御史台危及尚书省的中枢地位;第四,尚书省有能力对御史台发起攻击。
  关键词:李彪;李冲;改革;监察
  北魏李彪与李冲二人,缘何由统一战线、同盟战友关系,最终转向激烈冲突、彻底决裂?他们前后关系劇变的原因,难道真的只是李彪 “前后愆悖”、“倨傲无礼”吗?本文将从北魏太和改革进程的动态视角出发,聚焦监察制度改革,尝试对此加以诠释。
  一、同盟——投身改革事业下的李彪与李冲
  李彪(444-501年),字道固,顿丘卫国(今河南清丰县)人。魏收曰其“生自微族,才志确然,业艺夙成,见擢太和之世,輶轩骤指,声骇江南,秉笔立言,足为良史。逮于直绳在手,厉气明目,持坚无术,末路蹉跎”。可以说是对他一生较完整、客观的概括。
  李冲(450~498年),原名李思冲,字思顺,陇西狄道(今甘肃临洮县)人。魏收曰其“早延宠眷,入干腹心,风流识业,固乃一时之秀。终协契圣主,佐命太和,位当端揆,身任梁栋,德洽家门,功著王室”。虽较笼统、相对缺乏具体性,但也可看出他的大致人生轨迹。
  李彪与李冲的历史活跃期,正是北魏太和改革时期(477-499年)。因此要了解二李及其关系变化的内在动因,首先应将二人放在太和改革的大背景下进行观察。所谓“成功立事,非委贤莫可;改制规模,非任能莫济。”李彪与李冲,便是北魏太和改革推动集团中的领军人物。
  作为孝文帝的“心腹干将”,李彪在太和改革中不遗余力地为改革事业奋斗。其具体作为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上封事”陈述改革主张。太和十二年,李彪向孝文帝提出七条有关政治、经济方面的维新建议,“高祖览而善之,寻皆施行”。例如其中较典型的一条:以划分等级限制奢侈风气,这对于北魏封建化改革具有深远意义。
  第二,行粜籴,兴屯田。针对北魏前期移送饥民外地就食而“既废营产”“又于国体实有虚损”的救灾弊端,李彪提出“先多积谷,安而给之”,实际上就是粜籴和屯田之策。
  第三,六使南齐。史载:“彪前后六度衔命,南人奇其謇谔。”在李彪的外交努力下,南齐与北魏维持了较长期的和平,这为孝文帝改革一方面创造了安定的外部条件,另一方面提供了文化上的借鉴之机。
  第四,参议律令,振作监察。史书中有李彪参议律令而或封赏的直接记录,而他在监察方面的贡献,李冲对他的弹劾表中实有客观概括:“首复驺唱之仪,肇正直绳之体,当时识者佥以为难。而彪秉志信行,不避豪势,其所弹劾,应弦而倒。赫赫之威,振于下国;肃肃之称,著自京师。天下改目,贪暴敛手。”
  第五,支持孝文帝迁都。这具体体现在两方面:其一,“车驾南伐,假彪冠军将军,东道副将,寻假征虏将军。”如何德章先生分析,这一军事保障是孝文帝迁都成功的关键。其二,“承间密表,告恂复与左右谋逆”,直接促使了废太子被赐死。学界虽历来对此事争议颇多,但其对孝文帝迁都胜利的巩固作用,却是广受认可的。
  在整个太和改革中,李冲是冯氏和孝文帝的倚重力量,充当着改革引领者、设计者甚至决策者的角色。他的具体作为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向统治者传输汉族文化。出身于汉族士族的李冲,“器怀渊博,经度明远”。他以荣宠之便向冯太后和孝文帝传授儒家学说和汉族统治经验,潜移默化中孵育了统治者的改革思想。
  第二,推动班禄制、均田制和三长制实行。李冲作为冯氏宠臣,直接参与了班禄制与均田制的策划过程。而三长制,则因其“以三正治民,所由来远”,直接“创三长之制而上之”。
  第三,推动礼仪与律令改革。史载:“及议礼仪律令,润饰辞旨,刊定轻重,高祖虽自下笔,无不访决焉。”在礼仪制度改革中,李冲是顾问和审定角色;在两次律令改革中,李冲也备受孝文帝信任,曾评价他:“仆射之议,据律明矣”。
  第四,官制改革方面也多有建树。史载:“及改置百司,开建五等,以冲参定典式”;“高祖北都之选也,李冲多所参预”。同时,李冲所参与的百官朝服设计工作,也从服饰方面推动了北魏官僚机构的汉化。
  第五,助力迁都及营建新都。史载:“时高祖自代将南伐,令尚书李冲典选征官”。李冲在此过程中的典选工作,正是孝文帝顺利迁都的关键保证。史亦载:“洛都初基,安处郊北,新起堂寝,皆资于冲”。而毫无疑问,洛阳新都对于北魏封建化发挥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纵观李彪与李冲在北魏太和改革中的具体行动,二人无不全心意地效力于改革事业,所作贡献的方向一致、甚至有重叠之处。抛开两人最初的提携与被提携关系,在太和改革中,他们亦可以说是统一战线、同盟战友的关系,并无明显冲突。
  二、对立——各司其职、各谋其位的李彪与李冲
  然而,二人从何时开始分道扬镳?李冲对李彪发起攻击,真的是因李彪“肆志傲然”,李冲“此而可忍,谁不可怀”吗?李彪难道不是始终“自立不群”吗?即便其因仕宦升达而愈加倨傲无力,李冲不是素以“沉雅有大量”见称吗?他怎会突然间因态度问题而对李彪难以容忍?
