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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征免企业所得税的通知》(财税字[1997]30号)中“对专门生产的酱油、醋、豆制品、腌制品、酱、酱腌菜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在1997年12月3日以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已经到期。经国务院批准,自1998年1月1日起,对上述企业恢复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关于对部分企业恢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