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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国自从清末引入的司法制度已经对近现代司法制度独立的问题就渗透到每个人的生活之中。司法独立艰难地转化为各种规范设置和操作作为近现代司法制度的基本要求,在构建社会主义的背景下社会的公正问题已经引起人们的关注,这就需要认识当代司法中的一些问题以及找出解决的措施才是当务之急要做的事情。
【关键字】司法传统; 当代司法; 腐败; 公正
在现实主义公平公正的因素中就显示出了司法公正就成为一个关键性的位置。腐败现象和司法管理的行政化都是一些突出的问题。如果司法公正达不到其标准就不会取得满意效果在司法改革的时候,这就会引起社会利益之间的矛盾而且让利益很难维持均衡平和的理想状态。那么我们在下文就重点叙述一下在司法公正里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法。
一、对中国司法传统的认识
随着对司法公正问题的重视我们就从中国司法传统和当代司法的认识作为入口,进一步了解它们之中存在的问题。中国司法传统是具有德治现象的,先秦时期就对是“德治”还是“法治”有过一定的争论。而儒家学说在秦朝二世势力减退的时候实施的是通过官员对社会的治理,这就建立了一种既可以行使道德权利还可以实行政治权利是一种很理想的治理模式。孟子的追求就是塑造官员选任制,这样就可以把政治和道德的领导者合二为一。在传统中国无讼就是纠纷产生以后不主张用法律来将其解决而是推崇以伦理道德观念进行调解,从而达到双方的和解这就是中国传统司法文化中的重要特点与目的所在之处。而这样的思想是来自儒家的《论语·颜渊》和《周易·讼卦》之中。在制度保障中注重用教化来预防人们因为纠纷而引起诉讼,对于调解这种纠纷是非常重视的。它使法律的权威性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降低,但是在积极的一面中又表现了其是有助于纠纷的化解的。
中国传统司法中的思想是法律不是唯一解决纠纷的手段,而且不一定是最好的手段,道德在社会中的地位是不容忽视的。在判案的时候中国司法传统则把天理、国法和人情作为断案的依据,在清代时候表现的尤为明显。司法传统中对情理的重视要多于当代司法在这一时期,那么在春秋时期思想核心则发生了变化。其思想核心就是限制重刑的使用,减轻了秦朝以来的法律的残酷性。而当代司法跟多的表现的是司法行政化,从静态上看法院设置和法官等级之间就是对法官和法院定位出现的偏差。从动态上看这种司法行政化体现在法院司法权运作的过程中,法院的上下级应该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是有别于领导和被领导关系的。目前就是法院之间的监督关系已经被异化,在审判方式上有着浓厚的行政化色彩。其实这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破坏了我国宪法确立的国家权利机构。对政体的稳固构成威胁,还加剧了权利的滥用导致司法腐败现象严重。
二、影响当代司法公正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在当代司法领域越来越多的关注行政化了,这些集中表现在法院设置的行政化、法官等级化和官僚化、法院审级关系的行政化、审判方式的行政化以及裁判执行的行政化等诸多因素导致当代司法中出现不公正。“司法诸侯化”就是“法院的地方化”是指法院在设置机构、经费来源等方面隶属地方党委、政府,可能导致地方法院以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为己任歪曲了中央法律。从宪法的规定上看法院和政府之间关系是平等的,在职能上是相互独立的,然而司法行政化会导致行使权渗透到司法机关,导致司法判断依照上级的指示从事而不是根据事实和法律做出判断,这就动摇了我国权利结构事实。司法行政化会造成听命于法律之外的权威,司法过程中容易出现地方利益的价值取向。这些和唐宋时期的“司法参军”、“司理参军”性质是一样的,强化地方保护主义。我国虽然没有“三权”分立和制衡,但是行政和司法的制约关系还是存在的。司法权的行使是为公民的权利提供法律上的屏障,一旦出现行政化就会使公民的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护所以危害性是很大的。
司法机关人员为谋求不正当的利益就是一种司法腐败。其实司法腐败是对合法利益的非法剥夺,人民的权利和利益得到合理分配才是最佳的协调,但是这都是需要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有效实施才可以变为现实。人民权利和自由受到侵犯时司法是一道防线,但是如果司法中存在腐败的现象就会使司法判断产生不公平的现象。这就会引起社会的不安定因素的产生,司法部门的徇私舞弊和有法不依是对法律的一种亵渎,摧毁人们对法律的信赖。其实我国当代司法是受司法传统的影响的,传统中伦理道德的影响会导致人情案和关系案件在断案的时候影响裁定和判断的。司法人员的道德素质没有达到真正的公平公正的水平上来,司法人员品质上的贪婪低劣是导致司法腐败的重要因素。在一个就是司法职业道德环境不良,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观念都是受司法环境影响的,司法管理中的行政化就是法院和法院之间关系的行政化和法院内部的行政化,这些对当代司法要保持公正定夺有着很大的影响。那么就应该适当的保障司法人权的实现就是司法权利的基础,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就是对司法人权保障的核心意义。
结论:司法公正是需要制度的完善和司法人员在观念上和民众之间树立一个法治观念。只有培养好其法治精神和法治文化理念才可以使司法公正得以实现。司法人员要在司法环境中保持好自身的素质,在制度上推进对司法的改革也是可以改善或者提高当代司法公正的有效途径之一。要确保司法的独立性,努力推进司法独立制度的建设。实行有效的监督机制将法律文化传输到司法人员内部和人民群众中来,这样就对司法的认识和权威有一定的提升巩固作用。
参考文献
[1]王永风.司法公正含义新探.《廊坊师范学院(自然科学版)》.2008.2.