  《魏书》卷五十三《李冲传》载:
  “李彪之入京也,孤微寡援,而自立不群,以冲好士,倾心宗附。冲亦重其器学,礼而纳焉,每言之于高祖,公私共相援益。及彪为中尉兼尚书,为高祖知待,便谓非复藉冲,而更相轻背,惟公坐敛袂而已,无复宗敬之意也。冲颇衔之。后高祖南征,冲与吏部尚书、任城王澄并以彪倨傲无礼,遂禁止之。奏其罪状,冲手自作,家人不知,辞甚激切,因以自劾。高祖览其表,叹怅者久之,既而曰:”道固可谓溢也,仆射亦为满矣。”冲时震怒,数数责彪前后愆悖,瞋目大呼,投折几案。尽收御史,皆泥首面缚,詈辱肆口。冲素性温柔,而一旦暴恚,遂发病荒悸,言语乱错,犹扼腕叫詈,称李彪小人。医药所不能疗,或谓肝藏伤裂。旬有余日而卒,时年四十九。”   据此,笔者认为有两点是探究二人关系变化的重要线索:一是 “及彪为中尉兼尚书,为高祖知待”,这是二人关系变化的转捩点;二是“冲与吏部尚书、任城王澄并以彪倨傲无礼,遂禁止之”,并且“尽收御史,皆泥首面缚,詈辱肆口”,这是破解二人冲突点的关键所在。
  正是由于二李所在机构不同、所任官职不同,才致使两人走向对立。二人的冲突,实际上是北魏中央监察体制改革中御史台与尚书省的冲突。
  《魏书》卷六十二《李彪》中的相关记载,可进一步证实笔者的分析:
  “车驾南伐,彪兼度支尚书,与仆射李冲、任城王等参理留台事。彪素性刚豪,与冲等意议乖异,遂形于声色,殊无降下之心。自谓身为法官,莫能纠劾己者,遂多专恣。冲积其前后罪过,乃于尚书省禁止彪,上表曰:‘案臣彪昔于凡品,特以才拔,等望清华,司文东观,绸缪恩眷,绳直宪台,左加金珰,右珥蝉冕。□东省。宜感恩厉节,忠以报德。而窃名忝职,身为违傲,矜势高亢,公行僣逸。坐与禁省,冒取官材,辄驾乘黄,无所惮慑。肆志傲然,愚聋视听,此而可忍,谁不可怀!臣辄集尚书以下、令史以上,并治书侍御史臣郦道元等于尚书都座,以彪所犯罪状告彪,讯其虚实,若或不知,须讯部下。彪答臣言:‘事见在目,实如所劾,皆彪所知,何须复召部下’。臣今请以见事,免彪所居职,付廷尉治狱。”
  固然不可忽视李彪“殊无降下之心”给李冲造成心理失衡,以及“辄驾乘黄”明目张胆违制方面的诱因。但显然,李彪“自谓身为法官,莫能纠劾己者,遂多专恣”,才是二李冲突爆发的根本原因。李冲的弹劾表全文主要篇幅,亦是二者的官职和所处机构问题;李彪所作出的“事见在目,实如所劾,皆彪所知,何须复召部下”答复,同样说明二人的冲突,实际上是二人所属集团的冲突。
  进一步来看,李彪有“督司百僚”之权,并且“首复驺唱之仪”,可以说他的“殊无降下之心”也是其官职赋予的。李彪与李冲二人的根本冲突,歸根结底是御史中尉与尚书仆射的官职冲突、是御史台与尚书省的机构冲突。他二人,不过是各司其职、各谋其位罢了。
  三、北魏中央监察改革下的御史台与尚书省
  北魏《御史令》规定:“中尉督司百僚,治书侍御史纠察禁。”“皇太子以下违犯宪制,皆得纠察。”御史台的主要政治职能是:“掌摄内外,弹纠非法”。具体来看主要表现为五个方面:弹纠禁内(殿中)的非违行为;弹纠官吏贪污受贿、残酷刻剥的行为;弹纠官吏以良从贱、抑(掠)良为婢;弹纠官吏淫秽不道;弹纠窃阶盗官、贪昧苟进之徒。其中第二方面,是北魏御史台最主要的政治职能,其作用在这一方面表现亦最为突出。
  尚书左丞所在的尚书省是“无所不统”的行政中枢,尚书左丞外其长官令、仆或偶有所置的录尚书事也有监督百僚的责任。《隋书·百官志》载:尚书省“又有录尚书一人,位在令上,掌与令同,但不纠察。令则弹纠见事,与御史中丞更相廉察。仆射职为执法,置二则为左、右仆射,皆与令同。左弹纠而由不弹纠。”说明尚书省在御史台之外,也有监察百官的权力。
  值得注意的是,南朝尚书的监察职能只是其诸多事务中的一部分,监察范围有限且侧重于行政监察;北魏时期尚书省的监察权力已越出“八座”范围,甚至包括地方官的不法行为等。此外,尚书省通过负责官员考课工作,也执行了对百官的监察。
  可以说,太和改革中尚书左丞、尚书令、尚书仆射等官员,已成为与御史中丞对等的中央监察官员。御史台与尚书省间没有明晰的职权分工,因此两者互相监察而又多有冲突。
  北魏太和十七年,孝文帝使高道悦兼御史中尉,次年任李彪为御史中尉,恢复了御史台的长官,标志着北魏御史台的恢复。孝文帝还通过配置治书侍御史、殿中御史、检校御史等御史中丞属官,使北魏御史台规模有所扩大,颇为完备,从而奠定了其监察主导地位的基础。