[2]文敬.论司法公正的评判原则[J].人民司法.2000.01.
[3]王超.新世纪中国司法改革之路[J].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4.01.
【关键字】司法传统; 当代司法; 腐败; 公正
在现实主义公平公正的因素中就显示出了司法公正就成为一个关键性的位置。腐败现象和司法管理的行政化都是一些突出的问题。如果司法公正达不到其标准就不会取得满意效果在司法改革的时候,这就会引起社会利益之间的矛盾而且让利益很难维持均衡平和的理想状态。那么我们在下文就重点叙述一下在司法公正里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法。
一、对中国司法传统的认识
随着对司法公正问题的重视我们就从中国司法传统和当代司法的认识作为入口,进一步了解它们之中存在的问题。中国司法传统是具有德治现象的,先秦时期就对是“德治”还是“法治”有过一定的争论。而儒家学说在秦朝二世势力减退的时候实施的是通过官员对社会的治理,这就建立了一种既可以行使道德权利还可以实行政治权利是一种很理想的治理模式。孟子的追求就是塑造官员选任制,这样就可以把政治和道德的领导者合二为一。在传统中国无讼就是纠纷产生以后不主张用法律来将其解决而是推崇以伦理道德观念进行调解,从而达到双方的和解这就是中国传统司法文化中的重要特点与目的所在之处。而这样的思想是来自儒家的《论语·颜渊》和《周易·讼卦》之中。在制度保障中注重用教化来预防人们因为纠纷而引起诉讼,对于调解这种纠纷是非常重视的。它使法律的权威性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降低,但是在积极的一面中又表现了其是有助于纠纷的化解的。
中国传统司法中的思想是法律不是唯一解决纠纷的手段,而且不一定是最好的手段,道德在社会中的地位是不容忽视的。在判案的时候中国司法传统则把天理、国法和人情作为断案的依据,在清代时候表现的尤为明显。司法传统中对情理的重视要多于当代司法在这一时期,那么在春秋时期思想核心则发生了变化。其思想核心就是限制重刑的使用,减轻了秦朝以来的法律的残酷性。而当代司法跟多的表现的是司法行政化,从静态上看法院设置和法官等级之间就是对法官和法院定位出现的偏差。从动态上看这种司法行政化体现在法院司法权运作的过程中,法院的上下级应该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是有别于领导和被领导关系的。目前就是法院之间的监督关系已经被异化,在审判方式上有着浓厚的行政化色彩。其实这是一种不正常的现象,破坏了我国宪法确立的国家权利机构。对政体的稳固构成威胁,还加剧了权利的滥用导致司法腐败现象严重。
二、影响当代司法公正的问题及解决方法
在当代司法领域越来越多的关注行政化了,这些集中表现在法院设置的行政化、法官等级化和官僚化、法院审级关系的行政化、审判方式的行政化以及裁判执行的行政化等诸多因素导致当代司法中出现不公正。“司法诸侯化”就是“法院的地方化”是指法院在设置机构、经费来源等方面隶属地方党委、政府,可能导致地方法院以服务地方经济发展为己任歪曲了中央法律。从宪法的规定上看法院和政府之间关系是平等的,在职能上是相互独立的,然而司法行政化会导致行使权渗透到司法机关,导致司法判断依照上级的指示从事而不是根据事实和法律做出判断,这就动摇了我国权利结构事实。司法行政化会造成听命于法律之外的权威,司法过程中容易出现地方利益的价值取向。这些和唐宋时期的“司法参军”、“司理参军”性质是一样的,强化地方保护主义。我国虽然没有“三权”分立和制衡,但是行政和司法的制约关系还是存在的。司法权的行使是为公民的权利提供法律上的屏障,一旦出现行政化就会使公民的权利得不到应有的保护所以危害性是很大的。
司法机关人员为谋求不正当的利益就是一种司法腐败。其实司法腐败是对合法利益的非法剥夺,人民的权利和利益得到合理分配才是最佳的协调,但是这都是需要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有效实施才可以变为现实。人民权利和自由受到侵犯时司法是一道防线,但是如果司法中存在腐败的现象就会使司法判断产生不公平的现象。这就会引起社会的不安定因素的产生,司法部门的徇私舞弊和有法不依是对法律的一种亵渎,摧毁人们对法律的信赖。其实我国当代司法是受司法传统的影响的,传统中伦理道德的影响会导致人情案和关系案件在断案的时候影响裁定和判断的。司法人员的道德素质没有达到真正的公平公正的水平上来,司法人员品质上的贪婪低劣是导致司法腐败的重要因素。在一个就是司法职业道德环境不良,司法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观念都是受司法环境影响的,司法管理中的行政化就是法院和法院之间关系的行政化和法院内部的行政化,这些对当代司法要保持公正定夺有着很大的影响。那么就应该适当的保障司法人权的实现就是司法权利的基础,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就是对司法人权保障的核心意义。
结论:司法公正是需要制度的完善和司法人员在观念上和民众之间树立一个法治观念。只有培养好其法治精神和法治文化理念才可以使司法公正得以实现。司法人员要在司法环境中保持好自身的素质,在制度上推进对司法的改革也是可以改善或者提高当代司法公正的有效途径之一。要确保司法的独立性,努力推进司法独立制度的建设。实行有效的监督机制将法律文化传输到司法人员内部和人民群众中来,这样就对司法的认识和权威有一定的提升巩固作用。
参考文献
[1]王永风.司法公正含义新探.《廊坊师范学院(自然科学版)》.2008.2.
[2]文敬.论司法公正的评判原则[J].人民司法.2000.01.
[3]王超.新世纪中国司法改革之路[J].安徽大学法律评论.2004.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