  孝文帝又以法令形式明确规定御史台官员的职权和品秩。《御史令》中规定:“中尉督司百僚,治书侍御史纠察禁”,“皇太子以下违犯宪制,皆得纠察”,“中尉出行,车辐前驱,除道一里,王公百辟避路。”在官员品秩方面则先后两次颁布了《职员令》。同样,《黜陟令》和《太和令》等律典,也构成了北魏监察法律体系的主干,为御史台顺利监察提供了法律保障。
  孝文帝还以当众褒扬的方式树立御史集团威信。如,他常说薛聪:“朕见薛聪,不能不惮,何况诸人也。”常呼李彪彪为“李生”,并对群臣说:“吾之有李生,犹汉之有汲黯”,“李彪之直,是我国家得贤之基。”还曾下诏褒扬郦道元:“资性忠笃,察操贞亮”,称“联实嘉其一至”。类似案例,不难罗列。
  御史台任职官员的人选也受到特别重视。所谓“御史之职,鹰檀是任,必逞爪牙,有所噬搏”。朝廷屡有“博召辞人以充御史”或“高选御史”、“选用御史皆当世名辈”之举。作为皇帝的耳目,御史台官员除掌握监督、纠勤、审案、统军等常规权力外,还常拥有出入宫禁、直接向皇帝陈情汇报的权力,也存在御史台官员与其他中央部门官员互相兼任的情况。御史台官员有其升迁、封王、兼职、赠官以及黜陟的全套管理制度。
  《魏书·伊馛传》载:“真君初,世祖欲拜跋为尚书,封郡公。馛辞曰:‘尚书务殷,公爵至重,非臣年少愚近所宜荷任,请收过恩。’世祖问其欲,跋曰:‘中、秘二省多诸文士,若恩矜不已,请参其次。’世祖贤之,遂拜为中护将军、秘书监。”由此可见,太武帝时北魏中书省、秘书省并称,二者地位远不及尚书省显要。
  而孝文帝改易官制后,虽有门下、中书分权,又有虚衔化的倾向,但尚书省仍以宰辅之位而存。《魏书》卷二十七上《广陵王羽传》载:孝文帝对诸尚书说,“尚书之任,枢机是司,岂惟总括百撰,缉和人务而己,联之得失,实在于斯。”足见孝文帝对尚书省的重视。而最具典型的案例则非孝文帝所定六辅莫属,除北海王详外均为尚书省长官。
  考课是尚书省作为中枢机构所特有的一种监察手段。北魏后期,由尚书省负责对中央官吏的考课。
  太和十八年初,当时身为特进、尚书左仆射、太子太保、录尚书事、廷尉卿广陵王元羽上书指出:北魏考课“虽外有成令,而内令未班。内外考察,理应同等。臣辄推准外考,以定京官治行。”孝文帝对此颁布诏书:“虽内考未宣,绩己久著……尚书三载殿最之义,此之考内,已为明矣。”由此可以看出,北魏尚书省负责对中央官员和地方官员一并考课,考课对象涉及全体官员,考课结果也直接关系到官品的升降。
  尚书省作为北魏宰相机构,很难说不会对御史台监察权力造成冲击。
  综上,回到李彪与李冲事件,二人冲突的深层原因在于四个方面:
  第一,御史台与尚书省的监察职权多有重叠,在具体事件处理上两者各持己见、莫衷一是、显性与非显性冲突不断;
  第二,御史台作为监察主导机关、皇帝耳目,在实际工作中较为“威猛”、“严酷”,因较大范围、较深程度地触犯各级官员的既得利益,使他们对其积怨颇深;
  第三,御史台地位不断上升,甚至危及了尚书省中枢机构的地位及尊严,促使对方伺机对其打击报复;
  第四,尚书省作为权力中枢机构,有足够能力对御史台发动清剿。
  李彪与李冲二人由同盟到对立的关系剧变,正是北魏改革进程中御史台与尚书省职权重叠、地位转变的结果,是尚书省团体对其既得利益维护的表现,也是北魏改革曲折性、反复性的体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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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简介:
  王晓杰(1989-),女,河北承德人,满族,天津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中国古代史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魏晋南北朝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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